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能性基础及可行性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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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能性基础及可行性实践
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能性基础及可行性实践
目录
摘要2
Abstract:
3
绪论4
一、研究背景4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5
三、文献综述6
第一章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能性基础及可行性实践8
一、全球范围内考察法治量化的理论基点8
(一)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8
(二)将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法治评估的核心9
(三)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9
二、法治量化评估的现实基础10
三、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行性实践11
(一)“世界正义工程”发起的全球法治评估11
(二)我国部分地区发起的局部法治评估12
1.香港地区12
2.余杭地区12
第二章江苏法治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13
一、法治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13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原则13
(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原则13
(三)政治体制理论原则14
(四)学习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本土法治原则14
二、法制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15
三、法治量化指标体系建构的基本方法16
(一)数据获取—法治量化的实证方法之一16
(二)内涵解读---法制量化的实证方法之二18
第三章江苏法制量化评估的探索和思考19
一、江苏法治量化评估的做法和实践19
(一)评估主体19
(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20
二、江苏法治量化评估的成效和反思20
三、江苏法治量化评估的思考和探索21
(一)避免法治评估指数的虚构21
(二)避免法治量化评估的内部操作21
(三)忽略法治评估的地方特色22
四、深化江苏法治量化评估应用的对策和建议22
(一)加大法律立法时公众的参与度22
(二)加大法治的执行力度23
第五章结束语23
参考文献..........................................................25
摘要
现代国家的治理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国家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约束个人及团体的行为是国家治理的必要理念和手段。
法治在各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法治量化,也就是将法治指数以量化的形式进行衡量和评估,把抽象的法治概念转化为直观具体的法治数据,再以大数据的形式进行分析和比较,以得出国家法治的层次和水平,指导国家在未来的法治过程法治的继续建设和完善。
我国江苏地区地处经济发达区域,也是较早引入法治量化概念的地区。
法治量化数据的分析可以有效的反映出一个地区在法治建设中取得的才成绩和出现的不足。
在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本土化的法治量化体系更加有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和完善,同时也为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量化体系及指数模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动态数据量化可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帮助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最终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本文以江苏省法治量化为研究点,从法治量化评估角度出发,结合法治量化的理论、可能性基础及可行性实践来阐述法治量化的原则、内容及方法,阐述江苏省的法治量化过程,以及在法治量化方面的具体实践,思考和探索法治量化的评估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目前江苏省法治量化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和可信度较高的独立机构,而且法治评估指标的设定也存在一些漏洞,使得江苏省的法治量化研究与评估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和意义。
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体系,着眼于法治评估的客观事实和实践内容,以政府主导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法治评估才能使得法治评估具有一定的效度和可信度。
关键词:
法治量化;法治量化评估;江苏省;本土化
Abstract:
Moderngovernancecountriesneedtobeonthebasisofruleoflaw,andthestatemakesavarietyoflawsandregulationstorestrictindividualandgroups’behaviors.Itisnecessaryforthecountriestohavesuchkindsofideasandmeansofnationalgovernance.Theruleoflawplaysanextremelyimportantroleintheprocessofdevelopmentofvariouscountries.Withthedevelopmentandperfectionoftheruleoflaw,rulesandlawsarebadlyneededinallcountriesquantization.Thatistheruleoflawindextoquantifytheformofmeasuringandassessingtheabstractconceptoftheruleoflawintolawandspecificdatadirectly,intheformoflargedataanalysisandcomparison,todrawtheruleoflawlevelandguidanceofthenationallevel,intheprocessofbuildingtheruleoflawtoruleoflawinthefutureandimproveourcountry.Jiangsuareaislocatedintheeconomicallydevelopedregions,butalsotheearlierintroductionofruleoflawconcept.Quantitativeanalysisofruleoflawofquantitativedatacaneffectivelyreflectanareaintheconstructionofruleoflaw.Onthebasisofusingtheadvanced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ontheconstructionoftheruleoflaw,ruleoflawconstructionlocalizationquantificationsystemmoreconducivetotheconstructionoftheruleoflawinourcountryandperfect,butalsoprovidesatheoreticalandpracticalbasisforthedevelopmentoftheruleoflawindexsystemandquantitativemodelmeetstheChinacharacteristics.Dynamicdataquantizationcanavirtuouscycleintheprocessofbuildingtheruleoflaw,helpthefurtherdevelopmentoftheconstructionoftheruleoflawandperfect,ultimatelyachievethetruesenseofthegoaloftheruleoflaw.
