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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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doc
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2015)1
第一章序言1
第一条【简称】1
第二条【说明】1
第三条【法案管理】2
第二章冈比亚投资出口促进局3
第四条【促进局建立】3
第五条【促进局目标】3
第六条【促进局功能】3
第七条【促进局董事会董事】4
第八条【成员任期】5
第九条【董事会功能】5
第十条【董事会委员】5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6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6
第十三条【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利益公开】6
第十四条【无需董事会会议的业务交易】7
第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的津贴】7
第三章经营管理8
第十六条【促进局总裁】8
第十七条【促进局其他成员】8
第十八条【员工经济利益公开】8
第十九条【机密】8
第二十条【赔偿】9
第四章财政规定10
第二十一条【促进局资金】10
第二十二条【促进局花费】10
第二十三条【投资】10
第二十四条【预算,账目和审计】10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11
第五章投资促进、担保、保护和投资者标准12
第二十六条【投资鼓励】12
第二十七条【投资促进措施】12
第二十八条【投资领域】12
第二十九条【禁止活动领域】12
第三十条【投资形式】12
第三十一条【投资企业所有权】13
第三十二条【投资保护】13
第三十三条【保证】13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责任】13
第三十五条【争议解决】13
第六章投资激励14
第三十六条【优先投资领域】14
第三十七条【激励规则】14
第三十八条【新设投资企业的激励条件】14
第三十九条【优先行业和地区新设投资企业的最低税收激励】14
第四十条【再投资或扩建项目】14
第四十二条【一揽子激励升级包】15
第四十三条【部分行业的升级激励】16
第四十四条【适用于未获得特别投资许可的国内投资者的激励】16
第四十五条【资本货物定义】17
第四十六条【激励有效期】17
第四十七条【激励公布】17
第七章特别投资许可18
第四十八条【激励申请】18
第四十九条【特别投资许可证颁发】18
第五十条【特别投资许可的默示条款】18
第五十一条【可转让性】18
第五十二条【特别投资许可的中止和吊销】18
第五十三条【业务终止时特别投资许可的收回和申诉】19
第五十四条【经营许可证的权利】19
第八章出口促进和出口加工区20
第五十五条【出口促进和便利化】20
第五十六条【出口加工区的设立】20
第五十七条【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20
第五十八条【出口加工区的种类】20
第五十九条【出口加工区的运营方】21
第六十条【出口加工区经营许可】21
第六十一条【出口加工区运营方职能】21
第六十二条【出口加工区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21
第六十三条【执照注册】21
第六十四条【营业执照有效期】22
第六十五条【执照的中止、修改及吊销】22
第六十六条【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进出】22
第六十七条【出口加工区制造的货物】22
第六十八条【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运出】第六十九条【货物和经营活动的限制】第七十条【对出口加工区投资者的激励措施】第七十一条【对出口加工区外出口商的激励措施】23
第九章企业支持24
第七十二条【对小企业的推介和支持】24
第七十三条【中小微企业】24
第七十四条【特别关注企业】24
第七十五条【申请小微企业激励】25
第七十六条【企业发展基金】25
第七十七条【企业发展基金管理】25
第十章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26
第七十八条【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的设立】26
第七十九条【论坛职能】26
第八十条【论坛会议】27
第八十一条【论坛秘书处】27
第八十二条【工作组】27
第十一章其它28
第八十三条【法律程序】28
第八十四条【违规与处罚】28
第八十五条【法律相矛盾情况】29
第八十六条【规定】29
第八十七条【原法案的废止】29
第八十八条【保留和过渡】附录一投资者和投资担保第一部分给予投资者的最低限度保证第二部分投资者需遵守的最低标准附录二优先行业附录三优先地区附录四对优先行业国内投资者的激励政策附录五论坛联合成员单位名单34
附录六战略产业35
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2015)
第一章序言
第一条【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2015年)。
第二条【说明】
在本法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促进局”指的是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依照第四条法令;
