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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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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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一: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
时间:
20XX年08月22日|作者:
邓宜容律师|关键词:
劳动合同|浏览:
5938例如:
有员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职,20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例如:
有员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职,20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
那么企业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
(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问:
為什么是7.5年不是7年?
:
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7.5年。
问:
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呢?
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
第二种情况:
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
2800元*7.5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
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20XX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
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
员工甲的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员工甲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可。
以上四种情况请註意以下2点:
1、如员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為500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给员工甲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按目前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
不能按5000元每月计算;(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為1200元);
2、如员工甲的工资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计算。
3、重点之重:
如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千万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上班。
否则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或从员工入职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始计算。
篇二:
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
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
20XX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
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XX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
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XX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1988.1.1-20XX.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
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
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
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XX前)+1.5个月(20XX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XX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XX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XX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XX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
四、总结:
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
“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
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
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篇三: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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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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