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docx
- 文档编号:9688245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4.10KB
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docx
《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
比较民商法复习资料
1、政府优先购买权
1.概念: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把私人所有或使用的财产强制征为国有或国用的制度。
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处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在私人对外出售其所有或使用的财产时,法律规定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制度。
政府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指在可以市场交易实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征收财产:
当完全依靠市场交易无法实现公共利益时,法律规定政府对所涉产业在交易中拥有优先购买权。
《法国国有资产法》第条
2.产生:
这种法律制度最初诞生于法国
年巴黎、区在旧城改造中,政府与当地商人就服装一条街以及电脑一条街问题发生冲突。
当地居民不得不因此类商业专业化一条街的做法,而跑很远就餐和买面包早餐。
最后,议会通过立法认可政府对这些街区所涉公共利益的服务产业和不动产具有优先购买权,商人已经签订出让合同无效:
以后再控制区的工商产业出让合同必须在个月内向政府申报,个月内政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才能生效,事实证明此制度改造很成功。
3.在我国现实:
据报道,在文物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开始使用拍卖后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还没有考虑用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
同时由于《物权法》对征收条件规定的“公共利益”模糊,国务院不得不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将其尽可能地明确化。
而许多学者还在一味地争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没有从根本上思考是否应当改变房屋征收为政府购买来实现公共利益,以及这鞥富征收后再变卖招标土地的做法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突破。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条,但是很显然,目前我国其他有关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法规并没有改变,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新型征收评估补偿仍受民众诟病,特别是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
由于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设计错误,全国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盖房不是为了居住,仅为了将来拆迁补偿;栽树不是为了成材,而是为了将来伐树补偿;结婚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迁移活口多分补偿”,甚至出现为了多得补偿而乱伦的怪现象,资源浪费巨大,加大了城乡一体化的成本,为征收拆迁相关的立法可突破的空间还很大。
4.优先购买制度的实施(建议或措施)
1 首先,在立法上界定公共利益及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应通过当地人大或常委会批准,不能让急着捞政绩的某些政府官员来认定。
2 其次,从实际操作出发,应当对政府优先购买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行区分,限定在政府无力购买或购买后无法以市场价格转让时政府可以征收或强制捐赠的具体条件,如果一概使用购买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起来财力有限。
3 再者,应规定参与竞价者以补偿。
2、强制捐献
1.国外很早就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权利人捐赠配套房地产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公共设施、社区公用房、廉租房捐赠制度。
发达国家规定小区新建强制捐赠住房的比例。
3、强制缔约
1.概说:
目前世界各国都认为,交强险、抢救医疗合同、强制社保、优先购买、优先承租权、专利强制许可等都属于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必须兼顾多方利益。
2.广义说:
通过对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逐一分类,广义上的强制缔约又可进一步分解为“内容型强制缔约”和“对象型强制缔约”以及“强制承诺”三种。
内容型强制缔约是指强制主体从事积极行为以订立某种类型的契约。
交强险合同于年颁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
对象型强制缔约是指强制主体只能与某些特定相对人订立契约,如:
优先承租。
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义务人附加承诺的义务,如:
公交车乘车合同。
3.狭义说:
强制缔约指邀约人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与要约人缔结契约。
因此,侠义强制缔约又可以成为强制承诺说,即在某些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负有接受相对人要约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承诺。
对受要约人强制结果是其同时丧失了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与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4.交强险等强制缔约问题比较与应用。
1 目前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受害人的界定;)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限额问题;)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否应当扣除自费药部分;)保险赔偿事项的范围;)对《交强险条例》第条四种赔偿金的认识。
重伤不如撞死。
残疾赔偿金高。
2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尽管合同缔结是机动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但是受害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成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者。
而在商业第三者保险中,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害人不享有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权,只有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 强制保险合同的履行:
兼顾多方利益,未改现行规定前法院可突破条例“医疗费补偿”元保险赔付上限的规定,确实需要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伤残补偿金万元”限额内酌情判付;其他分项赔付限额暂时不宜突破。
同时反对普遍上调交强险缴费金额的主张。
如果保险公司确实亏损,可以增加违章违规事故车辆和酒驾以及其他违章车辆的交强险费用。
具体赔付根据伤残程度赔付。
4、风险共担(风险负担)
1.风险共担,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或不能履行时损害应由谁来承担。
国内外风险负担理论有两种,即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所有权主义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标的物所有权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买卖何婷标的物的风险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2.不动产实际都变成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通常对于动产而言,因为谁控制标的物谁就能控制风险,法定交付与事实交付,我国采用的是事实交付。
唯一的标准时交钥匙,我国司法解释为拒绝接房视为交付,不利于购房者。
3.评价:
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不动产采纳的所有权主义,是商品房司法解释第条为交付主义。
单采交付主义或单采所有权主义,都不符合我国房屋买卖必须登记过户转移所有权的立法精神和部分房屋长期不办过户的现实,也不能适应钢筋混凝土建筑时代对法律功能的需求,以及救济灾民和尽快重建房屋的社会需求。
客观上两种理论都存在诸多过时和不尽公平合理之处。
4.主张:
不动产采交付主义有违险利相随;剥夺了购房者的解除权和选择权;有利于售房者交房后抵押或毁约。
经检验,两种理论都有缺陷。
考虑公平、重建和宅民和灾民生存,不动产立法应以登记过户为主,兼顾交房或拒绝过户;交房后正在过户或共谋不过户的,应共担风险。
世界大部分国家采取所有权主义,买卖合同应该为所有权主义,因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所有权。
简单的交付是取得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尤其是不动产房屋,更应以所有权主义为标准。
5、破产“深石原则”
(概念)破产“深石原则”,是指控股公司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解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又称破产债权居次规则,最初是英美法准则,因深石公司破产案件而产生和得名。
6、国内外如何处置柜员机错误法律行为的?
