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味合同起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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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味合同起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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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味合同起草
合同编号:
BJ-CYLS-2014-0089
百味中式快餐特许
经营合同
甲方:
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珠海好食光餐饮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百味中式快餐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
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特许方)
登记注册地:
北京
法定代表人:
王洁
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辖区崇文区前门大街16号
乙方:
珠海好食光餐饮有限公司(被特许方)
登记注册地:
珠海
法定代表人:
王杰
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就乙方加盟甲方其“百味中式快餐”特许经营体系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许经营权
(1)许可的权利
1.注册商标使用权:
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百味中式快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合同另行签订。
2.甲方许可乙方享有“百味中式快餐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要素的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
3.“百味中式快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均属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
(二)特许方式和内容
1.乙方自愿与甲方合作,在甲方整体策划并提供经营指导的前提下,由乙方开办百味中式快餐珠海特许经营店(以下简称单店)。
2.甲方授予乙方百味中式快餐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商名、商标、装修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
它的核心内容是“百味中式快餐”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三)单店的经营范围:
1.乙方被授权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内设立一家百味中式快餐单店。
2.乙方仅在甲方规定区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公司的商标及经营模式,同时必须以甲方的为基础,按统一形象进行经营活动。
3.乙方被授权可经营的产品具体为以下项目:
表3-1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菜品列表
百味中式快餐早餐系列
香滑肠粉、瘦肉肠粉、荷香糯米鸡、五香牛腩粉、鲜肉包、紫薯包、白粥、菜干排骨粥、热豆浆
百味中式快餐正餐系列
茄汁排骨饭、冬菇鸡腿肉饭、酸菜卤肉饭、鲜辣排骨饭、榨菜牛肉饭、冬菇肉饼饭、鱼香茄子饭、台湾鸡丝拌饭、白米饭
百味中式快餐营养汤系列
四季猪骨汤、元气竹丝鸡汤、虫草花炖肉汁、紫菜蛋花汤
百味中式快餐饮品系列
金杏蜜桃汁、金桔柠檬、芒果奶昔、芦荟柠蜜、鲜榨果汁、啤酒
备注:
乙方被授权可经营的产品包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未来开发的其它新菜品。
(四)许可形式、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1.许可方式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普通许可,承诺并保证:
(1)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投资设立特许经营单店,并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
(2)甲方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授予乙方的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甲方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2.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1)甲方以许可乙方乙方投资设立法人资格的加盟店这种方式来使用甲方特许经营权;
(2)乙方在其被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内不具有市场独占性,乙方仅有权在该区域内按照甲方规定开设一家百味中式快餐加盟单店 ;
(3)甲方拥有有关“百味中式快餐”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并许可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享有普通许可的权利。
(五)权利的保留和限制
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甲方备案后可在该区域内建立销售网络,甲方不再另外收取加盟费。
2.乙方如需在其它区域开设分支机构,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
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享有获得该授权的优先权。
3.如果甲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乙方现有的指定经营区域内增设第三受许人,而不至于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指定经营区域内设立新的受许人,但该受许人的指定经营点与乙方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且乙方享有优先权;
4.乙方在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如给甲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多次披露经营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一年内被甲方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甲方可单方面剥夺特许权力,解除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都需各自行使合同内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加盟店的管理实行监督行为。
(三)在本合同中涉及的甲方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及其单店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被授予其的权利之外,均由甲方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甲方不对乙方(单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
(四)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外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或其他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享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及保证金
(一)加盟费:
本合同订立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叁佰伍拾万元整。
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支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单店总营业收入额的3%的比例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拾万元整。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况,甲方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但不包括利息和其它费用。
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
甲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7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四)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15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自被特许方企业开业即日起,乙方应在每月营业结束后的5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六)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保证金。
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七)甲方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
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帐号:
622848**********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与续约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60天经双方同意可续订。
(二)合同期满且未续订,则乙方应于结束营业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与甲方有关的标牌、图形以及有关商标、设计、标签或其他形象标志,并退还赠品及租借品。
(三)合同期满且未续订,则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加盟商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许经营手册与培训
(一)特许经营手册的变通、更新、执行
1.特许经营手册的变通
乙方可以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可根据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对《特许经营手册》在单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
但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甲方所有。
2.特许经营手册的更新
甲方有权在认定对单店组织及其各成员的持续成功对甲方公司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时,可随时对《特许经营手册》内容进行更新,并送达单店使其拥有最新的《特许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3.特许经营手册的执行
