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关于落后国家农民组织形式现代化的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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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落后国家农民组织形式现代化的思想
列宁关于落后国家农民组织形式现代化的思想
顾玉兰
2013-1-2113:
00:
12 来源: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3年第4期
(盐城师范学院 江苏盐城 224002)
【摘要】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是如何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并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
在探索和思考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化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俄国农村的社会实践,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观点。
这表明列宁在晚年终于找到了落后国家实现农民组织形式现代化的途径。
列宁的探索和思考对于其他落后国家农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列宁;落后国家;农民组织形式;合作化
【作者简介】顾玉兰,女,盐城师范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6;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74(2003)04-0086-06
农业合作化是落后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把小农组织起来并对他们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由之路。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对俄国的农民组织形式进行了深入探索,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如:
与商品市场相联系的合作制是把小农组织起来并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最适当的形式;合作化与社会主义的发展是统一的;必须坚持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并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合作社;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社并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知识化促进合作化等等。
列宁的这些思想对于其他落后国家寻求农村社会发展的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从共耕制到合作制
在经济文化落后和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度里,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1918年,列宁在中部各省贫苦农民委员会代表会议上明确指出:
“把贫苦农民组织起来,这是我们国内建设中最重要的问题,甚至是我们整个革命最主要的问题。
”[1](p170)但是,对于如何把贫苦农民组织起来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比较切合实际,列宁一开始并不十分清楚。
事实上,他对农民组织形式的探索经历了一个从主张共耕制到主张合作制的认识过程。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设想,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可作为小农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并提出了某些对待小农和农业合作制的经典性原则,如:
合作化只能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加以引导,不能用“得罪农民的措施”,用暴力进行剥夺;不要“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等[2](p498-500)。
列宁在把马恩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原理运用于俄国的时候,制订了两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消灭封建剥削,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并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化;第二步,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联合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
随着《土地社会化法令》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步战略仅用了几个月就顺利实现了。
但是,在实施第二步战略时,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遭遇了从未遇到过的难题:
组织农民究竟应当采取合作制还是共耕制?
1918年春,列宁在合作制和共耕制问题上的看法是矛盾的:
一方面,他提出了通过合作制走向社会主义的设想,认为“如果合作社把土地实行了社会化、工厂实行了国有化的整个社会包括在内,那它就是社会主义”[3](p147);另一方面,他又主张“我们要优先照顾公社和大的劳动组合”[3](p52),“利用城市工人与贫苦农民的联盟逐步地但是坚定不移地向共耕制和社会主义大农业过渡”[3](p66)。
不过,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比较倾向于共耕制及其高级形式——公社制。
他多次强调指出,“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共耕制“是摆脱小经济的弊病的出路”[1](p174)。
1919年俄共(布)八大通过的由列宁起草的新纲领规定,苏维埃政权在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以后,要通过建立国营农场(即社会主义大农场)、农业公社(农民经营公共大经济的联合体)以及规模较小的共耕社等组织形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大农业。
为了建立集体农庄、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列宁及苏维埃政权作了不懈的努力。
比如,在当时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人民委员会设立了10亿金卢布的基金,帮助建立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
但这些努力并未达到预期目的,90%以上的农民仍然依恋于长年习惯了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特别是中农更是游离于农业公社这种组织形式之外,对集体农庄难以理解和接受。
当时,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很少,只占农户总数的0·4%。
即使是加入了集体农庄的农民也没有生产积极性,致使已经建立的农业公社和集体农庄办得松松垮垮,劳动生产效率十分低下。
不久后,这些农业公社和集体农庄大都自行瓦解了。
列宁正是从这种直接向社会主义大农业过渡的实践中清醒地认识到,共耕制是公社制根本是力所不能及的:
“建立公社应当最后考虑,因为建立人为的假公社,使个别人脱离群众是最危险的事情”[4](p365),“集体农庄的问题并非当务之急”,“集体农庄还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还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现在还不能设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过渡”[5](p177)。
