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泉盛化工汽轮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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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泉盛化工汽轮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书
合同编号:
JYHB-2016-EMC-016
项目名称:
汽轮机拖动水泵及风机节电项目
采用技术:
工业汽轮机拖动技术
用能单位: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
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用能单位):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徐席东
授权代表: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
电话:
####
传真:
####
E-MAIL:
ahjyxz@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效益分享型)就甲方汽轮机拖动水泵及风机节电项目提供专项节能服务,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本合同中即指乙方)与用能单位(本合同中即指甲方)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交给乙方负责进行节能改造并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用,为本合同所列明的项目。
1.3“能耗基准”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4“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本改造项目的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用能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合同设备应用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乙方实际持有的文件(包括图纸、文字说明等)。
1.6“合同设备”是指本合同所列明的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设备。
1.7“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指导、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服务。
1.8“书面文件”是指带有合同一方或双方有效印章和/或签名的与本合同目的有关的文件。
1.9“节能付款”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节能服务后,在同样运行工况参数或假定运行工况参数下按照与原有工艺相比所节约的能源费用,并分期来支付乙方节能效益的付款模式。
1.10“节能效益分享期”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周期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用,直至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全部支付完毕为止的期限。
1.11“项目验收”是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节能服务项目完成建设、安装、调试运行等程序后,经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完成检查、测试,并向乙方发放验收合格证书的过程。
甲方在乙方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申请单》等要求验收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即视为对本项目验收的认可,表示乙方项目已经甲方验收合格。
1.1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2节合同期限、内容及合作方式等
2.1项目地点: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2.2本合同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效益分享期满20个有效运行周期,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节能分享款项完毕为止。
每运行周期为3个月,有效运行周期是指每3个月不少于运行2000小时(83.3天/月)。
2.3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为7个月,暂定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以实际开工日起算(或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实际开工日应满足的条件为:
商务合同签订并确定汽轮机加工制作单位时间。
2.4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效益分享期为验收合格后60个月。
2.5本项目建设内容:
新上1.0MW高背压拖动式汽轮机1台(包括汽轮机本体、独立油站、减速机、控制系统等)、0.45MW拖动式汽轮机1台、160m3/h锅炉给水泵一台,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工业拖动式汽轮机设计参数
汽轮机型号
进汽压力
Mpa
抽汽压力
Mpa
进汽温度
℃
排汽温度
℃℃
额定功率
MW
蒸汽用量
t/h
B1.0-9.1/3.5
9.1
3.5
505
387
1.0
22
B0.45-1.3/0.45
1.3
0.45
191
148
0.45
16.3
2.6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相关方案设计、界区内设备及辅助材料采购、工程安装、项目调试等;甲方负责土建施工、界区外材料采购、项目开车等。
2.7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购买合格的电度表及累时器,由甲方负责安装在锅炉给水泵及造气鼓风机上。
(双方认可的厂家)
2.8用电量基准值的测定(测定周期暂定15天):
基准值(kwh/h)=测定周期内锅炉给水泵(或造气鼓风机)正常生产时的总用电量/正常生产时的总时间。
用电基准值测定后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作为以后节能量计算的依据。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列的技术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3.2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一经双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依照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和调试。
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通知甲方调试运行。
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试运行通知后一周内安排项目调试运行,并为调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项目验收。
本项目具体验收程序为:
乙方调试合格(或经甲方试运行3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指明不合格的事项,确属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立即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查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通知甲方立即验收。
如因甲方原因迟延验收或其指明的不合格事项不存在或不合格系由甲方原因导致的,以及甲方实际使用该改造项目设备的,视为验收合格,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运行后验收时间太仓促,不能进一步暴露问题)
3.5验收时甲方工况必须满足以下设计工况条件:
3.5.1蒸汽流量计、电度表等计量仪表工作正常,能够满足检测的需要;
3.5.2汽轮机进口蒸汽压力和流量等参数满足设计条件:
锅炉给水泵汽轮机进口主蒸汽压力8.8~9.2MPa,温度500℃±5℃,流量不小于22t/h;造气风机汽轮机进口主蒸汽压力1.2~1.3MPa,温度188℃±3℃,流量不小于16.5t/h.3.6本项目的验收合格标准为:
3.6.1汽轮机及给水泵运行平稳,振幅在规定范围之内;
3.6.2汽轮机功率达到设计参数,水泵和风机压力及流量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3.6.3测试时间为连续72小时(能否保证今后运行正常?