“董事会”指的是该促进局的董事会;
“中央银行”指的是冈比亚中央银行;
“总裁”指的是促进局总裁;
“资金”指的是基金和其他有利于促进商业和其自身发展的生产资料;
“总代表”指的是冈比亚税务局的总代表;
“控股权”在合伙关系中指的是其投资者获得一半以上总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以弥补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海关辖区”指的是海关法律完全适用的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区域;
“直接投资指”的是在企业投资中通过股权、参与经营管理、合资企业、或者共享科技和技能的方式,购买或者获得的至少百分之十的利益;
“美元”指的是美国美元;
“国内直接投资”指的是由国内投资者投资企业中的直接投资;
“国内投资者”指的是:
1.冈比亚居民;2.在冈比亚登记且由冈比亚居民拥有控股权的合作伙伴;3.在冈比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冈比亚居民直接通过其他实体方式占有大多数股权;
“国内投资证”指依照第四十四条法令,国内投资企业的许可证书;
“国内投资企业”指由国内投资者成立的企业;
“企业”指在冈比亚注册的商业,或者在冈比亚境内实施完成的项目;
“企业发展基金”指依照第七十六条法令建立的基金;
“出口加工区”指依照第五十六条法令确定的出口加工的区域;
“外国投资企业”指由外国投资者建立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指的是:
1.投资者为非冈比亚居民;2.由非冈比亚居民控股的,在冈比亚登记的合作伙伴;3.由非冈比亚居民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实体方式拥有控股权的在冈法人促进局;4.由非冈比亚居民占有多数股权的冈比亚境外法人促进局;
“论坛”指依照第七十八条法令建立的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
“政府”指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投资”指国内或者国外的投资者资本贡献,包括:
(1)商业资产的创造或获得,或
(2)企业的扩大、重组和注资。
包括国外直投资、特许经营权、总承包合同和证券投资;
“投资企业”指单个投资者或一批投资者拥有的企业;
“部长”指负责贸易和工业的部长;
“部”指的是负责贸易和工业的部门;
“证券投资”指投资者在一个或者多个企业拥有百分之五或以下份额的股票、股权或有价证券,不会对企业运行产生任何管理监督和控制影响;
“总统”指冈比亚共和国总统;
“优先地区”指依照第三十六条法令,冈比亚指定作为国家发展的任何地区;
“优先行业”指依照第三十六条法令,被指定的拥有国家优先发展权的经济行业;
“规定”指的是由部长为使本法案生效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特殊投在证书”指依照第四十九条法令发布的证书;
“特殊目标企业”指依照第七十四条法令,根据规章分类的微、小、中型企业;
“战略产业”指在目录六中详述的行业和企业;
“信托委员会”指依照第七十七条任命的委员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会的信托公司;
“区域”指出口加工区;同时,
“区域经营者”指依照第五十九条法令,依法颁发可经营管理出口加工区许可证的投资者。
第三条【法案管理】
本法案由该促进局进行管理。
第二章冈比亚投资出口促进局
第四条【促进局建立】
(一)促进局依据冈比亚投资促进局法案建立;
(二)促进局是一个拥有公章的永久延续性的公司团体;
(三)促进局应当:
1.以公司的名称起诉或者被起诉;
2.签订合同,获得、持有和处理产权;
3.到目前为止,法人促进局行使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且承担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可能的。
(四)促进局公章的申请应当由总裁或者其指定代表签名认证;
(五)一份印有促进局印章的文件,除非反面有证明,否则被推定为财产的封印。
第五条【促进局目标】
促进局应该促进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业发展的环境,拉动投资和出口带来的增长,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地方企业,以此提升他们的能力,有效地促进就业,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第六条【促进局功能】
(一)为了追求它的目标,促进局应当:
1.促进投资;
(1)通过提高意识和产生关注,使投资者将冈比亚作为投资地点;
(2)不断地审查商业环境和推荐措施,铲除投资障碍,提高投资环境;
(3)设计和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以促进和鼓励在优先领域和部门的投资。
(4)与政府促进局和私营部门合作,创造一个投资者有好的商业环境。
2.促进和发展冈比亚商业出口潜力;
(1)提高小和微小型企业在出口机遇上的关注,增强它们的出口能力;
(2)提高有潜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供应;
(3)识别和研究潜在的出口市场;
(4)最大化从国际、跨国和双边贸易政策中获取的机遇。
3.鼓励、支持可持续和有能力的中、小微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
(1)提供有效的商业开发支持服务;