因此,从1921年起,列宁就不再主张建立农业公社和集体农庄,相反却对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合作社形式给予了极大关注。
列宁从农民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深深地感到,改造农业经济不能从抽象的理论原则出发,认为农村经济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名目越新就越好,而应当采用适合生产力实际发展水平和农民喜闻乐见的组织形式——合作社形式。
为此,他开始重新审视合作社,并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明确地选择了合作制作为组织农民的主要形式。
通过比较共耕制与合作制的异同,我们可以感受到列宁这一思想转变的深刻性。
共耕制与合作制都是小农业走向社会化的具体形式,但却体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不同道路、不同指导思想。
就其比较发达的主要形式——公社制来说,共耕制的基本特点是:
土地公有,农具公有,牲畜公有,共同耕作,集中经营,统一分配。
共耕制是试图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走直接过渡道路的措施。
它是与战时共产主义那种直接过渡计划和集权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而合作制的基本特点是:
可以保留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可以保持合作社参加者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联合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流通领域的联合,合作社以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合作制是利用商品市场关系,走迂回过渡道路的措施,它是与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迂回过渡计划和多层次经济结构相适应的[6](p262)。
列宁明确指出,因为合作社在俄国早就存在,而且合作制的基础是俄国大量存在的小规模的、手工的、部分甚至是宗法式的经济,因而它非但为农民所熟悉、易于被农民接受,而且更适合俄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
当然,列宁对合作制问题的思考并未就此终止。
在其生命的最后岁月里,他对合作制的认识有了进一步升华。
这种认识升华突出地表现在:
把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完全统一起来,提出“文明的合作社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二、合作社对社会主义的意义
列宁力主用合作制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思想,与他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合作社的认识是分不开的。
他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
“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7](p366),“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7](p362)。
这表明,列宁晚年不仅对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而且明确肯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
列宁对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意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把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应当利用的资本主义遗产”阶段;“把合作社作为小生产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阶段;“把合作社直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关系”阶段。
合作社在旧俄时期已经存在。
1917年二月革命前夕,俄国的合作社约有2·3万个,社员近700万。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一再强调合作社是旧社会的宝贵遗产,苏维埃俄国应该有效地利用它为无产阶级事业服务。
1918年4月,他在提出必须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敌对斗争转到管理俄国上来时指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留给我们的一种便于对产品分配实行计算和监督的群众组织,由于这种组织多数为资产阶级分子所领导,所以无产阶级必须善于同他们妥协,有效地利用他们。
国内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需要一种机构对城乡居民进行粮食和其他消费品的分配,列宁主张利用合作社。
1919年1月,他在有关会议上的讲道:
如果有人轻视合作社机构,满不在乎地甚至傲慢地把它抛在一边,“说我们要另起炉灶,用不着搞合作社,……如果这样,那就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我们的事业就有遭到覆灭的危险。
必须利用现成的机构,因为不利用资本主义的遗产,就不能把社会主义建立起来。
……只有利用资本主义为反对我们而创造的材料,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我们应当利用这一切来建立社会主义,巩固社会主义。
”[1](p416)
在转向新经济政策之后,列宁更加重视合作社的作用。
他在《论粮食税》一文中分析道:
“从便于计算、监督、监察以及便于推行国家……和资本家之间的合同关系说来,合作制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
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营商业有利,有好处,不仅是由于上述一些原因,而且是由于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以至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又是一大优点。
”[8](p214)在充分肯定了合作社的长处之后,列宁进一步指出,由于合作制是从小生产向大生产的过渡,所以“它一旦获得成功,却能包括比较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根深蒂固的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彻底铲除。
”[8](p215)有鉴于此,列宁认为,改行新经济政策后的俄国就是要利用合作制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和方法。
在列宁看来,合作社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它有利于俄国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这一思想在他后期的著作中得到了更为充分的表达。
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
“在新经济政策中,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
”[7](p362)这就是说,由于新经济政策允许自由贸易,而这意味着苏维埃政权向私人买卖的原则让步,也意味着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通过合作社进行买卖则可以避免私人买卖的弊端。
列宁还指出: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
”[7](p362)这就是说,通过合作社进行买卖有利于国家对买卖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既有利于实现买卖者的私人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列宁认为,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列宁指出,必须使人人明白合作社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
