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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海环发〔2009〕79号
签发人:
郭建钢
关于转发嘉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现将嘉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0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工作,各企业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并安排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二、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因此,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切实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时间和要求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三、对于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反馈环保部门,便于环保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顺利推进工作。
对于企业不重视,没有认真负责地提供详实的资料而造成的核定量出现偏差,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组建核定工作班子。
(二)实施阶段(2009年10月初至11月底)。
按照要求逐家核定排污权分配量。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2月)。
工作重点是解决实施阶段中的遗留问题,总结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
五、其它补充事项
(一)核定方法。
详见附件二:
《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
(二)核定程序中的申报事项。
各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统一部署,按照本通知、嘉环发(2009)86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和《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的规定,填报《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和《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与核查表》(见附件四),提出排污权分配申报量。
填报的表格可登录海宁市环保局门户网站(
(三)排污权分配申报所需材料:
1、《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与核查表》;
3、历年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批复;
4、历年来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及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5、2005年度及2008年度用水量(自来水、自备水)、废水排放量、用煤(油)量年度统计报表、排污申报表及相关发票;主要产品年产量的统计报表(清单)。
(四)联系方式
1、排污权核定分配办公地点:
海宁市环境监测站二楼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梅园路217号,市国土局北侧)
2、联系电话:
87298091、87298092(传真)
3、负责人:
徐雪良
附件一:
嘉环发(2009)86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
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
附件三:
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四:
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与核查表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转发排污权核定通知
抄送:
嘉兴市环保局,市府办,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各开发区(盐官景区)管委会,朱祥华副市长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10月26日发
附件一:
嘉环发〔2009〕86号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
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基础,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准备工作,落实环保部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试点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我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核定排污单位“十一五”期末的排污权分配量,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排污单位公平承担“十一五”减排任务,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环节。
我市于2007年下半年通过将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暂时搁置,直接从新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实施有偿使用入手,在全国率先实现制度化、规模化的排污权交易,开创了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新局面,被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
但搁置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问题,不利于新老排污单位的公平竞争,限制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成为我市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的主要障碍。
而解决老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有偿使用问题,首先要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分配量的核定。
当前,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推进排污权交易高度重视,提出了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权核定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措施,扎实开展好这项工作,为全市适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奠定基础。
二、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对象、实施年度和工作内容
(一)核定对象。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有主要污染物产生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的工业企业,或者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为“排污单位”),不包括已按《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年度和工作内容。
排污权分配实施年度为2010年,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按照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单位公平承担“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15.3%和15%的原则,通过评估核实,将全市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分别落实到各排污单位,确认排污权分配量。
三、排污权分配量核定的基本原则、核定方法和程序
(一)核定原则。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量为基础,以建设项目投产后正常运行时实际所需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标准,以承担污染减排任务为前提,以鼓励减排,提高排污权使用绩效,促进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为目标。
(二)核定方法。
详见《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
(三)核定程序。
排污权分配量的核定由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报。
各排污单位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统一部署,按照本通知和《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的规定,填报《排污权分配申报与核查表》,提出排污权分配申报量;
2.核查。
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权分配量,进行核查,形成核查结果,反馈给排污单位。
3.复核。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环保部门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上级环保部门复核。
4.公示:
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将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分配量核查结果在市级媒体或网络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确认:
对通过公示的核查结果,环保部门将排污权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各排污单位,予以确认。