)。
3.7验收时相关数值的计算方式:
每小时节电量(kwh)=改造前测定的用电基准值—改造后测定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
3.8本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保证项目运行工况能够持续满足设计工况条件或同等条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内容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预计节能量为:
年满负荷运行不低于7200小时,年预计节能量576万kwh。
本合同电价以0.55元/kwh计算(0.45元/kwh)。
双方按每个结算周期实际节能量进行确认和分享节能效益。
4.2本项目节能量、节能效益计算的方法及公式为:
4.2.1在蒸汽满足设计工况下,锅炉给水泵所需动能全部由该汽轮机提供,节电率100%。
每小时节电量等于改造前测定的用电基准值。
月节能效益(元)=基准值(kwh/h)×汽轮机月累计运行时间(h)×0.55(元/kwh)。
4.2.2在蒸汽满足设计工况下,造气风机所需动能基本由该汽轮机提供,节电率70%左右。
每小时节电量等于改造前测定的用电基准值减去改造后测定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
(夹套蒸汽应设汽水分离器及稳压装置、DCS系统)。
月节能效益(元)=(改造前测定的用电基准值—改造后测定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kwh/h)×汽轮机月累计运行时间(h)×0.55(元/kwh)。
4.3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甲方分享本项目70%的节能效益,乙方分享本项目30%的节能效益。
4.4双方应当按照本节规定的办法,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报告。
双方同意于每个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月25号前完成节能量的确认,并核算出双方的节能效益。
乙方根据该节能效益7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4.5本项目节能分享期共计60个月,结算周期为每3个月一次,共计20次。
即甲方按此周期对项目节能量进行确认并完成向乙方支付节能分享款项,支付至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
4.6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7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确认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为防控乙方投资风险,甲方同意配合乙方进行与该项目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保证对依乙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诉讼及仲裁等相关信息、资料等真实、全面。
5.2本项目所需土地、土建工程及界区外的管材由甲方负责。
5.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基于任何有权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相关的所有申请立项、并网、环评等行政许可、行业许可以及所有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同意、批准等工作均由甲方负责及时办理,乙方给予协助。
5.4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5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设备卸货、协助设备现场安装就位、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施工期间为乙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
为乙方提供食宿协助。
5.6根据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指派岗位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7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等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及时出具各合同节点的确认文件。
5.8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操作、维护和保养。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并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是否支付甲方管理费用?
)。
5.9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需要,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等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操作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10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进行节能量的核算并椐此向乙方付款,否则,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或维护保养服务不及时等相关责任的由甲方自担。
5.11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否则,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5.12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3甲方对自有设备改造、检修将可能影响本项目设备运行的,甲方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为之,临时故障第一时间通知。
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不影响甲方承诺的稳定连续生产义务。
第6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以及合同期内的维修。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无偿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申请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7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8乙方应对甲方的工艺运行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进而达到设计圆满,因工艺设计、安装或项目设备本体故障造成项目经济效益损失的,以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8如果节能设备在合同效益分享期内发生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人为或其它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效益分享期结束后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更换的,乙方提供成本价有偿服务。
6.9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满后,乙方需继续对改造项目设备提供有偿售后服务,有偿售后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过错造成的由甲方承担)。
7.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或有其它对本项目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甲方应按未变动前分享期内平均节电量作为与乙方每月结算的依据。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设计、采购、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均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乙方将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任何一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节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
否则,除应继续履行外,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还应向对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实现相关债权的所有费用等)。
9.2甲方未按本合同3.4条的约定及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该情形下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对实际节能量进行测算的,甲方应按本合同4.1条预计节能量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节能效益分享款。
9.3甲方逾期确认节能量或逾期支付节能分享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金额每日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4甲方逾期支付或不足额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达到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停止使用本改造项目设备,对项目财产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该项目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维修、融资等为本项目实施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9.5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破产、政策停产及其它因甲方原因停用、停运项目产线、项目设备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乙方所享有的权利按本合同9.4条执行。
9.6本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负责达到并保持本项目设计方案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相关设备运行的工况条件,未经乙方协商一致,擅自改变工况条件影响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造成乙方节能收益减少的损失由甲方按已结算分享效益中最高节能量的标准负责赔偿差额。
9.7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年预计节能量每日0.1%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相关许可、基建、调整生产、调整工况等工作而影响乙方项目建设的,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9.8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9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红线处意思解释)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合同执行期满,甲乙双方书面交接完成后合同自行解除。
11.3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第12节侵权和赔偿
12.1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2.1.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2.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3节保密约定
双方确定对因履行本合同所获悉的对方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具体如下:
13.1保密内容:
双方因本项目所获悉的对方所有的商业信息及经营信息、本项目的节能技术、节能设计方案、项目财产的技术资料、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内容及信息。
13.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对方具有保密价值信息的双方所有人员。
13.3保密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13.4泄密责任:
承担元的违约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另行补足。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组成本合同的法律文件包括:
本《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附件一《技术协议》。
附件等相关文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采取书面方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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