1.柜员机非正常交易民事责任
视为设置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有人认为代理交易双方。
错误仍然成立但可能无效。
法律行为成立不必然生效,如附条件的。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法律行为不成立。
2.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条规定:
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干预就能独立的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都有相同的规定。
3.柜员机作为电子代理人,其处理交易时,根据银行事先设定的交易程序提示持卡者选择交易。
因此可知,自动柜员机的交易程序是银行自由意思表示,而持卡者选择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时候,即是表示其将与银行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
当持卡者选择交易的内容时,代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就要做出相应的执行命令,实现银行的履约义务。
4.在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导致超额支付或者超额扣款情况的,银行与持卡人将产生另外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超额支付和超额扣款的情况,都是资金货币所有权发生非正常法律原因下的变动。
乙方的货币所有权因设备故障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则获取没有法律原因的不当利益,此时,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利益损害的乙方则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柜员机等同职员意思表示表里不一致的行为效力。
典型的有许霆利用柜员机多给钱案。
1 首先,扣款金额和给钱行为表里不一,为主动多给,不构成盗窃罪,只能是其他犯罪。
2 其次,许霆第一次多取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多给部分的行为无效,就像营业员多补顾客钱或者多发给顾客货物一样。
3 再者,许霆第二次取款,就像购物人恶意利用营业员的疏忽大意而多次购货得逞,但仍不能因此定其盗窃罪。
第二次应为利用对方错误恶意取款拒不归还罪。
4 另外,从刑法分析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盗窃取他人财物。
显然许霆不可能每偷自己元。
许霆取得每一笔都有记录,最重是可找到他的。
他的真实身份无法隐瞒,客观上不可能秘密窃取。
法律绝不能因为购物人自认为营业员最重可能无法回忆起或找到多给的钱货,而判以盗窃罪。
5 许霆案与同时定为盗窃罪的黄国强案件撬取取款机抢劫更加不同。
与盗窃保险柜、偷盗他人密码、银行房门打开或诱饵偷钓鱼也不同。
7、土地发展权在中外制度改革中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1.土地发展权制度概念:
英国工业革命初,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好土地用途保护矛盾的乱开发问题。
为了保护耕地,英国创新出一种独立的,可以用来买卖和交易,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
即土地开发权。
法国、美国后来借鉴这种制度。
法国通过政府行使购买权的形式对极易遭受破坏的区域实行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粮食安全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美国则完全商业化。
2.土地开发权交易制度是指,将潜在的开发利用从一快土地(发送区)转移到另一块土地(接受区)上,同时因限制了发送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开发而使其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
获得补偿的人有义务不得就该土地再向其他人出售同种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我国今后可能借鉴英美法国的土地发展权交易形式。
3.土地发展权的内容。
目前主要是农地发展权。
该权转出区域在让渡发展权并取得对价后,一个很重要的责任就是履行该区域内的耕地保护义务。
原来政府是督促其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
交易在政府用途管制之外,在行政手段杀伤叠加了一项民事措施,将供役地与需役地相挂钩,这实际上也与国务院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要求相一致,即拆旧区与建新区要组成项目区,二者的进度,质量互相关联,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直接决定了新增建设用地的大小。
4.制度价值及借鉴。
土地开发交易制度实质上是指一种由国家宏观调控指导的、自愿的、基于市场机制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机制,即通过土地开发权交易将土地开发引向更适合工商业和居住的地区,来保护具有更高农业生产价值的土地。
我国目前浙江省的“折抵指标”交易、重庆的“地票”交易,还是成都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事实上就是这种权利交易。
国土资源部进行的项目集中居住试点区域的土地用途指标平衡制度,是这种权利交易制度的变相创新,关键是如何立法及防止变相剥夺农民。
8、如何正确看待效率违约?
