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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及其职能分工下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及其职能分工(下)
时立荣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二0一五年二月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及特点
现在大家看一下,我们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我们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我在前半部分所讲的是世界各国学界通行的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特点的一些认同和总结。
由于非营利组织它的范围非常广泛,种类非常多,再加上各个国家,它的政治制度、文化和经济发展程度都有不同。
所以各个国家在对非营利组织性质和分类上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这种差别在我们国家体现为,非营利组织中是存在着所谓的官办社团GONGO,既具有具有官民二重性这样的组织,这样的组织一般它的政治性都是比较强。
我们看一下,我们国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分类,我们把非营利组织按照互惠的会员制,和非互惠性的非会员制进行了两大类分类。
在会员制的组织中,包括社会团体,所有的学会、协会、同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志愿者组织等等,都属于社会团体。
那么经济类型的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经济方面的团体和协会,我们把它也分为一类。
第三类非会员制组织里面包括基金会,基金会在我们国家分为公用基金会和非公用基金会这两种类型。
非会员制组织中还包括各种实体性的公共服务机构,比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保健所、图书馆、社工事务所等等,这些是实体性的公共服务机构。
这四种类型,前三种社会团体、经济团体和基金会在我们国家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统统称为社团,它归属于民政部门管理。
实体性的公共服务机构,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体系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于民政也归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加大社会服务,加大对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建设与支持,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有了迅速的发展,也是政府对整个社会领域里边的一个推动和促进作用。
还有一类非营利组织,我们看它属于未登记或转登记的团体。
你比如说一些社区的非正式团体。
校内、高校内的有了学生的一些社团,你比如说高校中的学生社团,它是在属于团委下边的这样的一些社团,它是未登记社团,但是也是允许存在的,社区里面的许多非正式团体,也就是说兴趣团体,好多好多这种兴趣团体,文艺、体育、互助、等等它也属于未登记或转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之内。
这样的群体在整个社区里面还是非常非常多的。
另一个在我们国家还有一类也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就是我们把它们叫做人民团体。
这个是我们特有的,这个人民团体比如说工会、青年团,妇联、科协、作协、文联、残联等等,它也是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的组织。
但是它们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叫做人民团体。
这类团体的管理是按照以下的情况进行管理的。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它不进行社团登记,也就是说它们可以不进行社团登记。
还有一类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免予登记的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团体。
民政部特殊批准的四类机构可以直接登记。
那么民政部一般管理的机构,仍然实行双重登记管理,这是我们从管理的角度来看。
我们看看不登记,可以不登记的人民团体有哪些,不登记的有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会、共青团、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这是人民团体。
在这个社会团体里面,可以免予登记的是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作家协会,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这样的社会团体。
特殊的批准的四类机构是我们新的政策的一个规定。
这四类团体是行业协会、商会类。
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如果现在要登记这四类的社会组织,您得可以直接登记。
这个直接登记对应的是过去管理体系中,首先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我们把它叫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批准举荐下,再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我们把这个叫做双重管理体制,也叫做双头管理。
