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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末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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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主要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这一环境可叫做人类环境,简称环境。
二、环境问题
1.含义:
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
2.环境问题的分类:
(1)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使环境的结构和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和发展的现象。
(如火山爆发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山洪暴发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它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尚属人类难以预见和预防的事件,法律上称其为不可抗力。
(2)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恰当的开发和利用环境而使环境的结构和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这类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并伴随着人口的增多和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而逐步加剧。
三、环境保护
1.含义:
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2、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4)此外,防止臭氧层破坏、防止气候变暖、国土整治、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城乡规划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四、环境法
1.含义: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和推动额,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的特征:
(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环境法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地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也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保证。
)
(2)环境法是社会法。
(环境法的社会学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如宪法、刑法等不同,它并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物。
环境法所侧重和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
(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
(环境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人为环境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
(4)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环境法的价值是指环境法能促进主体的何种价值需要。
环境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价值以外,还具有自身特有的价值。
现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
)
3.环境法的体系:
①宪法性规定;②综合性环境基本法;③环境保护单行法;
④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⑤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⑦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调整对象:
①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②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③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④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五、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以环境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人类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的调解和控制。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
1.概念: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2.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
3.内涵:
它既包括同代内区际间的均衡发展,即一个地区的发展不应以损害其它地区的发展为代价;也包括代际间的均衡发展,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的发展能力;还包括物种间的均衡发展,人与其他物种都享受同等的环境待遇。
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保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
这就需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持适度人口规模,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球的发展。
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必须争取全球共同的配合行动,公众参与才可以达到效果。
七、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优先保护原则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要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1)含义:
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途径和方式,它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要以预防为主,做到防患于未然。
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通过行政的、市场的和自治的等各种机制和手段,积极有效地治理环境问题。
(2)注意事项,贯彻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搜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职能。
4.环境责任原则
(1)污染者付费,是指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该由排污者承担,不应该转嫁给国家。
利益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破坏者恢复,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恢复和整治的发展原理。
开发者保护,是指开发者有权开发,有权保护。
(2)意义:
可以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保义务,培养良好的环保行为。
5.公众参与原则
(1)含义: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环境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公民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自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与实施活动,从本质上讲,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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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贯彻转变思想观念,环境信息公开化,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制度,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
(3)内容:
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权;环境监督权;司法救济权;环境行政听证权。
(4)存在问题:
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层次较低。
八、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含义: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内容
分类:
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
规划环评的对象:
综合性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部门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
建设环评的对象:
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业、科技文卫、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
(3)环评标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听证会论证会;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环评,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特点预测性;客观性;综合性。
(5)意义:
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是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
2.三同时制度
(1)含义:
是指一起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意义: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3.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1)含义:
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2)分类:
防止环境污染的,防止环境破坏的,针对整体环境保护。
(3)实施主体:
具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他。
4.环境标准制度
(1)含义: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的配比、布局和各种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以限定的规范。
(2)特点:
规范性、强制性、法定性。
(3)分类:
三级-国家环境标准(国家没有地方可以有,国家有地方需高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行业标准。
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
5.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度
(1)清洁生产:
即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
(2)循环经济制度:
是一种经济和环境密切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它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
(3)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
(3R)减量化旨在减少生产源头的资源投入,再利用旨在延长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时间,再循环旨在生产出的产品在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
(4)清洁生产的内容: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效益最大化,环境危害最小化。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区别
①清洁生产主要着眼于生产服务领域,而循环经济则囊括整个经济活动,更有利于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
②清洁生产强调生产技术的生态化,更为具体。
而循环经济的内涵是生态经济,要求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的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化的路子。
③两者实施的条件不同。
与清洁生产相比,循环经济的实施要求更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更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更正常的资源配置,更多的管理人才,更强的民众环保意识和普遍的绿色消费倾向。
综上所述,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初级阶段,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高级阶段。
6.排污收费制度
(1)含义:
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2)特点:
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3)意义:
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止积累资金。
7.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1)含义:
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出处理的法律制裁。
(2)等级:
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
8.限期治理
(1)含义:
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
(2)特点:
法律强制性;明确的时间要求;具体的治理任务。
(3)意义:
可以拖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可以拖动有关行业治理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可以集中优先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社会安定团结。
九、排污权交易制度
1.概念: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2.意义:
第一,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手段的排污权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发放和购买排污权来实施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
第二,有利于公众的参与。
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强化公众参与意识,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动。
第三,改变企业以往预期,使管制制度化,污染治理企业化。
在排污权的制度安排下,污染治理成为内部的事,成为企业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有利于企业之间展开竞争。
总而言之,开展排污权交易,是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和大胆尝试。
3.做法:
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十、环境侵权
(1)含义:
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2)特点:
①主体方面:
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不平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②客体方面:
环境民事侵权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复合性。
③内容方面:
客观上其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环境侵害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环境法权利义务内容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比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要复杂得多,且存在许多争议。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
1.概念:
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2.特征:
实施处罚的机构:
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委托授权的组织。
受处罚者:
单位或者个人。
性质:
是一种外部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
遵循的原则:
处罚法定、公正公开。
一事不再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职能分离。
十二、环境民事责任
1.构成要件:
(环境损害的事实)财产所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
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归责原则:
破坏生态环境-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生态环境-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战争行为。
4.承担方式: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十三、环境行政责任
1.概念:
是指违反环境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承担死亡法律责任。
2.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方式违法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行为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十四、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
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是表现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
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十五、十大公害案件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3、多诺拉烟雾事件4、伦敦烟雾事件
5、骨痛病事件6、日本水俣病事件
7、四日市哮喘病事件8、米糠油事件
9、印度博帕尔事件10、切尔诺贝利和泄露事件
十六、环境公益诉讼
1.含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即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3.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具有两类原告:
a.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
民事诉讼法自制定以来,从来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但新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却是一种授权性的诉讼,如无法之授权,自然无从提起诉讼。
b.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这类“有关组织”要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仍然需要有法律的授权。
但在这些实体法的规定当中,并没有授权公民和其他组织、法人单位可以提起诉讼。
(2)对于“公共利益”应当如何进行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公共利益”主要指社会或某一领域的共同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包括国家利益。
有人则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很难截然分开,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应既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包括国家利益。
(3)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当前我国实施的诉讼费制度是由原告方预付,最终负担则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在判决当中明确如何分担。
但在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预见到的一点就是,诉讼费用应该会较高,如依照目前的制度,有可能导致出现原告败诉后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一来会挫伤原告的积极性,二来间接提高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这两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因素。
(4)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证据制度虽然在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目前的规定并没有相对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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