ThispapertakesJiangsuProvinceastheresearchstartingpointofquantitativeruleoflaw,fromtheperspectiveofquantitativeevaluationtotheruleoflaw,ruleoflawwiththequantitativetheoreticalbasisandfeasibilityofpracticetoexplaintheruleoflawprincipletoquantifythepossibility,contentandmethod,elaboratedthequantitativeprocessinJiangsuProvince,andthespecificpracticeintheruleofquantification,andthesignificanceofreflectionandexplorationinthequantitativeevalu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ruleoflaw.TheroleofJiangsuprovinceatpresentquantitativeevaluationtotheruleoflawsubjects,independentinstitutionslackindependenceandhighcredibility,andtheruleofevaluationindexsethassomeloopholes,makingresearchandevaluationoftheruleoflawinJiangsuprovincefailedtoquantifythevalueandsignificanceofthetruemeaningoftheruleoflaw.Onlybyestablishingscientificandreasonableevaluationsystemtheobjectivefactsandpracticecontent,focusontheruleoflawevaluation,thecombinationofthegovernmentleadingandthirdpartyassessmentintheformoftheruleoflawinordertomaketheassessmentTheruleoflawevaluationhascertainvalidityandcredibility.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从那时起很多国家或地区就一直在不断践行着法治治国,统治者们也在不断努力来实现法治理念下的国家管理。
可以说,构建公平合理的法治社会是任何国家和人民的理想。
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我国公民共同的愿望和目标。
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或地区加入了法治量化评估的队伍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初的法治评估探索活动到余杭法治指数模式,北京、上海、昆明及江苏等省份都积极加入了法治量化评估活动。
虽然我国法治量化评估还处在探索时期,在评估体系上存在着很多问题,但至少说明了我国的法治量化评估已经进入了如火如荼的阶段,各省份地区对法治量化评估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我国法治量化评估目前主要的问题评估主体较为单一,因为目前法治量化评估活动的主体是政府,在缺乏第三方或者独立机构监督或者有效参与的评估模式下,政府为主导的单一评估体系难免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弃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有待商榷,也就是说,法治量化评估结果的中立性还有待提高。
以政府为主体的法治量化评估有其产生效的特殊背景,因此在未来的法治量化评估中逐步过渡到第三方民间机构或者独立机构开展的法治评估是必然趋势。
在评估方法上要将质化研究方法与量化研究方法紧密结合,目的在于体现出法治的价值。
政府为主导的法治量化评估主要以量化研究方法为主,对质化研究方法的使用较为欠缺,那么被评估的对象从量化数据中只是显示出其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评估对象的主观意向性在评估结果中较为模糊。
另外,在评估体系的设计思维上的逻辑性也有所欠缺,像法治政府指数和司法公正指数的相似性都强调了对法治机构权利的监督、效果原则的强调和法治评估经验的总结。
因此本文为了将法治量化评估阐述的更加清晰,查阅并探索了国外法治零花评估的具体实践,就世界银行法治指数、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和香港的法治评估指数的具体指标指数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旨在对比国外法治量化评估的共性和差异。
在法治量化评估的大背景下,我国法治量化评估中的经验和不足都要在这项工作继续推进中得以完善。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我国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法治建设体系及考核标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推进法制建设进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下称“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由此可见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目标。
法治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制度建设,优于人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公平性和可信性较高。
法治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内容,传统的法治评价标准局限在文字化和抽象化的理论定义之中,而且严重的脱离了实际情况。
加上法治量化评估体系的缺乏更加使得暴露除了传统评价体系的局限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加快,人民幸福指数、生活指数及消费者信心指数等量化性的体系逐步得以构建,法治量化评估体系也是呼之欲出。
世界银行在2005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将“法治指数”的概念明确提了出来,世界各国也在法治量化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尝试。
我国法治量化评估的实践活动也在香港、余杭、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进行,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各城市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法治量化体系的构建,使得其评估结果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是将其当做一个参考。
城市间的横向对比也缺乏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性。
