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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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事故处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对已发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结案、预防措施、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事故档案、统计等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有关事故处理颁布了各种相关规定,主要有: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增强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约束力,使企业事故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事故处理工作内容从事故发生到事故结束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主要有:
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事故报告书的撰写、事故材料归档等,其工作程序如图20—21所示。
图20—21所示的程序只是相对的处理流程、步骤,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些处理步骤是交叉进行的,如事故的善后处理可能会贯穿于事故处理的整个过程,又如事故的调查与事故的分析也常常交叉进行。
二、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事故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逐级报告的程序与报告内容要求。
1.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71条、72条对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作了法律规范,如图20—22所示。
事故报告总的要求是“快”和“准”。
“快”就是要迅速及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主任等,班组长等人应立即逐级上报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
情况严重时可越级上报。
报至企业领导的时间最迟应在当班下班之前。
如系死亡事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检察部门及工会组织。
“准”就是内容要准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等都需要准确报告。
2.事故的登记
事故登记在企业发生事故后进行。
为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时能得出接近客观规律的精确结论,企业应对所有的事故(含无伤害事故)都加以登记和统计。
事故登记一般由车间的安全员负责如实填写《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后48h内分送下去、厂工会、安全管理部门。
重伤、死亡事故由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事故现场的抢救与保护
1.事故紧急处理
一般来说,应根据事故致害性质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人员伤亡的增加。
例如,电击伤事故首先要切断电源,应使用绝缘物去挑开或分离电器、电线,避免在场人员和医务人员有发生触电危险,然后根据伤害情况进行抢救。
对于中毒、烧伤等事故,应根据事故特点进行处理。
对于中毒事故、应立即将中毒患者转移到新鲜空气处,同时应尽快控制毒物扩散。
对于烧伤事故,应立即使伤员脱离烧伤现场,解除呼吸道梗阻,保护创面不再受污染或损伤,并尽快消除热源。
2.伤员的搬运
在护送前必须对伤员做必要的救护,寻找合适的担架和速度快、震动小的运输工具,以及准备必要的途中救护力量和器材。
应使伤员保持安静,保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做人工呼吸,控制出血,检查伤处,如果在检查伤处前必须将伤员担到安全的地方,要保护伤员全身各部位,防止拉动时损伤。
支撑住手、腿、头和背部,保持身体一条直线,防止身体晃动。
头部损伤,大腿、小腿、骨盆骨折或背部受伤的伤员,绝对不能坐着运送。
3.现场保护
保护事故现场是指保持事故原始破坏状态的事故发生地。
其范围包括事故所波及的环境及有关的场所。
事故现场处理与勘查是伤亡事故分析工作的首要环节,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
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
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
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事故真相。
四、事故的调查分析
1.伤亡事故调查的目的
企业伤亡事故调查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是用于宏观指导的综合性的伤亡事故调查工作。
具体地说,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下。
(1)弄清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的发生,伴随着人身伤害的发生,伤亡事故不同于实验室的化学现象和物理现象。
化学、物理现象,可以根据所参加的物质、物体的条件、数量、各种参数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复性试验,而企业伤亡事故的发生条件复杂,绝大多数是不可能通过实验进行重演的。
因此调查人员必须通过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事故见证人的叙述,受伤害人员的自述,对有关事故原因和经过的内容进行整理,去伪存真,用简短的文字精确地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伤亡事故调查工作的中心环节。
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单因素引起的伤亡事故是很少见的。
因此事故调查的过程是对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地揭示出事故密切关联的各种因素,分析出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揭示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进行事故分析时不能把追查责任者作为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更不能按照追查刑事犯罪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因为这样做不利于事故分析。
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促成的,所表现的现象互为因果关系。
大量伤亡事故都存在这样的现象:
事故发生前阶段的某一现象,可能在下个阶段作为另一现象发生的根据;而在后一个阶段则是另一现象的结果。
所以在调查事故时,不能只追求单一的事故原因,而要全面分析找出现象的因果关系,否则也会导致事故分析的失误。
(3)吸取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和对事故原因的追查,会使人们接受很多教训,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
比如,可以发现工程设计、工艺安排、生产操作等诸方面不安全的因素,对于那些未知的领域里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机理的形成的原因有新的认识。
调查所得到的信息会给人们以新的启迪,使人们学会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所必需的技术和技能。
(4)宏观研究事故规律,控制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调查是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的,书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记录有关事故的关键事实和重要的数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
这些有关事故的文字资料逐级上报,构成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档案资料。
利用事故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研究或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规律性的东西,这对伤亡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进行宏观指导有重大意义。
(5)为修正安全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提供依据 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需要企业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检察部门以及负责安全工作的各级领导参加。
一起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严肃检查,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修正、补救的问题。
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也验证了各种安全法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是否行之有效,是否健全适用。
伤亡事故调查工作能够发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不同条件下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发现产生事故的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可以把这种发现用于安全工作,实现有针对性的改进,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预防、控制生产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以用于充实制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用于培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和指导。