1.概念。
效率违约应当是指根据情况变化确定是否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处置原则。
依此,履行合同确实对双方无益的,依照实际损失赔偿:
不履行合同对双方有利的,按照利益均得原则判处违约金;只对违约有利的,违约金可适当考虑得利多少确定额外补偿的法律原则。
与商业风险处置不同。
双方知道或应知道风险存在,不能仅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为赔偿上限,应当考虑适用惩罚性违约责任原则。
2.合理性与适用:
资源优化配置,以契约选择理论为基础。
适用的原则时:
第一,诚实信用道德风险、损害赔偿规则和实际履行规则的相对效率完全取决于获得替代履行的交易成本的高低。
因而效率同样时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救济形式的权利。
如不存在任何替代被告的允诺,无法用损害赔偿;第二,原告的期待无法用金钱赔偿,应优先适用实际履行。
这种实际履行请求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三,实行利益均沾原则给守约方更多补偿。
获得替代合同的交易成本常取决于接触市场的容易程度。
3.情势变更与效率违约的异同
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就会显失公平,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演进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演变;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国际公约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两者的交叉点在如履行就会显失公平
4.效率违约与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的因超出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定金三种模式。
而惩罚性赔偿还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前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的双倍赔偿,以及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9、中外刑事受害人的民事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1.原则:
侵权责任法确定处理刑民责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第条“侵权人因同意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现实,打罚并用,或两者其一?
2.执行:
因统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国外法的直接引入,民为先。
3.赔偿减刑和形式受害人权益保护:
)刑事诉讼法不准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效力问题。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继续不改。
)刑事公诉参与权与附带民事诉权,必须附带才能参与诉讼、判决书的送达和法庭位置。
)赔偿减刑的刑罚公正与受害人救济。
)刑事案件国家替代责任与末位补偿义务:
暴力事件无法找到加害人、群体事件的受害人国家替代责任;部分行政管理责任向民事责任的转化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10、国外劳动合同制度可借鉴之处(书本)
(1)概述
国外一些学者强调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
应注意:
人力市场化、合同化的必然性(市场三要素任务资自由流动)
民庭审理。
属于民商法。
其他国家有专门的劳动法院。
法国劳动部网址
未决问题有罢工权、企业惩戒权范围、实习合同、概括加班与强度条款、过劳死亡与员工自杀诱因责任、证人保护等。
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基本原则
平等竞争就业机会均等
特殊保护弱势群体劳动风险社会化
人力资源市场化完善配套机制
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劳资双方利益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农民工保护与体制转型和短期劳动合同法
身份契约
(3)法国反就业歧视制度
法国劳动部网址
法国反就业歧视制度背景透视
法国反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
反因出身种族民族国籍家庭而予就业歧视
反因性别或性取向而
因健康状况、幻云或残疾
反因年龄或工作年限
反因工会互助等其他公共活动
反因诉讼或作证行为
(4)具体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比较
、实习就业合同性质
1、比较:
法国实习属于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交事业保险等强制社保,但必须发实习工资,较工伤事故或人身意外及部分医疗保险
2、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突出的是医院实习生致害的责任承担。
实习期间工伤保险问题
3、定性:
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毕业生提前到岗参加工作,但实习不等同于试用期或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习待遇与入职后的待遇不同
、毕业生三方合同
1、毕业生三方就业合同及其定性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通常认为属一般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应属于国外的预备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纠纷处置:
如果上班后产生纠纷,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双倍工资差额
违约条款:
违约金不可太高,不可高于试用期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服务期约定应慎签这类协议
、家政服务合同的调整
国外属于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务合同
必须给家政劳动者购买相关保险,不能协商解决,国内建议家政公司投保,应否家政公司强制公司化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工资不能少于最低工资。
家政公司取利的限制
、劳动合同试用期
1、定性:
毕业后的见习试用期,与实习不同:
国外根据劳动时间长短和性质区分与劳动合同
2、国外试用期限长短的争议,年,年;区分首次雇佣和再就业
3、试用期限按合同期比例
4、试用期待遇需要提高
、反向劳务派遣与承揽劳务区别
它是针对假借劳务派遣规避用工成本及风险的一种形象说法。
即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制定的某一派遣机构重新定力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该单位或者以计件形式为原单位劳动
、集体合同
1、国外集体合同的定性:
狭义与广义
2、签订程序:
章程、公示、变更
3、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及对个体的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4、职工大会的权利与罢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效力与企业惩戒权
1、定性:
目前,学界在企业惩戒权之契约说和法规范说之间,偏重于法规范说。
客观上其性质发展趋势应当是在两者之间,更偏向“契约说的特征”,这种分析可以从企业内部规章性质入手,进而分析企业能否实施经济性惩戒。
国外多采契约说。
现在盛行的是“权利让与说”部分的权利让与给工会
