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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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划分:
1、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防终端的管理,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的综合管理,其职责为:
(1)、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井上、下摄像仪、调度台工业电视投影系统、LED屏幕等设施的管理;负责井上下主干信号电缆、支干信号电缆、电源电缆、工业电视光缆、监控分站主机、控制主机、隔爆兼本安型电源、电源继电器箱、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采区、一翼、总回风巷的风速、甲烷传感器及传感器信号电缆、接线盒的管理;具体负责为所使用单位相关传感器安装的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束管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火灾气体分析预报等工作。
(3)、负责建立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台帐、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季)报表等,并及时填报。
(4)、负责监测监控日报表、束管检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5)、负责按月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按季补充修改。
(6)、负责监督各使用单位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情况。
2、各使用单位负责为其服务的各类监测监控设施(甲烷、温度、一氧化碳、负压、水位、煤位、烟雾、设备开停、馈电状态、风筒开关等传感器、断电器及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接线盒)的安装与管理。
3、井上、下摄像仪、调度台工业电视投影系统、LED屏幕等设施由各使用单位配合安装、调试与维修。
4、企管科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软件及工控机的管理工作。
5、调度室负责监测监控中心站各类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6、机电科负责协调井下电源的接通和拆除以及提供符合规程要求的供电、断电条件,并配合通防科做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
7、通防科负责监测监控中心的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情况。
8、井下各施工单位必须爱护所负责卫生区范围内的监测监控设备,严禁私自改变设备的位置和状态。
9、与监测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的包机单位,在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管理、拆除等工作中,必须积极配合。
10、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好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关的业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参与监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等情况。
二、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要求:
1、所使用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备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计量许可证、MA标志准用证等相关证照。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6、为防止雷电通过安全监控系统引起井下瓦斯爆炸,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功能。
7、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三、安装、使用、维护的有关规定
(一)安装:
1、凡应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地点,在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分站、电源箱、断电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需要安装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书面申请,分送通防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
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提供信号电缆及设备,由使用单位领取设备后,进行现场安装,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及调试工作。
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4、拆除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时,必须与监测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
5、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设备、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6、模拟量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井下分站和电源,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厘米,或吊挂在巷道中。
7、系统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控制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规定,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
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
8、系统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控制电缆的接线必须牢固,密封良好,符合机电管理有关要求。
(二)调校与故障处理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在投入运行的最初2天内要进行一次调校,以后,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一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调试应使用标准气样,每个探头每次调试标校不低于3遍,调试、校正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校正、维护记录。
2、监测监控设备及仪器的调校包括:
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风电闭锁逻辑功能等。
3、风速传感器每10天调校一次,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每两周调校一次。
风速传感器应采用风速表进行校对,一氧化碳传感器应用一氧化碳标准气样校对,温度传感器应用温度计进行校对。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果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报告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
5、现场兼职瓦检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机电维护工等现场施工人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使用与维护
1、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并及时打印监测日报表等有关资料。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
2、通防科瓦斯检查员或安全监测工每天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同时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中心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在0.1%范围内,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以确保安全。
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1%,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5、使用单位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告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的配合下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6、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只许监测工、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或电钳工按规定进行移动。
其他人员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7、对井下监测分站、电源继电箱、传感器、断电器、电缆等由为其服务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电钳工负责保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8、使用监测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因瓦斯超限断电的,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四、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一)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设置有关规定:
⑴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T——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0%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5%CH4;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0%CH4。
⑵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T——进入被串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0.5%CH4;
瓦斯断电浓度:
T≥0.5%CH4;
断电范围: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⑶采煤机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掘进工作面设置有关规定:
⑴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T——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0%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5%CH4;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0%CH4。
⑵沿空掘进巷道还应在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T——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0%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0%CH4;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0%CH4。
⑶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1.0%CH4;T2≥1.0%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1.5%CH4;T2≥1.0%CH4;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0%CH4。
⑷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T——进入被串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0.5%CH4;
瓦斯断电浓度:
T≥0.5%CH4;
断电范围:
被串入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3.其它地点设置情况: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T——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0.5%CH4;
瓦斯断电浓度:
T≥0.5%CH4;
断电范围: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4、甲烷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中央的上方,距顶板不小于200mm的位置。
2、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3、开采自燃煤层时,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口10~15米处,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的位置。
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5、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6、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7、局部通风设风筒开合传感器,传感器距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00米。
8、矿井主要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系统、提升、压风、主要采掘工作面运行、水仓水位、煤仓煤位等设备应设置馈电状态、设备开停传感器。
(三)、采掘工作面安装的甲烷断电仪,当超过规定的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必须立即切断断电范围规定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如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生产。
五、技术资料管理:
1、监测监控中心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传感器对照表。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7)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监控设备布置图、网络结构图。
(9)有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2、监测监控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3、监测监控中心必须绘制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图上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按季度绘制并按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六、设备的移交与验收:
1、新安装的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经通防科组织,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使用单位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2、工程结束或因现场条件变化,更换工作地点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移交或拆除申请,通防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使用单位、接收单位进行现场移交或拆除等工作。
3、对于拆除的监测监控设备等必须及时交给监测监控中心统一管理。
4、监测监控中心对交回的设备,要逐台件进行外观及性能检查,对不完好的设备要查清原因,汇报通防科,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七、其他:
1、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设备、材料必须实行计划管理,监测监控中心每月根据生产计划,结合现场工作实际提报材料计划,报通防科。
2、加强监测监控设备的证照管理,对于领取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证照、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收集齐全,逐台件存档。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设备、仪器仪表的周期检定计划和调校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4、监测监控设备的备用数量必须充足,以满足现场的使用,其备用量不得少于20%。
八、处罚:
1、使用过程中,监控分站、传感器、信号电缆等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或悬挂不标准,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各责任区范围内的监控设备如果出现丢失,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3、因安装使用不当,造成分站、电源、信号电缆、传感器损坏的,根据其损坏程度,对责任人进行不少于200元的罚款,造成设备报废的,按价赔偿,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理。
4、对私自改变监测监控设备位置或状态的责任人,每次给予不少于100元的罚款。
5、对于随意改变监测监控设备的接线、甩掉装置不用、改变装置的原参数或破坏装置的责任人除给予300元罚款外,报矿严肃处理。
6、对于在安装、调试、使用、拆除、改接线、移交等工作中,相关联电气设备的包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配合不到位的责任人,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处理。
7、各使用单位回撤的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及时上交监测监控中心,对上交不及时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对于不及时回撤监控设备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处理。
8、对于调试、校正、对照、试验不及时的责任人,每次给予200元罚款。
9、监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的,根据影响安全生产情况,给予从重处罚。
10、在管理过程中,若出现除以上规定罚款项目以外的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处理。
九、以上规定由通防科负责解释。
唐阳煤矿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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