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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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察看期间重犯或新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者: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和起哄闹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领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受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拘留审查,有犯罪行为但未给刑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裁决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1、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共同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抢劫、敲诈者:
1、在校园内、外对弱小同学进行恐吓敲诈者,初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园内、外对弱小同学进行威逼抢劫者,一旦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而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
(1)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架:
(1)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1)虽未动手,但参与打架事件者,望风、看门、助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引起的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共财产或其他行为者:
1、过失损坏公物者,赔偿损失,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危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故意破坏、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宿舍熄灯后,保持安静,禁止喧闹,如遇体育比赛等活动,严禁扔瓶子、放鞭炮,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在毕业生离校时,有损坏公物行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1、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学处分。
3、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抽烟、酗酒闹事者:
1、严禁学生抽烟,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2、禁止学生酗酒,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酗酒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5、多次酗酒闹事,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男女同学交往有过分亲密举止者:
1、男女同学交往要得体,不得有过分亲密举止,禁止谈恋爱。
情节轻微,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道德败坏者:
1、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识态度诚恳,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
1、6学时(含6学时,下同)给予警告处分;
2、1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3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节假日除外,实验按实际学时计。
第十五条考试(考查)作弊者:
1、考试(考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凡作弊和助人作弊者,初次发现,视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成绩作零分计,并不予补考;一学期内连续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考查)前偷盗试卷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经商活动者: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参加一切经商活动,屡次教育不改者,通知家长,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出入“二厅二巴”者:
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巴、酒巴等娱乐场所,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仪表仪容不符者:
学生在校内必须穿校服、佩带胸卡,不得冒用他人胸卡,不得携带拷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佩带首饰、挂件,不得染发、烫发、纹身、穿拖鞋(无后帮鞋),男生不得留长发、怪发、剃光头,女生不得化妆。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不得进入学校,经教育改正后方可进校上课,整改期间作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贵重物品不宜带入学校,一旦遗失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顶撞、侮辱师长者:
学生应尊敬师长,虚心接受师长教诲,不得顶撞、侮辱、谩骂师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传阅黄色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者:
学生严禁传阅、传抄、拥有黄色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违纪行为:
1、私留有违法行为的人员食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违反学校颁布的其他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经教育后能彻底交待问题并认真改正的;
5、有立功表现的(包括揭发他人犯罪犯错事实的)。
第二十三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从重处理:
1、违纪后,认识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邀约、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涉及外事纪律的。
第二十四条屡次违纪、态度恶劣者:
凡原有处分再有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同一违纪屡次再犯者,除已有特殊说明外,给予加重二级处分;严重违反,且认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撤消管理和报批程序
1、全校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属教学范围(考试、考查作弊,旷课,破坏课堂纪律等)的违纪问题,归教务处处理。
学生所犯其他方面的错误,归学生处、后勤服务中心处理。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班主任申报,各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学生处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程序外,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本《细则》未列行为的处分,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4、撤消处分程序同上。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分材料的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归入学生档案。
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但仍需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以备查。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由各职能部门一式二份,一份本部门留存,另一份交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处汇总记录。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如有和上级有关规定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对违纪学生申请撤消处分程序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校文明建设,使违纪学生能认识和改正错误,严守校纪校规,对学生申请撤消处分的有关程序作如下说明:
一、学生受处分后,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严守校规,处分期间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且有悔改表现和明显的进步。
二、学生受处分后,必须耐心接受班主任的帮助教育,制定转变计划,写思想汇报。
要求违纪学生每季度写思想汇报一次,由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有关职能部门。
撤消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被处分后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敢于揭发、制止,并大胆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各方面表现有较大的进步,可视具体情况,降低或提前撤消处分。
四、处分规定期限为:
3个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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