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科技职业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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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科技职业学院
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制度汇编
目录
一、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
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6
三、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10
四、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3
五、实验、实训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17
六、计算机技术实验中心制度……………………………………28
七、基础电子实验中心制度………………………………………32
八、基础实验中心制度……………………………………………35
九、现代制造技术中心制度………………………………………37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室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包括:
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以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
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论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
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室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备[19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直属高校:
为贯彻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定稿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1983年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以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速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高等学校实验室的状况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理机构不健全。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没有保障,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出现了教学实验质量滑坡的趋势。
实验队伍人员老化,青年人思想不够稳定,专职技术人员编制不足,缺乏进一步调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实验室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缺乏对人员、技术、环境和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归口综合管理,缺乏对投资效益的评估机制。
“八五”计划期间,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是:
深化改革,发挥效益,把实验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高校实验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驻室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要加强各级领导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实验室建设是办好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工作。
我们现在的高等教育,应着眼于21世纪,为我国四化建设培养高等专门人才,使他们各方面有较高的素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实验室在育人方面有其独特作用,不仅可以授人以知识和技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影响人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作风。
现在的问题是,常常对实验教学的理解不全面,甚至仅仅理解为教学辅助手段;重书本、轻实验、重灌输、轻启迪、重业务、轻品德等旧的教育观影响实验教学功能的全面发挥,甚至把实验教学看成是可多可少,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这是非常错误的。
实验室建设也是高等学校成为科学技术重要方面军的基本支柱。
近代科技发展史表明:
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发明,多数来自实验室;愈是现代科技愈是依靠科学实验来发展。
我国近十年来高等教育事业发生“质”的变化的标志之一,就在于我国高等学校已成为发展我国科技的重要方面军。
高等学校要想对我国科技进步继续作贡献,必须首先花大力气建设好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除了有育人和科研的功能以外,还应进一步发挥高校的社会职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涉及一系列应用于生产的再开发、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大量工作要依托实验室。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力争为社会多做一点工作。
在多做工作的过程中获得新思想、新信息和产业部门物质上的支持,也有利于学科和实验室自身的发展。
总之,要充分理解实验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它作为办好大学的十分重要的环节来抓。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实验室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为多种工作打基础的工作,必须加强校一级的综合管理。
除了重大事项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外,一定要有一名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领导工作。
要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这几年高校实验室和物资管理的经验,学校最好有一个实验室和物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助主管校长抓好综合管理工作,并与有关部处的业务管理相协调。
实验室逐步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院校,可按三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有相应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八五”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
“八五”期间,高校实验室应区别不同情况,一方面继续抓充实、整顿和配套,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到“发挥效益、提高水平”上来。
要努力实现下述目标:
——所有高校的教学实验室,特别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教学实验开出率应逐步达到90%以上。
着重抓好400余所教学仪器配备较差、教学实验开出率差距较大的大专院校,使其尽快具备基本合格的办学条件。
——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有计划的对过于陈旧落后的教学仪器进行更新。
对使用期超过十五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进行逐一鉴定,制订更新或留用计划。
——制订基本教学实验的工作规范,开展质量普查,力争“八五”后期乃至更长一点时间,教学实验的师资、用房、仪器套数、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能配套,达到规定要求。
——在国家计划支持下,再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
已建好的重点实验室更进一步完善制度,面向全国服务。
——普遍推广开放实验室的经验,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建立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基本适应现代教学和现代科技工作的需要。
要加强全校实验室的统筹布局。
要对实验室建制进行整顿,优先加强和发展学生受益面最大的实验室、最基本的实验项目和最基本的教学仪器。
基本条件还不具备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应配置高档设备。
要做到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房屋、仪器、家具、运行经费和管理制度的综合配套,尽快达到设计的工作能力。
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程序,才能签批,以避免大的失误。
四、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
提高实验室的效益和水平,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特别是骨干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素质。
1、要根据任务的变化合理定编。
不同类别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中的工程技术与实验室技术人员要按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合理配置,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在专职科研编制里划出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
2、要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
流动编制可以是编制内的(即定编不定人部分);也可以是编制外的(科研任务急需而临时增加部分)。
但对编制外聘请人员要解决流动编制的经费来源,允许从有关基金中支付流动人员工资、福利及奖酬金。
3、实行严格的聘任制。
首先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其次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第三,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罚和聘任。
只有实行严格的聘任制度,才能调动起这支队伍的积极性。
高等学校可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试行岗位补贴,并对成绩显著的优秀人员实行政策性奖励等改革措施。
4、奖励实验技术优秀成果。
为了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充分肯定和鼓励实验室工作者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各类高等学校可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或按教学成果、科技进步成果予以鼓励。
在“八五”期间,各院校、省、部委都要逐步开展这一工作。
5、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
要将增人计划列入学校人事计划,有计划分批引进,形成合理的梯队。
培训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结合专业听课,专业证书班,业大、电大学习来进行。
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6、要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
根据实际岗位及不同情况,高等学校实验室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聘工程技术系列专业职务,也可以评聘实验技术系列职务。
力争“八五”期间,全国高校高等实验室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教学仪器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多渠道的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1、“八五”期间,要力争教学仪器设备费的投入有所增加,教育事业费中的教学仪器费、基建投资中的设备及教学设备的专项拨款要有所增加。
同时,争取专项外资贷款建立一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今后,高校征收的学杂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改善教学仪器和设施。
2、适当增加科研经费中用于设备费的比重。
要按照高校类型和科研任务的不同情况,将科研经费中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3、高校社会服务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反馈到实验室。
高校中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很多都是以实验室为依托的,一部分收入应当反馈到实验室,才能有利于实验室及社会服务长期稳定地发展。
4、提高实验室的自我发展能力。
在完成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增加对社会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增强自我改善的能力。
这是搞活实验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六、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制度化。
七、继续开展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的研究。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这个学术团体的作用,促进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我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备[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保障供给,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可根据《意见》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将本文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提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的部门。
二、各高等学校应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
三、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账。
四、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物资及经费分配和管理;
4、管理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5、制订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账册及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6、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学校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物资自购要从严管理,凡自购急需专用物品,应先报批再采购,并由学校归口管理机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账和领用。
六、高校物资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管理、供应、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
严格管理,搞活供应,增强多方位服务功能。
七、加强高校联合,形成地区或全国的集团采购优势,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提高服务质量。
八、要合理配置学校物资,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的统筹,努力实现本地区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
校物资归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参加论证工作。
经由该部门和实验室联合签署,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
九、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出库价格可随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及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不得他用。
建立健全物资的出入库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
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在用物资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
做好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处理工作。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
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
十二、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
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
十三、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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