2.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
其调查程序如图20—23所示。
主要程序包括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人员调查询问、事故鉴定。
模拟试验等,收集各种物证、人证、事故事实材料,包括人员、作业环境、设备、管理、事故过程材料等。
调查结果是事故分析的基础材料。
3.事故调查组织及基本原则
①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②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重伤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重伤事故调查组。
③一般、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a.特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c.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伤亡事故涉及其他地区、其他部门或军方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和部门或军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④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调查事故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这是调查事故最基本的原则;
b.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c.第三方的原则,即调查组成员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d.依靠专家、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包括必要的检测、检验、定性定量分析、模拟实验等;
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开展工作的原则。
4.现场勘察调查项目
(1)事故现场处理 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在事故调查分析没有形成结论以前,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当进入现场或做模拟试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同时要采用照相或摄像,将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记录下来。
以保证现场勘察调查能获得完整的事故信息内容。
(2)现场勘察与物证搜集 伤亡事故现场,就是事故作用的结果。
有时事故现场上的被损坏物体或物体遗留下的运动状态,直接就可以说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
物证的搜集工作技术性较强,要求调查人具有丰富的伤亡事故处理经验,有较扎实的基本功。
在实际调查工作中,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才能针对具体事故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物证收集,根据不同事故类别的伤亡事故,搜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物证。
也就是说具体的伤亡事故,都有不同于它的特殊性。
因此,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现场勘查,物证的收集也各有不同的侧重面。
物证收集工作的一般要求如下。
①现场的物证包括:
致害物、起因物以及它们的破损零部件、碎片、残留物。
②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体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保管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③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为保证不损坏原始证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现场摄影、拍照 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应做好以下方面的拍照或录像:
①方位拍照或录像,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②全面拍照或录像,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
③中心拍照或录像,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
④细目拍照或录像,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⑤人体拍照或录像,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
(4)事故图绘制 有些事故必须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现场图反映事故现场的位置、范围、与事故有关的重要物体、痕迹、起因物、致害物和受伤害人员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等。
事故图绘的事故情况必须尽量反映出所发生事故的特点,按事故的特点选择制图方式。
事故图中所用的符号和表示方法,必须通俗易懂,符合一般图示原则,必要时可加文字说明。
(5)证人材料搜集 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必须对事故当事人,即事故发生前后在事故现场的人员,受伤人员或首先发现事故者,事故单位负责人,以及与事故发生场所、工艺设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走访调查,因为这些人可能是事故发生的证人。
尤其注意记录事故见证人所看到的光、烟、各种物体相互位置的瞬间变化和异常的突发现象。
如听到的声响变化,嗅到的异常气味等。
这些现象往往对追踪事故原因有很大的作用。
因为人的记忆常常会受到人和环境的干扰,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初始记忆会逐渐淡漠,如果调查人找被调查人谈话的时间离发生事故的时间过长,被调查人在叙述事故事实时,就有可能无意中加上主观想法,会作出背离事故事实的证言。
因此要尽快找被调查人谈话。
另外,也要看到伤亡事故不同于刑事案件,证人与受害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一般没有利害冲突。
因此,作假证的动机与刑事案件也不大相同。
事故出现后,人们思想受到强烈的冲击,为受伤者或死亡者悲痛,心情压抑。
开始时,一般不愿主动向调查组人员作证,有怕说错了担责任的顾虑,也有与人商量如何说才好的心理。
这些思想倾向都会给调查带来困难。
因此,搜集证人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与证人谈话态度要和蔼、耐心、讲究方式。
调查人要善于与被调查人建立起融洽的谈话气氛,让证人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说明调查工作有利于人民利益和受伤害者的利益。
谈话使用的语言要通俗易懂,要善于消除对方的思想顾虑,要讲究艺术,使被调查人紧张的情绪松弛下来,愿意同伤亡事故调查组合作。
如果调查人先人为主,谈话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凌驾于被调查人之上,就会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失掉对方的信任和真诚的合作。
②尊重证人,允许证人按照自己习惯的说话方式叙述。
谈话中、调查人一般不要打断证人的谈话,或催促证人谈话。
但要及时引导,使谈话不脱离主题。
调查谈话还要遵守保密原则,证人言谈如涉及与事故无关的观点,或对本单位领导的成见,个人隐私、家庭及邻里的关系及同事纠纷之类的话题时,应为被调查人严守秘密,不失信用。
③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注意场合,一般不能在公开场合下谈话,以免干扰被调查人正常出证。
④与受伤人员谈话要取得医生同意,谈话、提问应简短扼要,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时,可在伤势好转或治愈后进行。
⑤记录、录音被调查人的证词时,需要注意方式,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避免证人增加心理负担。
争取被调查人,在自愿合作的心理支配下实事求是地叙述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调查人员要掌握记录技术,善于采取对方满意的方式进行记录。
笔录时,应注意记录被调查人谈话的主要内容,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每次谈话记录尽量一次完成。
调查结束时,必须认真检查记录,避免遗漏重要问题。
谈话时,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该抓住谈话时机客气地讯问,对被调查人一时记不清的事情,应给予充足时间思考,约好时间再谈,不要急于追问。
5.事故分析
(1)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包括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分别对物和人的系列进行深入、细致的追踪,弄清在人和物方面所有的事故因素。
明确它们的相互关系和所占的重要程度,从中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的调查就是调查分析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物、环境的失调得以产生的原因,弄清为什么会产生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为什么没能在事故发生前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查明事故的原因后,分清事故的责任,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事故责任分析中,通过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及其主要责任者。
并根据事故后果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①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首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a.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的;
