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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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工作细则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工作细则
(2014版)
编制单位: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为规范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广州市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由市污水办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日常巡查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巡查采用对照考核标准(附件1)现场打分的形式进行,定期考评采用对照考核标准现场打分和水质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
考核项目
(一)考核污水收集管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情况。
(二)考核设施的完整性及安全生产情况。
(三)考核环境整治效果、处理站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行政村数量的确定
每年考核行政村的数量不应少于被考核区(县级市)上一年已建成设施的行政村数的35%。
其中,日常巡查考核行政村的数量为15%,定期考评考核行政村的的数量为20%。
另萝岗区只在定期考评考核中随机选取1条、黄埔区暂不考核。
具体的行政村由市污水办预先随机抽选。
(二)考核组的组成
日常巡查和定期考评考核组成员由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水办)、区(县级市)主管部门以及考核工作承担单位各派一名代表组成。
(三)考核时间的安排
日常巡查考核的时间由市污水办按照大致每月一次的频率安排,定期考评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二、四季度进行。
(四)考核评分的方法
考核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综合评分。
其中,日常巡查只采用考核组现场巡视检评,不进行水质抽检;定期考评考核采用考核组现场巡视检评和现场水质抽检相结合。
1.现场巡视检评
(1)市污水办组织考核组依据《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以区(县级市)为单位,对随机抽取的行政村设施点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评。
建有多个设施点的行政村,现场抽查50%以上设施点,取现场维护管理或出水水质最差的设施点进行评分。
(2)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准备设施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料、检查工具等现场备查。
2.现场水质抽检
主要检测水质的总磷TP、氨氮NH3-N、化学需氧量CODCr等3项指标,分析判断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出水水质是否达到监督考核标准。
水样由水质检测单位在考核组见证下现场采集并封装保存。
进水水样在集水池或格栅槽采集。
出水水质按以下考核标准评价。
(1)
处理站点的工艺是仅单独采用厌氧池工艺的,出水水质按照农田灌溉水标准考核。
(2)
处理站点的工艺是厌氧+人工湿地、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处理等其他工艺的,出水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排放标准考核。
出水水质按考核标准不达标的直接扣25分。
五、考核等级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年度为单位对各区(县级市)农村生活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行考核。
考核按照《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的内容评分。
考核得分作为评价当年度各区(县级市)有关工作的主要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
(一)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
(二)85~89分(含85分)为良;
(三)75~84分(含75分)为及格;
(四)75分以下为不及格。
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抽查的治理设施已停用的,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六、考核结果
具体负责定期考评考核的单位应在全年的考核结束后15天内完成全年考核报告的编写,编写目录详见附件2。
市水务局根据监督考核报告,将考核结果向全市进行通报。
市污水办对各区(县级市)监督考核不及格的情况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水务局通报。
根据市水务局通报要求,市污水办督促各区(县级市)对存在问题的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
各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督考核中提出的存在问题,结合各区(县级市)的实际情况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考核报告30天内将整改工作计划报市污水办。
市污水办视情况组织检查。
附件1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考核办法
考核标准
现场检查情况
扣分
有
无
一
污水收集管渠及附属设施
(最多扣10分)
定期检查污水收集管渠,清理淤积物;及时改造已损坏或已堵塞的管渠,保持过流通畅;
定期检查各类污水检查井,清理淤积物;及时更换或修复已损坏的井环盖或溢流管口,保证检查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结合季节性和重要性,对容易淤积的管渠、检查井进行清理。
随机抽查不少于5个井段,以总体最差的作为打分依据。
