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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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管理办法
“三重一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或“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苏连汽[2016]43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汽车公司本部及各权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权属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明确董事会、党委会、总办会的决策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各职能部门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管理,并准确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一节“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调整的议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会审议、总办会审批、报控股集团备案后,由办公室总经理下发红头文件执行。
第六条列入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公司及权属单位组织机构、定岗定编方案;
(二)研究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范围;
(三)研究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审议决定党委类的相关制度;
(四)研究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五)研究公司及权属单位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
(六)研究公司年度招聘计划、薪酬结构标准、中层及普通员工绩效考核方案;中层干部及普通员工薪酬兑现方案;
(七)研究权属单位年度招聘计划、招聘需求与录用;
(八)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生产经营类投资计划及投资金额在20万以上的生产经营类投资立项;
(九)研究公司股权投资计划、立项及处置方案;
(十)研究公司及权属年度新建(改建)工程计划和立项;
(十一)研究公司及及权属单位处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十二)研究公司无形资产的取得与处置;
(十三)研究公司及权属单位采购金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营运车辆采购;
(十四)研究公司及权属单位信息化开发计划;
(十五)研究公司及权属单位往来款核销;
(十六)研究公司及权属单位年度预算、会计政策、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担保计划和担保方案。
第七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组织机构;
(二)审议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年度经营考核结果;
(四)审议公司薪酬结构标准,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中层及普通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和工薪酬兑现方案;
(五)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类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在500万以上的经营性投资立项申请;
(六)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股权投资计划、立项及处置方案;
(七)审议公司年度新建(改建)工程计划和100万以上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
(八)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九)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无形资产取得申请,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取得以及无形资产处置;
(十)审议权属单位采购金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营运车辆采购申请;
(十一)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50万元及以上的往来款核销申请;
(十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会计政策、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担保计划及担保方案;
(十三)决定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会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应当支持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八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以及公司及权属单位定岗定编方案,审议决定权属单位组织机构调整或设置;
(二)审议决定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范围;
(三)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具体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五)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
(六)审议公司年度招聘计划、薪酬结构标准、中层及普通员工绩效考核方案、中层干部及普通员工薪酬兑现方案;
(七)审议权属单位年度招聘计划、招聘需求及录用;
(八)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生产经营类投资计划及投资金额在20万以上的生产经营类投资立项;
(九)审议公司股权投资计划、立项及处置方案;
(十)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房屋租赁定价方案;
(十一)审议决定公司租金低于基准价或租期超过3年的招租结果;
(十二)审议决定公司外包基准价格方案;
(十三)审议权属单位承包车辆总额超过50万、承包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承包招标结果;
(十四)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年度新建(改建)工程计划,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工程维修计划;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工程项目方案预算;
(十六)审议公司新建(改建)项目立项;
(十七)审议决定公司日常维修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紧急维修项目;
(十八)审议决定公司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但是影响主体结构或超概算累计工程变更<10%的新建(改建)工程变更;
(十九)审议公司影响主体结构或超概算累计工程变更≥10%的新建(改建)工程变更
(二十)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二十一)审议公司无形资产的取得和处置
(二十二)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采购金额小于20万的营运车辆采购,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采购金额在20万及以上的营运车辆采购;
(二十三)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申请,但是不包括房屋、营运车辆的采购;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采购金额小于20万非工程类服务采购,审议超过20万元(含)的非工程类服务采购;
(二十五)审议决定公司滑油、轮胎、材料供应商采购及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竞赛奖品采购;
(二十六)审议公司已拟定的安全目标书和年度安全考核报告;
(二十七)审议决定公司安全应急预案;
(二十八)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预估损失金额超过20万元的非诉讼法律纠纷;
(二十九)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单位信息化开发计划、立项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信息系统立项;
(三十)审议决定公司内控体系文件的编制及修订、内控评价工作方案及内控评价报告。
(三十一)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往来款核销
(三十二)审议公司及权属单位年度预算、会计政策、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年度担保计划及担保方案。
(三十三)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三十四)审议权属单位单个融资项目申请;
(三十五)审议决定权属单位库存盘点差异报废;
(三十六)审议决定权属单位政策性粮食仓储服务的业务合作方案;
(三十七)审议决定权属单位赊销金额大于100万(含)的采购与销售定价方案(粮食贸易、以销定采);
(三十八)审议决定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采购方案(屯粮销售);
(三十九)审议决定涉及赊销或发生亏损的销售定价方案(屯粮销售、包括线上竞拍和线下销售);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通过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五)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项。
(六)其他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生产经营领导小组研究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研究确定或调整班线经营模式。
(二)研究制定线路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确定或调整班线站点设置、线路走向、发班时间、营收目标(管理费)等事项。
(四)研究确定营运车辆更新、调整、转出、报废、大修理基金使用等事项。
(五)其他应由生产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决策方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或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在纪委的监督下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
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须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
(四)20万元以下2000元(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传阅、会签等方式处理,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第十二条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生产经营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需经相应领导确认。
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并组织稳定风险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
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法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项目投资事项,职能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集体决策前,职能部门应向与会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
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其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生产经营领导小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
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三节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五条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
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门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连云港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连国资〔2012〕2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分别为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生产经营领导小组会议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领导班子应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纪委应将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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