对未能通过公示的,环保部门重新组织核定。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至6月底)。
制定《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细则》,下发《关于开展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组建工作班子。
(二)实施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逐家核定排污权分配量,其中7月底前完成排污单位申报,9月底前完成核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1月)。
工作重点是解决实施阶段中的遗留问题,总结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循序推进。
市环保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开展。
各地环保局也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
对核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加强监督。
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量大面广,要求高,同时社会敏感度也高。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公开、公正,集体决策,按规定操作、核定,确保公平,杜绝权力寻租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各级环保纪检监测机构要对核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对核定工作中出现的中介评估费用,原则上可从上级下拨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费和现有的排污权交易专项资金中开支。
(三)做好宣传引导。
排污权分配量的核定需要排污单位的积极配合,同时又事关排污单位的切身利益。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增加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对企业提出的疑问,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形成共识,切忌简单行事,确保工作的平稳推进。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排污权 分配 核定 通知
抄送:
省环保厅,市委办、市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李卫宁市长、陈越强副市长、吴云达秘书长、葛永元副秘书长
共印1000份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二:
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的确定原则
(一)公平承担“十一五”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下年度的污染物排放分配量应扣除以上年度为基数的污染物减排量。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2005年及以前已办理环境影响文件(以下简称“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定额计入该排污单位的2005年度污染物排放基数;在2006年及以后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定额计入排污单位在该环评批准年度的污染物排放基数,并以此来计算应完成的污染物减排任务和2010年排污权分配量。
如自愿选择小于核定的排污权分配量,则视为排污单位永远放弃优惠购买排污权指标的权利。
(三)鼓励减排。
在2006年及以后实施污染减排项目的,在核定该排污单位的年度污染物排放基数时,其减排量不扣除(如在实施减排工程前存在超过环评审批控制量排放情况的,则超量排放部分应用减排量扣除),但主动要求扣除除外。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的涵义和核定规则
(一)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的涵义: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是指该建设项目在按环评中确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措施下,组织生产时实际需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量的最大值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控制量。
建设项目的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即未扣除减排任务),等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的核定规则
1、一般规则
环评已审批的项目,其COD排放定额一般就等于环评审批量,即COD排放定额等于按环评中确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下,组织生产时实际废水排放量乘以COD允许排放浓度。
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COD排放浓度统一按120mg/L计算。
环评已审批的项目,其SO2排放定额一般就等于环评审批量。
即SO2排放定额等于按环评中确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下,组织生产时废气排放量(或理论换算废气排放量)乘以环评批复中确定的SO2排放浓度。
若用废气排放量乘以排放浓度的方法计算有困难时,可用物料衡算法计算,也可委托环评中介单位进行评估。
核算时,燃煤的含硫率统一按照0.8%计算,热电厂的脱硫率按照环评批复的脱硫率计算。
2、其他规定
(1)、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环评中确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明显不同或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建设项目,应补办环评审批,并依据环评审批结果,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2)、早期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无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环评报告中也无排污量描述的,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只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审核后可作为核定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定额。
(3)、建设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小于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控制量,原则应按实际排污量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多于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控制量,可委托有环评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只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审核后可作为核定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定额。
也可按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控制量进行申报。
核定机构(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或放弃申报权利的排污量委托有环评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核定。
三、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规则
采取分年度核定污染物排放分配量、减排量,来核算排污单位2010年的排污权分配量。
具体核算方法和步骤为:
(一)已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分配量的核算方法
下文中,“A”表示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某年度的COD或SO2排污权分配量,“X”表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率,其中COD等于15.3%,SO2等于15%,“Y”表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的年度减排率,其中COD等于3.3%,SO2等于3.2%。
A2005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的核定规则核定。
分以下四种情况,分别计算。
1、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若2006年之后无新建项目的,则A2010=A2005*(1-X)
2005年及之前审批的项目,A2005就是环评审批量。
环评审批中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如有环保验收量、环境统计量、排污申报量、排污收费量等数据,一般取其最大一个数值作为A2005,企业可以放弃最大值,取其他数据中任一数据作为A2005。
如果没有以上数据,就以现在实际排污量作为A2005,扣除“十一五”污染减排量即为企业的排污权分配量A2010。
2、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若2006年之后有新建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同时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未在排污单位内部进行的,则
A2006=A2005*(1-Y)+2006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07=A2006*(1-Y)+2007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08=A2007*(1-Y)+2008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09=A2008*(1-Y)+2009年初到核定时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