1.污水收集管道、沟渠有堵塞,
导致旱季检查井水位淹没排水管的,
扣2分;导致检查井内水深达1.0米
以上的扣4分。
2.检查井内有明显沉泥,井身损坏(批荡脱落或开裂、改建后未按要求修复),井深≥2.0米但未安装防护网等。
每发现1个检查井出现前述问题之一的,扣1分;3个检查井及以上的,扣3分。
3.井盖、溢流口等管渠附属设施损毁的,如井盖打不开、挤压、占用、破损、拍门生锈等。
前述问题每出现一项扣1分,3项及以上的扣3分。
二
格栅
(最多扣2分)
定期检查格栅池,清理垃圾,更换或改造已损坏或不规范的格栅,防止垃圾进入泵井和厌氧池,损坏设施。
1.格栅池未设置格栅、格栅失效(被淹没、安装方向错误)、栅距过大(超过25mm)、未清理垃圾的,发现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三
集水井
(最多扣2分)
定期清理,防止泥沙淤积影响设施正常运作。
井内有明显淤积、有垃圾或漂浮物未定期清理,扣2分。
四
厌氧水解池
(最多扣6分)
每年清理一次以上,防止污泥淤积;定期检查维修厌氧池填料。
1.池内有明显淤积、有垃圾或漂浮物未定期清理,扣2分。
2.未及时维修填料和框架、未按要求更换填料的,扣3分。
3.通风设施(通气口或检查口)失效的,扣1分。
五
人工湿地
(最多扣12分)
及时清理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每年夏季及冬季对湿地内的植物进行收割和换茬。
湿地植物保持合适的覆盖度,同时注意植物的收割或补种。
1.湿地内有明显的杂物或垃圾、漂浮物,未及时清理的,扣2分。
2.湿地内有生长优势的杂草、湿地植物烂根、湿地植物有病虫害、湿地植物长势不良的,每出现1项扣2分,最高扣8分。
3.潜流湿地出现壅水的,扣2分。
六
生态塘,生态沟渠(最多扣6分)
按操作要求清理水生植物残体、水面漂浮物和落叶;定期清理底泥,底泥沉积量不应影响到稳定塘有效容积和水流状况。
1.水面有较多的漂浮物、落叶等,未及时清理的,扣2分。
2.水生植物覆盖率超过50%,扣2分。
3.出现底泥上涌的,扣2分。
七
接触氧化、膜生物处理等生化处理系统
(最多扣10分)
填料安装紧固,无松动、缠绕、结块。
膜处理系统、曝气设施运作正常,曝气均匀等。
及时对污泥集中处置或外运。
1.曝气设施漏气、曝气不均匀等现象的,扣2分。
2.水面有明显结垢、泡沫、漂浮物的,扣2分。
3.沉淀池表面有浮泥的,扣2分。
4.接触氧化池填料出现松动、缠绕、结块等现象的,扣1分;出现上述现象造成堵塞的,扣2分。
5.接触氧化池出现污泥沉降性能差、污泥膨胀上浮、污泥发黑发臭问题的,扣2分。
6.膜生物反应器内膜组件未定期清洗,造成运行出现异常的,扣5分;
八
水泵、鼓风系统等机电设备
(最多扣5分)
定期检查、保养,运行和维护应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规程执行,及时更换零配件等。
1.水泵、鼓风机及其附属设备缺失、被盗的,扣5分。
2.水泵、鼓风机运行异常;控制回路设置不合理的,扣5分。
九
安全管理措施
(最多扣5分)
设施是否设置了相关的安全维护设施以及分隔维护措施。
池面、池体及各种附件等要保持清洁完好。
金属构件无明显锈蚀。
水面无明显结垢、泡沫、漂浮物等。
1.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2.池体及附件有明显缺损、裂缝的;金属构件有明显锈蚀,影响安全使用的,扣2分。
3.必须敞露的设施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格网、栏杆等的,扣1分。
4.供配电设施有缺损;机电设施配电不符合规范,影响安全用电的,扣1分。
十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料
(最多扣2分)
要求区(县级市)各级主管部门落实设施维管和监督考核工作;督促设施维护管养单位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
考核时查看
有关资料
区(县级市)未提供区(县级市)监督考核报告;未提供设施日常巡查、定期检查记录;每出现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十一
环境整治效果(最多扣25分)
1.环境整治效果明显,工程实施能够进一步改善区域的水环境。
2.定期对处理设施进出水的CODCr、NH3-N、TP三项水质指标进行检测。
分析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出水水质是否达到考核标准。
水样由水质监测单位人员在考核组见证下现场采集并封装保存
1.村内污水排放状况、水环境、村容村貌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扣5分。
2.,进出水水质CODCr浓度差<30mg/L的,扣5分;≥30mg/L、<50mg/L的,扣2分。
3.出水水质检测结果中CODCr、NH3-N、TP任一项指标未达到监督考核标准的,扣25分。
总扣分值
合计得分(100-总扣分值)
考核中发现
的问题
考核中发现问题
的整改建议
考核组签名
说明:
考核组根据质量要求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并在对应项目栏中打“√”和扣分。
附件2
监督考核报告的编制目录
第一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情况
第二章XXXX年度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总体情况
一、监督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二、
全市考核结果
第三章各区(县级市)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情况
一、白云区考核情况
二、萝岗区考核情况
三、花都区考核情况
四、番禺区考核情况
五、南沙区考核情况
六、从化市考核情况
七、增城市考核情况
八、流溪河林场考核情况
第四章XXXX年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及建议
一、监督考核综合评价
(一)日常巡查考核评价
(二)定期考评考核评价
二、下一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
(一)工程设计和施工方面
(二)设施养护管理方面
(三)组织管理方面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修订版)的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表
序号
区、县级市
是否采纳
理由
1
南沙区
1.附件1,《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序号一中考核标准,
