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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讨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学院
服装学院
专业
服装营销
班级
0915072
姓名学号
陈倩惠091507229
指导教师
梁鑫
题目
论述经营者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中的行为
——“利益”还是“秩序”
2010年12月25日
论述经营者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中的行为
——“利益”还是“秩序”
摘要
我国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由竞争逐步开展并深入。
网络经营者在互联网市场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一方面在促进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网络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形形色色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不正当网络竞争行为中,常常出现相互抵制、争夺网络市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侵害竞争经营者和广大网民的利益,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网络市场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网络市场不能称其为真正的互联网。
竞争就像氧气,使得互联网市场中各种鱼儿,即经营者得以生存。
但是竞争不当或是不法竞争可能会使互联网市场的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互联网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市场经济
互联网行业发展快、技术更新周期短、应用普及迅速,“门槛”不多或“门槛”很低,一方面导致该领域成为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另一方面也导致该领域的发展存在很多的变数。
这个领域不少人信奉“只有第一才能生存”,通过免费服务快速占领市场,也导致该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
另外,搜索、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广告、社区、网络安全等几大板块的盈利模式已基本明确,只要是具备相当用户基础的网络服务者往往都不会仅仅以守住自己的阵地为终极目标,各领域巨头间的不断相互渗透必然引发不断的竞争乃至纷争,形成了互联网行业的“战国时代”,群雄割据、纷争并起。
从2005年到2010年发生在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数量不断在增加(如图1.1所示)。
图1.1
而在快速发展和充分竞争的同时,由于该领域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和高技术性等特殊性,加之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快等原因,都导致该领域的行业规则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远远滞后于产业的发展。
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成为媒体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具体到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如下图1.2所示),除了在传统领域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外,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密切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互联网快速散播的虚假信息,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行为等,都成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危害大、成本低、见效快、隐蔽性强,值得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警惕。
图1.2
众所周知,腾讯QQ和奇虎360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2010年11月3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隐私“正式走上公堂,使这场备受关注、牵扯进安全软件行业多家企业的竞争对手之争全面升级。
腾讯要求上述三公司连续三个月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上述三公司连带赔偿腾讯400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下图1.3,是网民对这次事件看法,在通过对网民的支持率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发现腾讯这一举动激怒了大多数的中国网民。
伴随着360支持率的迅速上升,网民们普遍认为腾讯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还表现出了他们对竞争对手甚至广大用户的傲慢态度。
此外,还有很多用户对腾讯发问:
“你不扫描我的电脑,怎么知道我安装了360安全卫士?
”在对比10月29日和11月4日网络舆论对于此次事件的支持率发现,很多原本持中立态度的网民转向了360。
图1.3
大多数用户表示他们能理解商家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而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但是底线是他们必须尊重用户,不以牺牲用户的利益为代价。
失去消费者的支持,这样的企业最终会被抛弃。
事件发生于2010年,主要分为七个阶段(如图1.4所示):
图1.4
第一战:
腾讯推出QQ医生1.0Beta版本,但360胜。
第二战:
5月31日,腾讯将QQ医生悄然升级至4.0版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
腾讯略胜。
第三战:
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QQ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360胜。
第四战:
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腾讯主动出击。
第五战:
10月27日,由腾讯、金山、XX、傲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声明,要求主管机构对360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
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2000万。
腾讯称360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
第六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公司宣布将在装有360软件的所有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是今年10月以来360与腾讯两家软件公司之间最为激烈的一次碰撞。
“我们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一举超越成为网络最热词。
据360的CEO周鸿祎称被迫卸载的360软件用户达到6000万,挟用户以卸360。
尾声:
11月4日360发表公开信称愿搁置争议,让网络恢复平静,360的“扣扣保镖”正式下线。
在国家相关部门强力干预下,QQ已与360于4日开始恢复兼容。
11月10日QQ和360完全恢复兼容。
以下是我对这个案例的看法:
一.腾讯与360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相互抵制、争夺市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案中,腾讯QQ和腾讯TM,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上述三家公司的“360安全卫士”等软件和腾讯公司的“QQ电脑管家”等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10月27日,腾讯联合金山、XX、傲游、可牛等五家互联网企业,结成“反360联盟”,并动用腾讯QQ的弹窗公告向全国用户发出通告:
“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
明显,腾讯存在联合别的互联网企业,同时对360公司进行抵制。
二.360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即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诋毁他方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扩大自己的市场。
这种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360和上述三公司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等方式,称“QQ窥探用户隐私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隐私”、“QQ正偷窥您的隐私”、“请慎重选择QQ”,诋毁腾讯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首先,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其动机确实值得怀疑。
如果确实是为了用户着想,那么应监测所有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可见所谓的隐私保护器只是一个幌子,用户也别指望它可以真正保护我们的“隐私”。
其次,360隐私保护器,把扫描文件当做隐私偷窥,本身也属于混淆概念。
扫描文件本身一定是侵犯隐私?
