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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投标范围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买方为采购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所规定的货物和相关服务而发出本招标文件。
本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名称和编号在“投标资料表”中进行了规定,合同分包的名称、编号和数目也在“投标资料表”中进行了规定。
1.2
在本招标文件中:
(a) “书面”表示有收到证明的书面通讯(如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传)。
(b) 如果上下文有要求,“单数”代表“复数”,反之亦然。
(c) “日”代表日历日。
2.资金来源
2.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贷款借款人或赠款接受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已向/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统称为“世行”)申请或获得一笔资金(以下统称为“资金”),用于支付“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项目的费用,借款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
2.2
只有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世行批准,并且各个方面都符合世行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的融资协议(以下统称“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世行才会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该款项。
如果就世行所知,对某人或某实体的付款或进口货物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所禁止的,则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该款项或进口货物。
除借款人以外,任何其他方面均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力或对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3.欺诈和腐败
3.1
世行政策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和他们的分包商在采购和执行这些合同时遵守道德的最高标准。
在执行这项政策时,世行将:
(a) 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i) “腐败活动”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ii) “欺诈活动”意指任何行为或隐瞒,包括歪曲事实,任何有意或不计后果的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他方面的利益或为了逃避一项义务;
(iii) “串通活动”意指由双方或多方设计的一种为达到不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iv) “施加压力”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削弱或伤害、或威胁削弱或伤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适当地影响该方的行为;
(v) “妨碍行为”意指
(aa) 故意破坏、伪造、改变或隐瞒调查所需的证据材料或向调查官提供虚假材料严重妨碍世行对被指控的腐败、欺诈、施加压力或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和/或威胁、骚扰或胁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透露与调查相关的所知信息或参与调查,或
(bb) 企图严重妨碍世行进行调查和行使根据以下第1.14款(e)所赋予世行的审计权利的行为。
(b) 拒绝该授标建议,如果世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直接或通过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或威协的活动或存在妨碍行为;
(c) 取消已分配给某个合同的贷款,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的某个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或威协的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世行满意的行动来进行补救;
(d) 处罚该公司或个人,包括宣布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世行资助的合同,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他们直接或通过其代理在竞争或执行某项世行资助的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或威协的活动或存在妨碍行为;
(e) 有权要求在世行资助的合同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投标人、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世行检查其与投标和执行合同有关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文件,并将这些帐簿和记录交由世行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3.2
而且,投标人应该知道合同通用条款第34.1款(a)(iii)的规定。
4.合格的投标人
4.1
只要满足第五章合格国家的规定,任何国家的投标人及组成投标人的全部成员均可投标。
如果投标人是某国的公民,或者在某国构成、组成、注册登记和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运行即被认为具有该国的国籍。
本标准也适用于确定本合同及相关服务的分包商或卖方的国籍。
4.2
投标人不得有利益冲突。
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不合格。
在本招标过程中,与下述一方或几方有关即被认为有利益冲突:
(a) 过去与买方为采购本招标邀请书中所述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范规范和其他文件而雇佣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过任何联系;或
(b)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的替代方案之外,在本招标过程中递交了一个以上的投标。
但是,不限制参与一个以上的分包。
4.3
投标人在合同授予时不应被世行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条的规定而宣布为不合格。
在“投标资料表”中提供的电子地址中有不合格的公司的名单。
4.4
根据世行“防止和打击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及赠款资助项目中欺诈与腐败的指南”被取定为不合格的公司将没有资格被授予合同。
4.5
买方所在国的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只有在(i)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ii)按照商业法则运作,并(iii)不依附于买方机构才能参加投标。
4.6
如果买方合理要求,投标人应该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继续合格,并使买方满意。
5.合格货物和相关服务
5.1
合同中提供的和由世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第五章“合格国家”规定的任何国家。
5.2
为了本条的目的,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成套设备,相关服务包括保险、安装、培训和初期维护。
5.3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6.招标文件的章节
6.1
招标文件分为1、2和3部分,包括下面的全部章节。
招标文件应该同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规定而发出的补遗一起阅读。
第一部分 招标程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 评标和资格标准
●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
●第五章 合格国家
第二部分 供货要求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三部分 合同
●第七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八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九章 合同格式
6.2
买方发出的投标邀请不是本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6.3
如果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不是直接从买方获得,买方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负责。
6.4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格规范等要求。
没有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信息或资料的投标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投标人须知”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与买方联系。
买方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21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直接从买方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将说明所问的问题,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如果买方由于澄清的需要必须修改招标文件,他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条和第24.2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买方可通过补遗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所发出的任何补遗都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直接从买方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合理的时间对补遗进行研究,买方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2条的规定,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9.投标费用
9.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0.投标书的语言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书时,以翻译本为准。
11.投标书构成
