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1篇(共2页)1200字.docx
- 文档编号:9523713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8.83KB
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1篇(共2页)1200字.docx
《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1篇(共2页)12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1篇(共2页)1200字.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为: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到10月15日。
&;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改为: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房产税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_1 1200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