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word资料3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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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word资料34页
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条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监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
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
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
第七条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7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第九条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章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
第五章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向阳一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机电班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
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
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
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
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颁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输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知心朋友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
采掘运等流动劥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棱柱科联合验收。
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
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
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上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
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
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管理。
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主运输机巷溜子由溜子队负责;单头掘进由工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
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或超负荷运行。
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级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工区工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
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
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签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且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
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
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
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输送修的验收手续。
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
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恨不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
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监站、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
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
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且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江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
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
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
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发行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八条:
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
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
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
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
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
回收的设备把回收交设备组以便核实。
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
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
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大修厂,由大修厂开接收单,交设备组。
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大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拨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收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
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
为确保设备完好,应奖罚分明。
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
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贫乏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
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
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
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中,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
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
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赞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
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第三篇 矿井防尘管理规度
第一条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第二条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
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
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条严格验收制度。
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四条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使用湿式喷浆,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
如不湿式喷浆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若喷浆造成本巷道或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其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六条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
不执行本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
第七条综合机械化掘进面在生产时,掘进机内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不小于8.0Mp.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如不使用喷雾降尘的,一次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八条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采煤机内外喷雾和移架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Kpa。
采煤机开机必须打开喷雾使用,不按要求使用喷雾的一次对采煤机司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
在移架时,不使用移架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发现一次对支架工罚款300元。
第九条矿(井)必须备有:
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
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
主井、地面原煤走廊由选煤厂负责管理和维护,付井、人行井、+1675西翼北大巷、主付井车场、胶带暗斜井防尘管路由运输一队负责管理和维护。
矿井其它地点大巷防尘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维护和管理,进入横川及采掘面防尘管路由各施工队负责敷设,通风队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
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若干打眼或打眼时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喷雾设施,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
通风队要按设计提前在采煤工作面回顺施工注水钻孔,一般情况下,静压注水的采煤工作面,开工前15-20天开始注水注水,地点距工作面应经常保持30—50米。
不按设计及时施工注水钻孔,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利用抽放钻孔进行煤层注水的除外);对不按规定注水,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随意破坏注水设施或关闭闸门,造成不能正常注水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通风队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升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
若不按规定注水,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注水过程中,若无现场记录或记录不清楚或升井后没能及时将记录数据上台帐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对通风队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煤层注水必须有流量表、压力表进行实时监测,通风队负责流量表、压力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并现场做好每班的注水数据记录,升井后形成注水台帐,备查。
流量表、压力表使用不正常未及时维护或更换,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无现场注水数据记录或无注水台帐,查出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
发现一次不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矿井巷道冲洗制度,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洗,冲洗记录由其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报通风科备查。
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矿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样测定,每次的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以文本(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反馈给矿通风科。
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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