合作社的巨大意义在于:
国家不仅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使小生产者们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式在经济上把他们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而且这也是落后国家对农业及各种小生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最好形式。
今后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沿着新经济政策所开辟的道路,在城市和乡村、在农业、工业、商业各个领域,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普及合作社制度。
三、推进合作化的基本原则
有了全体居民的合作化,也就有了建成社会主义所需要的一切,合作化对于俄国建成社会主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只是因为小农占优势的俄国既缺乏“相当的物质基础”,又缺乏现代文明的文化基础,所以实现合作化将是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为了能使合作化在俄国顺利推进,列宁阐述了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合作社。
列宁在论述农村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时,首先是把它看作“买卖的合作社”,即以履行商业媒介职能为主的合作社,然后才是以履行生产职能为主的生产合作社。
列宁的思想非常明确,他设想先在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然后再在生产领域组织农民进行合作,从而推动合作化的全面发展。
尽管他对合作社性质的看法在新经济政策前后有很大的不同,但对于合作社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的看法却是一贯的。
1918年春天,他讲道:
“合作社是商店,无论什么变动、改善和改革都改变不了这一点。
”[3](p146)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他再次指出:
“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营商业有利,有好处”[8](p214)。
在《论合作社》一文中,他在提到合作社时仍首先称之为“买卖的合作社”[7](p362)。
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实行了“私人买卖的原则”,从而“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
这种合作社赖以生存的根基就是商品经济,它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建立起来的。
因之,列宁向全党发出了“学会经商”的号召,强调指出,作为一个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必须具备“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的本领”,必须有按先进的“欧洲方式”而不是按落后的“亚洲方式”做买卖的“文明商人”的本领。
列宁之所以强调首先从消费和流通领域入手搞合作制,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个人收益比较直接和明显,容易为广大群众,特别是最讲实惠的农民群众所接受。
其实,列宁所设想的合作制并不局限于消费合作社这一形式。
从他主持制定的俄共第十二次代表会议的决议来看,他还想使消费合作社进一步走向生产合作社,即“由以履行商业媒介职能为主的合作社过渡到以履行生产职能为主的合作社”[9](p232)。
当然,这种合作社也应当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
所以,在列宁的合作制设想中,不仅要使个体经济转化为集体经济,还要使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
实现这“两个转化”是列宁合作制计划的双重主题。
第二,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并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已提出小农合作制中的自愿原则,严守自愿原则也是列宁合作制思想的一贯主张。
列宁反复强调,农民是最讲究实际的阶层,因此无产阶级执政党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他们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强迫。
搞合作制,当然也应遵循自愿参加并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1922年8月布尔什维克党的第十二次代表会议决议中规定:
“农业合作社和工艺合作社所联合的是在经济上和需要上有着各种个人特点的小生产者,所以这种合作社应当根据自愿和经济利益的原则去建立。
”[9](p232)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把实行自愿原则看作是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他说:
“奖励参加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这种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应当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况,检查参加的自觉性和质量——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7](p363)
为了真正贯彻自愿原则,必须用农民的切身利益引导农民,使农民在合作化进程中切实得到好处,尝到甜头。
只有与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农民才会自觉自愿地走上合作化道路,决不能以强制手段把农民赶上合作化道路。
借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农民搞超经济强制无异于政治自杀。
苏俄在这方面有过沉痛的教训。
列宁把那种不考虑农民切身利益的强制性作法痛斥为“干蠢事”,是“自杀”,并指出:
“试行这类政策的政党,必然会遭到失败”[8](p210)。
第三,坚持以知识化促合作化。
实现合作化既是一个改造经济的过程,也是一个促使居民知识化、提高居民文明程度的过程,合作化内含着文化方面的根本变革。
列宁之所以把合作化与文化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因为,没有文化变革,没有知识化,也就不可能有合作化,知识化是合作化的前提条件。
因此,针对苏俄农村居民70%以上是文盲的现实,列宁指出,要实现全体居民的合作化,就“需要一场变革,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上提高的一整个阶段”[7](p363)。
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但是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制度不可能建立在愚昧落后的文化土壤上。
列宁在号召全党将工作重心转向“文化主义”的同时,进一步指出:
“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是苏俄面临的“划时代的主要任务”。
“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
”[7](p367)由此可见,列宁不仅把知识化视为合作化的必要前提,而且将其视为推进合作化的重要动力。
但是,由于要做到人人识字、使居民有足够的见识,进而成为能写会算的文明的商人需要整整一个时代,因此实现全体居民合作化的道路将是漫长的,不能急于求成,要谨慎地、稳步地前进。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参见王东《改革之路的真正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7]《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8]《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9]《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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