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问题思考与对策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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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问题思考与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
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问题思考与对策
××县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
在岗”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自2013年6月1日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SP)实施以来,××县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32号通知明确规定在2015年年底完成整个行业新版GSP的认证。
虽然限期时间十分明确,但新版GSP要完全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客观上存在种种困难。
新规中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也就是一家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将执业药师配备摆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目前执业药师的短缺,成为整个行业短期内无法突破的障碍。
截止2014年10月底,我县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家,连锁门店16家,单体药品零售企业81家。
共有注册执业药师78人,其中县内45人,县外33人。
按照新版GSP要求这个配备显然不足,且外地执业药师所占比例达42.3%,也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打了折扣。
从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及平时日常监管来看,除了药品零售企业老板本人是执业药师及所聘执业药师为本地人的基本在职在岗外,外地执业药师存在不同程度长期离岗现象,甚至有“挂靠”嫌疑。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管理,有效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我县将从以下几点出发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监管。
一、紧抓执业药师资质审查工作,把好药品经营企业准入关。
企业在办理药品零售许可证前,拟聘用的执业药师本人应与我局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资料审查人员严格查实其证书原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明确执业药师与聘用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发现有疑问的执业药师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协查,防止兼职执业药师流入。
截止10月底,今年共有7名执业药师在资质审查中因不符合条件被退。
二、规范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制度,确保履行岗位职责。
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牌上岗、离岗告知工作,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离职申请工作,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人员新旧交替无缝连接。
三、加强企业与药学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诚信教育。
一是加强继续教育,督促执业药师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提升知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涉药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和药学初级、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加快本地执业药师培养,缓解人才需求压力。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企业主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药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因地制宜,加强日常监管。
今年,我局将“药师在职在岗监管”纳入基层责任制考核,要求各基层所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法,确保药师在职在岗。
各基层所通过目前可以发挥的监管手段,如加强日常巡查,飞行检查,采取QQ视频在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
截止10月底,全县范围内对存在“药师不在岗”现象的20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警告”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约谈,若累犯多次将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进行吊证处罚。
五、启用执业药师“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执业药师挂职的打击力度。
对提供虚假药学技术人员资料或三次被发现无故缺岗的执业药师,将被列入执业药师“黑名单”,取消其在该店的任职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在××辖区内的任何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药学技术人员职务。
六、引进药品流通监管远程监控项目。
我局将在2015年引进远程监控项目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管辅助手段协助监管。
通过远程监控规范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行为,直观全面掌握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情况,杜绝药师“虚挂”现象。
新版GSP的出台,在提升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执业药师地位。
但由于激增的执业药师需求量与原有的药师数量间的矛盾却使“药师不在岗”现象变得更加普遍。
若执业药师虚挂,不仅造成药品处方调配和审核混乱无序,不能准确地指导患者购药,误导购药现象乃至严重危害用药安全现象难以避免;同时,也有损药师职业道德,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若企业钻空子,在认证过后即辞退药师,用兼职药师来应付检查,势必严重侵害药师自身的长远利益。
国家也需出台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执业药师合法地位的同时也有明确罚则,这样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也会相应得心应手。
而目前靠执业药师资质审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监管方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怎样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法确保药师在职在岗是一大问题,也是一项长远工作。
第二篇:
市药品药品连锁经营存在问题与监管对策
市药品药品连锁经营存在问题与监管对策
通过近年来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就药品连锁门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3.15敏感时期;三是新GSP的实施情况下,提一点自己的建议(监管加服务)。
一、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质量管理方面: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各连锁店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具有高度统一性。
因此,要求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标识、统一质量、统一价格”。
存在问题表现:
加盟连锁门店
1、药品进货渠道问题
统一性是药品连锁企业的特征之一,按要求各连锁店所经营的药品应由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有计划地实行统一配送。
部分加盟门店为了经济利益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配送。
导致的问题是一是违反GSP相关规定,其次是公司不能对药品购进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验收审核,药品管理存在空缺;如果发现1例外购药品,我们将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加大监督频次,重点监管。
2、是连锁企业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
配送中心不能对各加盟连锁门店的销售库存、效期管理做到动态、及时、准确的监控;
3、统一管理难以到位
个别连锁门店疏于管理,致使企业整体运作难以实现统一,主要表现在:
个别连锁门店药品分类管理难以推进(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保健
食品、其他产品)。
存在原因:
工作人员人员流动频繁;缺乏严谨的人员教育培训体系;从药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解答消费者关于药理、药效方面的问题;药师挂名不在岗的现象较为普遍。
连锁门店
