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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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杜绝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到位。
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必须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
各采掘班组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矿安全监察股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装备。
二、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各水平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三、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安全装备布置图。
由矿主管通风技术员按月补充修改,每季向矿技术负责人交换一次图纸。
在矿调度室悬挂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通风网路图。
四、矿井通风和防尘设施及通风设备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五、“一通三防”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已的职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熟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六、通风部门,必须根据采掘进度和矿井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或调节风量的措施,以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风量。
七、通风部门,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写在记录牌上,每月将测风结果按要求填表报矿领导及矿技术负责人。
八、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
每班至少检查叁次,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日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检查手册必须经作业地点班组长签字,瓦斯日报表必须每天送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上级布置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进行。
九、瓦斯检查员检查发现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出现瓦斯超限时,应及时向通风部门负责人,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十、井下盲巷要及时打上栅栏或进行封闭,揭示警示牌,经常检查瓦斯涌出情况并记在通风设施检查记录牌上。
十一、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放炮洒水防尘。
打岩石炮眼必须坚持中心供水防尘,严禁干打眼。
主要装载点和转载点要有喷雾洒水装置。
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并将测定结果上报矿技术负责人。
对粉尘超限作业地点,要及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尘措施。
十二、建立防灭火制度。
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下井。
井下机电设备、设施按要求进行安装使用。
制订井下用火制度,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
十三、“一通三防”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要编制“一通三防”技措工程计划。
并按设计计划施工。
每月要有“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送矿技术负责人。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矿技术负责人制定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定期测风制度
一、测风工应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了解所需测风点所在的位置,并预定所测处的风速,以便选带不同的风表。
二、入井测风前要认真检查所需仪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
三、合理选择测风点的具体位置,准确量出其断面积。
四、测风工每月分上、中、下旬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一次。
五、上井后及时把测风结果计算出来,并把结果填写到各测风站的测风记录牌板上。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三、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
以免发生循环风。
3、井下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设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
必须装有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5、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6、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缝环必挂,接头必须反压边,若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
7、局扇机的安装必须放在铁架上或垫高离地面0.3m以上。
五、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井下临时停工,停风管理制度
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
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
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三、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四、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风流。
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风流内必须停电撤人。
五、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一切作业。
六、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方可送电启动。
七、井下临时停工、停风地点均要通知矿调度和通风科,在采取措施后方可停风。
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一、通风仪器仪表设专人负责管理。
仪器仪表应设置专用存放室进行保管。
二、通风仪器仪表的领用应登记清楚。
做到谁领用谁负责。
三、使用仪器仪表前应检查一次,看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立即更换,使用后也应检查一次。
四、所有仪器仪表应建立使用台帐和设备管理卡。
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损坏的仪器仪表应及时修理、检验、校正,对到期检验、校正的仪器仪表应及时送检。
报废的仪器应在台帐中注明、注销。
。
六、无故损坏或丢失仪器仪表者,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
一、通风安全仪器设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专用仪器室。
二、通风安全仪器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所有通风安全仪器必须按规定周期送检。
四、使用通风安全仪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其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使用仪器的单位或个人要爱护保管好,对故意损坏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罚款。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与被贯通巷道相距20m前,必须停止被贯通巷道所有作业,并下达掘进巷道贯通通知书,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在掘和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止工作面所有工作,然后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汇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在掘的工作面方可爆破作业。
三、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派专人进行警戒,严禁任何人进入警戒线内。
四、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凡有不通风的巷道或采空区必须进行密闭或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六、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及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七、密闭、栅栏要定期检查,并设立台帐记录清楚。
。
八、凡拆开密闭,栅栏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开。
九、恢复封闭的盲巷或采区巷道,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如果瓦斯超限,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照瓦斯排放制度进行排放。
