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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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教学大纲
《外国宪法》教学大纲
课程说明
一、课程性质
外国宪法学是法学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之一。
本课程为学生了解外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提供基础知识,同时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宪法和制度建设。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法学专业学生。
二、教学目标及意义
外国宪法学是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德国宪法、日本宪法、俄罗斯宪法等进行概括介绍,知识内容包括外国宪法的最基本原理、宪政发展的轨迹,重点问题是美国的宪法制度以及当代主要国家的宪法制度特点和公民权利基本问题。
外国宪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属于基础法学,它与必修的《宪法学》课程存在衔接关系,目的是深化《宪法学》课程的内容,通过专题的方式,使学生更系统地了解西方国家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内容和制度特色。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英国宪法
2.法国宪法
3.德国宪法
4.俄罗斯联邦宪法
5.日本国宪法
6.美国宪法
7.加拿大宪法
教学要求
1.掌握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典的基本内容;
2.全面了解西方宪法理论的基本内容;
3.通过案例介绍和分析的方式,使学生了解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如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
4.通过对比,使学生认识和评估中国宪法制度建设面临的基本难题,以及未来宪法修改的着眼点。
五、教学重点、难点
外国宪法研究对象、外国宪法研究方法、学习和研究外国宪法的意义
六、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在教学中要求:
1.督促和指导学生阅读美国宪法典及其修正案、日本宪法的变迁,观察国外宪法对中国宪法建设的影响。
2.通过案例导读,引导学生剖析外国法院、行政机关、代议制机构在公民权利保护、解决社会问题时所扮演的不同功能。
3.教学中采用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学生阅读相关资料,利用互联网关注外国宪法和相关制度的变迁。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本课程选用胡锦光主编《外国宪法》作为教材。
推荐参考书目:
[1]李步云.比较宪法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2]曹沛霖.比较政府体制.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3]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王希.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韩大元:
《外国宪法》,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正文部分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认识和理解学习内容和意义,掌握学习方法,为学好本课程打好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外国宪法研究对象,外国宪法研究方法,学习和研究外国宪法的意义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本章课时数】2课时
【教学内容】
一、外国宪法发展历史
研究外国宪法首先要掌握外国宪法发展过程,从历史发展的特定环境中观察宪法。
二、外国宪法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外国宪法是研究各国宪法产生过程、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具体研究制宪、宪法制度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思想以及宪法运行过程。
三、外国宪法研究方法
研究外国宪法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具体分析宪法规范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基本方法有历史分析法、功能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文化分析法
四、外国宪法研究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理论价值:
第一,外国宪法提供的知识与信息有助于人们客观的认识现代宪法的性质与作用,从宪法角度揭示法治社会的现代意义。
第二,本国宪法、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学的完整知识体系,掌握外国宪法学知识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正确的观察本国宪法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又为进入比较研究阶段提供知识与方法论的基础。
第三,外国宪法的研究有助于在国际化时代发展宪法文化之间的交流。
第四,外国宪法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繁荣我国宪法学研究。
(二)实践价值:
第一,外国宪法研究在国家立法中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有助于完善本国的宪政制度。
第四,外国宪法知识对于一个国家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提供法律与理论依据,使国家的外交政策具有灵活性。
第四,外国宪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思考题】
1.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有哪些理论与实践价值?
