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docx
- 文档编号:9013373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7.25KB
《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docx
《《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
《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
第一篇:
药家鑫案件有感药家鑫案件有感案件回顾:
xx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xx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
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
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xx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xx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一审判决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药家鑫的家人似乎不满这样的判决结果,xx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xx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xx年6月7日,药家鑫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被执行了死刑。
至此,药家鑫事件应该告一段落了,但我们真的就应该这样让这件事这么过去吗。
这样的结局,这样的民众欢呼,倒使我不禁想起了鲁迅笔下的那些麻木的看客们。
很悲伤地觉到这些看客们至今还麻木地活着。
我倒不是说药家鑫不该死,而是感到我们的民族情感太多地停留在弄死一个孩子的快活上,而缺少真正的反思。
药家鑫固然该死,但更可悲的是,药家鑫为什么会成为这样的人。
这就是药家鑫案。
案情明晰,本不该变得错综复杂的。
但是纵观近年一些案件,似乎总有一种魔力,让简单的案件变成一桩震动全国的公共事件。
比如,杭州胡斌案,湖北邓玉娇案等等。
而这种魔力总是与权、钱等法外因素相勾连,激起民众某些关于权力失范、社会不公的想象。
于是,在舆情鼎沸中,又一起公共事件诞生了。
药家鑫案也没能打破魔咒。
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首先引来如潮的批评之声;央视报道又被认为有失偏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层面进行的动机分析,最终在传播中“信息失真”,也引来骂声一片。
她认为连刺动作,是一种潜意识重复弹钢琴的机械动作。
剥去前后语境,模糊专家的治学专业,该论断被笼统归入央视的不平衡报道,简化为“钢琴强迫杀人法”在网上流传甚广。
李也被网友嘲为“著名犯罪漂白家”。
日前,李玫瑾公开回应质疑,表示自己未给杀人犯开脱,没对被害人不敬。
自己不做民意审判,绝不能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应该说,除了不知“弹钢琴”的犯罪心理学分析是否靠谱,李教授其余论断和阐释都是合理的,但在特定的浮躁氛围下,她这番解释未必能收获同等的耐心。
如果人们只愿听自己想听的观点,而没有足够耐心和宽容来倾听不同声音,无疑是一个社会的悲哀。
对此浮躁情绪,一个据说是药家鑫同门师妹的人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她说“我要是他,我也捅„„”这残暴的论调,和针锋相对的同样缺乏理性、充满暴戾的民意,将舆论之争导向白热化。
我们倡导宽容,却也应契合现实语境。
有知名高校教授如孔庆东,在访谈视频里大喊“不杀不足平民愤”,其间的极端与非理性,一目了然;也有以温暖、理性闻名的青年学者如熊培云先生,此时再提废除死刑,为药家鑫免死疾呼。
以上论点似乎都存有一定“盲区”。
“不杀不足平民愤”含有民意审判的意味,而从药家鑫开始废除死刑,也有现实不公之处。
药该不该被处以极刑,应交由现行法律,让法律给他一个公正合理的归宿。
现在,让我们冷静地反思一下药家鑫事件吧。
我们首先要反思一个曾经被老师和同学们公认为温顺、内秀、朴实、好学的药家鑫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惨绝之事。
这首先要看看我们的社会现状。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现状就是一个“权钱崇拜”的社会,“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遍地皆是,屡见不鲜。
而社会执法部门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
如此,上行下效,不得不使有些人感叹道:
我们的社会已经到了“全民腐败”的程度。
举一个例子,一个很普通的人行驶超速了,被交警叫当场拦下罚款50元,而这个时候,超速者首先想到的不是接受处罚,他首先想到的是打一圈子电话,最终找到熟人说情,好心的具有权威的朋友终于来了,或是打了电话,好了,他再给交警买几包好烟塞给人家,就此感到自己有本事。
从这件小事上,我们看到了全民腐败到了什么程度。
药家鑫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我们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的正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药家鑫其实是我们社会风气的牺牲品。
可悲啊。
现在,我们来反思药家鑫事件的深刻原因,就是要使我们通过药家鑫事件反思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样了。
有了这样的反思,我们就应该思考我们该怎样从根源上改进我们的社会,改进我们的教育。
倘如此,药家鑫死得很值。
如其不然,死了一个药家鑫,还会有更多的李家鑫、赵家鑫、钱家鑫„„
药家鑫事件就要过去了,我们希望对这一事件的反思真正是要从我们的大学、乃至中学开始„„
期待着药家鑫的死不要白死。
第二篇:
“药家鑫”案件药家鑫该不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梅春练xx
案例再现:
被告人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
xx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xx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后,药家鑫主动递交了悔过书,同时,其校友、同学和邻居也主动递交了请愿书以请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由以上案例内容可知:
被告人药家鑫有交通肇事转变为故意杀人,逃逸后又自首、悔过。
分析:
首先,毫无疑问,被告人药家鑫开车肇事后拿刀捅死被害人的杀人情节已经显然符合死刑范围。
而且,从满足和抚慰被害人,威慑社会的角度上看,对药家鑫判处死刑都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就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可以有所讨论。
从量刑的原则上讲,刑罚第61条规定对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同时裁量决定刑罚也必须遵循累犯制度、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和缓刑制度。
就犯罪事实,毫无疑问,理应以死刑定罪,但是,由我国刑法总则(第48条)死刑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而对于论罪应当处以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是累犯的,可以使用缓刑。
就药家鑫的案件来讲,首先,在事发后,在药家鑫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经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在之后的审讯过程中,药家鑫还有主动递交悔过书,同时,其校友、同学、邻居等也为其递交了请愿书,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对社会的主观危害性也基本没有,因此,对其采取从轻处理,比如使用缓刑等还是有可能的。
再者,从刑罚的功能何目的的角度来讲,刑法在满足和抚慰被害人,惩戒犯罪人,威慑社会的同时,还有对进行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作用,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鼓励人民懂法、守法、用法的功能。
根据刑罚的个别化,给的判刑要有针对性,必须符合的犯罪特点和矫正、改造犯罪的需要。
所以,在此案已经造成一个家庭的不幸的时候,能给这么一个年轻而又有强烈主观意愿改过自新的生命一次改造的机会,能给另外一个家庭留下一些希望,或许还能对被害者家庭有一些补偿,这又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死缓难道就不能威慑社会,教育人民,树立大家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了么。
总而言之,虽然死刑必然,但是觉得立即执行还是有些可惜,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在一念之间没有了。
我只觉得,药家鑫只是一个牺牲品,一种有严重问题的家庭教育的牺牲品,或许这是让社会更多思考教育、培养问题的一个警示吧。
以上是我的一些刍议,还望指正。
第三篇:
药家鑫案件的反思药家鑫案件的反思
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xx年年10月20日,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
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需弗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
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
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媒体对药家鑫案件尤为关注,记得在12月13号的时候一些法律频道上已经开始有这个专题节目了,在这案件开庭以后,这件事就成了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新闻频道会频繁的播出与案件有点的新闻,媒体把这件案件推向了人们关注的顶峰,媒体在这个案件中起了很多效果,有些媒体回去调查受害者和犯罪嫌人的家境,都没有真实求证事情的来龙去脉,目的是为了引起观众的同情心了,让人的感性超过理性,如果媒体不是这么密切的关注这个案件,法院的压力不会这么大,从而可能不会让判决的这么迅速,如果媒体没有这么密切的关注并报道真假新闻,观众们也不会议论纷纷,嫌疑人和受害者的家人也不会有严重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不管药家鑫是否有意无意杀人,他都有接受法律的制裁,否则,社会将会变得混乱,下一个遭遇的可能会变成我们,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相信很多人也并非一定希望药家鑫被判死
刑立即执行。
而从以往的案件来看,死缓和无期是最有可能的判决结
果,这一点很多网友也已做了预测。
我们所关注的是,法院的判决是
否能够实事求是,是否受到了各种因素包括媒体的影响。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包括央视在内的媒体报道呈现出一种反
常。
通常,如果出现类似案件时,包括媒体在内的人们总是将目光更
多的关注到受害人及其家属身上,至少在报道时是不带有任何倾向性
的报道及其受害人。
但是在药家鑫案件中,媒体几乎将
80%的镜头和关注度投向了,而且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一
再强调外部因素影响而淡化其主观恶性。
新闻中说,他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
他在朋友眼中是
个柔顺却又倔强的年轻人。
他喜欢弹钢琴,很在意自己的外表,想要
去整容。
他在同学的眼里是个“乖同学”,学习优秀,内向,还带了
几份钢琴家教。
他是一个不带任何标签的普通人,他身上令人胆寒的
狼性和反人性行为只是一个特例,所引发的恐慌也就不会扩大化。
但
