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东机务折返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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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东机务折返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金华东机务折返段整备场增设股道工程
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一、总则………………………1
二、营业线施工及防护………………3
三、施工临时用电………………4
四、脚手架搭设……………………6
五、高处作业……………7
六、施工现场防火…………………8
七、三宝四口的安全控………10
金华东机务折返段整备场增设股道工程
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定本细则。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经批准后贯彻执行,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4、既有线上施工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的安全规程、规则规定。
5、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6、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8、安全监理工作及细则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2006
⑷《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2003
⑸《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
⑹《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
(7)《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⑻《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
⑼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⑾《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
(12)依法签定的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
二、营业线施工及防护
1、营业线施工必须贯彻铁道部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和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时协调施工与运营的关系,解决行车与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3、增设二线及营业线技改施工,涉及到设备管理部门的施工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应协助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
施工前双方应对地下管、线、电缆设备的位置等予以确认,划定防护范围,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4、营业线施工中,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应经常监视与保持线路、桥涵、隧道、房屋、通信、信号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生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
施工地段营业线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5、营业线施工项目开工前应申报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施工。
6、营业线在封锁区或限速运行条件下施工时,应按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分封锁区间或限速的申请。
7、营业线封闭施工前的准备作业必须按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的要求进行,其他施工不得影响列车运行。
8、封闭施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时,应按规定办理销点手续。
9、营业线施工完毕,必须及时验收交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严禁开通使用。
10、营业线上施工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设置施工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施工单位应派驻站联络员与车站进行联系,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施工命令及列车运行情况通知工地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
⑵驻站联络员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时必须进行复诵;
⑶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⑷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铁路员工担任。
11、在自动闭塞区段施工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
工具、机具等导电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钢轨及钢轨两端绝缘接头。
三、施工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段必须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设备应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4、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⑵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格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⑸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5、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式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以下
35kv以下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外电架空线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④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示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缘之间的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00kv
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6、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⑵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⑶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7、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⑵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⑶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⑷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8、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9、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
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0、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脚手架搭设
1、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⑴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⑵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7228)规定。
⑶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位、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⑷钢管应采用Φ48*3.5㎜焊接钢管。
⑸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和安全色标。
⑹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⑺旧扣件使用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2、脚手架搭设成员要求
⑴搭设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有专业架子工的上岗证书方能操作。
⑵搭设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无安全设施的,必须佩带安全证,扣好安全钩,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⑶严禁穿硬底鞋、塑料鞋高空作业,应穿防滑鞋施工。
3、脚手架的搭设及跟班检查
⑴脚手架搭拆之前必须由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操作人员确认。
地基必须夯实,应浇筑10公分素砼,底部铺设大板或槽钢。
⑵脚手架垂直度、水平度必须控制在1/200内,水平度是指牵杠水平度控制在1/300内。
⑶脚手架阴阳角处必须满足四根立杆要求,并在四角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
⑷脚手架拉结支撑间距无论水平还是垂直距均应控制在3.6m范围左右。
⑸拉结应采用双股10~12#镀锌铅丝不少于二圈,高层脚手架因采取墙面硬拉结件
⑹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⑺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⑻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⑼脚手架搭设应进行稳定性检算,以确定步距、立杆纵距、横距等。
⑽隔离措施:
脚手架与墙面间距250㎜~500㎜,必须设置四排一隔措施,从第二排开始设防护隔离,拉结从第一排开始设置,剪刀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采用两个旋转扣件固定。
⑾防雷接地:
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设置安全接地措施。
⑿脚手架搭设后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挂牌方能使用,脚手架拆除必须派人监护,设置安全警戒线。
五、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3、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且冰、霜、雪应及时清除。
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
7、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道。
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8、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9、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攀高件,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10、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11、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
确需再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措施。
12、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六、施工现场防火
1、现场防火技术和管理
⑴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要有防火防爆的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施。
⑵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⑶定期组织职工学习防火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各种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⑷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
⑸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⑹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
⑺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的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⑻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2、木工间防火
⑴严禁吸烟,并设置好安全的吸烟场所。
⑵每天下班前做好落手清工作。
刨花、木屑必须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定期处理,以免火灾事故发生。
⑶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
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⑷严禁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应报有关方面同意,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落实专人临护,方可作业。
⑸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加强维护保养,并保持消防道路的畅通。
3、电焊工、分割工的防火
⑴焊工、分割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⑵施工现场不得任意动火,需要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开具动火证,明确监护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方可作业。
⑶焊工,分割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接。
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⑹用可燃材料做保湿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可靠的措施前,不准焊、割。
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⑽乙炔瓶和氧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
⑾氧气瓶不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⑿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⒀氧气橡胶为红色,乙炔橡胶管应为黑色,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有油脂的橡胶管不得使用。
⒁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⒂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接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化的溅落。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⑴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2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备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备,上述设备周围不得堆物。
⑵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征,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小于4个,每组灭火器的距离不大于30米。
七、三宝”“四口”的安全控制
(1)检查安全帽应符合国标GB2811的合格产品,缺损的安全帽应报废,不得使用,使用时应该按要求系上帽带,锁紧帽扣;
(2)审查安全网的产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准用证,网目的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3)审查安全带的产品标准和有资质的生产厂家以及有关安全证书;
(4)检查楼梯口和电梯井口的防护,楼梯口必须要有1.2米高度的防护栏杆和0.3米高度的踢脚杆,栏杆内侧挂密目网;电梯井口设置1.2-1.5米高度的防护栅门,底部设置0.18米高度的踢脚板,电梯井内每隔不少于10米拉设一道平网,防护设施应该牢固可靠;
(5)坑井必须用盖板防护,面积超过1.5平米的洞口四周应设0.18米高度的踢脚杆,和0.6米、1.2米两道水平杆,杆件的内侧有密目安全网防护,洞口挂平网,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6)通道口、道路中心与建筑物边距小于规定的尺寸,应搭设双层防护棚,防护棚应牢固的单独搭设支撑系统;
阳台、楼板、屋面的临边应设置两道水平杆,用密目网封闭,防护设施和建筑物固定连接。
编制:
王爱祥
复核:
庄炳兴
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杭州项目部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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