11.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a)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b) 如果有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1条的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安全声明;
(c)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书面授权,确认投标书签字人代表投标人投标;
(d)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的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
(e)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7条的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f)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8条和第30条的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g)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的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执行合同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h) “投标人须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12.投标函和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提交投标函。
该投标函必须完整地填写并不得修改。
不接受任何替代的格式。
投标函格式中的全部空格都应该填入要求的信息。
12.2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中提供的格式,按照货物和服务来源,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投标报价表。
13.替代方案投标
13.1
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不考虑替代方案投标。
14.投标报价和折扣
14.1
投标人在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中所报的价格和折扣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
在投标报价表中,全部合同包和品目都必须分别分项列出和报价。
14.3
投标函中所报的报价应该为不含任何折扣的投标总价。
14.4
投标人应该报出任何无条件的折扣,并在投标函中说明应用该折扣的方法。
14.5
正如“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出厂价(EXW)、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CIP)和其他类似术语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现行版解释。
14.6
投标报价应按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提供。
投标报价的分解只是为了便于买方进行投标价比较的目的。
无论如何也不该限制买方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力。
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第五章“合格国家”规定的合格国家中注册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
同样,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第五章“合格国家”规定的合格国家中注册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服务。
报价由应该按照以下的方式报出:
(a) 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
(i) 货物的出厂价(视具体情况,可以是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和其他税;
(ii) 如果投标人被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营业税和其他税;和
(iii) 货物运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服务费用。
(b) 在买方国以外制造、需要进口的货物:
(i) “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或“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视“投标资料表”的规定选择;
(ii) 货物从指定目的地运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服务费用;
(iii) 除了上述(b)(i)所述的CIP价之外,进口货物可以报“指定目的地货交承运人价”(FCA)或“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如果“投标资料表”有此规定的话;
(c) 在买方国以外制造的、已经进口的货物:
[对事前已经进口的货物,所报的价格应能区分出这些货物原来向海关申报的进口价,并包括当地代理或代表的回扣或佣金,以及除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税之外的全部其他当地费用。
这些费用是买方已经支付和/或将要支付的。
为了清楚起见,投标人将被要求报包含进口关税的含税价,并且另外再提供进口关税和不含进口关税的净价。
不含进口关税的净价是包含进口关税的含税价减去进口关税后的余额。
]
(i) 包括进行价格的货物价格;加上任何的佣金(或回扣);加上其他有关的当地费用和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 已经支付(需要有文件证据支持)或将要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i) 该货物上述(i)和(ii)项的差值;
(iv) 如果投标人中标,这些货物必须支付的买方国营业税和其他税收;和
(v) 货物从指定目的地运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现场)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服务费用。
(d) 除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和其他服务费用之外的其他相关服务费,只要这些相关服务费是在“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
(i) 组成相关服务(包括任何适用的税费)的每一个品目的价格。
14.7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根据“投标人须知”30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但是,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14.8
根据“投标人须知”1.1的规定,本投标邀请是针对单个合同(Lots)或这些合同的任意组合(Packages)发出的。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有另行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应该包括每个合同(Lots)中的100%的品目和该合同中每个品目的100%的数量。
如果全部合同都同时递交和开启,投标人对中标一个以上的合同提出折扣,应该根据“投标人须知”14.4的规定,说明适用的报价折扣。
15.投标货币
15.1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该用买方国家的货币报价。
15.2
投标人从买方本国以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可以用任何第五章“合格国家”的货币报价。
如果投标人希望得到不同货币的支付,可用相应货币报价,但除了买方本国的货币之外,其他货币种类不能多于三种。
16.证明投标人合格的文件
16.1
按照“投标人须知”4的规定,投标人应填写完成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的投标递交函,以证明其合格性。
17.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合格的文件
171
按照“投标人须知”5的规定,投标人应填写完成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的“投标报价表”中的货源国/来源国的声明,以证明所提供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合格性。
18.证明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
18.1
为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应该提交文件证据,证明所提交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满足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8.2
文件证据可以是文献、图纸或数据,应逐条详细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基本技术特性和运行性能,证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范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适用的话,还应说明与“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偏差和例外。
18.3
投标人还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时起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货物所需的完整零备件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4
买方在“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指出的工艺、程序、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质量标准、牌号和/或分类号,但是卖方应该证明这些替代实质上相当于或好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规定,并且使买方感到满意。
19.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9.1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a)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投标人应该按照第四章“投标书格式”的要求提供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货物的制造厂家授权书,证明投标人已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国家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b)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而投标人在买方国家又没有营业,如果中标,投标人应由或将由一家在买方国家营业的机构代理,该代理机构应有装备,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c) 投标人满足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中列出的各项资格标准。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书应在买方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被买方拒绝。
20.2
