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各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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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29
第1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最新版、《煤矿瓦期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二条抽放站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及各项措施。
第三条抽放站必须安排专人每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机电部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
第七条安监处、通防部、机电部每月必须组织人员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第八条瓦斯抽放泵每运转30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
第九条抽放站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
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防部汇报。
第十条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抽放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
第十二条监控部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
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
第十三条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部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抽放站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
通防部和机电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站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抽放站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抽放站罚款500元。
第二章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第一条抽放设备停、运行前,抽放站必须按要求上报抽放设备停、运单和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
经通防部、机电部、安监处、调度室、通风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泵。
第二条抽放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影响电厂用气,必须及时向瓦斯发电站通知。
在恢复供气前,必须再次通知瓦斯发电站后,方可供气。
第三条抽放设备运转过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抽放泵,并及时向值班领导、矿调度室和通防部江报,由调度室联系机电部维修工,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抽放泵站,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条抽放设备开启前,抽放站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开启通知单,开启通知单在各单位同意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开启抽放泵。
在开启抽放泵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联系和操作。
第五条抽放设备开、停前,抽放站现场负责人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防部,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在接到电话后确保本单位无任何问题后,汇报给调度室,再由调度室通知抽放站,抽放站在接到开、停泵命令后,方可开、停泵。
第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抽放站必须按要求编写《《抽放设备开停泵安全技术措施》。
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抽放站必须按《抽放设备联系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擅自推迟和延长时间的,对抽放站党政技各罚款200元,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瓦斯抽放设备停用联系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用联系制度》执行,如果不按其执行的,对其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章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条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检查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正邦煤业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设计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瓦斯抽放工程必须依照《正邦煤业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设计方案》要求,设计必须总工程师批准后,抽放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检查技术措施。
第三条抽放管路敷设时,抽放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技术部牵头,组织通防部、安监处、调度室、抽采部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抽采部上报验收单,经相关部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后为止。
第四条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施工完毕后,由技术部牵头,组织通防部、安监处、调度室、抽采部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
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三次向通防部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六条抽放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
抽放站管理人员和通防部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交接班施工牌板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填写不清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理发设计。
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防部联系。
经通防部、地测部、抽采部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防部、抽采部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八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顶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抽放站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防部、地测部,由通防部和地测部现场确认。
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
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
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抽放站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由安监处、通防部、抽放队现场验收,验收时以实际退出的钻杆数为准,验收后必须现场签字。
验收时如果钻孔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要求抽放站重新补打。
第十一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允许范围±1,当钻孔进尺小于实际进尺1/3,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抽放队一份、通防部一份。
验收完毕后,抽放队队长要认真审核钻孔验收情况,并将钻孔施工台帐,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每月21日将钻孔实际完成情况报到通防部,通防部按原始验收。
审核中如果发现钻孔与现场验收单存在误差,对抽放队技术员罚款200元,对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如果没有按要求测流孔,或没有按要求填写牌板,对抽放队测流人员和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抽放队钻孔施工时,必须按要求填写钻孔原始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钻孔施工台账,每月由抽放队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于22日将钻孔原始记录、钻孔施工台帐和钻孔验收单报到通防部,由通防部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验收单与现场施工记录、台账不符的对抽放队技术员罚款200元,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其它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填写验收单,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不计入抽放工程完成任务工程量。
第十七条瓦斯抽放量和抽放钻孔检查制度。
(一)检查考核标准
1、每年按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要求编制年度抽放钻孔量和抽放钻孔进尺。