过去我们一直对民政部所管辖的社团和民非进行双重管理。
那么现在直接登记的是行业协会、商业协会。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这样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不找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挂靠。
双头管理有一些政治类和宗教类的等其它组织,宗教有宗教色彩的,这样的其它这个织是可以仍然实行双头管理,这种双重登记制度。
以上就是我们国家关于社会非营利组织它的一种分类,还有管理的一些情况。
(三)社会服务机构
下面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使大家更加理解社会非营利组织。
其实这个社会非营利组织它会在我们身边有很多,社会服务机构它是一个实体性的非营利组织,这种社会服务机构,它一般注册为民非,它主要的就是直接提供服务。
那么它的服务对象可以说面向所有的成员和群体,儿童、青少年、老人,特殊需要的人士、妇女、家庭、社区团体等等。
当需要支持的时候由这样的服务机构来提供职业化的和专业化的福利服务。
去帮助它们去解决问题,这个就是社会服务机构它的含义。
1、社会服务机构性质
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第一个它首先是通常都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在这里我不把非营利性继续解释了。
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一点,由于在目前情况下,有一些社会服务组织,它是在工商部门去登记的,它是社会服务组织,它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在我们国家也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
那么第二个,这样的社会服务机构,一般都提供的是福利性的服务。
把从政府企业和社会收取来的各种资源集中起来,直接落实到服务对象的身上。
比如说养老院、比如说幼儿园、比如说精神康复机构等等。
第三个就是它的实体性,有场所、有投资、有规模、有目标。
服务对象清晰、明确、日常化、结构紧密。
2、社会服务机构特征
社会服务机构,它有以下几种特征,从宗旨目标上来看,那么它是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的,服务于社会的这样的一个组织,但是它们的公益性程度和福利性程度也是有所不同的。
第二点从任务上来看,社会服务机构它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人。
那么社会服务机构,它的素材是人,它的原材料也是人,产品也是人,就是人对人的服务,就是人类改造的机构。
我们看它的第三个特点,它的就是说社会服务机构,它的资金不完全依赖于服务对象。
广泛的主体,都可以给它进行资金、物质上的一些帮助和支持。
它是委托代理公安集中的第三方。
现在来讲社会服务机构,它们越来越强调自己的专业性。
在服务过程中,强调专业性,因为在社会服务机构里,一般的工资都比较低,通过提升专业化,专门的管理、专业化的服务,可以提升服务的效率、品质和质量。
同时也能提升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技术水平,比如说我们去做得个案工作,需要个案技术服务,管理专业的养老院、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它都需要这种专业的管理去维护这种专业关系。
比如它这里面的督导制度等等。
社会服务机构,它有一个特点,由于它是非营利性的目标,就是它追求的是社会性的目标,所以在社会服务机构里,它的服务效果一般不容易量化、策划,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具备这样的一种特点,但是它肯定是有社会效果的,但是它不容易量化。
既然这样,一般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对非营利组织的测量与评价都会通过口碑和信誉去进行测量。
3、社会服务机构功能
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它所具备的功能就是服务功能,经济调节功能,还有实践公民福利权利这样的一种政治功能,还有价值倡导功能,它体现的是文化和朴实价值观。
4、社会服务机构类型
在我们国家社会服务机构有以下一些类型分类。
第一类,我们把它依据它的功能形态,分为院舍照顾型,社区照顾型,和社会服务机构,还有支持型服务机构。
院舍型照顾机构,比如说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等。
那么社区照顾机构,老人之家、青少年之家,日间护理中心等等。
那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社会福利项目的执行、研究、任务的完成、危机关系的介入,和促进整个社区发展和促进整个政策的一种变化。
支持服务机构是指不直接提供服务,但是它对这些服务机构去进行服务评估、咨询、培训能力建设孵化等等这样的机构,我们把它分为四类,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里面依据和政府的关系,我们也分为四类。
一类是公办、公营的服务机构,一类是公办、民营的服务机构。
第三类是民办、公住的服务机构,第四个就是社会办,村民间民办的这样的服务机构。
根据服务对象,我们可以分为特定性的服务机构,和互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还有普惠型的社会服务机构。
这是在我们国家,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类型中的一部分,给大家做一个大体的介绍,以使大家更好的理解非营利组织。
关于谁可以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或者是非营利组织在这个机构里谁可以举办?