很不幸,愤怒之余,人们还是看到了他的身份——大学生,而这个群
体中的很多人,无论良善、丑恶,也因此注定再一次成为人们批判和
攻击的对象。
大学生是很多人关注的话题之一,这几年,大学生一系列的丑
闻很多,有很多人认为现在大学生素质很差,不能吃苦,不顾正业,
荒废时间等等,我只是想说,不是所有的大学生都是这样,药家鑫事
件毕竟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它并不能代表整体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
质状况,更不能说明大学生都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并且道德素质低下。
不是所有学习好的孩纸们道德素质就会很高尚,他们也会犯错误,也
不是所有学习差的孩子们就不懂法律没有素质,他们有时也很讲义
气。
凡是都有两面性,不能说的这么绝对,所有有些媒体会把这是当
做大学生的反面素材来报道,我是不赞同他们的观点的。
然而药家鑫事件却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要注重大学生的
法律道德素质教育,尤其要注重大学生日常的道德素质教育。
道德是
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
人,相对来说,其道德素质要比一般人高很多,至少大学生的身份也
要求大学生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这就是标签的作用。
所以一旦
标签与实际不符合,就会使人们非常震惊,这也就是为什么药家鑫事
件会引起社会震惊和关注的最重要原因,如果大学生的法律常识和道
德素质都是如此低下,那么其他人的道德素质又该是什么样子呢。
作
为一个社会人,一个有基本道德素质的人,不管他有没有受过高等教
育,他至少应该明白开车撞了人,应该把人送到医院,即便是不送人
去医院,至少不会再次伤害被撞者,更不会拿刀去捅被撞者,而且还
捅了八刀,使被撞者丧命。
开车撞了人,还把人杀了,这于情于法于
理都说不过去。
这是我们社会的悲哀,也是我们教育的悲哀。
父母
让我们接受教育,不是为了哈弗,不是为了让我们成为百万亿万富翁,
父母让我们接受教育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先让我们学会怎样做
人,怎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依旧要
保持着我们善良的本性。
我们这个群体是社会中最先进的,我们更要
给社会人一个良好的示范。
无论我们遇到什么情况,道德的底线我们
还是要坚持到底的。
除了道德的问题,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
我们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问题,药家鑫过激的行为也表明了他不健康的
心理。
在我们面临学业和工作的压力下,不自觉的我们的心里积压了
很多的烦躁,痛苦等。
我们一定要学会自我排解,或是自我发泄,或
是跟好朋友诉说,或是借助心理诊所,总之,要以一种正确的方式来
调节自己的心情。
当我看到媒体报道的药家鑫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是“一念之差”
犯的错,自己从小到大除了学习就是练琴,小时候为了练琴经常挨妈
妈的打,甚至被用皮带抽过。
初中时学习成绩下降,被爸爸关在地下
室里,除了吃饭以外,都被关着。
那时候就感觉看不到希望,经常想
自杀。
长大以后才慢慢理解父母,想让他们为自己感到骄傲,课余时
间教孩子们弹琴,比较累,学习、就业压力又很大,因此心情一直比
较抑郁。
”时,我就突然意识到药家鑫会有今天的罪行,不是一时造
成的,而是在他成长的过程中,心理上可能已经被一些事物扭曲了。
现代社会中那个家庭的孩子没有承载着父母“望子成龙”的殷切期望,
那个年轻人没有压
力。
父母在孩子小时造成的影响很有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一个没有
经历过事情的孩子,心理上不成熟,幼年时又没有得到父母的爱护与
谅解,成长经历压抑,怎么能指望着他善待这个社会,在小时候没有
给他阳光,只重视智力、学习,而忽略了人性的善良,责任心的品质
塑造,这是人生生命的缺失。
药家鑫在走上刑场之前告诉父母:
我没
坐过飞机,也没坐过轮船,你们以后带上我的骨灰,去坐一次飞机,
坐一次轮船吧。
然后,把我的骨灰撒到大海里。
还有西安世园会开了,
去看一次,也把我带上。
[8]从上述话语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多么自
我的孩子。
在犯下如此严重罪行之后,在走上刑场之前,他都没有仔
细的考虑过父母的感受,没有涉身处地的替父母想过,他的父母才是
世界上受伤最深、最悲痛的人呀,这种瞬间从天堂坠入地狱的感觉谁
人能够承受得了。
从药家鑫的身上,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当代中国独生
子女人性道德的缺失。
药家鑫案件已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然而该案所折射出的教
育机制的缺失、人性道德的缺失、法制环境的缺失、社会氛围的缺失,
值得我们进行深刻地反思,以促使我们深挖社会的病根,检讨教育的
病源,治理滋生幽暗心理的土壤,改良传染病毒的气候。
非但如此,
不足以保护更多的张妙,也不足以挽救更多的药家鑫。
第四篇:
药家鑫一、药家鑫案件回顾:
xx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xx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
xx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和评论
药家鑫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震惊和关注,尤其是陕西高校都掀起了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的学习活动,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教育被进一步高度重视,但是药家鑫事件毕竟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它并不能代表整体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状况,更不能说明大学生都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并且道德素质低下。