1、药品买赠(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2、中药饮片购进与管理(GMP证书、批号管理、不得有无证行医及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有中医坐堂医。
)
3、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门店要加强医疗器械管理。
省局下发了2014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下一步监督检查当中,我局将按照目录中的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药师问题(药师不在岗、标示牌)
5、管理制度落实:
健康体检、药品购进验收(挂靠问题)、养护、销售处方药索取处方、各种药品质量管理记录(温湿度记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
拆零记录)、继续加强特殊药品销售的管理。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成份复方制剂、含地芬诺酯类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专人专柜凭处方和身份证销售,单次销售量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
6、非药品管理。
(加强保健食品购进的管理。
严把购进关,在购进保健食品时要做到索证索票,核实销售人员身份,保证自己购进的保健食品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做到追根溯源。
尤其要注意宣称减肥、抗疲劳、降血糖、降血压这4类保健食品。
凡是宣称补肾壮阳的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
国家药监总局新修订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宣称降血压类产品不再审批为保健食品,均按药品审批)
二、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进行监管的对策
针对基层药品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我们药监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推进连锁经营的规范化。
1、进一步强化GSP认证工作
药品质量监管电子系统、药师、药品储存设施设备。
2、加强对驻店药师的监督管理
健全法律法规。
针对连锁零售门店药师挂名不在岗的问题,对药师不在岗的门店要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3、规范零售连锁门店的购进验收记录(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养护等工作,各种记录要完善,纸质记录和电子版记录均可。
)
二是3.15敏感时期要求:
1、禁止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任何活动。
2、在3.15之前,严格要求,不做非法广告。
三是新GSP的实施:
按照新版GSP经营药品,达不到要求的,尽快完善,已经申请过药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的单位,要在2014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GSP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系统、质量管理工)
第三篇:
药品连锁经营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药品连锁经营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药品连锁经营发展的背景
近年来,我医药行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药品流通逐渐放开,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医药分销市场对外资开放等,这些改革和变化给医药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医药流通格局也将会有巨大的变化。
但由于我国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药连锁经营与其他行业比较起来还相形见拙,医改的滞后虽使医药连锁经营形成相对落后的局面,但也给医药连锁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药品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药品商业购销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有本质的区别:
它的进货渠道与销售职能是分离的,尤其是集约化配送模式,是产生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这种集中配送的经营模式将彻底打破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药品四级批发体系。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和深化以及医药分开核
算、分别管理的呼声日高,医药零售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和社会热点。
二、药品连锁经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1995年到现在,我国药品连锁企业从最初的几个迅速发展到400多个,门店增至近7800多家,其企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毫无疑问,连锁药店作为中国入世的圈地利器,成为药品流通企业的必然选择。
根据有关专家统计,未来2~3年之后,将会有70%以上的药房纳入医药连锁企业的轨道。
同时,药品连锁也将在不断调整中,逐渐向经营各种品牌的单个或几个品类医药商品专业形式发展。
但是,尽管近年来药品连锁经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然而目前盲目连锁圈地、地方保护
严重、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因素日益成为制约药品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
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1.注重规模、形式的连锁,忽视内在的、规范的连锁,忽视连锁经营的基础建设。
这是药品连锁经营隐患最大的问题。
20%到30%的高额药品零售毛利使得药品零售业已成为医药行业各诸侯争夺的战略重点。
许多企业只关心规模和数量,对连锁经营的规范化往往只注重外在形式的统一,忽视内在的基础的建设。
很多特许授权一方往往自己还未具备吸引加盟者的能力,反而把加盟作为扩大规模的唯一手段。
同时,特许授权者为了壮大实力往往以拉为主,缺乏对加盟者各方面条件的审查,使加盟者鱼龙混杂,部分条件不具备的经营者加盟后使企业形象受到损害,甚至低价从其他渠道进货,使药品质量监督失控。
2.产权,隶属关系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药品连锁经营跨地域发展。
我国原有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带来的多头管理和利益分割,造成医药流通领域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限制了全国医药流通领域统一市场的形成,也限制了药品零售业的扩张和发展。
连锁经营要求跨地域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有着天生不相容的特性。
3.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落后,规模效益不高,地区差异明显,竞争的主要手段是价格战。
由于历史原因,药品零售业基础薄弱,布局零散,未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集约化的经营,进入壁垒较低。
药禁解开后,连锁药店竞争主要
靠价格战。
同时,企业只注重规模的扩张和数量的增加,许多连锁店是挂上了总部的牌子,而其原来的单体店经营模式改进很少甚至照搬,根本没有达到连锁店在进货、广告、物流、形象设计等方面的独特要求和内在规模的统一,而且内部管理分工不明确,协调缺乏科学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不能发挥连锁经营的规模化优势和价格优势。
目前,从我国药品连锁企业总体情况来看,南方开放发达城市的发展较北方城市快,尤其深圳的连锁药店发展迅猛且水平较高,以一致、中联和海王星辰为代表,三家各有特色。
在北方主要是以同仁堂药店、金象大药房、格威治大药房为首的一些药房,医药零售业竞争相当激烈。
三、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对策分析
1.连锁经营的模式选择要适当。
目前,国际流行的连锁经营模式有三种:
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
针对我国目前药品连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竞争激烈,并面临国际知名企业冲击的情况,药品流通企业应采用正规连锁和特许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先取得进入市场的通行证,然后通过优化整合,逐步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经营模式。
(1)总部为老字号,名牌医药流通企业。
这类企业大多是区域性的连锁组织,随着区域限制的取消而逐步走向全国化,有着丰富的药品连锁经营的管理经验,而且在药品流通中有品牌效应,应该采取特许连锁方式,同时也要注意加盟店的质量,防止假连锁和不规范连锁。
(2)总部为原医药批发企业。
这类企业的优势主要在于畅通的进销渠道,在传统体制下控制了大量的销售终端,医药批发企业可以带头搞自由连锁方式。
各企业相对松散地联系在一起,利用总部的物流配送来降低成本。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医药连锁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
只有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才能真正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
本,将扩张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
通过条形码和收款系统收集信息,跟踪药品销售的动态,从而提高物流配送的效率。