乙方应严格遵照《特许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特许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单店对《特许经营手册》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特许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进行处罚。
(二)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培训的考核、费用
1.初始培训
开店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单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为期不少于 15个工作日,累计 96小时的培训。
乙方人员通过甲方考核后方可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单店。
具体 培训内容包括:
加盟店选址、开业、运行、管理及促销。
2.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单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单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1)每年 3 月前,对单店进行不少于 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 96 小时的培训工作;
(2)在更新特许经营手册或对整体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单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3)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甲方与单店商定。
3.监督指导
(1)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单单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2)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单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不定期对单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3)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督导员在单店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4.费用
(1)甲方约定为乙方提供的培训,是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组织培训,乙方组织人员到甲方指定培训地点参加,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支付甲方培训人员的差旅住宿费。
(2)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额外培训时,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支持与配合
(一)前期支持、持续支持、工作指令、服务及费用
1.开店前甲方应派专业人员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单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臵,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持续为乙方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
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决。
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除了为乙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4.甲方对乙方的支持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特许品牌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单店的长期发展,和保障乙方的利益。
在此过程中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应当在所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甲方所主张的区域内品牌和企业形象的宣传计划,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工作指令
1.甲方根据其内部规定发出指令,乙因按照甲方指令行使。
2.甲方的指令只限于合同所规定的有关经营、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强迫乙方完成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指令。
3.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甲所发布的指令,则甲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提供开办特许经营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为单店提供员工和管理人员的上岗前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相关技术、管理资料,本资料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单店不得扩大使用。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即日起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单店不得扩大使用。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决定加盟店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并有权以各种形式对单店在经营管理中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以确保乙方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作,并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问题。
2.如果乙方未按特许经营体系规范运作,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形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向单店指定配送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并规定乙方每月提货量的最小额度。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消费者需求信息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5.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单店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经营企业的一切手续及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为特许经营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80个),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经营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视觉识别系统及应用要求统一店面形象、规范运营活动。
3.乙方在单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甲方“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乙方应及时将消费者的需求信息反馈给甲方,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做出及时的市场计划。
5.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提前15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及其单店必须接受甲方督导人员和甲方授权或委托监督人员及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并服从其评判。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对甲方指派和受甲方委托监督人员或机构的评判不服,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但不得现场阻碍督导工作。
8.乙方或单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果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提前30日告知甲方。
9.乙方的法人名称和注册地址应与本合同一致,如乙方变更营业地址,需以书面形式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再确定新营业地址。
10.乙方应保证单店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11.乙方不得在被许可范围外使用甲方提供的管理体系,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管理体系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单店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该宣传方式或使用“百味中式快餐”字样及与之相类似的文字、图形进行商业宣传。
乙方的区域性广告计划应报甲方备案并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
13.乙方及其单店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14.乙方应完成甲方规定的每月提货最小额度,即每月提货不少于壹万元整。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统一的商标以及整套企业识别系统(CIS)的使用权及甲方的营运指导。
2.乙方在经营期间为提升其经营效益及效率,可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各种营运报表和资料,并给予确切的经营分析和诊断,及时协助乙方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单店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1)单店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2)单店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单店的统一记账方式。
(3)乙方应按月将单店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财务报表次月七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年财务报表和其它报表,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第十条:
原料的供应与销售
(一)产品目录
乙方在其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所有商品、设施、设备、原材料、日用商品都由甲方规定,乙方不得私自扩大产品目录及其他单店运营所用物资。
(二)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由甲方委派向单店提供经营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原材料。
