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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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程英,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1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程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上诉人程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程英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在警官的关心帮助和教育下,通过学习认真学习法律和思想道德教育下,其能深刻的认识到其犯下的罪行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痛恨自己犯下的罪行,对法院的判决心服口服,认罪服法。
”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7年思想考试94分;技术考试97分;安全考试96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7年1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炼胶车间从事打磨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程英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朱恩粉,女,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恩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异,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并且每月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今后。
该犯会一如既往的踏实改造,端正态度,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早日回归家园。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7年度考试:
思想:
75分,安全88分,技术82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缝纫,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生产完成22680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恩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恩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朱恩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苏琴,女,1977年8月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涉案扣押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贵F66035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
对涉案扣押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贵F66035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三、上诉人苏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也不断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自己也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才能早日回归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7年度政治考分:
94分,安全考分96分,技术考分95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6年4月起在七监区一分监区电子元件车间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7年3月至2018年32月分监区转产。
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干警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态度端正,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苏琴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朱福端,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朱福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
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上诉人朱福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也不断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只有认罪悔罪,踏实改造,用劳动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垢,争取减刑,才能早日回归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7年度政治考分:
97分,安全考分90分,技术考分100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一分监区电子元件车间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福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福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朱福端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李本平,女,1976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本平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7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本平于判决生效10日后赔偿原告张政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6049.34元;赔偿张家福、王运朴为治疗安葬张政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19562.06元;案件受理费5710元;鉴定费910元。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也不断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伤害,自己也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认罪悔罪,踏实改造,用劳动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垢,争取减刑,才能早日回归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7年度政治考分:
95分,安全考分90分,技术考分90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干警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李本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金丽,女,1981年7月22日生,仫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金丽限制减刑。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培秀、周绍星、周绍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维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项,即:
被告人金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培秀、周绍星、周绍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对被告人金丽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拒不服从法院判决,一直在为自己的罪行进行上诉。
入监之初,该犯因不认罪服判,不能调节自身适应狱内生活,经常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后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现该犯基本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合格。
2017年度政治考试:
道德:
90分,安全:
90分,技术:
85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八监区五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在劳动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较为积极。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金丽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谢志莲,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志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母达仙、肖德均、肖德海、肖德敏经济损失人民币62888.01元(含已支付的30000元),由被告人谢志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树经济损失人民币71056.37元(含已支付的3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深深痛恨自己犯下的罪行,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7年法治考试80分;时事考试100分;道德考试100分;技术考试82分;安全考试95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6年7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合后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志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附:
罪犯谢志莲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刘丽杰,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尚志市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丽杰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
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上诉人刘丽杰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刘丽杰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深深痛恨自己犯下的罪行,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7年政治考试96分;技术考试100分;安全考试98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6年8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套楦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为无期徒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丽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丽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罪犯刘丽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叶琴凤,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普定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琴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存放于普定县公安局的被告人叶琴凤用于作案的贵GD5710号中华牌红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
维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主文第一项。
上诉人叶琴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与教育,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制度,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认识到贩卖毒品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极大伤害。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迟到、旷课。
2017年度到课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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