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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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学习资料--名词解释
学习天地 2009-0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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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
是指世界各国之间商品(货物)和服务:
)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
2.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商品(货物)和劳务:
)的活动。
3.总贸易体系(GeneralTradeSystem):
也称一般贸易体系。
它是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据此所有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人进口,所有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出口。
4.专门贸易体系(SpecialTrade):
也称特殊贸易体系。
它是以货物通过关境经过结关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5.对外贸易额又称对外贸易值:
(ValueofForeignTrade)。
它是以金额表示的一国或一地区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总额等于一国一地区一定时期的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
6.对外贸易量(QuantumofForeignTrade):
剔除价格变动后的对外贸易额。
以此来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
计·算时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计算的进口或出口价格指数去除当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得到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
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对外贸易额已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对外贸易的数量规模。
这一指针便于不同时期对外贸易额的比较。
7.贸易差额(BalanceofTrade):
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
贸易差额用以表示一国的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当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顺差,或贸易出超;当出口额小于进口额时,称为贸易逆差,或贸易入超。
通常贸易顺差用正数表示,贸易逆差用负数表示。
当出口额等于进口额时,称为贸易平衡。
8.直接贸易(DirectTrade):
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直接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
对生产国而言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直接进口。
9.转口贸易(EntreportTrade):
也称中转贸易。
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而言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的货物可以从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
10.过境贸易(TransitTrade):
指别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的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过境贸易有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直接过境贸易,即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在海关直接监管下,通过国内运输线从其它口岸离境,有时直接过境甚至不需卸货和转换运输工具,承办过境的国家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另一种称为间接过境贸易,即指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先存人海关保税仓库,未经加工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出国境的活动。
11.国际服务贸易(ServiceTrade):
按照关税及贸易总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国际服务贸易是指:
“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参加方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多为无形的和不可储存的;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同时进行;其贸易额不反映在各国的海关统计中,部分体现在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
12.对外贸易依存度:
又称对外贸易系数。
以一国对外贸易额同该国GNP或GDP的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一般通过进口系数和出口系数来反映,也可以用一国对外贸易总额与该国GNP或GDP的比率直接反映。
13.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DirectionofForeignTrade):
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构成。
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额或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去向和进口货物和服务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和程度。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也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byRee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
计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即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14.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
广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物、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对外贸易货物结构(CompositionofPolelpTrade):
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货物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货物结构(CompositionofInternationalTrade):
是指一定时期内各类货物或某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的贸易额与整个世界进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五、名词解释
1.国际生产价格:
就是生产同一种商品各国的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之和。
2.国际市场价格:
是指通过世界范围的竞争而形成的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时所依据的价格。
3.商品的国际价值:
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所衡量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价值量。
4.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
就是在世界的平均技术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耗费的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5.世界“自由市场”价格:
是指在不受垄断及国家力量干预的情况下,由独立经营的买卖双方通过公开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基本客观地反映国际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状况的价格。
6.世界“封闭市场”价格:
它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约束下形成的价格,商品在国际间的供求关系,一般对它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封闭市场”价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①调拨价格(又称转移价格);②垄断价格;③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的价格;④国际商品协议下的协议价格。
7.垄断价格:
即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与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有卖方垄断价格和买方垄断价格两种形式。
在两垄断价格下,均可取得垄断超额利润。
垄断价格的上限取决于世界市场对于国际垄断组织所销售的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决于生产费用加国际垄断组织所在国的平均利润。
由于垄断并不排除竞争,故垄断价格也有一个客观规定的界限。
8.调拨价格:
也称转移价格。
即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跨国公司系统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购销商品和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
9.贸易条件:
一般是指一个国家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比。
在现实中的贸易条件的计算通常采用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直接进行比较的做法。
10.提供曲线又称相互需求曲线。
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
)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四、名词解释
1.对外贸易政策:
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
2. 自由贸易政策:
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口,服务贸易自由经营,也就是说国家对贸易活动不加或少加干预,任凭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在国内外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
3.保护贸易政策:
国家广泛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进行限制,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待与补贴。
国家对于贸易活动进行干预,限制外国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竞争。
4.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产生于15—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
它追求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重金属留在国内。
重商主义分为早期和晚期。
早期重商主义被称为重金主义,即绝对禁止贵重金属外流。
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斯塔福。
晚期重商主义也称贸易差额论,即认识到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增加国家财富,但强调必须保持贸易顺差。
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他的代表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圣经”。
5.战略性贸易政策:
是指一国政策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凭借生产、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和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工:
的竞争能力,夺取它国的市场份额,,
6.进口替代贸易政策:
指为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
7.出口导向贸易政策:
指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五、名词解释
1.关税(CustomDuties;Tariff):
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2.进口税(ImportDuties):
