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高数A1A卷答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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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高数A1A卷答卷
第四章配偶制度
思考题:
1、什么是配偶权?
配偶权有哪些内容?
2、什么是夫妻人身关系?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3、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指夫妻双方相互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㈠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
1、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
㈡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种类
1、封建法夫妻财产制
具体形式:
(1)吸收财产制
(2)统一财产制
(3)联合财产制
2、市民法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3、社会法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种类:
(1)一般共同制
(2)婚后所得共同制
具体形式:
①婚前动产和婚后所得共同制
②婚后所得共同制
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4、夫妻特有财产制
(1)法定特有财产
(2)约定的特有财产
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㈠法定共同财产制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17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㈡》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㈡》19: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㈡》14㈠: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17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平等的处理权——指夫妻在对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婚姻法解释㈠》17:
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㈡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
1、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
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指夫妻依据法律的规定,于婚后仍保有一定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指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和婚后依法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㈠》19: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明:
(1)一方的婚前财产
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范围:
一方独享有所有权财产。
一方与他人共享有所有权财产。
婚前个人劳动所得。
婚前或婚后指定继承、受赠的财产。
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个人财产。
形式:
现金、有价证券,购置物品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用于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解释㈡》13: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原则上归夫妻共有。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个人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是指婚后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用共同财产购置或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如:
奖杯、奖牌等。
㈢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指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约定财产制。
80年婚姻法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
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实意义:
(1)适应了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
丰富了夫妻间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形式内容。
(2)有利于保护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
80年婚姻法的“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原则。
80年《婚姻法》13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修正案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财产约定的条件
(1)约定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①夫妻。
②双方。
③有行为能力。
(2)必须双方自愿
(3)内容必须合法
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公证自愿。
口头约定——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具有效力。
2)约定财产的范围
夫妻财产范围内任意约定。
3)约定财产制的形式
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
4)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约定时间——婚前、婚后。
约定可随时变更或撤销。
约定生效时间:
婚前约定——结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
婚后约定——约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
约定撤销后不再重新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5)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1)约定高于法定
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从法定。
《婚法》19㈠: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内效力。
《婚法》19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内效力表现:
①不得擅自改变
②必须严格履约
③离婚财产分割依据
(3)对明知财产有约定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婚姻法》19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财产约定——私密性——外人难知——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情形:
(1)夫妻约定对外公开时。
(2)第三人明知夫妻有约定。
《婚姻法解释㈠》18:
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四、夫妻的相互扶养义务
㈠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扶养——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扶养法律关系当事人:
受扶养人——接受扶养的人。
(权利方)
扶养人——履行扶养责任的人。
(义务方)
我国婚姻法中与扶养一起使用的词语:
“抚养”、“赡养”。
扶养——中性词。
婚姻法中主要在同辈之间使用。
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抚养——长辈对晚辈的扶养。
如父母对子女,祖辈对孙辈。
赡养——晚辈对长辈的扶养。
如子女对父母,孙辈对祖辈。
扶养的特点:
1、扶养发生在法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
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其他人之间的经济帮助,只具有道义和友谊性质,不发生法律义务。
2、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由亲属关系的人身关系性所决定的。
无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称为扶养。
3、扶养是一种法定义务
扶养权利受法律保护,扶养义务受法律约束。
扶养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并由法律保证实行,具有强制性。
本质上是无条件的。
4、扶养以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
不具有对等性。
5、扶养是一种双向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扶养关系主体一方往往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0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夫妻间扶养关系的特征:
1、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
男女结婚——夫妻关系——夫妻间相互扶养关系。
2、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具有统一性。
3、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具有平等性和相互对应性。
4、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
《婚法》48: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五、夫妻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㈠继承权的意义
《婚姻法》24㈠: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法定继承人身份则——基于婚姻家庭法上关于亲属关系理论而确定——夫妻——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产生法定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的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㈡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
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
认定是事实婚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非法同居、或婚姻无效,当事人间不产生继承。
(2)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3)先分割,后继承
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
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遗产进行继承。
(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婚姻当事人不丧失配偶继承权
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
(5)50年以前的妾,与妻继承权同等
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被继承人所纳之妾,如果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她与被继承人的妻子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六、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3、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享有自由约定权
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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