2、现状: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废止。
劳动合同法第、条已经给出了制定权限和“解除合同”的使用情形。
《公务员条例》和《事业单位违规违纪处理条例》分别作出处罚规定
3、未来:
立法应在其他效力阶位的法律中对企业自行制定内部规章惩戒全作出合理的规定,避免企业惩戒全滥用
、竞业限制合同与过错解除
1、竞业限制合同条款的使用范围
国外多限定可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条件,即适用范围
2、过错解除与合理跳槽,用人单位既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合理待遇和使用
3、对价补偿:
缺少违约金是否条款有效
4、限制年限等条款的执行与纠纷裁决规制
国外法律支持跳槽,忠诚,不利于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限制为年,且必须对价补偿,
过错解除,冷冻于本单位,职工有权解除,或者单位本身有过错且不该,有权跳槽
、损害赔偿条款与工伤保险条款
1、工伤认定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因工伤死亡。
无论其疾病是否因工伤引起。
上班途中工作时间的认定
2、国内外现行立法争议问题:
保险和赔偿两者能否兼得
3、未来如何立法保护劳动者与国际公约
、综合加班与劳动强度条款
1、综合加班,又称综合工时加班:
劳动部批复(、、日征求意见稿)按申报计算单位,如年,天乘以小时等于小时,即一年内工作超过小时才算加班。
依规,小时内,每天工作不超过小时,每次连续天,没有加班工资,这是法律漏洞。
国外规定每天加班小时不超过小时无论何种工时。
2、概括加班工资计算的村务和法院解释错误,行业平均工资与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法定劳动强度与加班限定过劳死亡与休息权。
为用人单位的不固定时间的劳动强度与工伤
、员工安全条款与自杀诱因责任
1、保障员工安全责任泛化。
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之处
2、自杀诱因责任。
自杀通常是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
但劳动关系中自害诱因在逐步成为用人单位担责的法定事由
3、认定责任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履行与员工作证的保护
1、必要性:
证人保护规则以外的特殊需求
2、实施:
如何规定程序,法定义务
11、从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看我国遗产范围立法改革
1.关于遗产的范围问题。
1 概括式:
所有合法财产均为遗产,人身专有权除外。
2 概括加列举: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宅地使用权、公有住房租赁权、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网络财产等可流转的财产权益为遗产。
3 学者多数认为可流转的财产利益,都可作为遗产继承。
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应借鉴日本关于继承客体的规定,财产客体不但包括财产上的权利、财产地位,还包括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及邻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对无体物,网络虚拟资产、股权等予以关注。
号及其隐私能否作为遗产应该借鉴日记本继承、夫妻最大知情权说。
4 宅基地能不能作为遗产?
能否继承?
目前宅基地不能继承,不补偿。
但在确定宅基地上房屋权属和继承人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身份和房屋继承权,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a.系争房屋经过土改登记,未重新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候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被继承人。
b.实际上国土资源部已经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年国土资源部有个关于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知,强调一户多宅不予办证,但是继承的房屋除外。
c.在丹麦建立农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合作社,合作社是公有的,农民的产权是个人所有的,其归属权是公家的,控制权利用权是农民的。
我国没有采用丹麦的模式,沿袭了苏联的老理论。
12、从发达国家关联交易规制看我国国有公司立法改革
1.概念:
指公司间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及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关联的公司。
但在各国公司法中,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法定关联关系。
《会计准则第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则
1 法人人格否认:
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的债负连带责任。
2 利益实偿:
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受到损害时享有利益实偿请求权。
3 实质合并:
美国法规定当关联公司同时破产时,将破产的各成员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合并,依债权比例分配于所有债权人。
4 低销禁止与债权居次:
关联公司之间禁止按一般和破产的低销或清偿规则处理。
3.我国国企关联公司规制存在问题
以非国有公司形式掩盖国企小金库
国企高管做关联公司隐名股东
关联业务不正当竞争
相互人员不正当调动
规制:
公司法第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行使表决权。
过半数的无关联要求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各国。
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在净资产交易额以上必须披露,并经股东大会。
13、国外公司法的变革与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比较
1 解释一为开始实施事务;解释二为公司破产处置;年解释三:
第条,发起人利用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否认的,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设立中的公司“法人拟制说”在占上风,但理论不成熟。
2 第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的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以合伙对待。
3 第条,以无权处分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参照物权法第条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4 第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 第条,股东抽逃出资: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四)利益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 第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7 第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比较 民商法 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