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染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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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染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油污染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XXXX项目部
XXX年XXX月
1目的
规范船舶油污染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总则
船舶在实施“油污染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时,应严格执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并充分考虑《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的报告要求及港口、海岸国的特殊规定,当航行于美国水域时,同时还要执行《船舶响应计划》。
4责任
3.1船长是船舶油污染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3.2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3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
5溢油事故的报告要求
5.1溢油的报告程序
根据MARPOL73/78公约第8条及议定书I的规定,当船舶发生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实际的溢漏或可能发生溢漏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当时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尽可能最优先地报告最近的沿岸国。
5.2污染的报告格式
报告的格式应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事组织A.851(20)决议中的《报告指南》的要求,以使沿岸国和其他有关方面及时了解引起海上环境污染威胁的任何事故,以及援助和救助措施,以便采取相应的行动。
表1为向沿海国初始报告的格式样本。
在最初报告被传递之后,应尽快和尽量在补充报告中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保护海上环境所必须的资料。
补充的报告或随后的进一步报告,也应尽可能使用与最初报告同样的格式。
报告应使用的语言包括英语,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标准航海用语,也可使用国际信号代码发送详细的资料。
5.3污染事故的报告对象
船舶发生油类物质污染事故,应通知沿岸国或港口联系人和船方联系人。
6控制溢油的措施
船上人员几乎始终处于迅速采取措施以减轻和控制船上“溢漏”事故的最佳位置。
无论如何,一旦发生“溢漏”事故,船上值班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
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应立即发出“溢漏”报警信号(——),组织全船人员实施应急反应。
6.1操作性溢油事故
导致操作性溢漏的原因,主要可能是:
管系泄漏、燃油舱或货舱溢漏、船体泄漏等。
船舶对操作性溢漏油类物质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安全清除溢出的和甲板上的油类;此种情况,均应确保妥善处理被清除的油类和清除材料;可以充分利用船上的人员和资源,也可以雇佣岸上的清污公司进行。
下面分别叙述管系泄漏、液舱满溢和船壳破损引起的溢漏油类物质污染,减少和控制到最低限度的程序与措施。
6.1.1管系泄漏
6.1.1.1船舶装卸油类作业期间,如管系泄漏,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有关操作,关闭有关管系上的有关阀门;
发出“溢漏”报警信号,实施最初的“溢漏”应急反应程序;
将“溢漏”事故情况通知有关装卸作业方,中转站,调度,装卸等有关人员,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6.1.1.2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查明管系泄漏的原因,进行清除泄漏的油类和甲板上的油类;
将破裂管系中的油类驳入有关空舱,或未满舱;
清理中收集的残油应妥善保存,待以后处理;
如果管系泄漏的油类的数量较大,除船上船员的应急反应外,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协助清污。
管系泄漏妥善处置后,必须得到当地海事主管当局的允许,方能继续进行正常作业。
6.1.2液舱满溢
船舶在加装油类作业期间,如液舱满溢而发生溢漏,主要是将可能满溢的油类驳送到空液舱或不满的液舱里去;或将其超量的部分移送到岸上容器中去,以降低其液位。
6.1.2.1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有关操作,关闭有关管系上的有关阀门;
发出“溢漏”报警信号,实施最初的“溢漏”应急反应程序;
将“溢漏”事故情况通知有关加装供应作业方,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6.1.2.2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将满溢液舱中的油类驳入空液舱或不满的液舱中去;
或将其超量的部分移送到岸上容器(罐)中去,降低液位;
进行清除满溢和甲板上的油类;