然而药家鑫事件却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要注重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教育,尤其要注重大学生日常的道德素质教育。
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相对来说,其道德素质要比一般人高很多,至少大学生的身份也要求大学生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这就是标签的作用。
所以一旦标签与实际不符合,就会使人们非常震惊,这也就是为什么药家鑫事件会引起社会震惊和关注的最重要原因,如果大学生的法律常识和道德素质都是如此低下,那么其他人的道德素质又该是什么样子呢。
作为一个社会人,一个有基本道德素质的人,不管他有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他至少应该明白开车撞了人,
应该把人送到医院,即便是不送人去医院,至少不会再次伤害被撞者,更不会拿刀去捅被撞者,而且还捅了八刀,使被撞者丧命。
开车撞了人,还把人杀了,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开展,大学生数量不断增长,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也在不断下降,这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的关注,当然大学生素质整体下降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并不能完全归结为学生的原因,如果有很多学生连基本的道德素质都不具备,这也不能不说是教育在某些方面的失效,甚至是失败,更反映出社会大环境可能存在很大问题。
当前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这样几方面:
一是很多大学生不懂尊老爱幼和关爱弱势群体,比如很多大学生出去坐公交车不会给老年人、孕妇和带小孩的人让座,尽管公交车上不断提示要给这些人让座,但是很多大学生就是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二是很多大学生不注重自己的言行,很多大学生无论是在说话方式,还是在做事方面,都显得不够成熟和欠妥当,俨然不像一个大学生的所言和所行,比如说粗话,做事不考虑后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而且很多高校大学生学生会和班上的负责人也是如此,没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做负责人只是为了得到学校和院里的好处,而不愿意为学校、院里、班集体和同学们服务。
三是很多大学生没有公德意识,比如上卫生间不冲水,打饭不排队,上自习说话,在休息时间不休息,影响宿舍其他人休息等,即很多人都是我行我素,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而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和利益,更不会考虑集体的利益。
四是很多大学生没有学德,作为大
学生应以学习为重,然而现在的很多大学生都不爱学习,而且学习不是为了获得知识和提高自己的素质,而仅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比如平时的教室和图书馆都空空如也,只有到了期末考试,才开始被学生利用起来,而且流行占座,即有时自己不来,却用书占着座位,使想学习的人也没有地方坐;另外,有些学生不仅占座,还占资料,对于自己觉得有用的资料就用刀割下带走,让其他人看不成,用不成,破坏了书籍,损害了学习资源。
五是很多大学生对老师的尊敬度降低,很多学生不尊重老师,对老师是有差别的尊敬,比如如果是考试的课程,对老师就相对尊敬一点,如果只是考察,不考试,那么就容易出现旷课,上课不听讲、睡觉
三、案件启示:
药家鑫的恶性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身为大学生的我们,不但没有扛起建设国家的重任还屡屡犯罪,没有考虑父母挣钱的辛苦还肆意挥霍,进了大学,虽然学到了更多、更广的知识,得到了更多的尊重,有了更多的自由时间,但是却丢了做人的本性,这样发展下去,我们的大学生将何去何从,这是我们当代大学生都应该去深思的问题。
大学生不仅要学知识,更要学做人,做一个最基本的公民,如果国家培养出一个有知识而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意识的大学生,那我们只能可悲国家又浪费了一笔巨额资金。
总之,我们当代大学生应增强自身道德素质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责任意识,学会用于承担责任,不能再遇到问题时选择用逃避的方式来对待;其次,我们要注重情商能力的培养,学会冷静、稳妥的处理
事情,学会处理人际关系以及对他人情绪的识别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多阅读有关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书籍,来弥补自身在这些方面的不足;此外,我们要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应对突发事件。
从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就算不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最起码要成为一个有素质、有法律意识的合格的公民,扛起自己的重任,拿出自己的风格,不辱祖国和人民给我们的殷切期望。
第五篇:
药家鑫案感想对经济法的理解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个人觉得,经济法的目的简单说就是为了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案例
xx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
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
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五篇 药家鑫 案件 有感 精选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