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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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
SM-ZD-46892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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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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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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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
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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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 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 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 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
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 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 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 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 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 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 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 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 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
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
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 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 雷雨天气;
5.4.16.2. 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 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 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 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
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 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 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 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 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 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 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 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 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 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 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 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 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
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 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
计量用的台秤、地动衡应做接地。
5.4.22. 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 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 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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