“1.污水收集管道、沟渠有堵塞,导致旱季检查井水位淹没排水管的,扣5分;导致检查井内水深达0.6米以上的扣10分。
”,因检查井的井底高程受我区地质条件易沉降的不利影响,建议删减“检查井内水深达0.6米以上的扣10分”,本项改为“污水收集管道、沟渠有堵塞,导致旱季检查井水位淹没排水管,出现满溢现象的,扣5分”。
部分采纳
1.保证设施安全运行,检查井不能出现满溢现象。
2.考虑到存在沉砂井,为便于现场操作,修改为“污水收集管道、沟渠有堵塞,导致旱季检查井水位淹没排水管的,扣5分;导致检查井内水深达1.0米以上的扣10分。
”
2.附件1,《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序号一中考核标准,“3.井身未批荡”,属工程建设问题,不属运行维护范围,建议删减。
采纳
“井身未批荡”修改为“井身批荡脱落或开裂、改建后未按要求修复”。
3.对于早期我区农村污水收集系统建设过程中遗留的诸如检查井井盖标识不规范、井深大于1.5米的检查井未安装防护网等问题,落实整改需要一段时间,建议对新考核标准的执行有一个较合理的缓冲过渡期。
不采纳
1.关于检查井挂网的问题已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污管通〔2011〕3号),井深大于2.0米的检查井要安装防护网.2.删除井盖标识不规范的评价要求。
2
从化市
1.《关于征求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工作细则(修改版)》P3“2.现场水质抽检”中“②处理站点的工艺是厌氧+人工湿地、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处理等其他工艺的,出水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排放标准考核”,结合实际情况,建议根据受纳水体分类,出水排入农灌渠水体的按农田灌溉水排放标准考核。
不采纳
1.处理站点工艺的选取及出水水质排放标准需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定;2.出水水质考核标准根据处理工艺确定。
2.《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中第十二项的考核标准建议修改为“出水水质结果中COD、NH3-N、TP每一项指标未达到监督考核标准的扣5分”。
不采纳
不符合水质达标判定的标准和做法。
3
增城市
1.污水收集管渠及附属设施:
3.检查井井盖标识不规范,井身未批荡,井深≥1.5米的检查井未安装防护网等问题。
有3个检查井出现前述问题之一的扣5分;有2个的,扣2分;有1个的,扣1分。
建议改为:
3.出现破损未按时更换的井盖,井身未批荡,井深≥1.5米的检查井未安装防护网等问题。
有3个检查井出现前述问题之一的扣5分;有2个的,扣2分;有1个的,扣1分。
采纳
1.删除井盖标识不规范的评价要求;2.井盖破损的建议在原表中属第一条第5项的内容。
2.污水收集管渠及附属设施:
5.井盖、溢流口等管渠附属设施损毁的,如井盖打不开、骑压、占用、破损、拍门生绣等。
有3个检查井出现前述问题之一的扣5分;有2个的。
扣2分;有1个的,扣1分。
建议改为:
5.井盖、溢流口等管渠附属设施损毁的,如井盖打不开、骑压、占用、破损、拍门生绣等。
上诉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一个扣1分,出现3个以上问题的扣5分。
采纳
与原文表述相同。
3.安全管理措施:
2.池面、池体及附件有明显缺损、裂缝的,扣5分。
建议改为:
2.因维护不到位而造成池面、池体及附件有明显缺损、裂缝的,扣5分。
不采纳
设施移交或工作交接时,需严格验收和确认。
4.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料:
考核时区(县级市)未落实监督考核工作、未提供区(县级市)监督考核报告;设施维护管养单位未提供养护资料(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记录;设备编号登记、报废拆除台账信息;设施维修停用报告等);未提供设计图纸的,每项扣5分,最多扣5分。
建议改为:
考核时区(县级市)未落实监督考核工作、未提供区(县级市)监督考核报告;设施维护管养单位未提供养护资料(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记录;设备编号登记、报废拆除台账信息;设施维修停用报告等);未提供设计图纸的,缺少一样扣1分,最多扣5分。
部分采纳
本条修改为:
考核时区(县级市)未落实监督考核工作、未提供区(县级市)监督考核报告;未提供设施日常巡查、定期检查记录;未提供设备编号登记、报废拆除台账信息;未提供设施维修停用报告等);未提供设计图纸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缺少三项及以上扣5分。
5.环境整治效果(最多扣10分),建议改为环境整治效果(最多扣5分)。
并将2.进出水水质COD浓度差小于50mg/L,对区域污染减排、区域水环境改善作用不显著,扣5分。
与十二合并改为:
进、出水水质检测(扣20分),1.进出水水质COD浓度差小于50mg/L,对区域污染减排、区域水环境改善作用不显著,扣5。
2.出水水质检测:
出水水质检测结果中COD、NH3-N、TP任一项指标未达到监督考核标准的,扣15分。
采纳
第十一、十二条合并。
4
番禺区
1.考核标准第十一点:
进出水水质浓度差小于50mg/L,对区域污染减排、区域水环境改善作用不显著的,扣5分,建议删除此点。
原因是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出水大多用于农田灌溉,出水水质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对应出水COD浓度标准为100mg/L。
若要达到进出水水质浓度差大50mg/L的要求,进水COD浓度要达到150mg/L以上,而事实上,2013年我区已建的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COD浓度约为120mg/L,故农村生活污水更难达到COD浓度大于等于150mg/L的要求。
部分采纳
修改为:
进出水水质COD浓度差<30mg/L,扣5分;≥30mg/L、<50mg/L的,扣2分。
5
白云区
无意见
/
6
花都区
无意见
/
7
黄埔区
逾期无意见
/
8
萝岗区
逾期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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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广州市 农村 生活 污水 治理 设施 运行 维护 监督 考核 工作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