实际上,安全软件扫描的文件肯定是最多的,360为什么不把自己的扫描列出来呢?
如果每个安全企业为了打倒自己的竞争对手,都去推一个专门针对对手的产品,套上一个用户喜欢的概念,再喊一个用户大于天之类的很“高尚”的口号,这样就真正造福用户了?
可以想象:
如果这种专门针对某家的状况泛滥下去,互联网行业就会成为斗殴场,一群人喊着为了用户的口号,然后专门针对自己的竞争对手挥舞大棒,推出专门打击对手的产品,不亦乐乎。
可怜的是我们的用户,被各种口号愚弄,还真的以为是为了自己。
三.腾讯公司存在滥用垄断地位,对360公司进行排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反垄断法》第4条: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6条的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腾讯公司目前这一行为明显是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360的竞争。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巨额处罚。
四.腾讯和360公司同时无视消费者权益,损害用户自由使用软件的权利,很容易引起网友争执甚至失去广大用户。
众所周知,自住选择权是一个消费者天然应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腾讯是在利用其绝对垄断地位,导致消费者没有选择。
里面储存有大量用户的信息,比如朋友联系方式、商业合作伙伴信息等等这是在强迫消费者必须使用QQ。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业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持其服务的延续性,腾讯提出不卸载360就必须退出QQ的要求显然没有顾及这一点。
自动升级“QQ电脑管家”也体现了腾讯逼用户强制选择。
通过案例分析,我认为在互联网的竞争市场中:
(一)加快规则和法律的完善,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底线”和大家认可的共识,形成有序竞争和多方共赢的良性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是强化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增加屡次失信者的经济成本。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让击穿法律底线的行为无处遁形、得不偿失,让法律对那些试图违法者产生足以畏惧的强大威力。
(四)是严厉打击炮制网络民意的行为,还原真实的网络民意,使得网民对企业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监督。
(五)是加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避免隐私权的泛化和通过技术措施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各种侵犯。
网络的这些特有技术,可以将不同民事主体或同一民事主体不同的网站提供的网络信息连接在一起,使在市场上不同的竞争主体在虚拟世界有机会进行直接交锋,使他们的商业利益发生碰撞或冲突,从而引发了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我国法院已经受理和审判了一批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但对单纯因链接、框传输等网络技术而引起争讼的审判经验还不丰富。
互联网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热议的焦点。
竞争手段也呈现出隐蔽化、技术化的趋势,竞争也越来越不择手段,大有恶化之势,比如公然诋毁、暗中攻击,甚至不断“创新技术”用于对竞争产品进行攻击。
这一列的变化都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也使得相关侵权证据更加难以固定,导致对这些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变得更加困难。
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值得大家深思。
虚拟的网络世界给法律执法带来的困难不断增大,如何完善法律对互联网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判决的有关条例,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案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个案,而是互联网整个行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行业自律的建立。
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如何将经营者的“利益”和互联网的“秩序”双方有效的协调是每个网络经营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建东;方小敏,《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
[2]蒋强,《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2-1
[3]《法律专家关注金山360口水战:
呼吁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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