政府可以办,免登记和群团组织都可以办。
事业单位也可以办,民间也可以办,也就是说它的举办主体是多元的,企业也可以办,实际上这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理解。
理解了非营利组织,我们就知道在我们说的狭义的社会领域,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和社会之间应当有什么样的职能分工和定位。
三、政府和社会的职能分工
了解了非营利组织的情况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政府和社会的职能分工问题,我会讲到政府同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关系,政府的基本职能和社会的基本职能,这两个基本职能基本上都是在政府在整个社会管理,在社会领域里边,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它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能。
关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有两种说法。
我们在前面讲了关于失灵说和协同说,协调、互补、共生,这样的一种关系。
我们再看看这些关系在具体的理论解释上,是有两种说法。
第三部分,我们在掌握了社会结构和作为社会领域的组织载体,非营利组织的一些基本常识之后,来看一看政府和社会的职能分工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会涉及到三个部分,一个是政府同社会的关系,第二个我们要了解一下,政府在社会领域里边它的基本职能,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领域它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一)、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1.排挤说与协同说
关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存在着两种说法,一类是排挤说,一类是协同说。
排挤说是一种消极的说法,协同说是一种积极的说法。
在排挤说和协同说之间,始终是进行着一种斗争和纠结。
消极说它依据的理论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积极说依据的理论就是互补共生这种功能性的偶合。
关于偏消极的排挤说,它认为政府对社会组织,对整个社会它的功能是互相的。
他们认为政府正式的科层组织的扩大,排挤了非正式网络,也就是说排挤了社会性的组织存在。
但是政府作为科层制的这种组织,又没有办法提供像前面讲到的非营利组织,那样的价值和功能。
也有很多人是持这样的排挤说,认为社团在本质上就是要同政府进行抗衡的,这是从矛盾冲突的角度去看社会政府之间的一种关系。
排挤说在现实中的一种落实,我们就回到,排挤说是政府和社团都会存在着这样的排挤。
作为政府来讲,它会把在这种排挤冲突矛盾的情况下,政府会把社会组织完全内化。
政府体制内去办社会组织,这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从计划经济传承而来的特点。
所谓政府内化了社会组织。
所以我们现在更加提出的是政企分开,要把社会的功能还给社会,要把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再按照市场的经济的体制的这样的一种社会需求,发挥各自组织的优势和互补作用。
造成的特点,按照排挤说,政府的做法,就是会造成政社不分,也会造成政府失灵。
社会组织,它也是强调这种排挤说,这种对抗性。
这类的社会组织,它要求完全的自由化。
它要完全去政府化,完全脱离党的领导,要政府完全放权,所以排挤说就会在政府和社会团体在这种非营利的组织之间,形成这样的一种互相排斥的态势。
协同说,它是强调二者之间的互补作用。
这种互补作用,它第一承认非营利组织,能够弥补政府行为上的不足。
为什么是这样呢?
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与政府的某些机能是有替代性的,这种替代性特别能够体现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国民基本生活权益方面,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完全能够达成一致的目的,和一致的行动,所以我们看现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把政府要求政府自己要把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拿出来交给社会,由社会去承担。
就是指在这些面,它的某些机能是一致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他们可以达成一致合作的这样一种行动。
协同说还认为非营利组织能够在它特定的活动的领域内,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社会组织。
所以它能够越来越成为政府或国际组织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我们再看一下协同说的方面,协同说里面政府是怎么做的?
政府它对非营利组织的这种支持。
第一个就是由于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在机能上,它们之间是有互补性的,政府就有责任对非营利组织提供支持,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又同时促进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何乐而不为呢?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它从立法上和税收上都给予非营利组织很多的优惠政策,并且鼓励它支持它的发展,政府可以直接资助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那么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个区别,就是政府把非营利组织内化在自己的内部,使其丧失独立性这个是不好的。
我们说政府并不是说,并不要因为要把组织外化出去,而放弃对它的支持。
相反,正是因为外化出去,政府才要更多给予它的支持。
我们看在这种情形下,两者主体都是一种独立的主体,有独立的决策权和处理事物的这种权力。
而不是完全由政府包办代替所有的社会组织,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和拥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差别。
那说不要政府,并不是说对立,而是说政府依然能支持,但是支持的方式是各自独立的,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完全内化在政府组织中,造成志愿的失灵和政府的失灵。
协同说强调的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是存在着持续加强的这样一种关系。
他们之间的联合协作,就是要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这是社会治理这种理念它本身在主题方面,应有之义。
协同说,它的重点强调了二者共同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变迁这样的一个作用,体现在对社会的文化价值,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对社会资源的挖掘力量的贡献,还有对公民内在的社会责任感的激发。