清理中收集的污油应妥为保存,待以后处理;
如果满溢的油类数量较大,除船员的应急反应外,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协助清理。
液舱满溢妥善处理后,必须得到当地海事主管机关的允许,方能继续进行正常作业。
6.1.3船壳泄漏
对船壳泄漏油类物质的程序和措施,包括:
在船舶加装作业期间,如发现在邻近船舶水面有油类,并经查,而查不出任何作业“溢漏”的迹象,则很可能是船壳泄漏;则可请潜水员探摸,查出泄漏原因;将泄漏舱的液货驳入空舱或未满舱,或转驳入岸上容器中去;采取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到破裂船壳处和其他部位的应力和船舶稳性的问题。
6.1.3.1船壳泄漏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有关操作,关闭有关管系上的有关阀门;
发出“溢漏”报警信号,实施最初“溢漏”应急反应程序;
将船壳泄漏情况通知有关加装供应作业方,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6.1.3.2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如破漏点在水线以上,应立即采取堵漏和驳油的措施;
如破漏点在水线以下,估计船壳水下可能破漏的部位,应请潜水员进行探摸,查明泄漏原因。
在查明泄漏原因的同时,进行“溢漏”的清除工作;
将破漏舱中的油类驳入空舱或未满舱或岸上容器;
如果可能,可考虑用泵将海水泵入受损的破口舱内,形成水垫,防止更多的油类泄漏;
如果溢漏的油类数量较大,除船员的应急反应外,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协助清理。
进行上述有关措施时,应考虑到破裂船壳处和有关部位的应力和船舶稳性问题。
船壳泄漏妥善处理后,必须得到当地海事主管机构的允许,方能继续进行正常作业。
6.2事故性溢油事故
发生事故后,船长优先考虑的是确保船员和船舶安全并采取措施,以防事故升级。
包括检查是否有人受伤;判断是否要请求救援;计算船舶的整体损坏和稳性在任何时刻是否在安全范围内;判断是否需要弃船;采取措施防止失火和爆炸等。
船舶对事故性溢漏油类物质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能使船长在船舶面临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下作出反应时考虑所有适当因素的各种核查清单或其他方法。
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行动前,应根据当时的天气、海况及本船状况,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的应急措施行动。
下面分别叙述搁浅、失火/爆炸、碰撞、船壳破损、严重横倾、围控系统失灵、淹没、沉没、触礁和有害蒸汽泄漏引起的溢漏油类物质污染,减少和控制到最低限度的程序与措施。
6.2.1搁浅
如果船舶发生搁浅,应采取以下措施:
发出应急警报,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校测船舶的搁浅位置,测量四周水深。
确定搁浅部位,了解搁浅水域底质及当地的气象和潮流潮汐情况:
测量所有液货舱,燃、润油料舱及与船壳邻近的其它舱室中的液位变化情况;
如发现船底破损进水,应查清破口部位和破损程度,并考虑到船体应力和稳性的影响,决定是否采取排水堵漏,减载过驳或将破损液舱中的油驳入其它舱室等措施,以避免进一步“溢漏”。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组织反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予以协助清理。
如果船舶尝试自行脱浅,应评估由此所造成的额外损坏情况是否大于停留在原地直至获得援救。
6.2.2火灾/爆炸
如果船上发生火灾/爆炸,应采取以下措施,还应参照《火灾和爆炸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中第5部分对应的措施:
发出应急警报,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按本船“消防应急部署表”中规定的人员职责,组织船员动用各种消防灭火器材施救,力争控制住火势;
迅速探明着火部位,查明火情,了解起火原因及火场周围有无易燃物品或爆炸物品;
调整船舶航向,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位置(即:
火在前部;顺风而行;火在后部;迎风而行;火在中部,停止航行);尽量减低航速和摇摆,避免急剧转向;
切断通入失火舱室油管系和电路,关闭水密门窗和不必要的进风口,向失火舱室施放二氧化碳气体或抗溶性泡沫,防止火势蔓延;
如采用水消防系统连续长时间地向舱内冲水也最后会导致船身倾斜和倾复的危险,此时要考虑将船驶至就近安全地点抢滩后继续施救;
如发现本船有油外溢,应迅速查明“溢漏”源,采取转驳措施,设法将破损舱中的燃油驳入其它完好舱室;并迅速采取控制排放的措施: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组织反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当地清污公司予以协助清污。
6.2.3碰撞
如果船舶发生碰撞,应采取以下措施;
发出应急警报,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探明本船和他船的受损情况(在未查明破口对船体稳性和强度影响前,应采取措施使尚未脱离的两船碰撞部位,保持不分离);
测定碰撞位置附近的液舱(含淡水舱,压载水舱),双层底及污水井中的液位和水深变化情况,确定船体破损情况;
如发现船体破损进水,应立即查清破口部位和破损程度,评估对船舶的整体结构(应力和稳性损失)的影响,可能的话,应采取排水,堵漏,补焊等抢救措施;
