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品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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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品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26020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流程图
2、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需向河南辖区内各地检验检疫局、各办事处提交资料。
(2)受理
受理岗位职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时限:
自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
①资料核查
河南检验检疫局职责:
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卫〔2015〕269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
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风险评估
河南检验检疫局职责: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
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
实。
时限:
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
式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
代理人所需时间,原则上专家资料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境内现场评估不超过2个月,实验室检测时间视检测项目和
方法而定,不宜超过2个月,境外现场评估启动不超过6个
月。
(4)决定
河南检验检疫局职责:
根据对申请材料书面检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河南检验检疫
局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
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证书送达
证书送达岗位职责:
确保决定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系统查看和打印电子行政决定文书或由各地检验检疫局、各办事处当面送达行政决定文书。
时限:
电子行政决定文书在作出决定后可以随时查看和
打印;确需书面文书,提前联系当地检验检疫局、各办事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当面送达。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审查环节
(1)受理
受理部门:
河南辖区内各地检验检疫局、各办事处。
责任人:
受理岗位
职责和权限:
受理岗位负责现场或审批系统中接收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内容: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审查方式:
书面审核。
审查结论确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程序: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如申请人当面提交资料,受理岗位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申请人在审批系统提交资料的,受理岗位应当在资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各地检验检疫局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审查时限:
5个工作日。
相关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
审查部门:
河南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审查岗位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审查人员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
理规定内容和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
对申请人申请审批单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
审查内容:
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
及是否符合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是否开
展风险评估,确需开展风险评估的,按总局文件规定组建风
险评估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
审查方式:
文字审查和风险评估。
审查结论确定:
上报材料完整、规范,提出符合许可条
件的审查意见;评估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
查意见。
审查程序:
对受理岗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建议,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
予许可的建议。
确如有必要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
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规
定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
准,对被审查单位实施评估。
风险评估中专家组提出不符合
出入境要求且无法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可以整改的,
应监督限时整改情况。
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成。
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审查
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包括申请单位不合格项目整改时
间)。
原则上专家资料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境内现场评
估不超过2个月,实验室检测时间视检测项目和方法而定,
不宜超过2个月,境外现场评估启动不超过6个月。
相关文书:
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风险评估时)、实验室检测报告(开展实验室检测时)
(3)决定
决定机构:
河南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决定机构分管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对审查机构根据审查材料、风险评估作出
的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论进行决定。
审查内容:
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
规定。
审查方式:
书面审核。
审查结论确定:
批准或不批准。
审查程序:
决定机构分管负责人收到审查部门的审核意
见,确定批准、不批准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时间不纳入法定办结
时限。
相关文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
疫审批单、不予许可决定书。
2、审查人员。
包括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和决定人员。
3、经办要求。
表1受理人员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材料受理
审查局
(办事处)
各地检验检疫局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责任人
受理岗位
职责和权限
1、受理岗位负责现场或审批系统中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申请事项依法是否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
2、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与提供的资质证
书、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方式
书面审核
审查程序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
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如申请人当面提交资料,受理岗位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申请人在审批系统提交资料的,受理岗位应当在资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审查结论确定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期限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如申请人当面提交资料,受理岗位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注意事项及不
当行为应承担
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
以备查询。
2、须在《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对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的申请
故意不予受理的;
(2)未按要求对外依法公示材料的;
(3)在受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
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2、对违反《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2审查人员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材料审查
审查局
河南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审查岗位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审查人员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内容和要求对申请人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对申请人申请审批单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2、书面审核是否符合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3、确定是否开展风险评估,确需开展得按规定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开展
风险评估。
审查方式
书面审核、风险评估
审查程序
1、对受理岗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准予许可
的建议,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
2、确有必要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规定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被审查单位实施评估。
3、风险评估中专家提出不符合出入境要求且无法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意
见;可以整改的,应监督限时整改情况。
审查结论确定
上报材料完整、规范,提出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评估结论不合格,
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家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时间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但须
尽快开展。
原则上专家资料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境内现场评估不超过
2个月,实验室检测时间视检测项目和方法而定,不宜超过2个月,境外现
场评估启动不超过6个月。
相关文书
1、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风险评估时)
2、实验室检测报告(开展实验室检测时)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
以备查询。
2、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对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的申请
故意不予许可的;
(2)以风险评估等理由拖延审查时间的;
(3)未依法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2、对违反《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表3决定人员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批决定
审查局
河南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决定机构分管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对审查机构根据审查材料、风险评估作出的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论进行决
定。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查方式
书面审核。
审查程序
决定机构分管负责人收到审查部门的审核意见,确定批准、不批准意见,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审查结论确定
批准或不批准。
审查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
验室检测时间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
相关文书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3、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
以备查询。
2、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对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的申请
故意不予许可的;
(2)以风险评估等理由拖延审查时间的;
(3)未依法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2、对违反《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查方式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审查方式包括:
书面审查和风
险评估。
1、书面审查
(1)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人的所有书面材料审查。
(2)法定审查内容:
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审查申报产品的风险等级,及各个环节是否具有相应的生物风险控制能力。
(3)审查评判依据: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
定》。
(4)审查程序:
通过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许可电子审批系统提出审查意见。
(5)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
(6)责任人员:
河南检验检疫局许可部门负责人员。
(7)审查意见:
批准或不批准。
(8)收费:
不收费。
2、风险评估
(1)适用情形:
适用于审核过程中经审查人员初步判定申报产品风险未知或申请单位风险控制能力未知,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2)法定审查内容:
由专家组确定申报产品的生物风险
等级,及申请单位和最终使用单位的风险控制能力是否满足
要求;由专家组确定风险评估的方式。
(3)工作依据: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4)工作程序:
确有必要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
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特殊物品风险评
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中选取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数
为奇数,其中系统外的专家应不少于60%,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被审查单位实施评估,得出风险评
估结论。
(5)工作时限:
专家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
等时间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但须尽快开展。
原则上专家资
料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境内现场评估不超过2个月,
实验室检测时间视检测项目和方法而定,不宜超过2个月,
境外现场评估启动不超过6个月。
(6)责任人员:
审查组长。
(7)核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
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
应限时整改。
(8)收费:
不收费。
(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评估,按实际
所需由被检测或评估单位支付。
)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监督检查部门
河南检验检疫局卫生处
(二)工作权限、岗位职责
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总局160号令)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决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投诉举报
1、途径
投诉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或
其他部门转办等。
2、范围
对于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许可过程中违反出入境特殊物
品卫生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①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
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2)不符合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的情形管理机关不予受
理。
4、受理程序
在接收投诉举报材料后,应予登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
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责成各地检验检疫局依法办理。
5、办理程序
卫生处在接到XX批转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6、结果处理
对投诉、举报的情况调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国
家质检总局;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答复举报人。
7、处理时限
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复杂的事件可以延长30日。
8、延期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署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
查取证困难的;(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四)其他
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
四、相关责任
各地检验检疫局、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许可工作,具体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予受理的;
2、未按要求对外依法公示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6、依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对违反《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
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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