第一编欧洲国家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英国宪法的内在结构以及宪政体制构造元素的变迁过程的分析,掌握英国立宪政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以及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性
【教学重点和难点】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英国国王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本章课时数】6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的宪法及其所构筑的宪政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宪政制度中的宪法性文件渊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的一些重要封建性法律文件(如1215年《自由大宪章》)。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在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产生。
(包括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抗命法》、1881年《陆军法》、1701年《王位继承法》、1706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法》、1800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合并法》等)。
(二)英国宪法的变迁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一系列因素推动着英国宪法的变迁。
如1832年《选举改革法》,1867年和1884年又进行两次改革。
20世纪以来,英国宪法在建构现代宪政制度的同时,日益向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立法方向发展。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英国的宪法结构的总体特征是由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
第二节英国元首
一、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1688年“光荣革命”后,由于资产阶级自身的妥协性和保守性以及封建势力的特殊性和强大性,在形式上保留了王位,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1832年、1867年、1885年和1918年的《选举改革法》、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等法律最终推动英国由二元君主立宪制向议会君主立宪制转变。
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从法律上讲依然享有至尊地位,具体体现在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
但在政治实践中,其权利却受到一系列限制。
如国王不直接参政、不参与或介入政党政治、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册封上议院议员等等。
(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
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再次,英王是英国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最后,英王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实际影响。
三、王位继承规则和王室机构
英国王位继承规则主要见于1701年《王位继承法》。
王室机构是指专门为国王及其王室的公共事物和私人事物服务的机构。
第三节英国议会
一、议会的产生与发展
(一)议会的渊源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追溯到1265年召开的封建等级会议,到1343年正式形成议会的两院制度。
封建时代的国会总体上还是封建王权的附属物。
15世纪开始,两院的选举权完全控制在国王手里。
(二)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政治解放的过程中,议会逐步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三)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演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
二是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议会的组织结构
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全院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组成。
(二)议会议员的产生方式
上院议员是通过贵族世袭、国王册封和贵族内部推选等三种方式产生。
下院议员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
(三)议会的权力划分
议会的主要权力包括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
其中,司法权由上院单独行使。
而根据宪法性惯例和有关法律,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实质上主要由下院行使。
上院仅享有少数权力,如倡议法案、审查和修改法案、延搁权等。
三、议会的权力及其行使
(一)立法权
任何法律草案都必须由两院分别以“三读程序”通过,再经英王签署批准后成为法律。
(二)财政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上院只能将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延搁一个月。
财政权主要体现再议会批准公共开支、批准税收法案、审查公共帐目等过程。
(三)监督权
内阁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对内阁的行政行为有监督的职能和权力。
主要包括质询、调查、辩论提不信任案等方式。
第四节英国内阁
一、内阁
(一)内阁的组成
每次下院大选后,英王召见下院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其组阁。
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
(二)内阁的机构
内阁主要由内阁委员会和内阁办公厅组成。
(三)内阁的职权
内阁的权力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按照惯例行使的。
主要包括决策、惯例和协调:
其行政权主要体现为: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机构;掌握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掌管全国的内政外交;直接控制武装部队;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
其立法权主要体现为:
内阁起草并提出公议案,享有立法创制权或提案权;决定着议会的立法会议议程和进度;通过首相控制的议会党团和督导员支配议员的投票取向、立法内容。
二、首相
(一)首相的产生
按照惯例,首相由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党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形式上由英王任命。
(二)首相的职权
1.组建和改革内阁,任免内阁与政府成员和其他各界重要官员。
2.充当内阁与英王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3.领导内阁和政府的活动。
4.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的运作。
5.领导执政党,控制其行为。
6.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并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力。
第五节英国司法体制
一、司法体制的结构
二、司法组织体系
(一)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
(二)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三)专门法院
三、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
【思考题】
1.分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2.论述英国宪政体制中议会与内阁之间关系的演变
3.论述英王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第二章法国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掌握法国宪政体制独特特点:
