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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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模板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
江西省财政厅
赣人口字[2008]4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的精神,我省从2008年起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人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实施方案通知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
共印40份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特别扶助对象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收入核算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入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
1、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遵循以下程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设区市、省备案五个步骤。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
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以一定形式组织公示。
2、信息录入、变更与上报。
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设区市、省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表3)。
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表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见附表5)。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表6)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每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表7)。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县(市、区)、市、省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3、资格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特别扶助资格,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省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衔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又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从2008年起享受特别扶助,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做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认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上报时间、资金管理和发放办法等全省统一做法,以确保政策统一、操作一致。
(二)阳光操作。
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认定条件,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确认对象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三)直补到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以银行个人存折形式,直接发放到人。
(四)分工负责。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项系统工程。
为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执行中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行动”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中央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我省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即总额50%的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资金发放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管理继续参照省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家联合印发的赣财教﹝2005﹞110号文件《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执行。
2、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
3、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4、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管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经费由县级财政设专帐管理。
省、市财政于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机构的银行以个人存折形式直接发放到人。
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负责牵头实施;各地也要有相应的、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协调公安、残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对特别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宣传,使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特别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特别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特别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二)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
二、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出生时间,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时间为准。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般不受理其申报。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三、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
年龄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夫妻中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生且年满49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均可申报。
女方未年满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年满49周岁,不受理任何一方申报。
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四、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
(一)基本内容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过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二)子女数计算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2、再婚夫妻再婚后再生育再收养的,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
再婚前一方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纳入扶助。
3、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界定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
(四)收养子女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公认的收养关系。
签定了收养协议。
进行了收养公证。
办理了《收养证》。
五、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达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因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
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死亡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或事实收养关系。
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伤残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六、其它
(一)申请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江西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户籍人口进行扶助对象的确认。
夫妻一方为江西省户籍、另一方为非江西省户籍的,只受理江西省户籍一方申报。
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没有户籍的,不受理申报。
(二)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分别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三)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放一次。
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四)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附表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照片
省(区、市)地(市、州)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
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表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名称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
年月
退出
原因
退出
年月
备注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
计生部门
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表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人
单位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
上年发放人数
本年初退出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小计
城市
农村
小计
城市
农村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表中:
(1)=
(2)+(5);
(2)=(3)+(4)=(8)-(10)+(12);
(5)=(6)+(7)=(9)-(11)+(1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表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扶助类型
家庭住址
发放金额(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表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中央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上年初累计结余
上年中央财政拨款
上年实际支付
上年末累计结余
金额
%
金额
%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表中:
(1)=
(2)+(3);(4)=(5)+(6)=(7)+(9);(5)=
(2)×960/10000;(6)=(3)×1200/10000;(8)=(7)/(4)×100;
(9)=(11)+(13)+(15);(10)=(9)/(4)×100;(12)=(11)/(9)×100;(14)=(13)/(9)×100;(16)=(15)/(9)×100;
(20)=(17)+(18)-(19)
表间:
(1)=附件三
(1);(19)=附件三(8)×960/10000×中央应负担比例+附件三(9)×1200/10000×中央应负担比例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表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填表单位:
(盖章)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地址
应发放金额(元)
实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填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表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人、元
单位
扶助对象人数
应发放金额
实发放金额
实际拨付金额
结余金额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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