(2)鼓励和促进商业之间的合作和聚集,为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机遇;
(3)提供基本的市场和其他商业信息,提高关注;
(4)便利融资。
4.为以下工作制定有效的政策宣传活动:
(1)商业环境的改革和完善;
(2)商业基础设施的改进;
(3)与所有税制改革和土地法改革的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以拉动经济增长。
5.建议政府在投资、出口、企业发展、贸易和产业政策方面的进行改革;
6.在冈比亚人群体中发展创业技能和文化;
7.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
8.参与有利于提升和促进投资的投资、出口和企业发展政策、策略和准则;
9.鼓励新增的私营企业对劳动力市场在其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的投资;
10.承担关于商业环境的定期审查,并向部长和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提交报告;
11.完成有利于该法案目标实现的所需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促进局董事会董事】
(一)该促进局由董事会管辖,包括以下:
1.一个主任委员;
2.一个执行总裁;
3.秘书长,总统府;
4.部常任秘书长;
5.财政部常任秘书;
6.科技部常任秘书;
7.冈比亚商会会长;
8.私营部门的三个代理,他们在制造业、出口贸易、财务事项、投资银行业务、企业发展和科技服务经验丰富,其中一位会成为董事会的主席。
(二)非职权成员需由董事会主席和公共服务委员会商讨后进行任命;
(三)董事会副主席需由董事会成员选举;
(四)非职权成员可以出席任何有指定代表出席的董非事会或董事会的委员会的会议。
第八条【成员任期】
(一)除去当然成员以外,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二)董事会成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主席提交辞职信;
(三)依据第七条法案被任命的主席或成员个人,如果有以下问题,将会由部长提议被开除。
1.在收到会通知,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次缺席会议;
2.被宣布破产或是精神不正常;
3.被定罪涉及不诚实的罪行,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六个月;
4.因疾病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超过过六个月。
第九条【董事会功能】
(一)董事会需负责整体指导和监督促进局事宜的管理,以及其功能有效和高效的履行;
(二)不局限于上一条,董事会还应该:
1.引导和参与投资任务以吸引投资;
2.促进对投资者投资激励机制的安全;
3.监督和评估投资者履行关于在特殊投资证书和以本法案为准发布的其他许可证中陈述的他们义务,确定所需支持对违规事件采取适当的行动;
4.为政策对话、宣传和改革启动论坛;
5.启动政策对话,倡导和改革的论坛;
6.调动资源以有利于公司目标实现;
7.为资源的调动、审慎投资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8.根据法案制定和审查有限部门和领域,并对部长提出建议;
9.为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操作制定一个董事会说明书;
10.没有遵从投资建议投资者,可向部长建议撤销其特殊投资许可证。
(三)部长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就相关政策的问题,包括董事会的功能,提出一般性的指导,且董事会必须遵守指示。
第十条【董事会委员】
(一)董事会应该建立技术委员会,以便投资促进,出口促进,企业发展和政策倡导,监督等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确定他们的职权范围并且授予一些董事会的职能;
(二)委员会成员至少要包括一个董事会成员,和其他在董事会决定的委员会要处理的事务上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人员;
(三)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担任董事会决定期限的任期;
(四)除董事会可为委员制定规则及其参考条款,委员会可以制定自己的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
(一)关于促进局的商业花费,董事会每三个月应当至少集会一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决定,若其缺席间由副主席决定;
(二)在董事会议上:
1.会议应由主席主持,如果其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若两者同时缺席,则由全体成员从成员中任命一名主持会议;
2.董事会成员的一个绝大多数应形成为法定人数;
3.除去第四项条款,每个董事会成员都应对需要投票的事宜有投票权。
(三)如果产生同等的选票的情况,主席拥有表决权;
(四)董事客人名没有选择权的人士在会议上担当顾问;
(五)除去本条法案,董事会需制定自己的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应从冈比亚投资促进局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一名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需:
1.保存董事会的书、记录和收发信函;
2.与首席执行官和主席协商后准备董事会会议议程;
3.记录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4.执履行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委派的其他的任务和功能。
第十三条【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利益公开】
(一)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投票或者商讨任何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会议;
(二)如果董事会或者委员会的成员在会议商讨结果中涉及间接或者直接的经济利益,该成员应当:
1.在会议上公开利益的性质,且应将其记录在会议记录里;
2.在商讨关于这个问题时,退出审议。
(三)违背第一个条款的的董事会成员可经部长建议由主席将其开除;
(四)违背第一个条款的委员会成员可经首席执行官建议由董事会将其开除。
第十四条【无需董事会会议的业务交易】
在以下情形中,即使决议没有在董事会会议上被通过,该决议仍是董事会的有效决议:
1.被大多数成员签字或者批准;
2.关于提议的决议的通知,先前已分发给了每一个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的津贴】
董事会成员和委员会委员需像部长承诺的一样,被支付津贴。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促进局总裁】
(一)主席应在和董事会以及公共服务委员会协商后,任命促进局的总裁;
(二)总裁应当在董事会指导的总方向下,负责以下内容:
1.促进局事物的日常管理好人经营;
2.就促进局政策,策略,计划的实施以及财务绩效,向董事会定期提交报告;
3.执行董事会和委员会的决定;
4.履行其他由董事会分配或者指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促进局其他成员】
(一)董事会应为促进局任命:
1.专业性和支持人员,与有利于促进局高效地履行其职能;
2.兼职员工和顾问,以有利于增强促进局的能力。
(二)促进局员工或者其他人员的工作服务的报酬、任期和条件,需由董事会决定;
(三)董事会需制定规则:
1.为促进局的员工的退休金、养老金和其他退休福利建立体系;
2.董事会或者总裁任命、惩罚或开除员工。
第十八条【员工经济利益公开】
总经理和员工不得
1.在任职期间同时在其他部门任职;或
2.在首先向董事会呈报前,通过促进局主动或者被动接触到的合同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
第十九条【机密】
促进局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应当保守机密,出于本法和条例,所有从投资者处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扩散或者透露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赔偿】
促进局的官员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促进局的指示行动,他或她所做的任何事只要是真诚地以本法案为出发点,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四章财政规定
第二十一条【促进局资金】
(一)促进局基金包括:
1.国美大会将钱款分配给促进局;
2.补助金、礼物和捐赠;
3.按照规定,由促进局的工作服务增加其花费、费用和钱款;
4.促进局投资获得的利润。
(二)以下情形,促进局可获得财政部部长的批准:
1.资金的来源,接受冈比亚国内外任何渠道的资助金和捐赠;
2.借钱给促进局支付其功能本身的花费,以及类似应被批准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促进局花费】
以下花费应当从促进局的基金中支付:
1.促进局的管理;
2.按照应当被部长批准的费用,支付增加的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授权的人员的花费;
3.董事会成员的津贴、薪水、费用和其他的员工、专家以及促进局任命代理人本法案的的工资;
4.出于本法目的,董事会应批准的花费。
第二十三条【投资】
董事会可以投资资金,不立即要求履行其功能。
第二十四条【预算,账目和审计】
(一)促进局应在每个财年结束之前不迟于三个月内,向部长制作和提交促进局下一年收入和支出的批准和预算;
(二)促进局需坚持做正确的记录,以及账目的收入和支出,并且为每个财政年准备报表;
(三)促进局应当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的两个月内,向审计长提交账目报表以便其审计;
(四)该促进局经审计的账目和审计长关于这些账目的报告,应当是组成审计长向国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
(一)董事会应在财年结束之后不迟于三个月,向部长提交关于财年和促进局事宜的年度报告;
(二)报告应包括:
1.促进局有关经营和绩效信息的上一财政年度;
2.经审计的账目和管理报告的副本;
3.部长指导的其他信息。
(三)部长应在财年结束之后不迟于三个月以内,在国会前提交报告;
(四)总裁应不时地向部长提供其需要了解的有关促进局的信息。
第五章投资促进、担保、保护和投资者标准
第二十六条【投资鼓励】
所有政府促进局均应采纳那些旨在鼓励和促进在冈投资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投资促进措施】
