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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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整理
法律体系:
1、基本框架:
宪法及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国际法);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行政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评法);经济法(标准化法/土地管理法/统计法/预算法/审计法/节能法/征税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矿石安全法);刑法;诉讼/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主席令)、行政法规(制定→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令;eg…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eg…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制定→部/委/办/署;公布→部长签署命令;eg…管理规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eg…省/市…管理规定/办法)、国际条约。
3、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4-1、不一致:
一般新法与特殊旧法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4、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公布后30日内备案。
5、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特点:
是主体间的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主要体现补偿性/财产性。
审计:
1、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2、审计决定:
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仅对被审计单位有法律效力。
3、审计结论:
与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不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合同纠纷/结算的依据(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才能作为依据)。
4、对审计不服的处理:
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
法人:
1、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行政/事业/社团)。
3、成立日期:
工商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4、法人资格:
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代理:
1、法律特征: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种类:
委托/法定/指定代理。
3、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社团推荐的公民。
4、全权代理:
未获得→特别授权,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
5、招标代理机构:
有营业场所/相应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6、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7、终止情形:
委托代理(期满/事务完成;取消/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法定/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8、无权代理: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9、表见代理:
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可向代理人追偿。
物权:
1、特征:
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一物一权)。
2、种类:
所有权(处分权→核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地役权:
eg借道通行;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不登记/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随所有权/使用期同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4、设立:
不动产→登记时设立;动产→自占有/交付。
5、合同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无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债权:
1、相对性:
债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2、产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侵权之债:
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建筑物倒塌砸伤路人→由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无因管理之债:
未受人委托,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使对方收益。
5、不当得利之债:
A与B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误付款给C;C为不当得利,应返还货款给A;B只能向A主张债权/不能直接要求C返还。
6、转让:
债权人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知识产权:
1、类型:
著作权(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2、我国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主体(…)。
3、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绝对的排他性);地域性(效力只限于确认和保护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期限性。
4、专利权: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有效期(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公布(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生效(直公告日起生效)。
5、商标专用权:
内容(只包括财产权;);两方面(使用权/禁止权);保护对象(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审查(收到申请文件起9个月内审查完);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计算);续期(可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6、著作权:
作品(文字/建筑/图形作品);保护对象(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期(50年)。
6-1、著作权归属:
单位作品(归属单位;eg招投标文件);委托作品(eg勘察设计文件→如未合同约定,归属设计院/受托人);职务作品【一般情况(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已与单位同样方式使用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物资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地图/软件(归属单位/给予奖励/作者有署名权)】。
7、计算机软件保护: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使用软件的,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担保:
1、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
是从合同。
3、质押: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4、留置:
概述(仅限于动产;是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合同约定);例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eg物流方将货品运到目的地,货主却不付运费)。
5、定金:
生效(实际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书面合同);数额(≤20%主合同额);违约责任(给付方违约→无权反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保证:
1、方式:
分类(一般/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约定不明→负连带责任。
2、范围: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保证人负全责。
3、期间:
主合同期届满后6个月内。
4、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5、保证合同:
签约主体(保证人&债权人);变更(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务转让/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则不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常用保证合同(投标保证金、履行保证金→≤10%中标合同额、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7天前提供)。
抵押:
1、不可抵押: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教育/医疗/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可抵押:
校办工厂/招待所、荒地。
3、抵押物转让:
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否则转让无效。
4、清偿:
变卖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保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业主/承分包商/工程师/技术顾问);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除外责任(非外力引起装置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飞机损失;原有建筑物;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赔偿金额(≤保险明细表中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期限(动工/材料设备运抵现场日~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实际占用工程;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生效日和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
期限(1个试车考核期,≤3个月)。
3、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方式(不记名/不计人数);期限(开工之日~竣工验收合格);性质(法定/非强制性/商业保险);责任主体(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
工作时间前后和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h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受伤害;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
3、认定:
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自受理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
4、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大部分、7~10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1级→完全不能自理、2级→大部分、3级→部分);时限(15日内提出再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查鉴定(作出结论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申请)。
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
施工许可证:
1、申领: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15日内颁发。
2、不需办理:
投资额<30万或建筑面积<300㎡;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3、批准条件:
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拿到土地证);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全部完成);已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已按规定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1年→到位资金≥50%;>1年→3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3-1、开工报告:
审查内容(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要求);重新办理(延期开工>6个月)。
3-2、规划许可证:
城市/镇→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乡村建设…。
4、开工: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最多申请延期2次/每次≤3个月。
5、中止施工:
≤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满1年→恢复施工前须核验。
6、违法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罚款1~2%合同价)。
施工企业资质:
1、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2、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3、等级:
特级(注册资本>3亿,净资产>3.6亿,企业经理→>10年经历,注册一建>50人)、一级(>0.5亿,>0.6亿,>50人)。
4、有效期:
5年,期满6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
5、合并/分立/改制:
合并(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分立(根据实际资质条件/按审批程序核定);改制(不再符合→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变→变更程序办理)。
6、升级/增项→不予批准:
在申请日前1年,发生过(较大、>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7、外商投资:
中方出资额(须≥25%注册资本);承包范围(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工程;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国际招标;外资≥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中国投资/外资<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联合承担)。
企业资质-违法责任:
1、申请资质: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许可,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取得(警告,罚款,3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罚款0.1~1万)。
2、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法院应受理;以发包人为被告,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对发包人→责令改正/罚款50~100万;对施工企业→罚款2~4%合同价)。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技术/核算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企业→罚款2~4%合同价;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
1、有效期:
3年,期满30日前办延期。
2、不予注册:
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2个单位注册(受聘/工作于≥2个);未达继续教育要求;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申请注册<5年;其他原因受刑事处罚决定~申请注册<3年;吊销处罚决定~申请注册<2年;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65周岁。
3、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年龄>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注销:
失效/被撤销/被吊销/受到刑事处罚。
5、变更注册(换单位):
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办理。
6、权利&义务:
权利(使用…名称;签字盖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解释/辩护/申诉;接受继续教育);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保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6-1、签字盖章:
必须签章的文件(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修改→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本人修改,本人不能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
7、可同时担任≥2个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形: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8、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可更换项目负责人情形:
承包合同解约;发包方同意更换;因不可抗力必须更换。
违法责任: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注册,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取得(3年内…);无证执业(签署文件无效,警告,责令停止,可并处1~3万罚款);未办理变更注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5000元);执业活动中违法(警告,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罚款<1万;有违法所得→罚款3倍~3万);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0.1~1万);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未执行强制性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
招投标
招投标:
1、必须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供水电气热等市政/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项目;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规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总投资﹥3000万)。
2、可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能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3、可邀请招标: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费用占比例过大。
4、招标方式:
公开/邀请/总承包/两阶段招标。
5、招投标交易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电子招投标。
6、资格审查:
方式(资格预审/后审);办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7、投标限价:
可设最高限价,不得规定最低限价。
8、肢解发包:
责令改正、罚款0.5~1%工程合同价。
9、投标保证金:
≤2%估算价;退还(撤回投标/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退还同期存款利息);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一致);提出(实行两阶段招标→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联合体投标:
1、资质等级→同一专业就低不就高;各方均须具有与工程相应的资质条件。
2、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提交招标人。
3、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5、投标无效: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开/评标:
1、开标:
主持→招标人,检查密封(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委员会:
>5人/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2/3总成员)。
3、拒收/不开标: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不是废标)。
招投标-时限:
招标文件开始~停止出售(≥5日);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截止(≥20日);招标人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前3日;投标截止日前15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截止日1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予以澄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等有异议(投标截止日10天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相时);评标公示期(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投标有效期(56天);投诉(自应或知道之日起10日内;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30…作出处理决定)。
招投标-违法责任:
1、招标人:
责令改正+罚款5~10‰项目合同额→(必须招标的不招标、肢解发包/规避招标);…中标项目金额→(自行确定评委推荐名单以外的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协议);责令改正+罚款1~5万→(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强制要求联合体投标);警告+罚款1~10万→(透露投标人信息/标底)。
2、招标代理:
泄密/串通→(罚款5~25万,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额的5~10%,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3、投标人:
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无效,罚款5~10‰中标项目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额的5~10%,情节严重的→1~2年不许投标并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标→(…,情节严重的→1~3年…)。
4、中标人:
不履约→(情节严重的→2~5年…)。
承包/分包
承包/分包:
1、工程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2、劳务分包:
劳务合同约定,可再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3、违法责任:
发包给不具资质→(责令改正+罚款50~100万);肢解发包→(责令改正+罚款0.5~1%工程合同价款);超越资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罚款→2~4%合同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对分包方→罚款0.5~1%施工合同价,…;对接受方→罚款1~3万)。
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
1、不良行为记录:
概念(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五类(资质/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2、公布期限:
一般情况【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期限(6个月~3年,良好→3年;不良≥3个月)】;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时间(…20个工作日内);期限(6个月;限制招投标资格>6个月的→按限制期限确定)】。
3、公告停止:
不停止公告(公告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更正申请核对作出答复前;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公告(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1、原则:
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协商一致)、自愿、公平(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合理分配/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合法。
2、分类:
按是否需交付标的物分(诺成/实践);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要式/不要式);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有偿/无偿)。
3、要约邀请(公告/广告/招标文件);要约(投标/符合要约规定的广告);承诺(中标通知书/预付款/开工)。
4、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撤回→还没生效);承诺期满仍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视为承诺)。
无效合同:
1、特征:
违法性/不可履行性/自订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2、类型: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eg阴阳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g出租赌博场所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eg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由分包商负全责);※乘人之危。
3、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4、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eg清理/结算/总裁条款)。
合同变更/撤销/终止/解除:
1、变更: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则被推定为未变更。
2、撤销:
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权消灭(1年内没行使;明确表示/以自己行为放弃)。
3、终止:
已履行/抵消/合同解除/标的物已依法提存/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4、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延迟履行债务/违约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工期:
1、开工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7日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工期:
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未完成验收/验收完但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提交…之日;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为转移占用日。
优先受偿/欠付工程款/垫资承包:
1、优先受偿权:
买受人(购房者)>承包商(施工单位)>抵押/债权(银行);行使期限(6个月;从工程竣工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算)。
2、欠付工程款→利息:
有约定的→支持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垫资/带资→利息:
合同有效;返还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无约定的→不予支持】。
4、利息→起算时间:
从应付工程款日起算;※对…无约定的→(为工程已实际交付日;没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
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
1、订立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无定期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初次实行/国企改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已连续签2次定期劳动合同,且无…情况;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非必备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4、形式:
书面(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工作时间<4h/天、<24h/周)。
5、报酬处理顺序:
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
6、试用期:
规定(只能约定1次,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0个月;<3个月~1年→1个月;1~3年→2个月;>3年→6个月);试用期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80%/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7、集体合同:
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8、用人单位任何变更/合并/分立: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9、解除→劳动者单方: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不得解除(…;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10、劳动时间:
工作时间(8h/日,44h/周,每周休息1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加班时长(≤1h/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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