十、对破坏密闭、栅栏的,按情节轻重处罚。
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责任。
瓦斯管理制度
一、配备必需的瓦斯管理人员,在主管部门及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瓦斯管理工作。
二、为达到有效地管理瓦斯。
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及设施。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技术手段来管理瓦斯。
三、执行计划管理。
在“一通三防”年度,月度工作计划里要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防治瓦斯的措施计划,要有年度及月度总结。
四、各采掘工作面及各峒室必须分配备足够的风量。
如发现有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及峒室,必须进行风量调配直至风量足够为止。
五、要严格执行瓦斯汇报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员必面经过培训,熟悉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六、加强现场管理。
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按规定的次数及地点检查瓦斯浓度,并将结果汇报作业地点的班组长。
如发现瓦斯超限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如没有超限的情况下方可恢复通风。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七、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合格的符合规定的炸药和雷管。
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井下放炮的规定进行放炮。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
对违反规定进行放炮操作的,瓦斯检查员应及时制止并汇报矿调度室。
八、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应符合规定。
严禁有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和循环通风。
九、严格执行矿制定的瓦斯排放制度。
排放瓦斯要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井下使用条件的机电产品。
十一、对瓦斯管理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违反瓦斯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瓦检员汇报制度
一、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牌。
做到“三对口”,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经作业地点班组长签字。
二、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检员必须汇报矿调度。
矿调度通知有关人员根据矿制定的瓦斯排放制度进行处理,同时矿调度汇报矿技术负责人。
三、瓦检员对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假报,漏报,虚报。
四、当天的瓦斯检查日报表,第二天早上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五、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停电、停电的作业地点时,必须立即撤出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并立即设置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同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未恢复通风前,严禁作业。
瓦斯异常汇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值班中发现个别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或瓦斯涌出有异常时,应认真查明其浓度,并汇报矿调度室、矿技术负责人。
二、矿调度室、矿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必须要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并派专人经常检查该异常区的瓦斯,如有条件可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三、经复查后,如确认该区瓦斯涌出异常,必须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四、矿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组织通风、采矿、地质等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现场查明情况,制定瓦斯异常及管理的安全措施,并将瓦斯异常管理的安全措施印发给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执行。
五、通风部门应将瓦斯异常涌出区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报矿技术负责人。
六、对有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由此而发生事故,必追究其事故责任。
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并报告矿技术负责人。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并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并报矿调度室及技术负责人。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并汇报矿技术负责人。
五、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汇报矿调度及矿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瓦斯排放制度
一、凡恢复停风、停工或封闭已久的采掘工作面或贯通巷道时,必须进行瓦斯检查,若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应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二、矿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任组长;通风股长或安监股长,机电副矿长任副组长;安监股、通风、机电、生产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明确岗位责任制,密切协作,按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三、瓦斯排放,必须严格按“三级”排放的原则进行排放。
由通风部门制订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送矿技术负责人审核。
瓦斯浓度在3%以下(含3%)时,由瓦检员、工区长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排施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施;瓦斯浓度在3%以上,但体积在30m3以下(含30m3)时,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组织审核批准,并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排放工作的总指挥和措施的组织落实;瓦斯浓度在3.01%以上,排放体积在30.1m3以上时,排放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审阅签字后,送公司通风科审查,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矿山救护队参加,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总指挥和措施的具体实施。
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必须将瓦斯排放的全过程向公司、矿进行汇报,还将排放经过及存在问题进行书面小结.连同排放安全措施一起存档,并报送公司通风科一份。
四、机电部分和分管机电工作的各级领导要加强用电和机电设备管理,防止因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
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
五、瓦斯排放工作完毕,由领导小组组长下令撤除警戒和宣布排放结束,并通知调度或生产单位可以恢复生产。
六、以上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违者按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瓦斯检查制度
一、配备充足的瓦斯检查员。
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为便于开展瓦斯检查工作。
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仪器、仪表、设备。
三、瓦斯检查地点和瓦斯重点管理区必须在每月的工作计划中详细列出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检员必须按指定的地点、次数检查,不得漏检。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上班时必须携带以下物品,上岗证、瓦斯检查仪器仪表、检查手册、笔(钢笔或圆珠笔及粉笔)。
五、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对本班没有进行作业的工作面。
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瓦斯检查及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本班每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
