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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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
附件1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工作,根据《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对推动苗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苗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评审。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参与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的评审申报工作。
第五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为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工作的决策机构,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创新奖(苗木类)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北京林业大学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为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其职责为:
(一)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苗木分会,负责奖项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工作。
评审办公室职责为:
(一)制订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组织奖项的申报及评审工作;
(三)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负责专业评审专家的日常联系;
(五)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如因泄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泄密者承担有关责任及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参加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的项目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苗木行业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苗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苗木生产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现有的重大苗木行业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苗木行业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苗木行业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为苗木行业生产决策科学化与苗木产业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报项目已经建设完成,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投产;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
(三)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际、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六)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
(七)研究人员排序无异议;
(八)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为近5年取得。
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技术应用状况,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提升苗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奖项设立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
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
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的参评项目可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荐申报,也可经业内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及有关行业部门、团体等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应建设完成、通过科技成果或投产鉴定,未完成或未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项目应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无研究人员排序异议,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完全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六条属于推荐申报的项目,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的组织者单位和个人,不得被推荐。
第十八条多个同类项目合并申报或推荐,必须是相互间形成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应有整体项目的鉴定或者评价证明。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装订成册的《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申报书》,内容应包括:
1.《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申报审核表》(通过国家苗木信息网进行下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至少一份为原件)及鉴定资料;
3.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软科学成果除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材料,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4.经过省级相关奖项备案、认定规定范围的技术和产品,须提供相应的备案或认定证书;
5.主要完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完成单位证明;
6.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审核表及支撑文件的书面和影像资料报评审办公室。
电子版申报表及有关电子文档发送邮箱:
mmfh@。
2.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项目汇总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创新奖(苗木类)的评审和审核工作。
评审活动不收取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完成单位或所完成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推荐、申报。
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人选由评审办公室推荐,报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审定,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经各有关单位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评审办公室以会议评审方式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评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的评审表彰活动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15天公示期内,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为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的项目、项目完成人员、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应当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异议可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被推荐人所做的贡献和被推荐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对申报(推荐)书填报不实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实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协助处理。
有关推荐部门以及项目完成人或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评审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非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或推荐部门负责协调。
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签字同意,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评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异议期后,评审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审议核准。
第三十一条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审议核准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没有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延至下一届参加创新奖的评审;已经处理完毕的,可视处理情况确定是否保留或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二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向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三十三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存奖牌(奖状)和奖励证书,遗失不补。
第三十四条苗木行业相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可参与和协助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的组织推荐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申报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苗木类)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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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林业 产业 创新 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