(一)促进局应当:
1.高度重视投资者需求、议题和投资者导向的文化的培育;
2.同其他政府促进局合作,清除投资壁垒;
3.在优先行业和地区发展合资企业;
4.发展一系列增值服务,从而推动优先地区投资;
5.建立全国可投资设施用地、场所和建筑物,原材料来源和交通设施的数据库;
6.提供专业咨询公司和服务数据库,制定引进服务供应商服务潜在投资者的相关草案;
7.为促进局员工提供持续的客户服务培训,从而构建自身的客户关怀文化;
8.同其他服务供应商和管理促进局达成服务标准协定,确保最低服务标准保质及时;
9.制定和更新涵盖所有行业投资的分步指南;
10.就导致投资壁垒的议题展开深入研究;
11.加强员工能力建设以有效执行促进局政策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投资领域】
(一)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个人可在冈比亚境内的任何合法经济领域投资或设立企业;
(二)部长可依法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准入的投资领域。
第二十九条【禁止活动领域】
个人所投资领域或开设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公共卫生或社会道德,不可违反冈比亚法律。
第三十条【投资形式】
只要符合冈比亚法律,投资企业的注册形式可涵盖独资、合资等任何一种。
第三十一条【投资企业所有权】
(一)根据第二十八条和本条第二款,本国或外国投资者可部分或全部拥有任何一家投资企业。
(二)冈比亚政府可保留附录六所列战略性产业中投资企业部分占股或控股的权利。
(三)部长可依法详细列举禁止外国投资者准入的投资领域,国内外合资和本法案所列企业除外。
(四)部长可根据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提议,根据现有公报规定修改附录六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保护】
(一)政府应依据冈比亚法律和现有双边、国际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投资和投资者财产。
(二)商业活动中,政府不应对自身投资公司、投资与商业纠纷,坚持或提出主权豁免权利。
第三十三条【保证】
(一)附录一第一节所列的保证条款为给予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最低保证。
(二)部长可根据论坛决议,以政府公报法令的形式扩大附录一的保证范围。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责任】
(一)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应遵守附录一第二节所列条款。
(二)部长可根据论坛决议,以政府公报法令的形式修订附录一第二节。
第三十五条【争议解决】
投资者间或投资者与政府间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努力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友善解决分歧。
无法调解或仲裁时,可通过以下机制寻求仲裁:
1.《冈比亚选择争议解决法案》;
2.任何冈比亚与投资者来源国所签署的现有双边协定;
3.冈比亚签署加入的任何国际条约。
第六章投资激励
第三十六条【优先投资领域】
(一)本法案就优先投资领域规定如下:
1.附录二所列的优先行业,涵盖亟需投资行业;
2.附录三所列的投资区域,涵盖冈比亚亟待发展的地理区域。
(二)部长可根据论坛建议,以政府公报法令的形式修订附录一、附录三。
第三十七条【激励规则】
部长经与以下负责人商议,可制定相关规则:
(一)负责实施本法案所列财政激励政策的财政部长;
(二)负责实施各自所处优先投资行业非财政激励政策的各部部长。
第三十八条【新设投资企业的激励条件】
(一)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投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获第39条相关激励:
1.投资价值不少于250,000美元的外国投资企业;
2.在优先投资行业投资额不少于100,000美元的国内投资企业;
第三十九条【优先行业和地区新设投资企业的最低税收激励】
(一)应当向新设投资企业颁发特别投资许可,这类许可至少包括五年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免征法人税或营业税等所得税;
2.除《收入和增值税法案》(2012年)附录三所规定税率外,结构改造等建筑物折旧享受15%的年度津贴;
3.免征《海关税和消费税法案》(2010年)所规定的资本消费进口税;
4.免征进口增值税。
(二)在优先投资地区设立的投资企业,上述投资激励期为8年。
第四十条【再投资或扩建项目】
(一)任何一家处于优先投资行业的现有投资企业,无论是否受益于特别投资许可,只要满足本条第
(二)款条件并能够表明在如下方面有利于经济发展,其扩大发展均可获得特别投资许可:
1.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2.技术技能转移;
3.发展公路、水和电;
4.满足【激励规则】所列附加标准;
5.有利于出口。
(二)任何一家现有投资企业进行扩大发展时,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即可获发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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