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docx
- 文档编号:9347021
- 上传时间:2023-05-18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8.31KB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docx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第四部分——犯罪特殊形态
【案例1】
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
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
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
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
如果为了他人实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2】
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
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副驾驶的位置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
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
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
按照该学说:
(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预备,瞄准是着手。
(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具体危睑),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3】
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
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
次曰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
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置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
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
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睑,所以,甲成立未遂犯。
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础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
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
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块金表。
A生性多疑,在接受B赠送的金表后,因为该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异,就怀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C将其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C。
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
A是诈骗罪未遂还是不能犯?
由于A卖给C的手表是他人赠送的财物,并非来路不正之物;该手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差异极小
,一般人会认为,即使C购买A的手表,财产上的损失有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并不具备。
所以,一般人并不会从A的行为中感受到威胁,不会产生不安感,因此,A只能成立不能犯。
【案例6】
罪犯A为杀害仇人B,趁B毫无防备之机使用暴力将B推下山崖。
3小时后,A下山回家时,发现滚下山崖时砸在巨石上的B流血不止,情状惨烈,就出于同情将其送到医院。
经过医生治疗,B在3个月后康复出院。
A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将B推下山崖的时候,作为结局存在故意杀人未遂形态已经形成。
此后,A基于同情将被害人B送到医院,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A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任。
至于其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7】
投毒杀人者因为投毒行为被人发现,而将毒药倒掉,不是中止;甲欲杀乙,乙呼救并逃走,甲追赶,但在发现事情已经惊动四邻时,弃刀向警方投案自首的,也不能成立中止。
因为在这两个案例中,依一般社会经验,外部障碍都足以对行为人的意思产生强制性影响。
又如,以强奸的意图将两根手指插入被害者阴部时,因为手指沾上了血
,惊恐之余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即便是考虑到行为人是无性交经验者,但是从一般人的立场看仍然可以说行为人具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停止犯罪的,仍然可能成立中止。
再如,罪犯到银行抢劫,再告知银行职员自己要抢劫之后,银行职员完全不理会他。
罪犯在柜台前站了5分钟以后只好自行离去,客观说就会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经验,银行内部有比较严密的保安系统和应急系统,这些都是犯罪继续实施的障碍,银行职员并不因为一般的抢劫恐而有所畏惧,犯罪人因此而离去的,只能成立未遂。
【案例8】
甲拟杀乙,以刀刺中乙胸,顿见鲜血涌出,心生恐惧,而中止其犯行。
在其中止犯行的整个过程中,究竟哪一部分是客观评价的对象?
如果以恐俱为中止的动机,则形成恐惧的事实,及鲜血涌出的外部事实及其认识,依一般经验自客观上判断其对于杀人的意思是否具有强制影响。
因此,鲜血涌出的外部事实及其认识,就是经验判断的对象。
但目睹这一事实的反应,因人而异。
屠夫、外科医生、胆小者、胆大心狠者对此的反应,可能完全不同,这样,“所谓依一般之经验,无异于一人之经验,视为平均之标准,其判断自难期公允妥当。
”
【案例9】
A精心准备凶器,深夜潜入金融机构盗窃,但站在保险柜面前试了几下
,就发现这种新型保险柜用自己所携带的工具完全无法打开,而离开现场;B以伤害的意思与他人打斗,不久,就发现对方的打斗技巧远比自己要高,继续整都只会吃亏,变逃走。
类似案件,貌似基于本人的意思停止犯罪,实质上属于遇到外在的目的物障碍或者客观障碍而不得停止犯罪,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不应当成立中止犯。
【案例10】
甲基于杀人的意思砍杀乙,后乙重伤,甲见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医院后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乙死亡。
甲为中止犯罪付出了真诚的努力,乙的死亡是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甲并不能防止医生过失,他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甲的实行行为无关,甲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11】
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
(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
(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惺惺而去。
实际上,乙并无性病。
(3)乙为免受伤害,只好对甲说:
"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元钱,你去找个小姐。
"甲同意,收钱后离开。
(4)乙为免受伤害,非常坚决的对甲说:
"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
”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
(5)乙假装答应甲以后再与其发生性行为
,诱使甲停止其行为。
在上述五种场合,甲是成立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裉据限定的主观说,在上述情况下,甲都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客观说,可能前三种情况都是犯罪未遂,最后两种情况成立犯罪中止。
但裉据主观说,结论可能会有些差异。
【案例12】
甲入室准备盗窃被害人乙的名贵手表,但在物色到财物以前自动放弃犯罪。
事后证明乙数天前已经带着这块手表出国。
甲也属于"明知"可以达到盗窃罪既遂而中止,至于其客观上是否能够真正的将犯罪进行到底,在这种情况下,无关紧要。
【案例13】
行为人于白天翻墙入室,准备强奸,误以为只有妇女一人在家,容易得逞,但在胁迫时,丈夫出现,就放弃犯罪,赶紧逃走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总论 周光权 刑法 总论 案例 辑录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