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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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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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篇一: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
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
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交付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档来源:
律师365(/)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篇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效力审查及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效力审查及认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的交换。
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
一。
本文结合互换的性质、特点、原则及要求,探讨其效力审查及认定。
互换的性质及特点
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看出:
1.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2.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调整。
3.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
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
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互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以双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2.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5.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6.应报发包方备案;7.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互换的效力审查与认定
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的互换合同纠纷逐渐增多。
在互换纠纷案件中,涉及未经备案的合同效力、未经物权登记的合同效力及改变农业用途的合同效力的案件居多。
1.未经备案的合同效力问题
"备案"的基本含义是报告事由,存案以被查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
1.发包方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以便督促和检查承包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互换合同备案制度的确立,为发包方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
2.便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而发生的纠纷。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备案制度尚不完备。
在中西部一些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传统的口头或证人证明等方式互换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备案制度是以存在书面合同为前提的,如果将合同备案设定为合同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流转秩序,也不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客观实际。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承包方依法互
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按照这一规定,报备案并非此类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需注意的是,备案与否虽不能成为互换合同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否定流转合同备案的重要性。
实践中,仍然要注重教育、引导、督促互换土地的当事人依法办事,共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秩序。
2.未经物权登记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了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必要条件的基本原则,只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外。
而这里的除外规定,就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的变动情况。
所以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与此对应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以上规定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互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登记并非互换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当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登记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在登记要件主义下,登记是法律强制性要求,未经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中,登记并非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取得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互换的效力之所以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是因为:
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权利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权利人状况。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多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互相比较熟悉,即使不办理登记,权属一般也比较清楚,从公示、公信的角度看,登记的必要性也不大。
实际上,在目前制度尚不健全、地块大量分散的情况下,要求互换土地一概必须登记也不太现实。
而且会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可能因产生费用而给农民增加负担。
3.改变农业用途的合同效力问题
何为"改变农业用途"的行为,现行相关法律没有具体的矢量界定,这类行为如何规制?
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不不太一致: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把"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但该法"总则"部分第八条的表述文字又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且在该法第十七条中又规定"维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乙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互换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
互换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_日止。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须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甲乙双方对互换后的地块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四、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地上附着物等)差异的,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补偿。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
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_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_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表
(在选择流转方式下划“√”)
承包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表
(在选择流转方式下划“√”)
篇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土换字号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因需要,甲、乙双方就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承包营权证书》所取得的部分或全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立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亩,坐落于。
乙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亩,坐落。
乙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互换土地的权属和承包经营权
双方互换土地,在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进行。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各自仍分别亨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的的交付方式。
交付的时间为。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互换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月日
篇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户主:
乙方户主:
为方便各自的生产经营,甲乙双方同意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换,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情况
原属甲方地块名称为:
——,长——米,宽——米,总面积——亩,四至界限为:
原属乙方地块名称为:
——,长——米,宽——米,总面积——亩,四至界限为: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承包土地期限为——年(注: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均于——年——月——日前向对方交付土地。
三、土地质量、面积、位置差异处理办法
(按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的处理办法填写)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均取得对方原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本合同双方共同报发包方备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互换期限为全部剩余承包期的,办理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下列第——项处理:
(1)申请办理;
(2)不办理。
4、已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5、互换期限不是全部剩余承包期的,不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互换期间各自履行自己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五、违约责任
未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
1、变更、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1)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篇六:
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合同纠纷数是最主要的纠纷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农业的良好发展。
本文首先提出通过明确的合同订立以及规范依约履行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以更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
XX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
[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
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
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
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
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
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
此处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
篇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问题万购详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问题万购详解
【案情】
韦某系某村坡良屯村民,何某系某村大塘屯村民。
1997年,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自己位于冲里头的承包田与何某位于苦马塘底的承包田进行互换。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将互换后的承包田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发包方备案。
XX年9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冲里头的承包田被征用,何某和韦某因征地补偿费的领取发生争执,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互换承包田的行为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的承包田是某村大塘屯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韦某的承包田是某村坡良屯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互换承包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万购解析】
本案中,何某和韦某互换的承包地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互换行为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双方没有就互换耕地订立书面合同,没有向发包方备案,也没有向地方政府申请登记,是不是上述所有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认为双方之间的互换行为无效?
还是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无效?
《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这就意味着,法律硬性地规定了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如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正是基于这一依据判决何某和韦某的互换行为无效。
《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土地,才需经发包方同意,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需经发包方同意,即不能仅因为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认定互换行为无效。
同时,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那么,这是不是互换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呢?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传统的口头协商的方式进行互换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书面”为要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也同样不应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只要互换的双方之间协商一致,互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篇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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