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字41号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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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字41号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龟字【2012】41号
签发:
张志立
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矿级及以上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各自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一般事故(包括轻伤事故)每次罚款500元;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
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
如不反应、不落实罚款200元。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长研究处理。
11、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
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分管范围内的隐患,罚款100元/条,不及时处理的200元/条。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轻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领导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到期进行复查。
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领导研究处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处罚。
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矿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决定。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领导研究处理。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100元,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
11、每项工程的开工,生产科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方准许施工。
如生产科不组织,每次罚款2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罚款100元。
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谁允许开工罚谁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领导研究处理。
12、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
采、掘、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生产科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机电运输系统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一通三防"由生产科组织并主持会审。
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各业务部门的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相关专题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上级部门查出分管范围内的问题罚款100元/条,不落实200元/条。
三、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100元。
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给予免职处理。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
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给予免职处理。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管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
如对自身所管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领导研究处理。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6、队技术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
否则次罚款100元/人/次。
措施编制不及时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或无措施施工的,罚技术员1000元/次。
7、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9、队领导必须认真召开班前会和每周一次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100元。
10、队负责人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与本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专题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
11、队管理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2、安排到本队实习期未满的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师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否则罚队长100元/次。
四、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生产科及安检科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按处罚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在当班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防科和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重大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检科和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
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检科和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款2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三违"行为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
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事故的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处罚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造成丢失的,按矿《火工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事故的,按照《处罚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对无保险绳、无绳辅、无插销、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造成事故的,按照《处罚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井口检身员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电子用品等违禁物品或职工酒后入井的,一人次罚井口检身工100元。
13、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20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主办:
安检科2012年3月27日印发
校对:
徐艳秋共印30份(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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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龟字 41 安全生产 责任 追究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