如发现破口部位有油外溢,应迅速查明溢漏源,采取转驳措施,设法将破损油舱中的油驳入其它完好舱室,并迅速采取控制排放的措施;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组织反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予以协助清污。
6.2.4船壳破损
如果船舶遭受严重的船壳结构损坏,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发出应急警报,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应迅速查明船壳的破损情况,测定破口位置附近的液舱(含淡水舱、压载水舱)双层底及污水井中的液位和水深变化情况,观察船舶周围海面是否有油;
查清船壳的破口部位和破损程度,计算大量进水所产生的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如条件许可,应迅速采取排水,堵漏,补焊等抢救措施,尽最大的努力保持船舶的浮力;
评估船舶的破舱稳性和受损的纵向强度、根据船舶的稳性情况,通过适当调整船舶的压载,保持船舶的正浮和静水平衡。
如发现破口部位有油外溢,应迅速查明“溢漏”源,采取转驳措施,设法将破损油舱中的燃油驳入其它完好舱室。
并迅速采取控制排放的措施;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组织反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予以协助清污。
如船舶有沉没危险不得已弃船时,应按“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如果破损造成船舶搁浅,还应参照《搁浅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中第4部分对应的措施
6.2.5严重横倾
如果船舶意外地发生严重横倾,可能是由于船壳破损,两舱间的舱壁破损,不正确的液货装卸,驳油,压载作业及机舱进水,自由液面影响等。
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停止有关作业;
发出应急警报,集合全体船员;
如在航行中,则应调整航向和航速,使船舶顶风航行,尽量减少横摇角度;
关闭一切水密门,窗和甲板开口,防止上浪进水加剧横倾;
机舱应尽力保证主、副机,舵机等设备,处于绝对安全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尽速查明引起船舶严重横倾的原因(船壳破损进水,舱内货物移动,船体一侧座底等),针对查出的原因,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扶正船舶;
采用压水扶正船身的方法,应考虑到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不能几个舱同时压;可选择高舷侧双层底舱;先压前后两端的小舱,后压中部大舱;高舷侧双层底舱压满后如船身仍未扶正,可打出低舷侧双层底舱中的压载水(一般不宜将低舷侧双层底舱中的水直接移入高舷侧双层底舱,特别是在船体稳性欠佳时)。
如发现破口部位有油外溢,应迅速查明溢漏源,采取有关控制排放的措施: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组织反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予以协助。
如果破损造成船舶搁浅,还应参照《搁浅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中第4部分对应的措施
6.2.6围控系统失效
如果燃油或货物围控系统失效,除了管线泄漏外,很可能伴随有其它征兆出现,像过度侧倾,液舱满溢,或外部船体泄漏,且常常同时伴随大的响声或异常的噪音。
当内部围控系统失效被确定,还要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油类物质的溢漏。
6.2.6.1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所有的正在进行中的货物,燃油和压载作业,并关闭所有的舱室阀门和管系上的主阀门;
如在航行中,考虑减速或停车;
如在港口,考虑撤离无关人员
6.2.6.2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确定损害的程度,决定能够采取的控制危害的措施;
如果装载油类物质的损害已经发生,首先必须考虑安全防范措施,要保护船员免受有害蒸汽侵害和与液体接触;
评估溢漏油类物质产生污染的可能性;
如果油类物质已经溢漏,按本须知第5节报告相关人员;
如果必须立即采取投弃货物的措施,按本须知划第5节报告相关人员;
考虑是否必须卸载油类物质,来保持船舶稳性,以等待其它船舶或驳船是可行的;
是否需要降低与围控系统失效有关的舱中的液位,要注意船体的强度和稳性以及油类物质与货舱类型,结构材料,舱壁涂层的相容性;
如果溢漏液体在船上可被防污队伍收集和处理,那么:
使用吸附剂和允许使用的溶剂来清除溢漏的液体;
确保收集起在清污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被沾污的吸附材料和所有剩余物,仔细地储藏并处置。
6.2.7淹没,沉没
如果船舶失事到即将沉没的程度,有部分或完全淹没的危险,船员的生命安全比防止污染更为重要,要优先考虑。
发生沉没很可能导致水面污染。
然而,如果时间允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继续溢漏污染。
如果船员的安全没有危险,而且时间允许,可考虑下列措施:
按本须知第5节报告相关人员;
关闭所有的舱室阀门和管系上的主阀门;
关闭所有的舱室的通风阀;
关闭货舱的通风口和水密装置;
向其它船舶和航海部门警告存在污染物质。
6.2.8触礁
如果船舶发生触礁,应采取以下措施:
发出应急警报,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校测船舶的触礁位置,测量四周水深。
确定触礁部位,了解触礁水域底质及当地的气象和潮流潮汐情况:
测量所有液货舱,燃、润油料舱及与船壳邻近的其它舱室中的液位变化情况;
