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重新鉴定申请书_4篇(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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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重新鉴定申请书
笔迹重新鉴定申请书篇一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许桂英诉申请人韩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就《确认书》中许桂英字迹与指印的形成先后次序委托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鉴定人对送检检材上的字迹与指印在显微镜下进行观察、检验后,于20XX年5月21日出具了京民司鉴20XX文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许桂英字迹是在指印形成后形成。
申请人认为:
字迹笔画边缘呈锯齿状,表明检材文字为喷墨打印机打印,这种打印机打印的文字是由油墨堆积而成,油墨与印油能够互溶,采用一般的显微镜观察、检验的方法,无法准确确定字迹与指印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方法不科学,所得出的鉴定结论错误;针对本案检材特点,应采用莹光法、剥离法、横截面法三种方法相结合,综合鉴别,鉴定确认文字与指印的形成顺序。
所谓的莹光法,就是用莹光灯照射下,用莹光显微镜观查;所为的剥离法,就是将文字一层层剥离,如果是手印在前,应当越剥越红,如果是文字在前形成,则是越剥越黑;所为的横截面法,就是将文字用刀切成两部分,在显微镜下看切面的颜色,会出颜色变化,文字在前形成则上面红下面黑,文字在后形成,则下面红上面黑;这三种方法相结合鉴定,得出的结论准确无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贵院指定鉴定机关依据检材特点,采用科学的莹光法、剥离法、横截面法重新鉴定。
望贵院准许。
申请人:
韩晓平
二年六月九日
笔迹重新鉴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钱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路号律师事务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系黄诬告陷害案被告人黄委托的辩护人,固对自诉人王提交的由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黄诬告陷害信的笔迹鉴定有异议,现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我作为黄诬告陷害案被告人黄委托的辩护律师,认为关于黄诬告信的笔迹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本案鉴定人张系自诉人王的中学同学,而且一直保持密切来往。
证人吴可对二人的关系作证。
由此可见,本案的鉴定人与自诉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其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向法庭提出对黄诬告信笔迹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定案。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钱_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
证人吴,男,45岁,系区财政局干部,住区路楼号。
证人吴系本案鉴定人张朋友。
笔迹重新鉴定申请书篇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xx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贵院委托,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李增寿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XX年1月16日作出华夏物鉴中心(20XX)文检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司法鉴定技术规XXXX年002-20XX《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XX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XX年04月7日生效。
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
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
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2月5日
笔迹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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