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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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的规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
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为推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履约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做到严守安全红线、确保质量达标、严格履约进度,在执行现有安全、质量、履约等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强化执行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质量”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质量”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各业务系统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落实系统管理职能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
二、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一)各建安单位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要符合行业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三个总包事业部应按照特级资质企业标准设置部门、配备人员。
各建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包含消防安全管理和扬尘管理的,应配备1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副部长,消防安全和扬尘管理员工岗位不占用本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数。
(二)各建安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确保配备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数量及能力与经营规模相匹配,专业全覆盖。
(三)各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企业、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项目质量总监,其任职资格和岗位待遇要符合规定。
(四)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在满足基本要求前提下,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程,每增加5万平米至少增加1人。
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设备管线安装类工程每增加1亿元,至少增加1人。
(五)创新项目质检员的配备模式,倡导将项目质检员纳入公司管理部门的方式,由公司统一管理,向项目配备质检员,并确保项目部质量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与项目规模、难易程度相匹配,杜绝人岗分离、人证分离现象。
三、严格按职责划分落实安全质量履约管理责任
(一)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安全、质量、施工管理工作顶层设计、制度建设,并指导、监督管理体系运行。
对所属单位的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
(二)集团公司三个总包事业部(总承包部、总承包二部和基础设施部)是集团公司品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工程的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全面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集团公司法人)义务和责任。
(三)集团所属法人子公司是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落实法人安全生产、质量、履约管理主体责任。
(四)各单位和项目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
树立全员责任理念,明确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项目部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承担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分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全面受控。
四、强化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准入管控
(一)严禁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行为。
(二)杜绝专业公司以集团公司资质承建房屋建筑工程。
(三)集团公司和各事业部要严格、严肃、严谨大型、重点、特殊工程的项目班子的组建、项目管理模式等关键工作。
各事业部主管领导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项目安全、质量、工期交底工作,明确安全、质量、工期目标。
对项目安全、质量、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任职能力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单位(独立法人)、必须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核定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工程发生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承建单位(独立法人)90天内不得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工程。
(六)集团资质中标工程100%实现合同承诺的安全、质量、工期目标,100%争创省部级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奖项。
各事业部每年要申报1-2项国家级奖项工程。
五、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风险辨识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
1、各单位要建立起健全风险辨识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
2、对施工生产过程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对重大风险无法有效管控的,实行“一票否决”。
3、坚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1、各单位和工程项目要建立完善急救援体系,施工现场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与企业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2、要赋予施工现场带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施工现场要配备应急救援的基本人员和装备、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1、各建安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加强监督管理。
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及时清理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情。
火情、重大消防隐患要等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追责处理。
2、严格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场所及下方严禁存在交叉作业或可燃物。
防水、保温作业不能及时回填或覆盖的,应有防火保护隔离措施。
3、强化工程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工人基本生活需求,从根本上杜绝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等行为。
电动车管理要符合市防火委员会印发的《规范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方案》要求。
4、强化消防管理人员及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项目生活区不得使用木质地板,食堂操作间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质吊顶。
(四)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风险的检查与控制。
夜间及节假日值班期间,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质量总监等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确保至少1人在岗。
2、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强制性基本标准》。
3、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加强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
4、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起重机械设备供方须选择集团合格供方库内企业。
严禁选用集团通报机械设备、物资“黑名单”供方。
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7、施工现场VI管理必须执行集团公司VI制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强化质量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受控
(一)严格执行集团现有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施工项目管理手册》等系列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强力推行质量标准化,2018年新开工的工程一律严格按照集团质量标准化系列标准进行策划实施,严格执行样板制、三检制、旁站制等,强化过程精品,切实开展结构工程实测实量。
(三)坚守底线,确保质量受控
1、坚守职业底线,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物资、施工、技术、质量等相关的人员,必须明晰岗位要求的职业素质、能力。
项目生产系统是过程质量的责任者,项目质量是质量验收把关的责任者。
2、坚守工程质量底线,项目部应把落实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方案规定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红线标准,确保结构安全,确保质量受控。
(四)多措并举,以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实效
1、大型公建工程、创国家级奖项的工程,项目班子应配备机电负责人,统筹工程机电管理。
2、推行系统负责人逐级认可机制,项目总工、质量总监等关键人员应获得项目所属单位或事业部(集团名义中标工程)总工程师的认可。
3、工程开工前,各单位(含各事业部)应以红头文件形式明确工程的质量目标、明确项目、公司创建责任人,明确奖罚措施,实现奖罚对等。
七、强化建设工程的履约管理
(一)严格执行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确保工程履约
1、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必须坚持法人管项目原则、责权利对等原则、集约化管理原则。
2、项目管理要坚持项目经理部为一次性组织的原则,为有效明确履约管理责任,必须坚持项目经理任命、项目目标责任书签订、项目保证金交纳“三同时”,坚持项目结算、终结审计、项目考核兑现“三同时”。
3、施工项目严格按合同履约要求制定保证措施和施工计划,并严格按照执行。
如有非自身管理原因造成施工项目工期延期的,必须有延期协议或相关资料支持。
4、施工项目履约要实行预警机制,对与施工计划发生偏离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制定纠偏措施,加以调整。
如有较大偏离,对最终履约产生影响的项目二级公司或事业部要调配整合资源,调整总进度计划,加以纠偏并上报上级单位。
5、项目经理代表公司组织实施总承包项目管理,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工期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必须实现合同履约,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
6、项目经理部要充分发挥总包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履行总包管理责任。
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方式、进度计划、招标计划、技术方案、施工协调、资源供应、安全质量、结算评价,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管理,保证专业分包工程全面受控。
(二)严格执行对分包单位的准入、限制、清出管理
1、严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集团合格供方体系中选择劳务企业。
严禁选用“黑名单”中的劳务企业和施工队伍,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黑名单”、行业协会发布的“黑名单”,以及按照《北京建工集团施工队伍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为D级的施工队伍。
2、严格审查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严格其准入、限制、清出管理。
将在集团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列入黑名单,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在集团范围内承揽任务。
3、严禁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
4、严禁用工单位与劳务施工队伍订立“阴阳合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严禁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组织或允许劳务队伍进场施工。
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施工前,应进行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体检,确保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身体条件。
6、严禁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切实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
7、强化新入场作业管理。
入场不足三个月的新人(含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以明显标识(红色反光背心或不同颜色安全帽)等形式区别于其他人员,由经验丰富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实施差别化管理。
八、严肃责任追究
(一)对于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集团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责任追究,构成违规违纪的,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二)对于管理不善,多次触犯安全、质量红线,屡屡发生安全质量问题、隐患的事业部及各单位,集团公司采取对项目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召开现场会、经济罚款、停工、限制工程评优评奖、取消该单位和主要领导及强相关人员当年各类评优资格等处罚方式并视情节严重,限制该单位使用集团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总包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一般事故、死亡1人的,依据程序,给予项目经理20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相应党纪和政纪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10000元。
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的,依据程序,免除项目经理、书记职务;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应党纪和政纪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20000元并加罚20000元。
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事故的,依据程序,免除项目经理、书记职务;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应党纪和政纪处分;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的30%的经济处罚。
参股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托管企业按照上述处罚标准执行。
(四)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履约的,将项目经理降级使用,严重的取消项目经理资格。
同时取消该单位和项目部当年各类评优资格。
(五)发生火情、火灾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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