如发现船底破损进水,应查清破口部位和破损程度,并考虑到船体应力和稳性的影响,决定是否采取排水堵漏,减载过驳或将破损液舱中的油驳入其它舱室等措施,以避免进一步“溢漏”。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组织反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代理联系清污公司予以协助清理。
如果船舶破损严重,应立即请求援救。
6.2.9有害蒸汽泄漏
油轮在海上不太可能单独由蒸汽泄漏造成重大的海洋污染危险。
而在港口,处于易燃或有害蒸汽环境中的船员和附近岸上人员的安全是主要的问题。
6.2.9.1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所有的正在进行中的货物,燃油和压载作业,并关闭所有的舱室阀门和管系上的主阀门;
除去火源;
在航行中,根据风向,改变航向,或减速,停车;
如在港口,考虑撤离无关人员;
6.2.9.2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查找确定有害气体泄漏的原因;
如可能,采取正确的措施,改善状况。
7演习
船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污染演习,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在美国水域航行船舶同时还要按《船舶响应计划》)要求执行。
加装燃油/货油操作时管系泄漏的演习可参照《加装燃油/货油操作时管系泄漏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加装燃油/货油操作时舱柜满溢的演习可参照《加装燃油/货油操作时舱柜满溢检查表》的内容进行,船体泄漏的演习可参照《船体泄漏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在实际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反应措施。
8记录
船舶将油污染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加装燃油/货油操作时管系泄漏检查表》、《加装燃油/货油操作时舱柜满溢检查表》、《船体泄漏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
1目的
规范船舶救助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责任
3.1船长是船舶救助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3.2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3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
4实施
4.1人落水的反应措施
4.1.1值班人员发现人员落水应即投下人员落水侧船舷的带烟雾信号和自亮灯的救生圈并发出紧急警报(警铃或气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并即报告船长。
船长应视情布置相关人员施放救助艇施救,船上作好医疗救助准备。
及时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当地港口当局(分管船还需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4.1.2航行中发现人员落水,应
立即投下驾驶台两翼落水人员一侧带烟雾信号和自亮灯浮的救生圈并发出人落水警报;
立即采取避让措施,以防伤及落水人员;
派人对落水人员保持连续了望;
船长上驾驶台进行营救操纵,如采用Williamson回转法;
通知机舱,主机备车;
召集救助艇成员,备好救助艇以便施放;
携带手持无线电话以便联络;
船上做好医疗救助准备;
向附近的船舶发布紧急信息;
及时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相关港口当局(分管船舶还需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如营救无望,报告相关港口当局和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后,由船长决定停止营救工作。
4.2救助遇难船只或遇险人员的反应措施
4.2.1如果本船收到遇难船只的求救信号,应立即将该遇险信息转发给搜救中心并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4.2.2船长根据难船的位置判断本船前往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与搜救中心协调救援行动。
4.2.3倘本船参与救援行动,则
立即转向驶往难船所在位置;
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以及搜救中心;
在所有遇险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
查阅商船搜寻救助手册/国际航空、航海搜寻救助手册;
建立与其他地面单位和参与搜救的航空器的通讯联络;
标出其他救援者的位置、航向和航速;
用X波段雷达的6或12海里量程搜寻难船救生艇/筏的雷达应答器的信号;
指派额外的了望人员以便发现火焰信号或其他烟火信号;
在确保船舶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助;
如可能,应在救助前签订救助合同;
搜救结束,向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向分公司现场调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搜救中心报告搜救情况、结果及恢复正常航行的时间、船位(向租船人还应报救助始末的燃油存量),如有难船船员在本船,还应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1.1如果被救助人受伤,参照《人员严重伤病紧急情况的反映措施》4.2项要求处理。