是进口国家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
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区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3.出口税(ExportDuties):
是出口国国家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出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势必提高本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4.过境税(TransitDuties):
又称通过税。
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再征收此税。
5.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
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
其目的主有: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抵制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因此,进口附加税也称特别关税。
6.差价税(Variablelevy):
又称差额税。
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市场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称差价税。
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idingDuty)。
欧盟为实现共同农业政策,对进口的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
7.指针价格(TargetPrice):
是由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谷物以欧盟市场内部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而制订的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比世界市场的价格高。
8.门槛价格(Thresholdprice):
即从“指针价格”中扣除把有关谷物从进口港运到内地中心市场所支付一切开支的余额。
这种价格是差价税估价的基础。
9.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如英联邦特惠税。
二战以后,西欧共同市场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的洛美协议也实行特惠税。
10.普遍优惠制关税(GeneralizedSystemofPrefemnces,GSP):
简称普惠制。
它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68年通过的一个决议。
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这种关税称为普惠税。
11.预定限额(PrioriLimitation):
是普惠制中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
即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
12.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NeedCriteria):
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
即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13.免责条款(EscapeClause):
又称例外条款。
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
即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14.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
是普惠制中给受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
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这项条款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
前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后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取消其受惠国或地区的资格。
15.反倾销税(Anti—dumplingDuty):
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
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价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与市场。
从本质上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措施。
16.正常价格:
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17.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把补贴税的重要条件。
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
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18.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
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
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称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Duty)。
19.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
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性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0.从量税(SpecificDuties):
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额二商品重量x每单位从量税
21.从价税(AdVaLOREmDuties):
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率=商品总值x从价税率
22.混合税(MixedorCompoundDuties):
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23.选择税(AltemativeDuties):
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征收。
24.海关税则(CustomsTariff):
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25.《协调制度》(HarmonizesSystem,缩写为HS):
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
它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资料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我国海关税则目录就是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
26.自主税则(AutonomousTariff):
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议约束的一种税率。
27.协议税则(ConventionalTariff):
协议税则是指——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议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
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28.关税水平:
是指一国的平均进口税率。
29.名义关税(NominalTariff):
也称名义保护率。
是指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其它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30.有效关税保护率:
也称有效关税。
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它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
用公式表示为:
有效关税保护率 E=T/V
式中 T——进口商品的名义关税;
V——进口商品在进口国该行业中的增值比率。
如果进口国原料不足,需进口原料生产该进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原料的名义关税水平和进口原料在最终成品中所占有的比率就直接影响着有效关税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E=(T-Pt)/(1-P)
式中 E——有效关税保护率;
T——进口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税率;
t——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
P——原材料价格在最终成品中所占的比重。
31.进口配额制(1mportQuotasSystem):
又称进口限额制。
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在规定的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它是——国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32.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又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33.关税配额(TariffQuotas):
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来源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又可分为优惠关税配额和非优惠关税配额两种类型。
34.全球配额(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
全球配额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35.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
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两种。
36.自主配额(AutonomousQuotas):
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的、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37.协议配额(AgreementQuotas):
又称双边配额。
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如协议配额是由双方政府协议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38“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Quotas):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手段。
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某…‘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就对出口国而言, “自动”出口配额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 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口国家不得不被迫实行“自动”出口限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两种形式,即非协议“自动”出口配额和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
前者为不受国际协议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后者为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协议”来规定出口商品的配额。
39.配额水平(QuotaLevel):
是指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
40.限额的融通:
是指协议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
.
41.水平融通:
是指在同一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权限。
在协议中通常规定替换率,即某组或某项的配额拨给另一组或另一项的使用率。
协议所规定的替换率一般较低,而且各类不同,一般在1%-15%之间,有的品种甚至禁止调用,以达到严格限制出口的目的。
42.垂直融通:
是指上下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的留用额(Cally—over)和顶用额(Carty—in)。
前者又称留用权,即当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年度使用的额度或权限。
后者又称预用权,即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4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ceSystem):
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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