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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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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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工作流程
法院信访工作流程
一、函件处理
一、办理范围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表达的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意见或投诉。
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
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
按以下要求办理:
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
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
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
①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
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
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
④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
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
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按照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
①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
②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
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
④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起草交办函。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③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1、下列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
①知名人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
②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
③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④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
⑤对中院工作提出建议的;
⑥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要内容,提出拟处理意见;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
③主管院长签发;
④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院领导;
⑤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七、不予受理
1、对函件反映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④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⑤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⑥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②信访办主任审核;
③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八、信访协调会
1、下列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协调会办理。
①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
②涉及单位较多,需要相互协调的;
③其他需要协调会解决的信访事项。
2、协调会会议方案由信访办提出,报院领导审批。
3、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时间、地点。
②主持人。
③参加人员。
④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⑤需要解决的问题。
4、协调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举行:
①信访办介绍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②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
③研究解决方案;
5、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让信访人参加协调会,听取信访人的诉求,核实有关情况。
二、来访处理
九、审查
1、查验信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对信访人是否已出具过《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信访事项介绍信》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已出具过上述信函的信访人,只登录重访,不予接谈。
3、对集体访、多人访,要查清人数,查验6人以上身份证件。
集体访应推举代表参加接谈。
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人。
十、登记
1、向信访人发放登记表。
2、审查信访人填写的登记表,并将基本情况登录微机。
3、确定接谈人员、时间和地点;
4、发放预约接谈序号。
5、接待人员不得拒绝信访人登记,不得随意多登或少登来访人数,不得擅自删除来访记录。
十一、接谈
1、接访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举止端庄,言谈文明。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接谈室。
3、接访人员接谈时,应当认真审阅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4、接谈应当重点查清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做到“六清楚”:
①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②集体访、多人访的人数,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
③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其具体要求和依据;
④信访人何时到何地何单位反映过什么问题;有关单位是否已经受理,是否签订过《信访事项双向责任书》等;
⑤何时何地哪级哪个领导接待过信访人,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是什么;
⑥反映的信访事项是否经过处理、复查两级办理,是否经过诉讼程序,有无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字结论。
5、核对接谈记录,并全部录入微机。
6、根据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予以登记。
7、接访人员要耐心接受信访人的咨询,主动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介绍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工作程序;必要时,可与信访人互留联系电话。
9、对接谈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予以妥善处理。
十二、分类处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1、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2、对反映问题单一、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问题好处理的,现场调度或电话交办,及时处理到位。
3、以下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发函交办:
①请求合理有据,确实需要解决的;
②上级机关交办及领导批示的;
③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的;
④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4、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接谈人员与有关部门沟通后起草;
②信访办主任审查;
③主管院长签发。
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将领导批示复印件附于交办函后。
5、下列信访事项,介绍到有关机关办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者正在通过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属于以上情况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并告知有关机关的接待地点、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等。
6、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①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来访提出同一问题的;
②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7、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讲清情况,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8、信访人的诉求不属受理范围,但极有可能滋事或制造事端的,应予接谈,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及有关机关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三、集体访、多人访的处理
1、对集体访和多人访,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接谈。
推举接谈代表应当出具委托书,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中途更换。
2、对集体访和多人访,一般由信访办副主任或主任接谈;问题复杂、情绪激烈的,由主管院长主持接谈。
3、在接谈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代表情绪,主动控制事态。
十三、对于接访事项,需要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按照本流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十四、受理与交办
1、对上级机关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中院信访办重新换发信函交办。
2、信访事项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发基层法院办理;属于中院相关部门的,发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3、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按领导要求办理。
4、对本院直接受理以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函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决定受理的,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访人。
6、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1、《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一式三份,信访人、承办单位、信访办各一份。
2、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签定《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3、《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的签订时间,即为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开始时间。
十六、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期限明确,务必回访,抓好落实。
1、事实清楚。
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和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单位是否做过处理等情况清楚明了。
2、意见恰当。
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充分考虑历史背景,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程序规范。
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4、期限明确。
信访事项自承办单位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之日起,90日内办结。
确需延期的,提前20天写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
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务必回访。
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请信访人签署回访意见。
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同时抄送交办机关、上级法院。
6、抓好落实。
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处理意见的落实,避免和减少信访人重访。
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的,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并征得信访人同意。
十七、复查
1、信访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复查。
2、信访人对中院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复查。
3、中院信访办收到复查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交中院案件评查组复查。
中院案件评查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4、复查结束后,中院案件评查组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并发送信访人。
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副本送中院信访办。
十八、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仍未息诉的,由中院信访办上报省院。
2、省院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法院不再受理。
十九、延期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办法院和承办部门在90日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期的,应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报告和审查
1、市以上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报告。
2、基层法院承办的信访事项,以基层法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中院相关部门承办的,以中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通过中院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由信访办审查后上报。
3、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并签字。
省、市领导批示件,必须按领导批示要求签字。
4、办结报告的内容要同交办函件一致,做到对反映问题叙述全面完整,调查事实清楚明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处理意见清楚恰当,落实措施切实可行,有关材料完备齐全。
5、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通过省高院交办要结果的,向省高院报送5份;省、市法院交办的分别报送3份。
6、中院信访办负责审查办结报告。
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或退回办理法院重新调查处理。
二十一、督查督办
1、中院信访办具体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的督查督办,对有关单位的下列情形,有权提出工作建议:
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②未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④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⑤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⑥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2、有关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书面报告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情况。
3、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和工作人员,中院信访办有权向有关法院建议追究责任。
二十二、查询
信访人可以持基层法院或中院出具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基层法院或中院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诉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有关法院必须提供方便。
四、附则
二十三、本信访工作流程自年月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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