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及法国政体演变的特点,法国的“半总统制”及其主要特点,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司法双轨制,宪法委员会及其职能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及其主要内容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
【本章课时数】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历程
一、大革命与宪法的“华尔兹”
二、议会共和制:
稳定的宪法与不稳定的政府
三、第五共和国宪法与新政体
1958年9月28日,宪法草案交由人民公决,并获批准通过。
10月4日正式颁布。
确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新政体。
第二节总统
一、以总统为中心的新宪政体制
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的延续。
他试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条约的保证人”。
充分体现了总统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中心位置。
二、总统的选举与替补
三、总统的主要职权
(一)任命总理权
(二)提请公民投票权
(三)解散国民议会权
(四)紧急命令权
(五)提名宪法委员会成员权
(六)国防外交权
第三节政府
一、行政权二元化及其理论分析
二、政府的组成与职权
(一)政府的产生程序与组成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二)总理的职权
除总统专属的权限之外,总理实际上与总统共享政府行政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施政权,一是总统和国民议会发生互动关系所产生的权限。
第四节议会
一、从三级会议到两院制
两院制代表着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
1875年宪法确立,延续至今。
二、议会的组成
根据宪法第24条的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三、议会的职权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一)“理性化的议会制”
(二)立法权
(三)监督权
第五节司法机关
一、大革命传统与关于司法制度的宪法原则
由大革命奠定且至今行之有效的重大宪法原则包括: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原则、法官职位的终身性原则、法官待遇平等的原则。
以上主要适用于普通司法体系。
而适用于行政司法体系的宪法原则主要表现为:
一是宪法委员会首先认可行政司法权的存在,并确认行政司法权的固有范围。
而是行政司法权的独立性原则。
二、司法权二元制(双轨制):
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
1.普通法院系统
2.行政法院系统
三、专门司法机关
1.特别高等法庭
2.共和国法庭
3.宪法委员会
第六节宪法委员会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尽管有争议,但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性质基本得到认可。
同时必须明确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活动的调整机关”的性质。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命
宪法第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
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
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
另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终身当然成员。
主席由总统任命,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三、宪法委员会的运作及职能
(一)对选举活动的监督
(二)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三)对违宪法律的惩戒和处理
第七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人权宣言》
(一)《人权宣言》确立的重要原则
第一,国民主权的原则
第二,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第三,三权分力原则
第四,法制原则
第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二)《人权宣言》的宪法价值
《人权宣言》所宣示之权利和自由构成宪法的一部分,公共机构、人民的任何行动和行为都不能置于这些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之上,否则将悲视为违宪。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权利分类
(二)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内容
1.人的尊严权
2.个人自由权
3.结社自由
4.教育自由
5.信仰和言论自由
6.表达和传播自由
7.财产权
8.劳动者权利
【思考题】
1.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2.试述现行体制下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试述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4.试述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5.法国《人权宣言》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6.法国宪法确立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三章德国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德国是欧洲乃至世界上的重要国家之一,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的法律和宪政制度。
通过学习,认识德国独具特色的联邦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府责任制度、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1919年魏玛宪法的基本内容,联邦议院的宪法地位,立法程序,宪法法院的性质与地位,联邦参议院。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
【本章课时数】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历史概要
德意志国家德形成晚于公元8世纪,在罗马帝国德废墟上产生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形成神圣罗马帝国。
1871年,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并公布第一部全德德钦定帝国宪法。
一战后德国变为共和国,1919年制定《魏玛宪法》。
随后政权落入法西斯手中,直至二战结束。
很快,德国在占领当局治理下于1949年5月13日和10月7日正式分裂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西部德国对历史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总结,并采取一定措施改变德国的社会政治传统。
1948年8月10日至23日,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对未来德国宪法的原则做了界定。
9月1日起草联邦德国基本法。
1949年5月8日,制宪会议通过基本法草案,5月23日基本法生效。
联邦政府9月20日组成,联邦德国正式成立。
三、基本法的发展与德国的统一
德国基本法实施50年(1949-1999),共有48次修改。
1990年10月3日,两德实现统一。
第二节联邦议会
一、联邦议院
(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
联邦议院由民选德656名议员构成,他们由选民按照、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德原则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4年。
(二)联邦议院的构成和组织
联邦议院由议员、议长、长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会党团和辅助机构组成。
(三)联邦议院的职责
联邦议院的职权大致包括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及其他权力。
二、联邦参议院
(一)联邦参议院的组成
联邦参议院由16个州的州政府成员即周章和部长组成。
(二)联邦参议院的组织
联邦参议院的组织包括议长、委员会和全体会议。
(三)联邦参议院的职责
联邦参议院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法权、审查权、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以及代表权等。