2、每月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年度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验收。
3、每月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根据当月的抽放量和抽放进尺计划进行考核。
(二)、检查考核制度
1、通防部每月根据年度抽放钻孔进尺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下达当月抽放钻孔进尺和抽放量,并上报,按考核要求对当月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2、当月抽放钻孔进尺按现场实际验收单累计为准,并严格按验收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验收。
3、当月如不能按要求完成钻孔进尺和抽放量的,如有特殊情况时,抽放站必须未按要求完成原因,并经通防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进行考核。
如果因队和个人原因造成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完不成的,除按绩效考核外,并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奖罚办法进行处罚。
4、每月由抽放队上报实际钻孔进尺数时,由通防部按实际验收单进行验证,如发现上报的钻孔进尺数与实际数据不符,对队长罚款500元。
5、抽采部每月要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抽放分析会,分析当月钻孔施工情况、预抽情况、瓦斯抽放量完成情况,并安排下月施工任务。
6、抽采部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抽放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按计划要求完成钻孔工程量。
第4章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第一条钻孔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定包括钻孔负压、流量、浓度。
并按要求配备专职的测流人员。
测流人员测试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测流工每天测流前,在地面必须对检测的仪器、仪表(压差器、压力表、取样器、瓦检仪、多功能参数测定仪)进行检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使用正常。
第三条测流工下井测流前,首先检查钻场周边环境和系统运行情况,在确认钻场无安全隐患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方可严格按照测流程序进行测定。
第四条测流工测流时要求每旬对钻孔参数进行测定,测流时必须按要求携带仪器、仪表和记录笔,要求每测完一个孔,记录一个数据,并按要求填写测定记录和牌板。
第五条为了合理确定钻孔抽放效果,要求每施工完一个钻孔,及时测定钻孔参数,以检验钻孔抽放效果。
第六条每次测完钻孔数时,要将测定的参数记录本交与技术员,由技术员进行审核、检验、分析,发现钻孔参数变化较大时,要重新安排测流工重新测定。
第七条测流工测定参数时,如发现钻孔(钻场)负压、流量、浓度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给值班领导和通防部,值班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下井查明原因。
第八条测流工测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按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测流手册和牌板。
第九条测流工必须按要求填写测流记录和测流牌板,通防部要定期对测定参数进行检查、检验,若发现一处测流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有符,对测流工、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在检查中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阀门关闭停抽,测流人员仍然记录,对测流人员给予300元的罚款,对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条测定完钻孔参数后,抽放站技术员每月要对钻孔抽放效果进行分析,分析钻孔施工后对此后对此区域的抽放效果,分析完后由队长进行审核。
审核完毕后必须在每月的26日时报到抽采部,由抽采部部长和技术员进行审核分析,以便为今后钻孔施工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泵站司机每1小时对抽放负压、浓度、流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浓度、负压、流量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和通防部。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通防部监测队每旬(10天)测定一次,并做好调校记录。
检查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调校,或调校没有按要求记录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监测监控系统测数据计量的准确性,要求抽放队领导和技术员每天对监测日报进行分析审核。
审核中如果负压、浓度、流量突然升高或降低,在报表内要及时进行分析,并按要求对抽放量进行核减。
审核完毕后第二天17:
00之前送到抽采部,由抽采部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一次错误,对抽放队审核签字人给予500元的罚款,并按要求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每一个采面回采前,必须对其抽放基础参数进行检测和检验,为作面回采时瓦斯治理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抽放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要符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按规定对参数进行检验。
第5章抽放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效果检验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山西和顺正邦煤业有限公司瓦斯抽放设计方案》检验。
第二条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时钻孔浓度、负压、钻孔量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
第三条采用高抽巷抽放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规定,按时要对其抽放浓度、负压、流量进行测量,以检验其抽放效果。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抽采率、吨煤钻孔量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进行检验,在检验抽采指标达标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回采。
第六章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
钻场施工时严格按《山西和顺正邦煤业有限公司瓦斯抽放设计方案》布置,施工时严格按标准验收,施工时严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场,检查钻场周边顶板支护情况、钻孔阀门开闭情况、抽放胶管堵塞和漏气情况。
在检查站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放水。
第三条测流工每班测流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孔抽放情况、钻孔阀门开启情况、钻孔周边密封情况,钻孔周边和连接处是否存在漏气。
在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方可按测流程序操作测流。
第四条抽放队技术员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
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情况、钻场开启情况,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
并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放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
第五条通防部要定期组织对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抽放管路、抽放钻场、抽放钻孔。
第六条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场放水不及进,对放水工罚款100元,对抽放站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检查中如果发现测流牌板数据一处填写错误,对测流工罚款100元,对技术员罚款1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检查中如果发现阀门私自关闭或将阀门人为调小,降低负压的,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抽放队罚款1000元。
第九条检查如果发现放水阀门打开,常流水的,没有按要求操作的,查出一次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检查中,钻场文明卫生差、钻场设备和材料码放零乱、摆放不整齐的对当班班长和抽放队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检查中,钻场集气管、放水器各钻孔连接处没按要求设置的,对抽放站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施工时没有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的对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场周围一处漏气的对抽放队主要领导人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连接处一处漏气或没有按标准进行捆绑扎的对抽放队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没有按要求封孔的,封孔质量差,没有按要求设置阀门和测流孔的,对抽放队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连接时没有按标准进行连接(如胶管变形、联接处打死弯、有积水等),对抽放站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检查中如果发现入水孔螺丝不能按要求开启,放水工放水没有填写记录的对放水工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检查中如果发现测流孔球阀不能按要求开启,测流工手册还有测定数据的,对测流工罚款200元,对技术员罚款200元。