2.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总体关系性质:
协同化
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总体关系、性质,就这个问题来看,是一个协同化的关系。
协同化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制度方面来看制度关系,和一个现实关系,这两个方面。
这两个方面来看制度关系我们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一直到现在已经把二十字的协同方针,提了出来,也就是政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这是我们大的制度前提和制度保障。
这是中国社会治理的特点。
在现实关系中,社会组织,社会上的非营利组织,社会领域中的非营利组织,它需要一个自我定位和努力获得政府的认同,那么才能够承接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的社会职能。
我们具备了制度关系,我们在现实关系上也要努力,这是我们国家政府和社会总体关系的性质呈现出协同化发展,这样的一种情况。
3.承认机制是协同关系形成的转换机制和制度前提
在协同化这样一种性质之下,什么能够加强制度关系和现实关系的连接,我们讲是承认机制,所以承认机制是协同关系形成的转换机制和制度前提。
关于承认机制,我们会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形式的承认,第二种是实质性的承认。
在实质性的承认,这点上授权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政府的授权是最重要的、核心的一步。
对于社会组织仅仅有形式上的承认,法律制度上一般性的承认,还不可以。
那么要转换成实质的承认。
这样才能够达到真正的承认机制的实际运转。
社会组织或者是社会应当一直为实质性的承认作出自己的努力。
承认机制能够达成二者之间的信任和授权,进行制度化的互惠性规范的这种建立,社会组织,网络的良性运行都要靠这种承认机制,进行信任、授权、互惠规范发展是这样一种情况。
我们说这种协同关系是由于它的互补的功能存在着这种互补的功能和需要产生的,这并不意味着协同关系就是理所当然存在的,或者理所当然就产生的。
4.建立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协同关系
如果要形成协同的关系,必须双方都要付出成本,付出主观的努力去维护才能促进这种承认机制的真正的运转。
如何建立政府和社会之间协同关系呢?
至于社会组织来讲,社会组织要提升自己的能力。
作出让政府承认的事情,向政府官员去宣讲社会组织所做得工作,这也叫社会动员。
那么社会动员是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做协调关系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另一个就是在目标一致、任务一致的领域,做一些事情,什么事情呢?
是帮助政府做事情,它可以直接得到政府的实质性的承认。
比如说汶川地震的时候,许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机构在地震灾区对灾民进行积极的服务和帮助。
直接就获得了政府的认可,政府不仅给他支持,给他合法性,也给他很多发展的机会,他们这些组织和当地政府都建立了良好的协同互动关系,那么对于政府来说,要为协同关系的实现去真正的做出行动,就包括把合法性的职能真正转让出去。
要承认社会组织的地位,要政府归还社会组织应当独立承担的社会的全能,那么他可以做到自我管理和服务传递。
第二个政府要提供合理性的资源支持,购买服务,合作完成规定的任务。
人才的培养、服务领域的让度等等,还有对于政府来讲,从制度和法律、法规方面要建立起互惠性的规范。
这种互惠性的规范,包括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法律、法规的建立审定,这些法律法规要合理,要有利于组织的发展,同时守法,而不是通过法律、法规去限制组织的生成和发展。
那么监督、监管审查制度,把它做完善,这些都是政府真正的要和社会非营利组织去做协同所要做出的,为了承认的这样机制的形成的一种转换。
只有这种承认机制的形式和实质的统一性真正的转换,才能达到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
5.政府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型
我们来看一下政府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型。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是存在着以下几种模式的。
我们把模式和功能做一个分类,我们看到第一是政府的支配模式。
政府支配模式,我们看资金的筹措来源于政府,服务配送来源于政府,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或纯粹的有高度的福利机构。
高度的福利机构,公益性福利程度最强的机构,会出现的一种模式,我们把这个叫做政府支配模式。
第二个,二者之间会出现双重模式,那就是说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可以筹措资金,去支持组织的运行,在服务的提供和配送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也是同时两者都可以去提供这样一种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叫做合作模式,就是资金的筹措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
那么服务陪送由非营利组织来承担,我们把它叫做合作模式。
第四种是非营利组织支配模式。
非营利组织支配模式,资金的筹措和服务配送都来源于非营利组织,目前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型里面,我们看更侧重于双重模式和合作模式。
双重模式它是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补充模式。
合作模式是非营利组织,它对政府职能的一种延展模式,这里面双重模式是指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共同提供公共物品。
但是他们分别在各自的领域独立的负责资金筹措、服务配送,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形式是非营利组织在这种双重模式下,非营利组织它常常服务于政府无法服务的对象,来补充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不足。
第二个是非营利组织常常提供政府没有能够提供的服务来补充政府的服务职能。
主要是和政府的服务领域、服务内容有所差别,合作模式中是指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出资非营利组织配送,也有两种形式。
合作模式有两种合作的方式,一种是合作买方的方式,合作买方的方式是非营利组织,它仅仅是以政府项目管理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拥有较少的对项目的处置权和跟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
在许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常常就出现这种情况。
由于政府购买方他所做的一切的规定,都是不能够动的。