三、联邦立法
(一)立法权的范围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联邦的立法权,逼供内将其分为专有立法权、并行立法权和原则立法权。
(二)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联邦议院审议(一读---委员会审议----二读----专家委员会----三读)——联邦参议院(通过或调解)——议会的最后行动——公布
第三节联邦行政机构
一、联邦政府
(一)联邦政府的职责
联邦政府有两个基本职责一是引导职能,一是执行职责。
(二)联邦总理
联邦总理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
其主要职权包括:
组成联邦政府、确定政治方针、机构设置、领导作用等等。
(三)联邦部长
联邦部长一方面是内阁成员,另一方面又是在本部门范围内独立负责领导部门工作的首长。
二、联邦行政管理机构
(一)联邦各部
(二)联邦下属机构
(三)公法人团体
(四)联邦审计局
第四节联邦司法体制
一、司法体系与司法原则
(一)司法体系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
司法体系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司法两大类。
(二)司法原则
按照基本法规定,审判权的行使要遵循:
实行法官专职制、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接受法官裁判的权利、保证程序正义、公民有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只有根据有效的法律并按照法定的形式才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只有法官才有权决定是否剥夺某人的自由、法律不得追溯既往等。
二、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一)法院体系(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二)司法人员和法律职业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作用
联邦宪法法院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作为立宪机构主要作用在于监督国家机关。
作为司法机关,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关。
有权宣布其他法院的判决无效。
它是惟一只适用联邦基本法的法院,组织上独立,诉讼程序不同于其他联邦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方式
1.具体的原则审查
2.抽象的原则审查
3.权限争议的评判
4.受理宪法控诉
5.民主和法治保障的审查
6.选举审查与法律争议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联邦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任期12年,不得连任。
第六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概述
1.以人权保护为基础的权利观
2.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
3.基本权利的性质
基本权利首先是个人的权利,而且它还是一种秩序和基本的价值选择,对于所有法的领域都有效。
二、基本权利
1.个性发展权
2.人身自由权(生存和身体不可侵犯权、被拘禁者的权利、公平审判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迁徙自由、通信自由)
3.平等权
4.表达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教科文自由、集会权与示威权、结社自由、请愿权)
5.劳动权
6.社会权利(婚姻和家庭保护、公民权、财产权、土地权)
7.抵抗权
三、基本权利的界限
基本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在享受权利的问题上,公民于国家行使权力由一个共同的基础——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即宪法秩序。
【思考题】
1.1919年魏玛宪法在内容和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经验教训?
现行基本法在制度上是如何予以预防的?
2.行使德国行政权的机构有哪些?
联邦总理有哪些职权?
3.如何理解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作用?
4.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
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
第四章俄罗斯联邦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历史发展,了解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助于我们吸取苏联剧变的教训,有助于端正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考理论依据和可行的方案。
【教学重点和难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发展与变化,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制的主要内容,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的组成,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代表活动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的改革,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宪政国家基本原则的区别。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本章课时数】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一)独立国家的宪法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第一编。
(二)作为苏联组成中加盟共和国的宪法
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1978年宪法是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组成中加盟共和国时颁布的宪法。
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三、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一)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制定
经历两个阶段,苏联解体前,拟定公布了1部宪法草案;解体后拟定公布了3部宪法草案,并最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特点
1.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
2.规定宪政制度原则、指明俄罗斯的前进方向
3.确认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
第二节联邦总统
一、联邦总统的产生
(一)联邦总统的当选资格
据现行宪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
“凡年满35岁,在俄罗斯联邦定居10年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
(二)联邦总统的选举
1.选举的基本原则
2.选举的程序
二、联邦总统的任期
(一)联邦总统的任期
俄罗斯联邦总统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提前停止行使总统权限
三、联邦总统的弹劾
(一)弹劾总统的根据
据现行宪法规定,只有当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时才可以弹劾。
(二)弹劾总统的程序
1.国家杜马提出指控阶段
2.国家杜马的决定经证实阶段
3.联邦委员会作出弹劾决定阶段
四、联邦总统的职权范围
(一)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权力
(二)立法方面的权力
1.立法提案权
2.签署公布法律权
3.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决定权
4.发布命令权
5.与国家杜马活动相关的权力
(三)执行权方面的权力
(四)司法权、检查机关方面的权力
(五)总统直属机构方面的权力
(六)荣典权
五、联邦机构的直属机构
(一)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体系
(二)总统全权代表体系
(三)总统直属办事机构体系
(四)总统直属国家机关体系
六、联邦宪法确立的防止总统专横机制
(一)总统的选举产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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