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失效之前,买方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如果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1条的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20.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既不能要求也不应允许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书。
20.3
在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授予合同的时间延误超过原定的投标有效期56天以上,合同价格将按照延期通知书中的规定进行调整。
评标则以投标价为基础,不考虑上述变更。
21.投标保证金
21.1
如果投标资料表有要求,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安全声明。
21.2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用买方国家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应:
(a) 由投标人选择,采用信用证,或一家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一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
(b) 由投标人选择的、在任何合格国家内的信誉好的机构出具。
如果出具担保书的机构位于买方国家之外,应该由买方国内的一家金融机构作为代理机构使其担保书可以被强制执行;
(c) 在实质上符合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或买方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同意的其他格式;
(d) 在满足了“投标人须知”第21.5条规定的条件下,在买方的书面要求时可以立即支付;
(e) 用原件的形式提交,不接受复印件;
(f)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0.2条的规定,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28天;或在适用时,超过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28天。
21.3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1.1条的规定,如果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招标安全声明,凡没有根据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或招标安全声明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1.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44条的规定,在中标的投标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尽快退还。
21.5
在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投标安全声明将被执行:
(a)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20.2条的规定外,投标人在投标书递交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或
(b)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i)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
(ii)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4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1.6
联营体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安全声明必须用递交投标书的联营体的名义递交。
如果在递交投标书时该联营体还没有在法律上成立,联营体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安全声明必须用第四章“投标书格式”中的投标人信息表第7条所述的联营体意向书中的全部联营体成员的名义递交。
21.7
如果在投标资料表中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要求,并且
(a)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函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标,除“投标人须知”第20.2款规定的情况,或
(b) 如果中标人未能:
根据ITB43条款签订合同;或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4条提供履约保证金;
则借款人可以,如投标资料表中已有规定,宣布该投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一段时间内被取消获得该业主授予合同的资格。
22.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22.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书正本,并清楚地标明“投标书正本”字样。
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并清楚地标明“投标书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相符,将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经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的代表签字。
2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签字或用其姓名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书的递交和开启
23.投标书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23.1
投标人总是应采用邮件或人员递交的方式递交其投标书。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投标人可以选择用电子方式递交其投标书。
(a) 采用邮件或人员递交方式递交其投标书的投标人,应该将投标书正本和每一份副本,包括“投标人须知”第13条允许的备选方案的投标书,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包括正本和副本的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剩余的程序应该满足“投标人须知”第23.2和第23.3的要求。
(b) 选择用电子方式递交其投标书的投标人,应该遵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电子方式提交投标书的程序。
23.2
内外层封套均应:
(a) 标注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b)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1条的规定递交给买方;
(c) 注明“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的招标编号和“投标资料表”中增加的其他编号;和
(d) 标明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7.1条的规定在开标的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警告字样。
如果全部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4.投标截止日期
24.1
应使买方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地址和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收到投标书。
24.2
买方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规定,自行决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而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5.迟交的投标书
25.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买方将不考虑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被宣布为递交迟到,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6.投标书的修改、替换和撤回
2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3条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替换或撤回其投标书。
该书面通知应该符合由有授权书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包括“投标人须知”第22.2条规定的授权书(除非不要求收到撤回通知)。
投标书的替换或修改必须伴有书面通知。
全部通知都应该:
(a)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和第23条的规定递交(除非不要求收到撤回通知)。
此外,有关信封必须清楚地标明“撤回”、“替换”或“修改”的字样;和
(b) 必须使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期前收到。
26.2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1条的规定撤回的投标书应不启封地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6.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递交函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或随后延长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替换或修改其投标。
27.开标
27.1
买方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在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的场合下组织公开开标。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23.1条允许电子投标,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电子开标的程序开标。
27.2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信封并宣读,装有投标书的信封将不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如果收到的撤回投标书的书面通知中没有“授权书”证明签字是经投标人授权的,其投标书将被开启。
除非收到的撤回投标书的书面通知中包含有效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当众宣读,不允许任何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
其次,打开标有“替换”字样的信封并宣读和替换原来的投标书,被替换的原投标书的信封将不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除非收到的替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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