因此构建全国范围内的法治量化指标体系,找出区域共性和差异才是实现统一法治指标参数的途径,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就国外法治量化指标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而言,以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中的法治指数和“世界正义工程”(theWorldJusticeProject)的法治指数为主的法治指数给我国法治量化评估指数构建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参考依据。
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中的法治指数和“世界正义工程”(theWorldJusticeProject)的共性在于以西方政治体制理念的理论为基础,有效的体现了西方宪政体制的特点。
三、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法制量化评估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较多,尤其在政府法制指标实施评估研究方面,国外研究的起点和进展都比较超前,最具代表性的研究结果就是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WGI)。
WGI的特点是研究数据相当巨大和丰富,而且十分专业,在法制评估指标数据的研究方面,十分关注指标本身所针对的事实,而且还在指标设定的数量方面十分谨慎仔细,尽力使得指标体系设计更加的科学合理。
指标体系设计也很简洁,类型明确细化,以便数据分析时能准确的把握住关键问题和核心要素。
由此可见,世界正义工程法制指数体系的设计对于其他国家级地区的法制量化体系研究起到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法制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是多元化的,那是因为世界各国法制化的道路都不尽相同。
但是相似之处是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在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才开始法治建设,逐步推进法治化进程。
像英美这样发达国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稳定而开始的法治进程。
公民和社会的压力是促使政府构建法治社会。
相比而言,我国的法治建设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开始的,法治建设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是政府主导行为,因此政府面临的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加上各界的监督和反馈,使得我国的法治之路充满了艰辛和困难。
法治量化评估的概念最早是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但是目前已经广泛的被应用到了全世界各个国家。
从目前我国法治量化评估的实践来看,有代表性的是香港地区和余杭地区的法治量化模式,在评估的方式和程序上,积累了大量经验和客观数据,能够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这两个地区的法治建设及量化评估过程。
这两个地区的法治量化评估模式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而且对我国其他地区的法治量化评估体系的构建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以浙江余杭法治指标设计为例,在法治量化评估的指数中增加了公众评估意见,这一部分在整个指标体系的比重设定较大,这不仅允许公众参与到了法治量化体系的评估中,而且由于其相应的比重权使得收集到的数据具有了较大的可信度和有效度,同时也降低了政府自己实施自己评估的嫌疑,对政府主导的法治体系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
香港法治指标体系的设计尤其注重公众对法治体系的感知,按照职业进行社会主体的划分,对政府法治进程中的做法和取得成绩进行了较为细致和具体的描述和量化,这就使得获得数据更加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法治量化评估指标设计方面具有创新意识的城市是昆明市,昆明市设计了一个中立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法治量化评估,这种做法有效的突破了政府自说自话的局面,但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数据的收集及分析,以及评估结果的处理是否能达到理想或者预期的效果还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不管怎么说,这种全新的尝试已经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突破点,有利于其他各个城市和地区法制量化评估的进一步实践。
我国地域较为广阔,因此各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集社会状况差异较大,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法治量化体系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主要焦点问题是这个统一的法治量化评估体系该由谁来设计,以什么标准设计,设计内容的依据,评估的主体等问题需要解决。
政府为主体的评估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单一化和行政化的特点,但是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可信度和科学性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很多研究者认为公众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和参与能很好的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也能使得评估多元化。
另外,法治量化评估体系的评估内容也存在着争议,一些人认为根据各地区各城市自己的地域特征来设计评估内容是较为合理的,而一些反对者则认为法治量化的本土化虽然能结合地方实际的情况,但是其评估内容、原则及标准有可能达不到可量化和可操作的水平。
因此法治量化评估体系的设计需要设定一些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来约束地方法制量化的标准,保证其量化的科学性和标准性。
另外,很多研究者也研究了法治量化评估的程序和方式,他们认为考核表准的程序设计需要遵循各个省一级政府制定并下发的地方法治指标,只有这种有计划性的经过论证的操作程序才在实践中能得到可信的评估结果。