b.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
c.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d.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e.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f.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
②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s.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c.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③事故责任者或其他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a.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
b.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c.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结案时限。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此备查考。
对于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事故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之后,应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此,提出改进方案。
对职工操作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与此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方案。
对设备设施及其现有安全装置存在的问题,可进行技术鉴定,及时检修,使其处于安全有效状态,无安全装置的要按规定设置。
组织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和现代安全管理要求予以解决,如调整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等。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因素。
五、人员方面的处理
1.事故的善后处理
事故的管理总体上可划分为4个阶段:
一是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抢救、报告、现场保护等工作;二是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书;三是事故的善后处理;四是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由此可见,事故的善后处理是整个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1)伤亡者的妥善处理 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迅速处理不拖延;分散处理,避免受伤者及伤亡者家属集结。
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事故处理成员要团结一致做好工作。
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由正式的医院确认死亡、死因和性质,并由负责医生签字。
死亡确认、尸体存放的确定到通知家属的时间,一般应在4—5h内进行。
死亡确认后,应先将尸体送殡仪馆存放,再通知家属。
要具体研究如何通知家属,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有的家属首先提出抚恤条件后处理尸体,有的可能要价过高无法满足或因对死因和性质存在原则分歧而拖延时间,这时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做工作,如仍然不能达成协议,就应由执法机关判决,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家属。
(2)伤亡赔偿的办理 应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受伤者或死难者家属办理工伤保险赔偿费用,如果本单位参加了工伤社会化保险,应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如果没有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则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给予赔偿。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因单位过错引起的伤亡事故,除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单位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做好安全教育,尽快恢复生产 企业要利用所发生的事故案例,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使大家从中吸取教训。
同时应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恢复生产。
(4)事故报告批复后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的处理决定后,要向职工宣布调查处理结果,教育职工吸取教训。
要按批复的处理决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在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安全思想工作,使责任者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整改措施要落实到人,并限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本质安全化。
2.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追究
我国《安全生产法》从第77条至第93条和第95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作出了详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1)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给违法者以法律制裁,给受害者以物质和精神补偿,从而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
为使这一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因果原则。
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确认因果关系的有无。
因果关系包括两类:
一类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
另一类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根据辩证唯物论原理,因果联系是事物间存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形态。
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的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
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②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含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
当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施加强制性义务。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归类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责任法定就其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它要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做到“法之明文规定不处罚”、“法之明文规定不为罪”。
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时,责任法定规定的行为性质、处罚范围、处罚幅度、处罚程序进行安全执法行为。
③公正原则。
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公正首先要求有责必究。
任何违法行为从法律的观点上看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剥夺。
侵害者受惩罚,剥夺者被剥夺,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加害者咎由自取。
如果对这种侵权行为不予追究,就等于允许和鼓励人们从错误中获利。
势必导致是非、曲直、善恶的倒置。
公正其次要求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均衡。
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须与既然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
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
公正原则要求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必须查清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处罚得当、得体、严格、合法、合理。
④及时,违法必究原则。
如果说合法、合理、公开、公正是追究法律责任准确性的保证的话,那么,及时则是追究法律责任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必备条件。
只有在法定的时效期内及时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迅速解决争议,防止矛盾激化或问题扩大。
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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