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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天上星
法学概论总复习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同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律的本质包括:
1、法律的阶级性2、法律的社会性3、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
1、法律规范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的结构都由:
1、适用条件: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那一部分。
2、行为准则:
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的那一部分。
3、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蒋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范的分类:
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分为:
禁止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必烦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可分为:
确定性规范: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准用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法律原则:
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可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
公理性原则:
是来自自然和社会生活中的、得到公认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
是来自国家政策的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法律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1.存在的时间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施方法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度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2、法律编篡:
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废止等工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概念:
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惯彻和实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解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法律事实包括两类:
1、事件,2、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法制是国家的法律与国家制度的简称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
A、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B、社会主义法制和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C、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因为:
A、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的法制。
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各,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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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
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在于:
1、固有的属性不同,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方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宪法
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而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制定了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1918年,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诞生。
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对宪法四次修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使合作的基本方针。
政权组织形式含义:
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市辖区、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地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包括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别行政区也是我国的一种行政区域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社会生活分为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方面三个代表包括:
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人民的根本利益。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范围是广泛的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
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包括: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包括: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构概念: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
6.国家检察机关。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精简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此次修宪,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修改,一是改“发布戒严令”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自身的保障。
A、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B、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C、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公务员制度: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必烦符合以下要求:
1、必烦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是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烦符合法定的程度。
4、必烦符合法定的形式。
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可能把行政立法分为
职权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行政许可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能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
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地主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间接强制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行政复议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进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专门职能监督它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民法(***注意本章出案例题)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凡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均属我国公民。
我国公民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
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只要行为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成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诺成法律行为。
某种民事关系的成产,不仅要有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物的交付,便属于要物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双方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对世权、是一种排他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知识产权:
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具有专有性(或独占性、排他性)。
3.具有地域性;4.具有时间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就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说,其保护期不受限
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即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不采用“发明在先”原则。
我国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为10年。
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能延长,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要约承诺
保证有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共同保证之分
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虽可由当事人自方约定,但不是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质权又称质押,抵押不转移占有
不当得利的得利予以返还。
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无条件的管理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三项:
1.一为符合一夫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宝婚龄。
禁止结婚的情况:
1.许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我国还禁止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因而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扶养的继子女之间,均不得结婚。
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前,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效的遗嘱必从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为,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工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遗产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嘱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第七章商法
商法的概念:
又称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但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一般依法由子公司自己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2.股江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
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
3.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50万,商品零售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5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出资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募集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权力机构
股东会
股东大会
股东会
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监事会
不得小于3人,股东少和规模小的公司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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