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厂商租赁合作合同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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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厂商租赁合作合同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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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厂商租赁合作合同协议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出租商铺
第三条租赁期限
第四条商铺用途
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第七条装修期及商铺开业
第八条商铺装修
第九条商铺修缮
第十条转租和续租
第十一条保险
第十二条经营条款
第十三条税费
第十四条商铺交还
第十五条促销管理
第十六条末位淘汰
第十七条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第十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三条保密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并已明确了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风险。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及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铺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XXXX城项目:
指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XX市XX镇开发建设的商业地产项目,位于XXX路交汇处。
1.3XX城:
本合同条文所指的“XX城”(在没有特殊注明的情况下)是“XXXX城”。
以下部分条文中简称为“商场”。
1.4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租赁场地。
该租赁场地并非具备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仅由甲方参考乙方的需求及XXXX城的各项特性而向乙方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
1.5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制度与规定:
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商业管理公司制定并通告乙方知晓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手册》等在内的与XXXX城(包括本合同项下商铺)使用、运营、管理、服务及收费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同意甲方及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XXXX城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XXXX城制度规定为准。
1.7紧急事态:
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关系到商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1.8商业管理公司:
指甲方或接受甲方委托管理XXXX城,为XXXX城商户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的公司。
1.9开业:
指乙方按照其提交并经甲方和/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完成商铺装修和外观展示,对租赁场地的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外开门营业。
乙方的开业日期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定和安排。
1.10起租日及商铺交付:
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接收场地,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接收场地所致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1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及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本合同项下所述“月”指日历(公历)月。
“日”或“天”均指日历(公历)天,每个日历(公历)天为当天的零点至24点。
1.13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鉴于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获得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人)授权,约定由甲方承租产权人享有产权的XX市的所有商铺,且约定甲方有权将其承租的前述商铺进行转租和分租,现甲方将位于XX市约定商铺(商铺具体位置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
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七(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该商铺的承租面积: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2.4面积误差:
上列预测面积与最终实测面积误差若在±3%以内,甲乙双方对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按照《综合管理服务合同》执行)计算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3%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租金。
2.5面积异议:
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以具备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资质资格的测绘机构的测量面积为准。
2.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最后确定的该商铺面积,在任何情况下均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相关协议的唯一面积数据及计算基准,双方不再就该商铺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及/或实用面积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期: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3.2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申请续租应提前180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则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与甲方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将该商铺另行出租。
第四条商铺用途
4.1该商铺用途: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4.2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等),甲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4.4乙方必须合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XXXX城商场的商誉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5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5.1租金(按实用面积计算)
双方约定,首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开始起算,商铺租金按该商铺承租实用面积计算。
乙方采用如下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5.1.1租金计算: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5.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缴纳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等)。
5.1.3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其中,最后一个交租期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期的实际承租天数乘以日租金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日租金金额为该商铺承租实用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日的得数。
5.2履约保证金
5.2.1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5.2.2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该多余部分自动折抵乙方应缴纳的其余月份基本租金,如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累计金额的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3合同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7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2.4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5.2.5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如乙方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乙方按约定方式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的3个月内,甲方将无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5.3质量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按《综合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
乙方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款项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商铺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也可从质量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因顾客索赔和政府处罚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
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确认乙方无任何遗留问题纠纷后的90日之内,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
5.4其他费用
5.4.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用电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具体金额,缴纳及结算由乙方与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的《综合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5.4.2因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等规定的改变而导致能源费用、税费、工商管理费用等乙方经营(使用租赁场地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将向乙方公示相关的收费文件(办法)及交付时间和标准,乙方应自收到该公示后按该文件在指定期限内向甲方或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5.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它款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存入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适时向乙方出具发票,保证金开具收据。
5.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5.7乙方不得以自身未取得证照,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为由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5.8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6.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约定: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6.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该商铺。
6.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作为本合同附件六:
《租赁物业移交确认书》,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6.4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的日期为商铺交付日。
6.5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6.6若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日起计算或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租金等。
6.7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及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8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九条中的规定。
第七条装修期与商铺开业
7.1装修期
7.1.1在该商铺交付乙方后,甲乙双方有关装修期的约定:
详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7.1.2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日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7.1.3至少在进场日30日前,乙方应当向商业管理公司提供该商铺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商业管理公司审查,并且在获得商业管理公司施工批准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意见通过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手续,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商业管理公司及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未经商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办理装修手续时,乙方必须与商业管理公司签订装修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经商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消防系统及设施设备,因改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使用装修材料,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取得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乙方装修竣工时,必须自行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该商铺不得开业经营(但不影响起租日的起算)。
上述审核意见、检测证明等,乙方需在取得当日向商业管理公司备案。
乙方在该商铺装修期间,需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商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许可,但商业管理公司的许可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
7.1.4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商业管理公司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商铺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商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商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交纳装修相关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及垃圾清运费等。
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商业管理公司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时,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乙方进场装修前,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装修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供商业管理公司审查。
7.2开业
7.2.1乙方开业时间暂定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7.2.2在装修期结束前,如乙方己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条件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暂定开业日前不得擅自营业。
7.2.3若非甲方原因,乙方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导致不能及时开业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继续装修,但须从起租日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7.2.4若非甲方原因,乙方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继续装修,但须从起租日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当月基本租金的4%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7.2.5若非甲方原因,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满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因解除合同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商铺装修
8.1乙方自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且必须:
8.1.1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的挑选,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并事先报甲方会审。
8.1.2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3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XXXX城商场结构安全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破坏原建筑结构、外观和使用功能,不得损毁公共设施设备。
8.1.4即使乙方已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向甲方提交相关的申请书,但不免除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审批的义务,乙方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并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文件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5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XXXX城商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1.6乙方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如有前置审批手续)和甲方书面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图纸,应向甲方书面备案,方能进行施工。
8.1.7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许可的技术资格证方能上岗作业,乙方对其施工人员或其他指派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2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装修手册》进行装修,并签订相关承诺协议,以确保装修安全。
8.3在没有获得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不得开展以下工作:
8.3.1在该商铺或XXXX城商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8.3.2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8.3.3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8.3.4在该商铺及商场公共部分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8.3.5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8.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XX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的门锁、门闩及装配。
8.5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商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XXXX城商场内其他商铺的使用人、业主、租户造成滋扰。
乙方应服从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及管理。
8.6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事先的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7乙方装修过程中如对商场的公用设施、设备或第三人财产、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8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拆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8.9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10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日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
第九条商铺修缮
9.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商铺,并就XXXX城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乙方投资更新、改造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
合同期间,乙方对商铺修缮应当遵守商场的相关管理及作业规定。
9.2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属于甲方维修保养责任范围内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甲方不因对该商铺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甲方对该商铺的维修责任范围仅限于该商铺的结构部分、交付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XXXX城的公共部位/区域(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9.3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9.3.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的,甲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后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公证、交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乙方有对上列设施使用不当,未尽爱护义务或不符合商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将按乙方当月的日租金标准累计收取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9.4租赁期间,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如乙方发现上述隐蔽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产生。
9.5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或敦促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尽最大努力保证XXXX城商场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9.6租赁期间,甲方及商业管理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9.7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9.8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
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9.8.1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8.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9.8.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气味、烟尘(周边商家或住户投诉整改的)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商场商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十条转租和续租
10.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保证不闲置商铺的全部或部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面积不得超过乙方承租总面积的10%,且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所经营范围或业态不得与商铺所在的商场范围内主力店的经营范围或业态构成相同或类似,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10.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0.3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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