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轻纺企业隐患自查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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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轻纺企业隐患自查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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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轻纺企业隐患自查标准新
**年月份
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表
检查人:
企业负责人:
**公司
轻纺企业隐患自查标准(新)
检查人:
检查时间:
方案名称:
轻纺企业隐患自查标准(新)
序号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存在隐患
1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少于三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少于五百人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
(三)从业人员在五百人以上少于一千人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
(四)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加配备专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少于三百人的,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少于五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
(三)从业人员在五百人以上少于一千人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
(四)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加配备专职。
3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时间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作业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间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8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间要求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9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2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3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4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5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应熟悉储存物品的类别、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库区、库房的防火防爆工作。
16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17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8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9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2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2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3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固定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
24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5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6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库区、库房防火防爆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防爆等内容。
27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8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9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3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32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区库房防暴安全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暴安全责任制。
33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4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5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6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7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8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
(六)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配备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39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0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41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2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43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4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45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6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起重机械的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制造相应的起重机械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重机械的制造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的起重机械。
47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8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9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50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1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52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操作规程。
53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4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5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56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
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57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8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9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0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1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62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3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4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5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66
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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