3.整合现有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提高其竞争力,为迎接外资的挑战做好充分的准备。
连锁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规模效益,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一定的分店数量才能充分发挥连锁总部的物流配送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4.实现保持统一和有效激励的充分结合。
保持店面、广告、物流等方面的统一,是连锁经营的重要表现形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才是连锁经营的价值所在。
在总部和分部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降低药品价格,实现薄利多销,让利于消费者。
随着国家对药品管理的逐步放开,特别是非处方药(OTC)的放开,药品连锁形式减少中间环节,同时资本大量流入使竞争趋于激烈,药品的价格下降已经是必然趋势。
面对这种趋势,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应该尽快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消费者。
只有将最终顾客当上帝的企业才是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
6.连锁分店的位置应该以便民为原则。
药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它的销售也应该满足人民群众的方便和快捷的需要。
药品连锁企业药店店址应尽量选择在居民区、商业区中,使人们方便购买。
7.提高医药销售人员的医学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
传统观念认为,药店只是销售药品的场所。
但是,随着非处方药的普及,老百姓已经将药店当作了小医院,常常会提出一些与药品疗效有关的问题。
因此,药品连锁企业必须重视和提高销售人员的医学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北京国大药房的连锁经营
1.公司概况
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员工300多人,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公司下设经营业务部、事业拓展部、采配业务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办公室、信息部、财务部等组织。
公司目前在北京已拥有近40家直营门店,根据公司发展规划,2007年将有近百家社区健康爱心药房遍布北京城区。
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是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6日,是由中央管理的以医药科研、生产和服务贸易为主业的我国最大的医药企业集团,旗下拥有十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005年药品、医疗器械等销售收入257亿元人民币,进出口额5亿美元。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面还有全资子公司国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国药股份于2002年联合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的第三方医药现代化物流中心,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国药物流致力于为国内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相关产业提供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设计配送半径为北京市及周边500公里范围内,储存与配送规模可达人民币200亿元。
2.国大药房连锁的策略
(1)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老牌医药流通企业,已经拥有了一套非常成熟完善的进销渠道,而且拥有很多独家经销品种。
那么,国大药房作为子公司,可以利用母公司的这些渠道优势,从厂家那里拿到独家专营品种,而且借助厂家的市场推广,在成本最小化的情况下,做到利润最大化。
同时,在药店内设立驻店医师,给买药的顾客提供咨询。
(2)在几十年的悉心经营下,“国药”已成为一个品牌,虽然它的含义非常广泛,业务涉及到多个领域。
但是,当人们看到这个品牌时会不自觉地联想到经营药品的国药企业,相对于那些民营的医药企业会多出一份信任感,从心理上就先赢得了一些客户。
由于国大药房的整体店面的装修颜色和在大门上方的螺旋标志与“国药”都是保持一致的,所以顾客自然会把二者结合在一起。
同时,国大药房的几乎所有店址都选在社区附近,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做到对“国药”品牌的认知。
(3)国大药房在自己的连锁店中,根据设立的地区不同,针对不同的社区类型,经营品种应有所调整。
比如在北京望京地区,是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的居住区,在经营品种上,适当增加疗效好、相对高档的药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4)国大药房已经拥有40多家连锁店,未来应该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扩大规模。
一定的分店数量才能充分发挥国药物流的配送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赢得顾客。
这样在与其他连锁药房的竞争中才能取得优势。
(5)加强对店内员工的培训。
使销售人员掌握基本的医学常识,能够为顾客提供初级的帮助和建议。
随着对外资的放开,医药连锁经营市场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组织结构扁平化,流通速度快,节约成本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将会愈加显现出来。
而在都采用这
种模式的众多医药连锁经营企业中,只有拥有自己的优势,即国大药房应重点发展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成本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第四篇:
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
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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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
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在10月
13、14日,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
小编整理了一些执业药师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会有所帮助!
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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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管理
执业药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执业药师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
②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工作年限)。
在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是,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或者“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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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我国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到执业单位所在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而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药师执业活动*。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到执业单位所在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如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则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如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则应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此外,再注册时,还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首次注册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的,除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外,也应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
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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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次注册时,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交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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