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市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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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市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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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市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模板
附件
2017年度**市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一: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一)保护耕地(12分)
1.耕地保
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6分)
(1)耕地保有量
3.0
3.0
2017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3分;少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不得分。
县国土
资源局
县农业局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3.0
3.0
按时、保质完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汇交成果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复核的,得3分;逾期未交或汇交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3)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2.0
1.0
(1)编制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县农业局
县国土资源局
0.8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
0.2
在评分标准
(2)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一)保护耕地(12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4)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2.0
0.6
(1)编制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县农业局
县国土资源局
0.7
(2)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0.5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0.2
(3)监测点资料档案完整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0.5
(4)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2分)
(5)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别)
2.0
2.0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1.8分;等级提高的,得2分;等级降低的,在1.8分基础上扣分,每降低0.1个等级,扣0.6分,扣完为止。
县农业局
县国土
资源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3分)
(6)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3.0
1.5
(1)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低于90%不得分。
县农业局
县农机站
1.5
(2)水稻机械化作业面积(机耕、机插、机收)达到当年市级下达发展指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3分)
(7)粮食种植面积
1.8
1.8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1.8分;低于前5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6分,扣完为止;低于前5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县统计局县农业局
国家统计局
上杭调查队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3分)
(8)粮食总产量
1.2
1.2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1.2分;低于前5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3分,扣完为止;低于前10年或5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县统计局县农业局
国家统计局
上杭调查队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4分)
(9)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4.0
2.0
除上级财政资金外,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对不是产粮大县的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县农业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水利局
2.0
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协调机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及时落实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面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7.高标准
农田建设
(4分)
(10)高标准农田建设
4.0
4.0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共同形成的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国家五部委文件正式出台前,暂按《关于印发〈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局发〔2017〕14号)执行;国家五部委文件正式出台后,则按新文件执行)。
县国土
资源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局
县农开办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11)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0.9
0.4
(1)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县水利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国土资源局
0.2
(2)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0.2分,否则不得分。
0.3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12)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
0.9
0.6
(1)出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金融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等政策,保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稳定增加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0.3
(2)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13)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
1.2
0.2
(1)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0.4
(2)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0.3
(3)按要求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年度项目目标任务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0.3
(4)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17〕20号)要求,按时上报县级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得0.3分,否则不得分。
(14)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0
1.0
根据《福建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县水利局
县物价局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二: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5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1分)
(15)本级财政从本级预算足额安排配套粮食补贴
0.5
0.5
除市级以上财政支持外,县级财政是否安排粮食生产扶持资金,有安排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1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出台补贴发放制度办法
0.5
0.5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17)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数量
0.6
0.6
除上级财政支持外,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培育扶持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政资金保持增长,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县农业局
县财政局
(18)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
0.4
0.4
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培育对象满意度超过80%,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四)抓好粮食收购(3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2分)
(19)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
2.0
1.0
(1)合理规划收购网点,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县粮食局
县农业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物价局
农发行**县支行
0.5
(2)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四)抓好粮食收购(3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2分)
(19)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
0.2
(3)建立与铁路、交通等部门协作机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农业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物价局
农发行**县支行
0.3
(4)对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收“转圈粮”“人情粮”等扰乱收购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四)抓好粮食收购(3分)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20)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
1.0
0.25
(1)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未有效落实,或出现风险贷款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
县粮食局
农发行**县支行
0.25
(2)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保证、抵质押担保,有条件地区建立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0.5
(3)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三: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8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21)优化粮食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
4.0
4.0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县发改局
(粮食局)
县财政局
(1)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未按要求及时转发投资计划,扣0.5分;未按要求及时通过重大项目库(同时向市粮食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扣0.5分。
(2)对于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拆旧建新补助和省、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未按期完成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承诺完工但未按时完成的按项目占比扣分,最多扣2分;对照应建匹配仓容本年度仍没有全面开工的,扣2分。
县粮食局
(3)对在本年度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4)发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县发改局
(粮食局)
县财政局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22)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2.0
1.0
(1)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筹足资金安排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及运营维护等,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行业信息化需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对于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县(市、区),未按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扣0.2分;未按期完成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任务的,扣0.3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县财政局县粮食局
0.5
(2)对近三年有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的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县(市、区):
投资到位比例达到规划资金85%(含)以上的,得0.5分;达到60%(含)-85%的,得0.3分;60%以下的,不得分。
0.5
形象进度完成较好(85%及以上)的,得0.5分;完成一般的(60%-85%),得0.3分;完成较差的(60%以下),不得分。
(23)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节粮减损
1.0
0.5
(1)积极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有明显成效,形成典型经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0.5
(2)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分)
(24)贯彻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满足粮油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
2.0
1.2
(1)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备案报告和备案单位汇总表上报市粮食局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0.8
(2)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以及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拆迁按规定报市粮食局审批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9分)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25)落实地方储备粮油(含成品粮油)规模,加强日常管理
5.0
2.0
(1)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数量达到国家、省、市核定规模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1.0
(2)地方成品粮油储备按计划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3)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并严格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4)地方储备粮按规定及时轮换到位的,得1分,年度轮换数量未完成或轮换超时的不得分。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
轮换补贴
(4分)
(26)制定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并落实资金来源
4.0
2.0
(1)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补贴管理办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县财政局
县粮食局
农发行**县支行
2.0
(2)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四: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9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5分)
(27)健全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守住粮食供应底线
8.0
3.0
(1)合理组织调度粮源,不出现脱销断档,不出现区域性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1.0
(2)对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3)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4)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县(市、区)级培训和演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5)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县(市、区)级培训和演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6)引导和推进“放心粮油”建设或管理有具体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5分)
(28)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2.0
1.0
(1)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1.0
(2)通过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等方式,为产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政府或部门间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9)完成军粮供应任务
1.5
0.6
(1)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0.4
(2)建立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联席工作机制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0.5
(3)按《福建省军粮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军粮统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合格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3项均不得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倒扣1.5分。
(30)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
3.5
2.0
(1)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0.5
(2)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开展产后服务及商品粮交易,组织产区种粮农民、购销企业与销区用粮企业对接,促进产销衔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0
(3)地方储备粮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7分)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
(3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1.0
0.5
(1)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物价局
农发行**县支行
0.5
(2)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试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2)依法履职,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0
1.0
(1)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库存消化”问题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0.5
(2)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0.5
(3)及时查处通报违反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案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3)国家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无重大隐患,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
4.0
2.0
(1)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开展库存检查,认真宣传贯彻“一规定两守则”,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
(2)开展粮食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及统计制度等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和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等问题(中央、省级、市级储备粮除外),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4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4分)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4分)
(34)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
4.0
1.0
(1)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开展统计培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统计局
县物价局
2.0
(2)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报送年度统计报告,提供统计分析材料和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材料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0
(3)指导督促市级粮食市场监测点通过网络直报市场价格等信息,信息真实准确,通过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35)培育骨干国有粮食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增强粮食市场化经营能力
1.5
0.2
(1)建立健全“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一体化网络,确保一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资产、财务、信用状况较好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的,得0.2分。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0.3
支持和配合上级培育跨区域集团化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0.2
(2)对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有安排部署的,得0.2分。
0.1
开展董事会建设试点的,得0.1分。
0.2
有成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0.1
(3)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0.1分。
0.1
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的,得0.1分。
0.1
取得成效的,得0.1分。
0.2
培育跨区域、多元化、规模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有成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36)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0.5
0.5
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37)积极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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