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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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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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永教字[2010]16号
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年县公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教育局对教职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教职工的使用、辞退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故聘用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四条全县教育系统各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事、病假
1、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7天以内(含7天),由所在学校(总校、县直学校)批准;因病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报县教育局主管局长批准;因病请假15天以上,报教育局局长批准。
教职工因病请假7天以上,学校(总校、县直学校)要深入了解患病人员病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患病教职工解决相关问题。
2、系统内各股级和校级干部因事或因病连续请假7天以内(含7天)的需报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需书面报请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单位一把手领导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需委托有关人员主持学校工作,并将安排情况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二)婚丧假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假
女教职工请产假统一由教育局计生科审批,产假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四)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学校(幼儿园)擅自越权批假、教职工擅离职守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校(园)长责任。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审批程序
请假审批权限在县教育局的,请假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学校、县教育局各存一份),并附证明材料(见后款“证明材料”),填写《永年县教职工休假审批表》(附件1),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教育局开具《永年县教职工休假通知》(附件2),休假教职工凭《休假通知》离岗休息,休假期满,教职工返岗当日,所在单位开具销假证明交教育局人事科。
请假审批权限在各学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无故旷工。
(二)证明材料
1、教职工申请病假需提供如下材料:
能够证明患病现实情况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化验单、门诊收据及其他凭证原件、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由所在单位或家属填写《永年县教职工休假审批表》,经校(园)长核实签名、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待批,请假人或直系亲属在请假人病愈前补齐申请和证明材料再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长期病假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2、教职工申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教职工请假应自觉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批假。
凡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除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学校校长责任。
请假权限在学校的,请假证明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月报告和月通报制度
(一)各学校应建立考勤制度,加强考勤工作管理,严格考勤。
(二)各学校每月底前应将本单位请销假情况汇总,并填写《永年县教职工请销假备案卡》(附件3)于月底前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当月连续请假3次以上的应注明原因。
(三)教育局每月通报各单位教职工到岗情况,通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各单位重要依据。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日常管理档案,相关审批手续要及时归档备查。
教职工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在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置后考虑。
第三章教职工调配
第八条教职工实行岗位与编制双重管理,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入教职工。
第九条局机关、局直单位实行凡进必考,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招考名额及人选。
第十条借调
(一)外借。
教育系统外借人员依照(永办文[2008]7号)文执行,即由借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育系统外单位借调人员审批表》(附件4),报教育部门逐级审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调。
(二)内借。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之间一律不得借出、借入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借用的,借入单位需根据本单位编制、学科需求等情况向教育局呈报《借用人员申请》,并填写《永年县教职工借用审批表》(附件5)按程序审批。
经教育局批准内借的教职工,持《借用人员通知》(附件6)、《借用人员介绍信》(附件7)方可借用,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用期满,原单位负责召回,借用教职工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凡未经教育局同意,擅自到永年县教育系统外帮助工作或本系统内无故借用教职工的,按省、市清理在编不在岗教职工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报请局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调动工作办理程序
(一)基本程序
1、凡教职工要求调动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并到单位开具《学校关于同意同志调出的函》(附件8)和工资转移信。
2、由局长办公会确定调动方案。
3、持调出函由局长签字。
4、持局长签字的调出函由主管人事的副局长签字。
5、本人持签字后的调出函和工资转移信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即:
开具《干部调动通知》(附件9)和《干部介绍信》(附件10)。
6、人事科根据以上手续进行整理列表,再报局长签字后复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信息中心,对教师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相应变动;两份交财务科,财务科保存一份,另一份到财政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二)程序流程图
财务科到财政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本人到原单位开具调出函和工资转移信
本人持签字后的调出函到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局长签字
主管人事副局长签字
局长签字
信息中心对电子档案进行相应变动
→
→
→
→
→
→
(三)时间:
一般在假期进行调动。
第十二条分配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申请调动。
第十三条对在竞争上岗过程中落聘人员,报教育局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支教工作
(一)按照《教师法》规定,根据我县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实际,我县实行超编或师资雄厚学校向边远、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学校派送年轻骨干教师进行支教帮扶制度,支教名额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测算下达。
(二)支教工作列入教育局年终对下考核目标,双方学校校长是管理支教教师的责任人,受援学校校长是管理支教教师的主要责任人。
(三)教师支教期一般为一年,期间,必须完成教育局规定的课时量和上公开课、观摩课课时数。
派出单位要随时对支教教师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调整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质量;受援学校要对支教教师严格管理,专项考核,使支教工作切实收到实效。
(四)受援学校应建立支教教师业务档案,并实行分级调阅制,即所在小学、总校或县中校长每周检查、教育局每月审查制度。
调阅档案内容包括:
支教教师考勤表、备课本、作业批改本、听课记录本等。
每次调阅,有关人员签章后存档。
支教教师考核档次由受援学校确定。
支教教师需要完成规定的课时工作量,方可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五)对在考核期间,未完成支教任务的,责令重新支教一年,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将人事关系转往受援单位。