其在工作中的一切行为代表了甲方,责任由甲方负责。
(三)配送与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及产品,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乙方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但必须向总部书面申请,并且提供相关产品质量证明。
未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意,不得向其它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四)产品质量标准及其产品责任:
甲方除对由甲方提供的设备原材料负责,其他因乙方单方面实施的行为甲方不负责 。
(五)产品配送价格及其销售价格:
配送中心向单店配送的商品,应由甲方同一定价,乙方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
如由于乙方所处市场特殊原因需调整价格的,乙方应提前15天,向甲方作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才可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商标使用与品牌
(一)使用许可
1.“百味中式快餐”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如附件一所示。
2.甲方许可乙方在本条款限定的范围内使用“百味中式快餐”商标,使用期限为三年(与本合同有效期限一致)。
3.甲方应保证“百味中式快餐”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发生权属纠纷使乙方受到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限制与保留
1.乙方被允许使用“百味中式快餐”商标范围仅限于以下几项:
(1)乙方的加盟店面招牌及店内装饰;
(2)乙方聘用人员的服装标识;
(3)乙方店内的服务用品、使用工具及运营设施;
(4)乙方的店内的宣传活动;
(5)其他经由甲方书面许可的项目。
2.甲方有权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百味中式快餐”商标,乙方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并不得干涉。
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使用“百味中式快餐”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乙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擅自改变商标文字和图形等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宣传
1.乙方享有甲方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并必须履行相应务。
2.甲方在广告中列名宣传、介绍乙方,公告乙方的加盟连锁店身份。
3.甲方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乙方,并协助乙方设计独立的加盟店网站。
4.乙方可以自行策划实施适合本地市场和具有本店特色的广告宣传活动,
并可得到甲方的指导和支持,但必须报甲备案并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
5.乙方需要发布有关甲方及特许经营事业的对外广告和宣传资料时,须使用由甲方正式提供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并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
(四)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1.甲方有权单方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对现有商标与品牌发展情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变更其拥有商标的商标与品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甲方对其拥有的的商标和品牌进行变更后,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新商标与品牌进行相应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及单店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单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及单店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10年内,不得将它所知道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他人透露。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终止两年内不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盈亏、资金运作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第三者透露。
第十三条:
保险条款
(一)甲方建议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单店的财产及雇员投保。
(二)如乙方决定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乙方违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
(二)如果一份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三)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
1.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的;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给他人制作或使用的;
3.乙方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商标的;
4.乙方降低单店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超过10次的;
5.乙方擅自改变产品配送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推出新产品的;
6.单店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
7.单店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甲方组织进行的检查的;
8.乙方从未经甲方授权的企业订购带有“百味中式餐厅”商标的相关物品的;
9.乙方没有遵守甲方的财务规程的;
10.乙方或甲方被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的;
11.乙方或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的;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须双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力转让给第三方,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3)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将特许经营权(包括商标、商号、特许经营体系等)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须经乙方同意,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的重要资产转让给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单店,或擅自改变单店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单店不遵守《手册》内容或单店程序规范。
(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行终止:
1.乙方或单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单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自行终止;
5.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甲方或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时;
6.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互相一致同意则可以书面协议方式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10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单店的工商登记。
(2)乙方应在5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单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标志、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品和标志)。
(4)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在2年内,乙方不得从事与中式快餐经营和管理相关行业。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所能预见的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在1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附则(包括术语定义)
(1)乙方承诺单店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单店权利义务的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5)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术语定义:
1.特许经营:
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2.特许经营加盟费:
是指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它包括受许人获得使用特许人开发出来的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所支付的费用,体现了受许人加入特许人特许经营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和价值。
3.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是指受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4.历年:
由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为一年。
5.会计年度:
由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财务报表: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
(l)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利润分配表;
(6)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7)分部报表;
(8)酒店每日入住率报表;
(9)其他有关附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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