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全套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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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证明材料
12、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金融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13、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履责合法经营服从监管承诺书
14、出资人协议书(含法人、自然人)
15、出资人承诺书、委托书
16、全体股东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17、全体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页
18、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律师中介机构出具)
19、出资人名录
20、《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1、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法经营承诺书
21、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22、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23、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4、企业法人XX公司董事会决议
25、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
26、自然人出资人名录
27、设立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28、筹建工作小组名单
29、联系方式
30、附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基本制度汇总
3)公司财务制度
4)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A.流程
B.制度
A.合同
档案管理流程
个人类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个人联保贷款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
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流程授信业务操作综合流程
授信业务担保操作流程授信岗位职责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预警信号及处理流程
信贷资产检查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大额贷款管理制度贷后管理制度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贷款损失追究制度
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内部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处罚制度高官人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度(最后修改定稿)内部激励约束制度
内部总经理负责制的职业经理人的流程决策制度
5)各类合同及附表
B.表格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合同
贷款到期通知单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信用借款合同延期还款协议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同意保证意向书
同意抵(质)押意向书
自然人客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申请书贷款公司贷后检查报告表
贷款公司自然人申请借款资料清单
贷款公司法人(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借款资料清单贷款公司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借款申请书
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借款申请书
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抵押物明细表
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
(一)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
(二)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三)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四)
一个是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
办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针对在审批过程中,相关政府机构的一个运行规
小额度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除了国家的文件之外,重庆市制定了4个相关的配套文件。
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4个配套文件,整个申请流程分3个阶段,第一是申请筹建,由市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金融办批准筹建之后才开始相关的筹建工作,筹建条件具备、完成之后,达到要开业的时候,进入第二个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业申请,金融办根据企业的情况,比如说资金到位的情况、股东是否在两年内持续盈利、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等;
金融办批准之后第三个程序就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改善我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
严格按照。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以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引导扶持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重要突破,必然带来金融服务方式、流程和产品的创新。
试点工作将围绕探索改善我市“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新途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运作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开发新的贷款品种。
(二)完善管理办法。
成立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筹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明确牵头部门指导意见》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2008年6月,研究和出台相关政策;
2008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
2008年12月,总结初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2009年,扩大试点,逐步推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
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
D50名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
D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
开业批复文件中应当载明: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
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
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
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
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变更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
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
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同意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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