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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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0-2011学年
(2),参考书目,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李双元主编:
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黄进: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肖永平著:
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邓杰著:
国际私法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私法学,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一、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
(一)涉外性1.主体、客体、内容的涉外性2.外法域(territoriallegalunits)
(二)广义的民事关系二、调整方法
(一)间接的调整方法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
(二)直接的调整方法实体规范substantiverules(三)比较,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1)英美普通法国家2)我国组成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1)有关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普通法系:
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国学派:
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日学派:
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1.立法模式:
散见式、专篇专章式、单行立法或法典式2.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法理和一般法律原则,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一、名称1、法则区别说,这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名称,十九世纪以前一直沿用它。
国际私法历史八百年,这一名称统治了近五百年。
2、冲突法,最早是十六世纪由荷兰学者Rodenburg提出,英美沿用后才广为使用。
与此相近的名称还包括法律冲突法或法律冲突等。
3、外国法适用论,十九世纪由德国学者Oevstadt提出,萨维尼著有法律之场所效力论。
4、私国际法,1834年由斯托雷提出。
5、国际私法,由德国学者薛福纳Schaeffner首次提出并使用。
1815年他著有国际私法沿革史一书。
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体系,1、相关概念
(1)法律体系:
只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制体系:
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又称法制系统。
(3)法学体系:
指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4)立法体系:
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成的体系,强调法的渊源(外部形式)。
法律体系则侧重于内容。
(5)法系:
由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强调法律传统。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例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瑞士模式。
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体系。
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三大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
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内容。
3、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小国际私法”体系:
仅讨论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际私法”体系:
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三大部分。
“大国际私法”体系:
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
英美普通法体系:
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视为国际私法或冲突的核心内容。
法国体系:
在依顺序讨论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立法史,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国际私法立法史国内立法,中国1)永徽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2)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规范法律适用条例3)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组织机构:
a)大会:
讨论公约议题和会议未来议题并作出决定。
b)指导机构:
荷兰编纂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c)秘书处:
会议的常设机构,地点设在荷兰海牙,第三章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的原因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的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
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可以适用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即:
效力上的抵触或矛盾),法律冲突产生原因,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产生法律冲突的客观因素)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规定的规定不同。
(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重要条件)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法律冲突的种类,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5、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的解决。
由于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并不承认公法在内国的效力。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于空间的上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运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
对于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这在国际社会尚不可及,二是统一实体法;对于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解决守法冲突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办法,不过,对于部分私法关系,可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
垂直的法律冲突和平面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于垂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适用处于高层次的法律,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其不同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法律冲突的法律调整,冲突法间接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国际私法主要是用“冲突法”进行调整的,故又被称“冲突法”。
实体法直接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法规范时,就要适用实体法,第四章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定义和特征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冲突规范的定义,定义冲突规范是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举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冲突规范的特征,具体特征1)不同于实体法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明确性和预见性4)其结果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冲突规范的性质:
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的一种特殊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系属,系属,又称冲突原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应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系属。
连结点,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际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如国籍、居所等。
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前者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外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
动态连结点是可变动的连结点,如住所、国籍等。
(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法律概念包括法律行为地、住所等。
一国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关系究竟选择哪一要素作为连结点,通常要考虑下列因素:
冲突规范“范围”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性质与分类;冲突规范所选择连结点必须是“范围”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区分不同连结点的含义和作用,并要看有关连结点是否与特定的法律具有较本质的联系,对特定的问题具有相对重要性;有关连结点必须是各国立法机关经常作为自己行使立法管辖权的根据;有关的连结点必须便于认定,便于适用,并与特定地域地联系;有关连结点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政策。
冲突规范的类型,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法,最密切联系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解决民事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解决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采用灵活开放的连结点采用复数可以选择的连结点对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对法律关系要素的分割,第五章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的概念与特征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分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发生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的概念与特征,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导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准据法的特征
(1)按照冲突规范所援用的法律
(2)确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3)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现行有效的法律(4)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的选择方法,1、基本选择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法则区别说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法律关系本座说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发展,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政府利益分析说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意思自治,2、变形/补充的选择方法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分割不同法律问题,依其特性选择法律,源于法则区别说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政府利益分析法的另一个角度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追求适用法院地法依功能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适用主导性利益的法域的规则,源于利益分析,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各国冲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都首先将问题分为问题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
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就可以适用外国法。
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
法院的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诉讼程序法来进行,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普遍要求;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
如何区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并非易事,因为:
区分二者由法院依其自身的标准决定,但各国并没有统一的认别标准。
而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常把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法问题,借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事实上,国际私法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是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国法判决较为正当的。
一般说来,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争议都可归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可归类为程序问题,不同国家常在时效问题,证据问题、推定问题和赔偿问题上作不同的识别。
几个具体问题的归类,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许多冲突法规范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有些冲突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何时的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问题仍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
(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确立后发生了变更。
(2)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连结点发生了改变。
(3)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通常按以下规则处理:
(1)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解决的办法一般是依修改过的国际私法典的规定。
(2)在连结点发生变更时,立法与实践并未形成一致解决办法,各国一般根据不同涉外民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和不可变原则两种作法处理。
所谓可变原则,指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可以适用当事人变更后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准据法。
所谓不可变原则,指准据法不因连结点的变更而改变。
(3)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据准据法的法律来确定,而新法对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会作出明确规定。
在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是否应适用新法,一直存有争议。
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究竟应以该国何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1、由法院直接依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居所、行为地或物之所在地等,径自适用该具体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2、按被指定为准据法的“国际私法”,即该国用以调整其国内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第六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识别反致先决问题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确定,识别,识别定义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三步曲定性确定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识别的对象识别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情况,而不是冲突规范本身。
识别错误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识别冲突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结果。
其产生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识别的法律依据
(1)法院地法说:
德国康恩、法国巴丹
(2)准据法说:
法国德帕涅、德国沃尔夫(3)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
德国拉贝尔、英国贝克特(4)个案识别说:
苏联隆茨、德国克格尔(5)折衷说:
加拿大福尔肯布里奇(6)功能定性说:
德国诺伊豪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第9条:
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识别-教学案例,案情怀亚特夫妇都是马尔他人,他们于1950年在马尔他缔结婚姻,1970年前他们居住在马尔他,1970年移居法国,并在法国塞特购置了房地产。
1989年怀亚特去世,其妻根据马尔他法律到法国法院对死者的遗产管理人戈恩提起诉讼,要求除了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外,还要对死者地产的四分之一事有用益权。
提起诉讼时,她的住所在法国塞特。
怀亚特夫妇结婚时马尔他法律规定:
未亡配偶得以配偶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财产;未亡配偶可取得已亡配偶四分之一地产的用益权。
法国法律则规定:
未亡配偶以继承人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未亡配偶不得取得已亡配偶地产的用益权。
显然,适用马尔他法律或适用法国法律将导致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是本案的关键。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马尔他法律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将马尔他法归为继承法的一部分,则怀亚特夫人的请求没有根据,因为根据法国冲突法,不动产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律。
如果将马尔他法归为婚姻财产法,则怀亚特夫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根据法国冲突法,婚姻财产应该依婚姻所在地法即马尔他法律。
那么,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判断呢?