那么他所给你配送的额度也是不能动的。
那么非营利组织只是执行,按照规定执行,不可能有独立灵活的处置它的这种权利,和跟政府和买方去讨价还价这样的一种能力。
第二个合作模式是属于合作伙伴式的,这种方式是非营利组织它在整个项目管理和服务中,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利和决策权利,在服务管理上它更有处理权。
它跟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可以有讨价还价这样的一种权力和空间。
这是合作模式的两种情况。
目前在我们国家就是这两种模式采纳,比较推崇这两种模式。
我们了解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模式之后,我们来看一下政府在整个社会领域里边它的一些基本职能。
(二)政府的基本职能
首先我们要谈一下政府它的基本职能。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会具备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代表国家去进行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的管理,政治职能包括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社会治安,界定和保护产权。
经济职能,指宏观调控、区域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管制、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文化职能,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能。
我们在下面谈到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能就是在社会领域里面职能的再分和再细化。
政府在履行社会职能方面的职责有哪些呢?
总体上来讲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政府要通过制订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管理。
提供普遍性的公共福利保障,以维护公共利益,这个目标的实现。
第二个政府要提供资金与管理者这样的一种功能。
把具体的服务提供这样的处理权交给社会。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策,政府的职责要制订相关的政策与法规,进行政策服务,第二个,政府要改革旧体制,创新社会管理,做好各级政府组织它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服务,而不是具体的直接的服务。
第三,政府要计划筹措资金做好对全社会的福利资源的供给。
第四,政府它的职责是要控制,这种控制有合法性的控制,有社会效益的控制,还有效率性的这样的一种控制。
第五个政府的职责。
监管,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通过审计、监督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
对非营利组织行为是否符合整个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否合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这个就是政府在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要做到这些点,主要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资源提供保障这种职能,监管职能。
比如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现在的政府机构改革,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依法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业协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在成立时,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引导他们依法开展活动。
政府报告中涉及到社会组织方面,我们看有职能转变、促进发展、激发活力、依法活动,这样的表述。
目前我们国家,在社会管理、社会建设方面,政府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点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就是做好管理服务,要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的转变。
在这个里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是关键。
政府的职能要从过去的经济优先、兼顾公平,转向由经济到社会的过渡,由经济到社会的过渡就要加大社会的关注力,就要加大有效的持续的社会动员的能力,提供政府无力单独承担的这种社会服务。
给社会组织,最终才能够实现由过去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第二个,政府要做到的是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多样化。
就是说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他们都要积极发挥作用,社会管理不可能单独依靠政府,紧紧依靠政府来完成,而在这里边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是政府的职责。
第三个方面,政府要考虑社会管理方式的手段的创新模式的创新,还有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层次的利益诉求。
第四、以法制手段去创新社会管理,包括立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法体系,有关社会组织立法和基层自治组织立法这些都是非常非常需要的。
也是我们现在急需的。
还有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完善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体系,随着政府放权与社会组织,职能外化,一些职能外化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也会出现纠纷,也会出现矛盾,所以立法方面的工作,不管是促进社会组织本身发展的立法,还是解决行政纠纷政府和非政府以外的组织的纠纷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社会的职能
1.社会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基本职能
我们再看一下社会的职能,在这个里面我们重点谈一下,社会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基本职能。
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为提供服务传递职能,人类的价值倡导者,第三个是社会资源整合的职能。
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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