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021长师校字236号 人事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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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21长师校字236号人事处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5〕236号签发人:
刘春明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
201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201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14日
长春师范大学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4份)
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
201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考核制度,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调整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合同聘用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通过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综合评定后予以确定。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
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上述基本标准制定本部门具体考核标准。
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工作人员总数的13%,其中确定优秀等次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人数不能超过本部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总数的13%,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表。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数不设限额。
(三)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
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2.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3.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事假累计30天以上至6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委优秀;
4.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6.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8.受处分的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
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0.校内调动人员,调动时间不满3个月的,在原部门考核;3个月以上的,在现部门考核,其调动前的工作情况,由原部门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考核依据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的方法:
采取群众评议与领导评定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个人述职报告会,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或者述职。
3.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评议;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测评、评议由组织部牵头,组织部派工作人员参加各单位、部门述职大会,听副处级以上干部述职,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评议,并将测评、评议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测评,测评结果报校人事处备案。
4.考核小组根据民主测评或评议情况,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副处级以上干部考核等次由主管校领导审定;教师、教辅、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及前勤工人考核等次由本部门审定;后勤工人考核等次由后勤服务处审定。
6.各部门负责人填写本部门人员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后,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学校教职工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4.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5.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增加薪级工资;
2.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四)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增加薪级工资;
2.扣减绩效工资;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5.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除因新到我校工作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教职工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教职工,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六、考核的时间安排
各部门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行考核。
1.各部门请于2015年12月16日前将本部门考核小组名单及考核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人事处备案。
2.各部门于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学校测评小组到会对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测评。
测评前各部门请与测评小组联系约定测评时间。
3.各部门请于2015年12月28日前将本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到人事处人事科。
4.各部门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报人事处备案。
七、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张兴海、赵骥民
副组长:
苏春辉、刘春明(常务)、潘正岩、张冀男、刘双山、杨以纲、陈宪伟、侯伟新
成员:
高歌、庞玉清、李春杰、刘钊、李晓飞、孙政光、刘术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办公室主任:
李晓飞(兼)
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包括党、政、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七、附则
1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2.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学校原有有关教职工考核的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各部门优秀名额分配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下等次
情况说明
附件1
各部门优秀名额分配表
部门
优秀名额
部门
优秀名额
政法学院
4
(2)
学校办公室、机关党委、发展规划处
3
(2)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
3
(2)
组织部、党校
1
(1)
文学院
6(4)
宣传统战部
1
(1)
历史文化学院
4(3)
纪检委
1
(1)
外语学院
15(11)
工会
1
(1)
国际交流学院
3
(2)
学生处、团委
4
(2)
音乐学院
7(5)
保卫处
3
(2)
数学学院
4
(2)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
4
(2)
物理学院
4(3)
科研处
1
(1)
化学学院
4(4)
研究生部
1
(1)
生命科学学院
4(3)
人事处
1
(1)
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3
(2)
就业工作指导处
1
(1)
体育学院
9(7)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
(1)
教育科学学院
5(3)
计划财务处
2
(1)
传媒科学学院
7(4)
审计处
1
(1)
工程学院
2
(1)
资产管理处
1
(1)
美术学院
6(5)
校友工作办公室
1
(1)
经济管理学院
3
(1)
离退休工作处
1
(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软件学院)
5(5)
基建物业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
1
(1)
初等教育学院
12(10)
后勤服务处
9(6)
国际教师教育学院
1
(1)
图书馆
7(3)
网络中心
1
(1)
档案馆
1
(1)
继续教育学院
1
(1)
学报编辑部
1
(1)
注:
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在试用(见习)期内人员不作为优秀名额基数,本部门事业编制优秀人数不能超过括号内名额数。
附件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5年度)
单位:
长春师范大学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职务)
任职时间
岗位工资
本年度个人总结(重点是工作绩效)
主管
领导
评语
和
考核
等次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考核
小组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单位
负责人确定
考核
等次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本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
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1.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送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2.此表A4纸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
附件3
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
部门(公章):
年月日
序号
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任职(聘任)时间
岗位类别
编制类型
注:
1、核定优秀等次名额名;实有考核优秀人员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
(2015年度)
部门(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部门
姓名
性别
考核等次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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