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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
与
【】
之
战略合作协议
2018年月日
本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月【】日于市签订: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或“双方”。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合作关系,各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各自的资源整合优势,在【】投资领域及相关投融资领域进行合作,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
为此,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目的和目标
1.1.合作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a)甲方是一家【】;
b)乙方是一家【】;
c)双方希望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利用甲方在行业的优势地位以及乙方在【】领域的专业服务,拟扩展相关业务合作。
1.2.合作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双方在合作中,将努力实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目标:
a)双方密切合作,快速寻找和发现适合【】的项目;
b)双方密切合作,【】;
c)全面开展【】。
2.合作方权利和义务
2.1.就双方开展合作的项目,双方享有和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a)一方主导和协调相关项目的发起和进程的,应当及时就项目的开展和进程与另一方保持密切沟通并提供必要的说明;
b)一方应当就相关项目向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协助配合另一方进行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起草等具体事项的开展;
c)一方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另一方开展业务和拓展市场提供便利,并就具体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和方案;
d)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提供方有权根据项目和市场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e)其他【】。
3.实施时间安排
3.1.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立即成立合作工作组并建立沟通机制,就本协议项下的具体合作事项进行商谈。
4.价款和支付
4.1.本协议暂不涉及价款和支付,具体价款由各方在具体项目中另行单独签订协议约定。
若具体业务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协议为准,具体业务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约定。
5.税费
5.1.各方自行依法承担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有关的税费。
6.承诺及保证
6.1.承诺和保证
各方分别向另一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以及本协议有效期间:
a)该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b)该方有权力、资质、资格、能力、经验和人员配备订立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c)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的权力,从生效日开始,本协议的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d)该方履行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i)不会因此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因此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的授权和批准;(iii)不会因此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因此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的违约;(iv)不会因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e)该方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由、亦不存在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即将发生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
6.2.承诺和保证不实的后果
如果在本协议签订日或者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一方作出本条第1款中承诺与保证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违约方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兑现承诺内容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采取延迟支付协议款项、通知暂时中止合作协议等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待违约事由消除后继续本协议的履行。
7.协议期限
7.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2.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起算共【】个月。
8.协议终止
8.1.协议终止
a)协议期满日之前,双方可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随时终止本协议。
b)协议期满日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i)另一方违反本协议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在通知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ii)另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
(iii)通知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另一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协议,经要求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另一方无法就其履约能力提供保证或提出合理理由的;
(iv)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个月,且各方无法按照本协议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
8.2.各方持续义务
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条款、违约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有效期届满而无效。
9.保密义务
9.1.保密义务
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协议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该方的非公开信息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随后两年内,接收方必须:
a)对信息进行保密;
b)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合称“允许披露方”)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个人披露,且上述允许披露方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
9.2.保密除外规定
上述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a)接收方有证据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已经掌握;
b)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c)接收方依其自身能力,可以从非保密信息中合理推导、获得的与保密信息相类似、相同的信息;
d)接收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9.3.协议内容保密
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应当被认为属于保密信息,须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约定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主体或个人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披露的除外:
a)向依据相关法律或该方为规则对象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得到授权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披露;
b)依照相关法律向有关政府机构披露;
c)一方为履行其基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权利,向允许披露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披露。
当上述需披露事由出现时,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将披露事由通知另一方,并由披露方负责向上述相关方进行说明,确定信息披露范围;但属于法律强制披露的除外。
9.4.资料返还
在协议期满日,保密信息的处理依照下列情形进行安排:
接收方可以保留一份用于本协议及其相关子协议争议解决的资料副本;该副本仅可用于与项目关联方的争端解决,上述保留副本的信息内容需经披露方和接收方共同确认。
除此之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收方应:
a)向另一方归还(或经另一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
b)在另一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按要求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并向另一方出具已归还或销毁的书面保证。
10.违约
10.1.违约救济措施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重大违反,则另一方(“守约方”)可以:
a)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但违反本协议第6条“承诺及保证”、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则没有补救期);并且
b)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没有补救期,那么在该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则除了本条或有关法律另行规定的救济之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可预见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商业机会的丧失、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仲裁费用以及相关方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等。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
该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相关行业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a)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出现事由超过6个月的,依本协议第8条的约定执行。
b)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一切可能的措施通知另一方,并且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c)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12.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争议解决
a)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下称“争议”),应当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
如果该争议在通知日期后三十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b)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3.本条上述规定不应阻止各方申请出于任何原因可以获得的任何诉权保全或禁令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随后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13.其他事项
13.1.修改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13.2.通知
a)本协议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的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制作,并以以下方式之一送达另一方:
(i)当面递交;
(ii)专递信函;
(iii)传真。
b)以下情形应视为已经送达:
(i)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ii)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文件被签收视为送达;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的,以邮戳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
(iii)如果是以传真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上所标记的日期(若发送传真时间为北京时间当日18点至次日8点,则次日9点视为送达)。
c)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该方应根据前项规定于变更事由发生前十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13.3.不放弃权利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并且单独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13.4.不可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协议。
13.5.排他条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和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主体、项目从事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战略合作。
13.6.可分割性
本协议所包含的某一或某些条款的无效,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者不可执行,都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进一步努力
一方应随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采取或努力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以使本协议条款保有效力。
13.8.文本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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