六、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日报表。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日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检查手册必须经作业地点班组长签字。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七、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把检查结果记入检查手册中。
八、通风股必须对瓦斯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
九、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有义务对瓦斯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反映情况及意见,配合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十、对于瓦斯检查员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瓦斯检查工作不负责任以及有假检、假报、空班漏检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调离本工作岗位、开除。
十一、对于瓦斯检查员业务精干,工作积极不出现三违及不发生责任事故的应给予奖励。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一、通风部门负责人必须每天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本班的瓦斯及通风情况。
对本班必须处理的通风、瓦斯问题,矿调度室立即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汇报情况制订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措施进行处理。
三、瓦斯检查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四、须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的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经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须报公司的通风月报表、季报表以及年报表和瓦斯等级鉴定报表必须经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迟到、早退、空班漏检。
二、交接班双方必须在矿规定地点进行面对面交接班,在交接时必须将本班各作业地点和检查地点的实际情况(瓦斯浓度,通风情况,防尘情况等)和下一班要注意的情况向下一班交清,保证下一班能顺利地开展工作。
三、检查仪器如是共用的必须把其完好情况向下班人员交清,保证检查时准确无误。
四、各种工具、物品要保管好,并在交接时交接清,如有无故丢失和损坏,照价赔偿由此影响下一班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罚款。
五、交接班清楚后,交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双方签字,如有一方没有签字,视为没有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要负同等责任。
六、交接人员没有把需要交班的情况讲清楚,接班人员可向交班人员询问,交班人应如实回答,如回答不出的可视为漏检或空班,对此情况,接班人员在签交班记录时应注明。
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一、安全装备设专人负责管理。
安全装备应设置专用存放室进行存放管理。
二、所有安全装备的领用应登记清楚。
建立使用管理台帐和设备管理卡。
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所有安全装备必须建立校正和调试制度。
按规定进行校正和调试。
四、使用安全装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其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损坏的安全装备应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或使用期已到的安全装备应按规定报废停用,并在台帐上注明。
六、对多余的或使用不上的安全装备应妥善保管好,需定期充电的必须定期充电。
七、对故意损坏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仪器损坏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以上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违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防止瓦检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一、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做好“三对口”,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经作业地点班组长签字。
二、瓦检员必须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双方必须在指定地点面对面交接班,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表,交接班双方签字。
三、无现场班组长签字的瓦检查手册视为该班空班漏检。
四、若检查发现瓦检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空班漏检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储水量满足矿井连续2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要求。
二、采掘工作面的防尘由施工单位负责。
除此之外由通风部门负责,通风部门配备足够的防尘作业人员。
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尘措施,施工时要认真执行。
否则不得施工。
四、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放炮应使用炮泥充填;运输机转载点应设喷雾洒水,主要进、回风巷道及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风流应设置净化水幕并冲洗巷邦;掘时工作面岩巷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严禁打干眼;装岩(煤)洒水。
所有在粉尘漂浮的地点的工作人员都应执行个体防护。
五、巷道要定期冲刷。
主要运输巷每年冲刷一次。
若有积尘超过规定的巷道应及时冲刷。
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
六、定期测尘,矿井每月需进行两次全面测尘,建立防尘和测尘月报表。
七、对忽视防尘工作的单位,班、组、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防尘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班组、个人给予奖励。
巷道粉尘定期冲刷制度
一、建立巷道粉尘定期检查制度。
每季度对矿井主要巷道的粉尘进行检查,每月对采区巷道及工作面巷道的粉尘进行检查。
二、每年矿井主要巷道应冲刷一次,但检查发现浮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应及时冲刷。
三、采区内巷道的积尘应根据生产情况,煤尘堆积速度,原则上每年冲刷一次,但经检查发现积尘超过规定(本规定第二条),必须及时冲刷。
四、工作面的积尘,由当班人员班班清扫、冲洗。
五、矿井主要巷道的积尘由通风部门负责冲刷,采区巷道内的积尘由施工单位负责冲刷。
六、如检查发现矿井巷道积尘超过规定。
追究该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令其限期进行冲刷,如不冲刷,从责任区中每次罚款50元。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阀门。
地面消防水池的水量不得小于200m3。
二、井口房必须用不燃材料建筑。
如是可燃性材料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批准。
三、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如不设,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四、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
不得用烟火或火炉取暖。
五、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矿技术负责人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六、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沙、布头和纸等,以及用过的棉沙、布头和纸,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七、井下必须设有消防材料库,必须建立防灭火台帐,所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填写在台帐上。
八、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都应备有符合规定灭火器材,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九、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室应立即汇报领导,并通知受威胁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十、对防灭火有功人员应奖励。
对违反规定者应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目录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
定期测风制度3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
井下临时停工,停风管理制度6
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7
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8
巷道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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