依据马尔他法,则怀亚特夫人对四分之一地产的用益权应该是婚姻法制度,依法国法,马尔他的这些规则属继承法。
问题何为识别?
在本案中需对哪些情况进行识别?
判决法国法院最后判决适用马尔他法,怀亚特夫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法理分析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称定性或分类,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法律上对其性质作出确定,即对案件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个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正确地解释法律规范;二是正确解释有关事实的法律性质。
例如,确定某一法规是刑事性质的还是民事性质的;某一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等等。
本案中,对马尔他关于未亡配偶可取得已亡配偶四分之一地产用益权之规定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就是识别。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甲国法,乙国法,甲国法,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甲国法,反致,一级反致,二级反致,广义反致包括狭义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反致的产生条件
(1)审理案件的国家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2)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不一致,彼此也存在冲突。
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反致的理论分歧,赞成反对,反致的理论分歧,赞成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获得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主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正当性之嫌。
(5)采用反致有背法律的稳定性。
反致教学案例:
福尔果案,案情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的非婚生子,具有巴伐利亚国籍,自5岁起随母亲去法国后,一直在法国定居直至1869年去世。
福尔果生前未留遗嘱,母亲及妻子均先于他去世,没有子女。
于是,在巴伐利亚的母亲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继承福尔果在法国留下的一笔动产。
对于动产继承,法国的国际私法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法国法所称的住所地在1927年前是指法律上的住所地。
当时,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非经特别许可,只能在事实上的住所地,而法律上的住所地仍在其本国。
由于福尔果生前在法国从未通过特别许可取得过法律上的住所,因而其住所地只能是在巴伐利亚。
这样,法国法院就必须适用巴伐利亚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该非婚生子的遗产,原告的继承请求应予满足。
但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的无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这里的住所地在巴伐利亚是指事实上的住所地。
而福尔果在法国居住多年,其事实住所地按巴伐利亚法律及法国法律都在法国。
因此,法国法院适用了巴伐利亚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导致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律。
按照法国法,非婚生子女的旁系亲属不享有对该非婚生子遗产的继承权。
原告的继承请求不能满足,而该遗产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全部收归法国国家所有。
问题引起反致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及注释法国法院在福尔果遗产继承案上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国际私法理论上所称的反致。
按照反致制度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其前提是内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法的规定,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看作是外国的冲突法,而不是其实体法。
如果认为应适用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实体法的话,则不存在反致的问题。
在本案中,法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去适用巴伐利亚法律时,认为巴伐利亚的实体法和冲突法都包括在法国冲突规范所指的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范围内,并且不适用实体法,而只适用冲突法,这样就根据该冲突法反过来来适用法国法。
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有的在其法律就明确规定,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其冲突法。
反致教学案例:
格雷堡遗产继承案,案情格雷堡是一个非婚生子,取得罗马尼亚国籍,但自10岁起即随母去法国,一直生活在法国,在法国里尔有事实上的住所。
按照当时的法国法律,外国人在法国取得住所需办理所谓获得“住所准许”的法律手续,但格雷堡从未取得这种“住所准许”。
1869年,格雷堡在法国未立遗嘱而去世,留下动产在法国。
格雷堡的母亲、妻子俱已死亡,且没有子女,他母亲的旁系亲属要求继承财产,因而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本国法,即本案应适用罗马尼亚法。
如适用罗马尼亚法,则非婚生子旁系亲属可以继承该非婚生子的遗产,但罗马尼亚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而且罗马尼亚承认事实住所的法律效力,所以,又将应适用的法律指向法国法。
判决法国法院最后适用法国法作本案准据法。
由于法国法否定非婚生子旁系亲属对其的继承权,故格雷堡的遗产应定为无人继承财产而收归国有。
法理分析本案中应以法国法作准据法,这种情况叫反致。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法律关系,依法院国冲突法规定,去援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而依据该外国法的规定,却应适用法院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法院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判决案件。
转致教学案例:
特布雷恩遗产继承案,案情瑞典公民特布雷恩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78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
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英国的财产,归其教子继承。
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恩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
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事有占全部遗产十分之九的应继份。
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份。
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
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
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
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
问题试问英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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