第四章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需将本年度上级职称评聘工作精神认真传达到每一名教职工,必须保证申报人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申报评审职称的教职工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并且符合《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评聘计划、随意增减申报和评聘名额。
第十七条各单位需于每学年末对全体工作人员学年内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测评,测评排队结果报教育局备案,并由各单位校长告知每一名教职工,教育局据此作为每年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调到另一学校的教职工,其编制、人事、工资、岗位聘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到新单位。
第十九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称,有自任现职以来在永年县农村中小学全职支教一年以上经历的加10分。
第二十条在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调整前,工资与人事关系不符的教职工应在工资所在单位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教师职称的副股级以上干部在现岗位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自学。
教师培训以在职进修和知识更新为主,要求专业对口,学用一致。
教师学历提升教育,应为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教师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及攻读硕士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经所在学校、县教育局批准。
教师脱产进修需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领取并填写《永年县教师脱产进修审批表》(附件11)和《在职教师脱产进修保证书》(附件12)、到发放工资银行开具《工资卡及账户状态》查询报告单(需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再到教育局财务科换领《工资卡暂收凭证》(附件13),工资卡交教育局代管后,履行组织审批手续、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教育局开具《永年县教师脱产进修通知》(附件14),准予脱产进修。
(二)脱产进修学习期间,脱产教师应于每学期期末将所在院校提供的成绩单或在校学习证明报送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经批准脱产进修学习期满后,如需延长学习期限,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三)脱产进修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原单位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科研工作的,返岗当日,由所在学校将其毕业证、个人上班申请、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和《教师脱产进修返岗回执》报送县教育局人事科,工资卡退还本人。
(四)经批准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从离开本岗位工作的下月起,工资卡及工资暂由教育局保管,保留公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到期未归或出国留学到期未归一年以上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所暂扣工资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实行师资培训工作校长负责制,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全局年终考核目标。
第二十四条各学校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教职工考核和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对每一名教职工进行评价,确定年终考核档次。
第六章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退休、退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教育局将督促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工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第七章辞职、辞退
第二十七条辞职。
教职工申请辞职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辞职申请人员递交辞职申请书,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县教育局将其辞职申请书及人事档案转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还给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辞退。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学校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学校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形象或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无理上访,造成极坏影响的;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构成刑事处分的;
(十)违反工作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八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由教育局统一研究并下达分配名额,各单位按分配名额公开评选,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局按程序审批。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凡因推荐情况失实或因不公开、不公平造成来信来访的,取消奖励名额,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评优评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掌握向一线教职工倾斜的原则,各单位不得更改奖励名额和奖励对象。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局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私自举办有偿辅导班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以教育局审核后的学校考勤簿为准),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工作,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教育系统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也可向教育局建议责令其停职待岗:
(一)工作业绩较差,领导和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二)妨碍团结、拉帮结派的;
(三)诽谤诬告、造谣中伤、搞无组织活动、不维护大局、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违法上访现象并造成一定影响、损害教育局和本单位形象的;
(五)连续无故不到岗3次被教育局通报的;
(六)年终考核在本单位排末位的。
停职待岗人员一律参加待岗培训,培训合格者,一般安排到师资力量薄弱学校工作,其人事、工资和聘用关系一并转往,并取消当年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资格;培训不合格者,转至工勤岗位或予以辞退。
被调离者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经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后,予以免职。
第三十五条符合开除条件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审批,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档案由教育局统一管理。
(一)各级各类学校、局直各单位要按照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关要求,将正式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晋职晋级、离退休、退职等材料)及时送县教育局档案室归档,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甚至销毁,如发现以上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教职工转档、提档、借阅档案应持相关手续,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抵触或遇新规定,按上级有关政策或新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
1、《永年县教职工休假审批表》(式样);
2、《永年县教职工休假通知》(式样);
3、《永年县教职工请销假备案卡》(式样);
4、《教育系统外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式样);
5、《永年县教职工借用审批表》(式样);
6、《借用人员通知》(式样);
7、《借用人员介绍信》(式样);
8、《学校关于同意同志调出的函》(式样);
9、《干部调动通知》(式样);
10、《干部介绍信》(式样);
11、《永年县教师脱产进修审批表》(式样);
12、《永年县教师脱产进修保证书》(式样);
13、《工资卡暂收凭证》(式样);
14、《永年县教师脱产进修通知》(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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