A2010=A2009*(1-Y)
如排污单位某年度无建设项目,则该年度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定额为零。
如同一个排污单位内,后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批文中,包括了已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则
A2010=A批复年度-“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
3、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若2006年之后有新建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同时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在排污单位内部进行,且COD达到1:
1.153以上,SO2达到1:
1.15以上的,或排污单位已完成减排任务的,则
A2010=A批复上一年度-“十一五”期间的相应减排任务。
4、环评审批于2005年及之前,且自2006年之后有新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同时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部分在排污单位内部进行,部分在排污单位外部进行,则
A2010=(A批复上一年度+外部调剂量)-“十一五”期间的相应减排任务。
(二)未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分配量的核算方法
1、建设于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即1998年11月29日前,未办理过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若其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则A2010=A2005*(1-X)
在A2005很难确定的情况下,就以现在实际排污量定为A2005,扣除“十一五”法定减排量即为排污权分配量A2010。
2、建设于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即1998年11月29日后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视为新建项目进行总量平衡,补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按照《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申购排污权。
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的排污单位,扣除“十一五”法定减排量后的原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量或2005年度环境统计量(或排污申报量)即为排污权分配量A2010,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超过排污权分配量A2010的,原则上应实施中水回用等减排工程,实施减排工程后仍超过排污权分配量A2010的,则超出的排污量必须进行总量平衡,按照《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申购排污权。
(三)其它规定
1、如排污单位存在的多个建设项目,其环评批文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是无关联的,或同时存在已审批和未审批的情况,其排污权分配量需要分别核定。
2、环评已审批但一直未投产的项目,一般按照环评审批量扣除“十一五”污染减排量得出A2010。
3、由于废水排放方式由外排环境改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或国家提高排放标准的,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可以抵扣排污单位“十一五”承担的义务减排量。
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排放浓度统一按120mg/L计算;废水排入外环境的,COD排放浓度一般按100mg/L计算(有行业标准的应采用行业标准)。
国家、省提高排放标准的,按照新的排放浓度计算排污权。
4、供热方式由自有锅炉供热改为集中供热的,原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中涉及的自有蒸汽锅炉对应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应扣除,剩量部份,按上述核算规则和核定原则重新核算核定排污权分配量。
不明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环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该建设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分配定额。
四、本办法由海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05年12月31日前环评审批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环评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环评审批量
排放水量(万吨/年)
COD排放量(吨/年)
SO2排放量(吨/年)
审批生产线(或设备)数量
“三同时”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验收量
排放水量(万吨/年)
COD排放量(吨/年)
SO2排放量(吨/年)
2005年12月31日后环评审批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环评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环评审批量
排放水量(万吨/年)
COD排放量(吨/年)
SO2排放量(吨/年)
审批生产线(或设备)数量
“三同时”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验收量
排放水量(万吨/年)
COD排放量(吨/年)
SO2排放量(吨/年)
2008年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
主要产品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实际生产量及生产负荷
废水处理及排放情况
处理工艺
年用水量(万吨)
废水排放量(万吨)
排放去向
COD排放量(吨)
废气处理及排放情况
脱硫工艺
脱硫率(%)
用煤(油)量(吨)
含硫率(%)
SO2排放量(吨)
《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1、2005年12月31日前环评审批情况:
填报2005年12月31日前最后一次环评审批情况。
2、2005年12月31日后环评审批情况:
填报2005年12月31日至今的最后一次环评审批情况。
3、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
填报企业实际在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或生产线的名称、数量,如与环评不符,也要如实填报。
4、年用水量:
是指工业和生活新鲜水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和自备水。
5、填表咨询电话:
87298091、87298092
附件四:
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与核查表
受理编号:
海宁环排污权受 号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设立时间
申请日期
环评审批情况
是( );部分项目审批、部分项目未审批( );否( )
历年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情况
详见附件一。
要求列出各次建设项目名称、环评审批部门、文号和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审批量及对应的“三同时”验收时间、文号和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验收量(与本次排污权分配量核定无关的环评可不列出)。
2010年度
排污权申报量
1、选择自行申报,再由环保部门核定。
( )
按照按照本通知、嘉环发(2009)86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和《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的规定要求,经本单位自行核算,申报量如下:
化学需氧量:
吨/年,二氧化硫:
吨/年
2、选择放弃申报,请环保部门直接核定。
( )
核算说明及
支撑材料
(以下部分由环保部门填写)
排污权分配量
核定办公室
核查、复核意见
化学需氧量:
吨/年,二氧化硫:
吨/年。
上述结果已于 年 月 日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按程序反馈给排污单位。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代章)
备注
公示时间:
公示地点:
排污权分配量确认通知书编号、时间:
其它:
注:
1.核算说明要有计算过程,以及有关支撑材料,主要包括2005年以来各年度的用水量、废水排放量、能耗(煤、电、气、油)、各产品年产量等的统计报表(清单),对照环评中的生产能力(产量),各年度的生产负荷,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等,能支撑核算说明。
2.本表一式两份,当地环保局、排污权交易机构各执一份
《海宁市排污权分配申报与核查表》填报说明:
1、历年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情况:
要求列出各次建设项目名称、环评审批部门、文号和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审批量及对应的“三同时”验收时间、文号和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验收量(与本次排污权分配量核定无关的环评可不列出)。
可另附表。
2、核算说明及支撑材料:
按照《核定方法》填写申报量的计算过程、核算数据的来源及支撑材料名称,如选择放弃申报,由环保部门直接核定的可以不填。
可另附件详细说明。
3、填表咨询电话:
87298091、8729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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