但是一些学者也认为这样的评估实施过程会受阻于评估结果的调整,因为缺乏第三方监督,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加上救济机制的不完善,评估结果就会出现偏差,评分标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各地区之间的比较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评估过程和结果需要公开透明的监督,而且评估结果也需要与考核挂钩,这样才能保证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及调整达到系统的分析和论证的层次,使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第一章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能性基础及可行性实践
一、全球范围内考察法治量化的理论基点
我国法治量化中政府和司法公正指数在设计思维上具有很大的逻辑同构性,而全球范围内法治评估在实践中将两种指数是分开的,并不具有这样的逻辑同构性,这对于我国的法治量化理论研究而言具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例如1999年世界银行在全球多个组织的协助下进行了数据的收集和研究,分析了一系列变量,设计出一套法治量化指数体系,并且从1996年开始世界银行就连续进行全球治理指标的系列报告,其中包括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治理数据和指标。
这些调查数据的来源是全球30多个组织将覆盖在范围内的那些地区中收集,并且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将指标体系设定在6个范围内,即为法治、发言权与问责、政局稳定与暴力、政府效能、监管质量和腐败控制六个指标体系。
除此之外,世界银行将全球法治量化的目标还设定在公共机构、非政府商业组织、多边国际组织和家庭,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数据的收集和提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了数据来源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完全有资格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着地区治理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
国外法治评估的具体实践在具体指标的设计中共同点较多,但是差异也是很明显的。
(一)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有力的推进了经济去啊你去一体化,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升级,跨国公司更是雨后春笋,使得法治评估指数的设计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国际贸易者们比较注重投资国家的投资环境及交易安全性,因此投资国政府为了更好的引进较多的投资而改善本国的法治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本国进行贸易,那么相应的法治评估也随之而得以开展。
另外,各国借助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进行法治评估,目的在于促进本地区的法制建设进程。
科技不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局限在定性研究上,导致了评估结果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缺失。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各国多方面的交流使得研究方法和手段日新月异,法治评估也在科技的支撑下显得更加真实有效。
(二)将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法治评估的核心
国外法治评估的实践核心聚焦在法治政府指数的设计和司法公正指数的设计,将这两项指标作为法治评估的重心,强调政府执法活动时的约束性,即法治政府指数设计时政府行使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政府及官员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可滥用权利。
另外的法治评估指数涉及到政府的法治监管质量和效能。
国外司法公正指数的评估指数内容均包括司法权独立行使、法官队伍建设、防止司法腐败这三项,而实践表明只有司法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其一般社会价值也依靠于权利的谨慎使用。
政府需要依法进行行政权利的使用,而且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式去行使,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司法公证面前能做到人人平等。
之所以设置司法指数就是为了实现人人平等,不至于出现诉讼拖延、累讼、矛盾无法及时解决或当事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这也是能够将法律作为社会救济的有效屏障。
其次,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律师的有效参与息息相关,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及问题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
像刑事案件,需要在律师的辩护和法律援助下才能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国外法治评估指数设置中的行政救济程序是为了防止政府行为受到侵犯,在司法程序之外为政府行为的失当进行维权。
(三)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国外法治评估指数的设定都非常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世界银行及世界争议组织的法治评估指数中,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自由都处于一级指标中,而且在法治不断的发展和健全过程中,公民对法治的要求逐渐提高,法律不仅仅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而且还有财产安全等。
2.国外法治评估的差异
除了上述共同点之外,国外法治评估指数设计的差异建立在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在评估方法、政治环境、文化背景、历史原因或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
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的侧重点上,例如1999年世界银行将全球多个组织的研究数据进行了变量分析,确定了适合全球的法治治理指数;为了使得这些指数保持真实可信,具有相当的效度,世界银行连续发布系列报告,涉及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主要范围限定在言论自由、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效能、控制腐败等全球共存的内容上。
世界正义工程也在法治评估指数的设置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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