对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九条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阀门和各连接管阀门不能按要求开启的,对抽放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抽放站是我矿安全要害部门之一,它的安全直接影响到我矿井生产的安全,因此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抽放站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
第二条抽放站只允许本系统内的工作人员进入,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如因工作所需,需持有分管领导或通防部签发的工作介绍信,按规定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四条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在岗位期间必须对抽放站加强巡检,每小时巡查一次,同时向调度室汇报检查情况。
第五条严禁值班人员做与本工种无关的事情,如发现有脱岗、睡觉等现象,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六条抽放站必须设置水源、沙箱、灭火器、铁锨等防火工具,隔爆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出入抽放站内,抽放站内严禁任何人吸烟,如有发现,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八条瓦斯抽放站20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明火;抽放管道5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明火。
第九条抽放站管理人员,值班期间,每小时填写一次瓦斯抽放浓度,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第八章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交接班必须在工作现场进行交接。
第二条接班人员应在接班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抽放站,并按规定逐项进行检查、了解,接班人员因事未到、迟到,交班人员未经领导许可不得自行离开岗位或其他人代替交接。
第三条交班人员必须把本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及故障处理经过等各项工作,详细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接班人应详细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并注意是否清洁。
第四条交班人应把工具、配件、材料逐项向接班人交接,接班人要逐项清点。
第五条设备发生故障时,禁止交接班,待恢复正常或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六条接班人认为对设备运行情况及检修情况不清或工具、配件、材料丢失或机械不清洁,应拒绝接班。
第七条接班人不按规定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带有病、喝酒或精神失常,交班人应拒绝交班,并请示领导。
第八条交班完毕,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名后,接班人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章设备使用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为充分发挥瓦斯抽放站设备效能,满足生产对抽放设备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
第二条瓦斯抽放站新投入的设备,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计部门反馈信息。
第三条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达到抽放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及“应知、应会”要求,经考核合格,由授权单位发证。
第四条贯彻瓦斯抽放站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由瓦斯抽放泵司机维护;主要抽放管路、供水管路及安全装置和已实行集中监控的设备,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第六条所有设备均要有运行记录。
第七条瓦斯抽放泵司机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八条瓦斯抽放泵司机应会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设备。
第九条瓦斯抽放泵司机使用备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设施不失爆,并由专人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条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经常清理和润滑抽放管路的阀门,以确保阀门使用灵活。
第十一条抽放泵站设备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时应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三条维修工作要实行专人维修责任制,对站内的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重点设备和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抽放站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鉴定。
第十五条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
第十章巡回检查制度
瓦斯抽放站巡回检查制度是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定要求地对抽放站设备及管道进行检查掌握情况,录取数据,积累资料,保养机器,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站值班人员每一小时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图,对设备认真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填入巡回检查记录本内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二条巡回检查内容:
1、检查抽放泵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各指示仪表(电流、电压、流量、温度)显示是否准确;
2、检查抽放管路有无漏气;供电、供水系统是否畅通,设备有无漏油现象;
3、检测各抽放点的抽放参数;
4、对抽放管路上放水装置及时放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各转动部位有无异响;
5、检查各部基础是否松动,连接件、坚固件的螺栓、螺钉有无松动;
6、管道及附件是否正常,各有关部位有无异常。
第三条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泵站司机不能够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地向抽放站领导及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应通知检查维修工进行处理;发现萌芽性问题,要一方面继续观察,监视其发展情况;另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故障产生及蔓延。
所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都要及时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第十一章设备故障及事故处理汇报制度
为了加强瓦斯抽放站设备故障及事故管理,保证抽放站运转正常,及时准确处理瓦斯抽放站发生的设备故障及事故,结合我公司瓦斯抽放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在瓦斯抽放过程中一旦发生设备事故,现场的班长、值班人员及岗位工必须立即向部室值班领导、矿调度室汇报。
2、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必须视事故严重程度,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事故汇报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⑵故事简要经过、有无人员伤亡,直接损失的初步估计;
⑶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二条其它要求:
1、事故发生后,抽放人员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的,应做好标志。
2、发生事故后,抽放值班人员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二章瓦斯抽采设备检修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泵检修前,泵站管理人员应向调度室汇报,管理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开启备用泵,方可停泵检修。
第二条抽放泵检修时,由机电部负责派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第三条在检修抽放泵时,泵站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环境及管内瓦斯,发现异常,严禁任何作业。
第四条井下抽放管路及其它配套设施检修时,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在调度统一指挥下方可进行检修。
第五条在检修设备期间,杜绝“三违”,保证检修期间的安全。
第六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必须当面交接清楚,并有记录可查。
第七条在检修期间,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第十三章抽放泵停运联系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泵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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