5检查表
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助紧急情况的演习,对本船人员落水紧急情况的演习可按照《人员落水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对他船的搜救演习可按照《搜救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在实际发生人员落水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反应措施。
6记录
船舶将救助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人员落水检查表》、《搜救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
1目的
规范船舶封闭场所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责任
3.1船长是船舶封闭场所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3.2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3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
4实施
4.1报告
4.1.1任何人发现封闭舱室内有人中毒、窒息或(和)受伤,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或值班驾驶员报告。
4.1.2工作现场负责人接到发现人员或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向船长报告并组织急救,如果人员受伤严重,参照《人员严重伤病紧急情况的反映措施》4.2项要求处理。
4.2报警
4.3.1船长应根据事故性质及现场情况,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员用全船广播系统发出广播,广播内容应包括:
5发生事故地点及事故性质;
6通知有关人员奔赴指定场所采取相应的急救行动;
7必要时通知全船进入应急状态并执行相应的应急程序。
4.3现场紧急处置
4.3.1在封闭舱室内的人员一旦发生事故,除立即按4.1报告有关人员外,同时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在其他抢救人员抵达前,采取下列(或其中)行动:
8条件许可时,直接将受害人转移;
9利用空气管或自身的呼吸装置给受害人供气或过气;
10对受害人进行初步的医疗处理、监护,如:
包扎、止血等;
11如不具备单凭封闭舱室内人员就可将受害人安全转移的条件,且其自身安全亦受到当时环境威胁,则应迅速撤离,以减少损失,待其他抢救人员抵达后,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才进入事故现场营救受害人。
4.3.2在封闭舱室外的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员,及附近其他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除立即按本须知4.1报告有关人员外,同时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在其他抢救人员抵达前,迅速采取以下(或其中)行动:
12条件许可时,直接(或协助)将受害人转移;
13利用压缩空气管、鼓风机、风扇或类似的通风设备给出事的封闭舱室供气;
14已转移出来的受害人如已停止呼吸或同时以停止心跳,立即对其施行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或其他的急救处理,直至其他营救人员抵达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4.4其他营救人员的行动
4.4.1其他人员(除在岗不得离开者外)听到广播或获知发生事故后,应迅速赶往现场参加抢救。
4.4.2营救人员应尽可能携带下列设备、器材:
A、救生绳、安全带及属具;B、呼吸器及备用气瓶;C、氧气复苏器及属具(如备有);D、罗伯逊担架;E、急救药箱;F、毛毯或床单等裹护保温材料;G、通讯器材,如对讲机等;H、照明器材;I、其他必要的急救器材。
4.4.3营救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后,应以最快的速度组织人员进入封闭舱室急救,封闭舱室外的进口处及附近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备妥适当的器材进行监护协助。
4.4.4营救人员在进入封闭舱室之前必须携带救生绳、通讯器材,如果事故性质为中毒或窒息,则进入之前还必须先穿戴好呼吸器。
4.4.5发生事故应封锁现场,在危险解除之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5转移
4.5.1受害人应尽可能地备转移出封闭舱室,以尽早脱离危险环境。
4.5.2转移时应尽可能使用罗伯逊担架,有条件的情况下在转移的过程中应使用氧气复苏器。
4.5.3使用安全带及救生绳吊起受害人时,救生绳与络胸带的连接处应置于胸前部,以便吊起受害人时使其头部向后仰保持呼吸畅通,否则会使尚有微弱气息者停止呼吸。
4.6对转移出来的受害人的急救
4.6.1立即检查受害者神智是否清醒,瞳孔反应是否正常,呼吸是否停止,脉搏或心跳是否存在,以及有无外伤出血或骨折。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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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污 紧急情况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